1.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八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第十条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含管理区)以及村民小组集体举办的企业(以下统称乡镇企业)。
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所辖地区生产力水平、资源条件、环境特点,确定、调整乡镇企业发展方向和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行业,并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管理。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上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环境指标,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划分工业功能区,建立和完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系统以及废水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及乡镇企业的污染状况配备专(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尺誉搭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协助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定期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初审意见,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五)受县(区)环保部门委托向乡镇企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六)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
(七)对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虚铅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乡镇企业利用境内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经县(区)环保部门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等优惠。第八条 乡镇企业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
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如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同意。第九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与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及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条 乡镇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陵拿标准。超过国家或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限期治理。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材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二条 严禁乡镇企业土法炼砷、炼焦、炼油,土法生产硫磺、化学农药、烧结铁矿、冶炼有色金属、开采放射性矿、生产放射性制品、处理处置放射性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严禁土法冶炼及生产汞、砷、铅、铬、镉、铍等制品;严禁非法从事氰化物、黄磷、石棉、联苯氨及其他剧毒性、致癌性等产品的生产。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乡镇企业发展电镀、硅铁、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拆船、开采有色金属矿和稀土矿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以土窑、方窑、龙窑为燃烧形式的砖瓦厂、陶瓷厂。
严格控制引进境外废弃物进行加工、拆解。
前三款所列项目,属特殊需要生产、建设的,须经县(区)环保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小金矿的开采,应统一规划、合理开采、集中选冶、统一氰化,严禁个人建造选冶厂和氰化池。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不得接受或承包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或设备,不得接收或承包处理污染物;具有治理污染能力的,在签定上述有关合同之前,应将该项目或设备所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影响的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对技术设备落后、耗能高、效益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乡镇企业,应限期治理。
乡镇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区)环保部门提出,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3. 污水处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一)细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计划和资金,制定管网建设时间表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时间表。
(二)完善运行条件。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运行条件,老城区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区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争项目高负荷运行。
(三)保障运行经费。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由各地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贴。各地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污水处理费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加强运营监管。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体制,实行三级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责任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的实施。争取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转的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5.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各地负责部门不一样,以附海镇为例: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我镇农村污水具体管理监督机构为镇排水管理站,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并负有相应监管和管理责任,具体为:
1、组织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
2、组织做好运营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旬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含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运营单位进行整改;
4、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
