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B. 污水危害有哪些
水中生活着各种各样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生物与水、生物与生物之间进行着 复杂的物质和能量的交换,从数量上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
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这种平衡遭到了破坏。
当人类向水中排放污染物时,一些有益的水生生物会中毒死亡,而一些耐污的水生生物会加剧繁殖,大量消耗溶解在水中的氧气,使有益的水生生物因缺氧被迫迁栖他处,或者死亡。
智能中水回用适用范围:
1、河水、湖水、江水、雨水、井水,该系统处理后去除水中的有害病菌和杂质,可直接饮用。解决了边远地区,野外活动,海岛,军事等饮用水问题。
2、洗车,游泳池,洗浴,市政污水等行业,经该设备处理后可直接回用,且可多次循环使用,提高了水的重复利用率。
3、石化,炼油厂,餐饮等行业的含废油水,经设备处理后,可实现油水的彻底分离,废油可全部回收。
4、海水淡化前置处理,去除大量微生物、细菌和藻类。
5、针对特殊行业,可制定可行的处理工业,达到排放标准。
智能污水处理工艺优点:
①设备采用一体式净化技术设计,占地少,安装方便、操作简便、应用灵活。并采用自动排泥、自动反冲洗等一整套先进工艺,从而克服了传统污水净化处理设备的人工操作繁琐、不便管理的缺点,达到了高效、节能、自动化运行的目的。
②采用微纳米技术,使用无机材料制成过滤器,使用寿命长,无需更换滤芯,一次投入十年不用更换,大大节省使用者的维护成本。
③同面积通量比传统有机膜高(3-4倍)。
④出水水质稳定,可有效去除水中的大肠杆菌、有害病菌、悬浮物质、胶体物质等、去除速度快,去除率高达99%,可直接回用。
⑤固液分离效率更高,出水水质优秀稳定。
⑥消化效率高污泥龄(SRT)长,有利于增值缓慢的硝化细菌的截流、生化和繁殖,系统消化效率得以提高。
⑦克服了传统活性污泥法易发生污泥膨胀的弊端。
⑧剩余污泥排量少,甚至不产生污泥。
⑨操作简便,采用PLC控制,可实现全程自动化控制。
⑩模块化设计,占地面积小,结构紧凑,能耗低,节约运行成本。 水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影响。
工农业生产不仅需要有足够的水量,而且对水质也有一定的要求。否则,对工农业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特别是工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被污染了的水后,对人类有着极大的危害。
一是使工业设备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产品质量。
二是使土壤的化学成分改变,肥力下降,导致农作物减产和严重污染。
三是使城市增加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用。
C. 想在地下室装修卫生间,该如何设计排水部分
地下室浴室设计是水源的主要考虑,随后使用电力,因为距离水源相对较近,为了安全,电源线的设计不能是任何错误,尤其是在湿地下室环境中,电力线的设计更为重要。通常,应使用排水管的铺设进行电力线的铺设,并且电源线设计为30厘米,这绝对不能便于带有电力线的排水管的布局。不仅使用这些电线也应该是最好的,而且还要通过内部铜线的质量,外观的绝缘层也应该是质量,不仅是地下室的泄漏。
注意浴缸的位置
地下室浴室设计必须在浴室中考虑,巴巴被用作卫生间的最大功率,其使用最常见,您必须注意其安全性,不仅要为浴室提供温度,还要支付更多注意其位置。 Yuba通常放在浴室的中间,避免进入冷水以防止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坏。
地下室浴室排水计划分析
地下室卫生间排水管不能自给自足户外污水,即使污水井小于地下室,也不能直接排放以防止室外管道或暴雨,并主要采用水泵。
传统方式
浴室位于浴室,坑里有一个潜水泵。清洁水排放到水坑中,水泵用于划出户外污水。缺点是它不漂亮,地面有一个检查口,地面上有管道和阀门,需要次要装饰。集成设备
使用特殊的污水提升设备(内部水泵和阀门),音量很小,每个排水管连接到设备入口,然后水泵内置水泵被加压。需要地坑将设备放在浴室里。提供进口和国内生产。应根据未使用,调查具体质量和性能。
D. 污水管道在深井高于住房排水囗容易堵塞吗
一、住宅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
(一) 设计方面
1、设计图纸与施工现场不符
在旧城改造中,有很多地下隐蔽工程缺少技术资料,而设计人员对此又缺乏详细了解,故设计图纸上往往出现与实际现场管道交叉的矛盾,虽图纸注明视情况予以调整,但施工单位的技术素质未能及时做到,当发现问题时木已成舟,造成隐患;另外,管道基础处理不好,在荷载与地下水位变化下土壤下沉,使管道相应下沉,局部出现堵塞。
2、管径的无原则放大
根据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3.2.9条规定:污水管最小管径为Dg200。但是,有的设计人员迁就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认为管径越大越保险,无原则地放大管径,使流速过低造成沉淀堵塞。
3、取消跌水井的不合理设置
在保证管道埋设深度的前提下,将管道的标高差尽量消耗在增大水力坡度上,而不设置跌水井。这样可提高流速,污物不易沉淀,防止管道堵塞。
4、管道连接和水流转角不符合规范
规范第3.3.1和3.3.2条规定,不同管径宜采用水平或管顶平接和管道转弯、交接处其水流转角≮90°的要求,否则极易滞留而堵塞。
(二)施工方面
1、施工单位为减少土方量,擅自提高管道标高,达不到最小覆土厚度,以致外部荷载的作用损坏污水管道。造成管道堵塞。
2、施工过程中室内排水管道多由安装单位施工,而室外部分则由土建单位施工。一旦标高出现误差,二者又难以协调,导致室内排出管的管底低于室外检查井的井底,使用后很快产生堵塞。
3、管沟回填时不是分层夯实,甚至根本不夯实。有时碎砖等杂物也被回填进去。造成管道的不均匀沉降而堵塞。
4、检查井不按标准图砌筑,甚至根本不做井底流槽,井盖不符合设计要求。在外部荷载作用下,盖破井塌,污物进入或工程交工前不认真清理检查井而发生堵塞。