5、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5)乡镇企业污水政府接管扩展阅读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各行政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所在地,应积极主动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财产,将自觉维护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共同保障治理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第六条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根据处理设施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镇排水管理站负责监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按规定通过相应程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资质要求市政施工资质三级及以上或者排水设施运营维修资质,要求有排水设施专业养护设备,下井作业人员具有上岗证。
6. 乡镇污水处理厂审批流程
1、由市规划建设局制定该污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审批建设项目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法定附件;
2、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项目的用地预审;
3、当地政府管委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请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确定业主建设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才能投资启动项目;
4、开展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
5、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具体材料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竣工工艺流程图、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6、经环保局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项目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
7、试运转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8、由环保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有: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9、取得环保合格验收。其条件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污染
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
术资料齐全、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
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有规范化
排污口、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10、再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其内容有: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11、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再次检查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
7. 农村排污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农村污水的来源包括众多方面,有村镇工厂废水、农田灌溉排水、家禽排泄物、生活污水等。农村排水工作就是指对农村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8. 请问污水处理厂是归哪个政府单位或部门管
1负压疗法负压引流技术作为一种促使护场形成而达到创面愈合的有效治疗手段,目前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各类难愈性创面的治疗中。负压疗法促进护场形成的机理有:①创面过量的液体积累阻碍局部免疫功能,水肿降低局部氧张力,吸走创面多余的液体,也就清除了影响氧气和营养物质有效利用的障碍,从而改善创面血液循环,促进肉芽组织生长,创面水肿消退,改善血管通透性;②负压力学效应改变创面局部血液循环灌注;③维持局部创面处于微酸、湿润的环境,能够避免外界病原菌对创面的感染。临床利用负压引流方法,可观察到伤口内坏死组织和脓性分泌物逐渐减少,肉芽组织鲜红,细颗粒状,触之易出血,水肿消退。同时临床上使用负压封闭引流技术预防和治疗创面感染,对创面中葡萄球菌属、杆菌属等有显著抑制作用,可以有效促进软组织创面内细菌清除,更好地控制创面感染。清除渗液和毒素,刺激肉芽组织生长,全面引流,毒邪受到约束,有利于局部护场的形成,缩短创面愈合时间。
9. 跪求农村乡镇企业污染的治理对策
目前,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两种办法,有助于同时消除这两种障碍。
第一种方法被普遍应用于浙江的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以进园集中并辅以专业化污染治理为特色。
浙江是一个市场经济意识在全国领先的省份,各具特色、专业分工的小企业、大集群的特色工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污染的集中治理创造了重要的基础条件。在解决中小企业污染治理面对的这些问题上,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这些做法的基础是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治理谁收费”,在污染企业集中到特色工业园区后,由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集中治理,从而解决了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落后、“不经济”的难题,监管也变得容易。我们将在中小企业密集的专业工业园区,通过扶持专业污染治理公司进行污染集中治理并采用“谁治理谁收费”的方式称为“进园集中模式”。但应该看到,进园集中模式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一是中小企业足够的发达程度。集中治理的前提是一定区域内能够集中足够数量的相近行业的中小企业,浙江专业化生产特色明显的块状经济是其能够实现集中治理的经济前提。二是环境监管的支持。尽管通过集中治污,违法排污的责任主体已转移到专业治污公司,但公司本身与生产企业之间只是经济合作关系,生产企业仍有不按合同范围的水量水质排污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只有环保执法部门的积极参与才能保证经济合同能够得到正常履行。三是建立有效的融资和产权交易体系是集中治理的经济管理前提。浙江历史上一向有民间集资的传统和较规范的运作模式。由于集资等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回收期较长,而中小企业在此段时间内的经营状况、方向乃至生存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余杭环科污水处理厂和嘉兴洪合污水处理厂已经试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即企业的排污权可买卖和继承,以保证集资企业的权益,降低风险。考虑到这种污水处理厂大多建在工业园区内,“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厂”,只要排污权可以有价转移,动态来看园区的污染治理就有保障。四是环保产业的支持。浙江省的环保产业产值位居全国前三位,已初步形成了从设计、施工到承包运行完整的环境产业链,包括浙江省环境科学院、杭州市商业银行这样的科研和金融机构也全方位介入了环保产业市场,使环保产业的发展得到了强有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这是浙江模式能够实现的技术经济前提。而且,目前看来,浙江模式仍然存在以下局限:一是某些不合理的政策和规定压缩了治污企业的利润空间,限制了这种模式的应用范围。例如考虑到专业污染治理公司进行的污染治理行为客观上具有公益性,因此专业治污公司应当享受政府给予的适当的土地、电价等方面的优惠,但这种政策在很多地方都未跟上;二是高污染行业采用末端治理的效果常常仍然不能满足环境需要,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是更好的出路。
第二种方法就是循环经济导向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已经在贵州一些资源型产业得到应用,以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企业与周边污染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为特色。
贵州的某些行业、某些地区,可以用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中小企业的污染治理。可能实现的途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型企业自成体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如果一个中型企业的“三废”排放量可以满足经济规模的综合利用设施的原料需要,可以在这个企业内部实现循环利用,从而既取得经济效益又解决企业污染;二是在自然条件分布集中的资源产业的小企业中心区,可以建设一个资源综合利用的专业企业用市场化的方式将小企业的“三废”集中起来进行综合利用,解决因企业规模过小导致综合利用“投不起”的难题。这相当于是积聚度较高的小企业群“组合”成了一个资源综合利用的中型企业,由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这种方式可以容忍较高的小企业“三废”集中成本,不要求这一区域内小企业达到工业园区的密集程度;三可以用以大带小的方式解决第二种方式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金投入和担保的困难。即在企业集中区通过贷款扶持较大的企业进行“三废”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再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吸纳周边小企业的“三废”,从而达到一定区域内污染集中治理的目的(循环经济模式)。在西部地区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运作的规范性,以大带小是更为现实的途径。这种情况下,由于污染物本身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收集污染物并运送到下游综合利用企业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因而在市场条件下能够自发的事,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就失去了必要性,污染治理障碍也不复存在。不过,“循环经济模式”也有以下适用条件:一是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存在可以利用的上下游产业,上游产业的污染物可以成为下游产业的原料;二是上下游产业的企业有一定集中度。尽管不要求这样的企业在空间分布上达到工业园区的密集程度,但必须保证物流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样才可以确保综合利用能在市场条件下实现。三是外来资金支持是重要前提。
3环境管理体制角度改善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对策
乡镇企业绝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若干经济扶持措施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对应于内因和外因,环境管理制度应做出调整,使乡镇企业一方面在污染治理扶持和环境监管两方面都能比照大企业,一方面形成乡镇企业“进园”集中发展和循环经济治污机制。为解决推广这两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可有以下对策:
3.1比照大中型企业加强环境监管,促进乡镇企业集中到工业园区由专业公司集中治理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满足“进园集中”模式的四个适用条件。如果有强力的政策推动,使重污染行业的乡镇企业集中于工业园区的趋势更快,“进园集中”模式的政策条件和资金条件就更容易达到。而抓好了这部分企业,也就抓住了中小企业污染治理的大头。所以,需要调整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基层环境管理力量,在环境影响评价前置、“三同时”制度执行以及排污费返还集中使用等方面都比照大中型企业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尽可能减小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障碍。
3.2对污染治理企业和乡镇企业都参照大中型企业予以政策扶持
“进园集中”模式推广受限的一个关键点是不同所有制的污染治理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存在差距。如果对所有污染治理企业制定统一政策,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权、税收减免以及排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不仅会使现有治污企业更快发展壮大,而且在政策环境清晰后,会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外资等进入这一行业。
而循环经济模式推广的关键点在于从什么角度来看待推进资源循环综合利用产业。只有认识到这一行业的公益性,才可能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扩大贵州模式的适用空间。中国目前只是在少数行业例如粉煤灰综合利用等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鉴于综合利用相对于末端治理的优势,应该扩大优惠的行业范围和优惠的力度。
通过这些手段,尽可能减小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障碍。
3.3将中小企业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相结合,搭建全国性的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融资平台
即便像浙江这样的发达地区,专业污染治理公司的发展也急需资金扶持,对于贵州这样的地区,资金则是最高的门槛。要大规模地推动中小企业污染治理,必须搭建全国性的中小企业污染治理融资平台,这样,既便于安排政策性融资,也便于衔接国际援助。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组成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在构建之中。但是目前的中小企业政策的目标比较单一,仅仅关注如何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缺少与环境保护政策的相互配合。因此建议政府的经济发展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努力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机结合,使主要属于中小企业的乡镇企业受益。如对于中小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中,将与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节能等有关的项目明确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从融资担保、技术咨询、信息提供等角度给予支持。(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容易回答,以上信息是网上查找的资料,希望有用)
10.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怎么监管
善水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维简单,基本无需监管,智能控制远程操控专,无需填料属,生物菌处理废水,自带消毒杀菌功能,太阳能发电,节能环保,出水一级A,绝对适合农村乡镇污水出来。
青岛善水生态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善水水务)是一家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设计施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丰合大厦。
善水水务成立于国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国务院实施“水十条”的政策背景下,秉承科技创新、实业兴国理念。以国家政策为指引,市场需求为导向,创造“中国芯”“中国智造”的一流环保产品,造福子孙后代。
青岛善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自带消毒杀菌功能,生物菌处理污水,太阳能发电,节能环保,智能手机控制,无需多余繁杂运维,像搭积木一样可拼接,外观自主定制,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旅游区污水处理、农村乡镇污水处理、企业机构污水处理等等。
智能控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