(三)正确使用加强管理做好卫生设施正确使用和下水道不是什么都可以排的宣传教育,以减少卫生设备及污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有关部门应定期清除管道或窨井淤积的污泥,保持畅通。
二、为防止管道堵塞,在施工中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避免交叉施工中赞成管道堵塞现象,在管道安装前,除应认真疏通管腔,清除杂物,合理按规范规定正确使用排水配件;安装管道时,应保证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及排水管口采用水泥砂浆封口等措施外,还必须采取如下多种技术措施以防止管道堵塞:
(一)由于建筑结构需要原因,当立管上设有乙字管时,根据规范要求,应在乙字管的上部设检查口便于检修。
(二)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应设置清扫口,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三)为了防止存水弯水封破坏,而造成卫生器具内发生冒泡、满溢现象,严重影响使用,应采取如下措施:
1、正压现象:污水立管的水流流速大,而污水横支管的水流流速小,在立管底部管道产生的压力大于大气压(正压值),这个正压区能使靠近立管底部的卫生器具内的水封遭受破坏。为此,污水管安装时,连接于立管的最低横支管与立管底部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即当建筑层数为4层以下(含4层)时,其距离为≥450mm;当建筑层数为5层、6层时,其距离为≥750mm;
2、负压现象:卫生器具同时排水时,而引起管内压力波动,在存水弯的出口处产生局部真空,当污水立管排流量较大时,在立管上部短时形成负压的抽吸作用,而造成水封破坏。为此,约束污水立管内产生的负压,污水立管宜采用粗糙管,对水封的保护是有利的;
3、自虹吸现象:自虹吸对存水弯水封的破坏是卫生器具排水时产生虹吸作用的结果。实践证明,增大污水横支管的坡度,有利于水封的保护。为此,污水横支管安装时,对于排水铸铁管宜采用国家《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通用坡度”,不宜采用“最小坡度”;对于排水塑料管宜采用“标准坡度”,不宜采用“最小坡度”;
4、毛细管作用:在存水弯的排出口一侧因向下挂有毛发类的杂物,由毛细管作用吸出存水弯中的水,使存水弯水封受到破坏。为此,存水弯安装完毕后,应采取临时封堵措施、防止存水弯内部被杂物堵塞。 (四)排水管道安装时,埋地排出管与立管暂不连接,在立管检查口管插端用托板或其他方法支牢,并及时补好立管穿二层的楼板洞,待确认立管固定可靠后,拆除临时支撑物,此管口应尽量避免土建施工时作为临时污水排出口。在土建装修基本结束后,给水明设支管安装前,对底层及二层以上管道作灌水试验检查,证实各管段畅通,然后用直通套(管)筒将检查口管与底层排出管连接。
(五)排水管道施工中,待分段进行排水管道充分胶襄灌水度验合格后,在放水过程中如发现排水流速缓慢时,说明该水平支管段内有堵塞,应及时查明水平支管被堵塞部位,并将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六)为了保证楼面地漏及屋面管口免受黄砂、石子、垃圾等掉落入排水管内。所有地漏及伸出屋面的透气管、雨水管口应及时用水泥砂浆封闭,并经常检查封闭的管口是否被土建工人拆开,一旦发现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堵塞。
(七)卫生器具就位时,先拆除排水管口的临时封闭件,检查管内有无杂物,并把管口清理干净。如有条件可用自来水连续不断地冲洗每个排水管口,直至水流通畅为止。应认真检查卫生器具各排水孔确实无堵塞后,再进行卫生器具的就位。
坐式大便器就位固定后,应将便器内排水口周围杂物擦拭干净,并用一至二桶水灌入大便器内,防止油灰粘贴甚至堵塞污水管口。便器安装后,将排水孔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免污染,造成便器堵塞。
(八)土建在砌筑小便槽时,污水管口应用木塞堵住,防止土建使槽抹水泥砂浆或装修瓷砖面层时,砂浆及垃圾掉入污水管同,余款泛道通水能力试验后,再装罩式排水栓并加以防护措施。
(九)在土建进行水磨石地面施工时,应积极配合土建确定临时排水措施,避免排水管道作其排水通道。
(十)排水栓、地漏等处存水弯塞头在交叉施工中暂不封堵,待通水试验前冲洗后再行安装。
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上防堵措施,可有效地避免排水管道发生堵塞现象。但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优质为用户服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按规范对室内排水管道作通水能力试验。
总之,室内排水管道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行之有效的防堵技术措施及进行通水和通球试验,对检查和治理管道堵塞,搞好管道安装与土建密切配合施工,提高工程质量起着极其重要的保证作用。
E.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十公分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的格栅间隙不大于一点五公分。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十米内或污水连接管外缘六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明显标志。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四倍开挖深度的,应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条市排水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新建、扩建、迁建单位的污废水排放接管的申请,进行审批。
(二)核发《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三)对排放单位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
(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