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1年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率
2021年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率96%以上。经调查截至目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2138万立方米/日,建成污水管网7.85万公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运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全部达一级A及以上标准,2021年全省处理城镇污水约58亿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6%以上。
㈡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八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第十条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㈢ 江苏省南水北调污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㈣ 江苏省污染物排入管网排放标准
参照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如果项目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所在地标准执行专(例如项目在某属个园区的,园区污水处理厂肯定有相应的接管标准,那么你就得执行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㈤ 谁知道2008年江苏省 山东省 河南省 安徽省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呀
江苏:
2008年废水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全省废水排放量50.90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5.93亿吨,占50.94%;生活废水排放量为24.97亿吨,占49.06%。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85.15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5.58万吨,占30.04%;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9.57万吨,占69.96%。氨氮排放总量为6.9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1.39万吨,占19.9%,生活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5.59万吨,占80.1%。石油类排放总量为1119.23吨,挥发酚排放总量为41.58吨。
据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2008)
山东:
(08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35.89亿吨,比上年增长7.38%。其中生活废水排放量18.19亿吨,占50.7%;工业废水排放量17.70亿吨,占49.3%。
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7.86万吨,比上年下降5.73%。其中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2.13万吨,占62.1%;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5.73万吨,占37.9%。
据2008山东省环境状况公报
河南:
2008年,全省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水排放量为30.91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3.31亿吨,城镇生活废水排放量为17.60亿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为65.09万吨。
据2008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
安徽:
2008年,全省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16.87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6.70亿吨,城镇生活废水排放量10.17亿吨,生活废水排放量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0.28%。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43.29万吨,比上年减少4.01%。氨氮排放总量4.77万吨,比上年减少12.80%。
据安徽省环境状况公报(2008年)
㈥ 求江苏南通市区的地理环境和污染状况,最好可以具体点哦
环境空气质量
2007年,市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均值分别为0.042、0.035和0.088mg/m3,均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六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除海安镇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超标0.06倍外,其余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
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占88.5%%。海安镇、如城镇、掘港镇、金沙镇、海门镇、汇龙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占比分别为77.0%%、95.3%%、93.2%%、91.0%%、97.5%%、95.6%%。
市区降水pH年均值为4.61,海安镇、如城镇、掘港镇、金沙镇、海门镇、汇龙镇降水pH年均值分别为5.78、5.13、5.26、4.26、5.12、4.92。市区酸雨频率为69.18%%,六县(市)城镇酸雨频率分别为7.32%%、32.26%%、24.05%%、62.30%%、61.73%%、36.76%%。
(二)工业废气
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1277.19亿标立方米,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8.72万吨,烟尘排放量4.0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0.83万吨,其中,市区工业废气排放量1008.77亿标立方米,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6.51万吨,烟尘排放量2.46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0.21万吨。
三、水环境状况
(一)水环境质量
1.饮用水源水质
市区自来水厂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六县(市)中,通州、如东、启东由市区实施区域供水,其余县(市)城镇饮用水厂水源地水质也均达标。
2.长江(南通段)水质
长江南通段水质较好,各项水质指标均符合国家Ⅱ类标准,与2006年相比,长江南通段水质无明显变化。
3.内河水质
九条主要内河中通扬运河、九圩港河、如海河、焦港河、新通扬运河总体水质符合Ⅲ类标准;通吕运河、通启运河、如泰运河、栟茶运河总体水质符合Ⅳ类标准。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生化需氧量、石油类、高锰酸盐指数。
4.城镇地表水
2007年,南通市区城镇地表水总体水质符合Ⅳ类标准,六县(市)中海安镇、如城镇、金沙镇、汇龙镇地表水总体水质符合Ⅲ类标准,掘港镇、海门镇地表水总体水质符合Ⅳ类标准。城镇地表水仍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氨氮和生化需氧量。与2006年相比,海安镇、掘港镇水质有所好转,海门镇水质有所下降。
濠河总体水质符合地表水Ⅳ类标准,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生化需氧量和石油类等。
5.地下水水质
我市分别在市区、海安、启东、海门设四个潜层水监测点。2007年,海门、启东潜层水水质符合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市区、海安潜层水水质符合Ⅳ类标准。第一承压层仅市区设监测点,其水质符合Ⅴ类标准。第三承压层水质海门和启东符合Ⅲ类标准;市区、海安、如皋符合Ⅳ类标准;如东和通州符合Ⅴ类标准。主要污染指标为锰、氨氮、氯化物。
6.入海河口水质
启东大洋港总体水质符合地表水Ⅲ类标准,如东小洋口总体水质符合地表水Ⅳ类标准,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7.近岸海域水质
小洋口近岸海域水质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三类标准;大洋港近岸海域水质符合海水四类标准。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二)废水排放
1.工业废水
全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为15691.76万吨,其中市区工业废水排放量为6503.78万吨。全市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2.01万吨、氨氮0.16万吨、石油类69.27吨、挥发酚5.90吨,其中市区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12万吨、氨氮0.09万吨、石油类55.47吨,挥发酚4.18吨。
2.城镇生活污水
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75亿吨,占全市污水排放总量的52.7%%。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6.91万吨和0.70万吨,占全市排放总量的77.5%%和81.4%%。全市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量为0.80亿吨,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45.4%%,比2006年提高4.7个百分点。市区生活污水排放量为0.61亿吨,占市区污水排放总量的48.3%%,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18万吨和0.17万吨,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量为0.49亿吨,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81.2%%。
四、声环境状况
(一)区域环境噪声
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5.5分贝,海安镇、如城镇、掘港镇、金沙镇、海门镇和汇龙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分别为55.0、52.3、53.3、54.9、54.5和54.8分贝。与2006年相比,市区基本不变,海安有所下降,通州、启东略有上升。
(二)功能区噪声
市区1类功能区(居民、文教区)昼间等效声级值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相应功能区标准,夜间等效声级值45.4分贝,超标0.4分贝;2类功能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夜间等效声级值均符合相应标准;3类功能区(工业区)昼间等效声级值符合标准,夜间等效声级值55.3分贝,超标0.3分贝;4类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昼间等效声级值符合标准,夜间等效声级值63.2分贝,超标8.2分贝。
六县(市)城镇中除掘港镇3类区、4类区夜间分别超标0.2分贝、1.1分贝,汇龙镇4类区夜间超标0.9分贝外,海安镇、如城镇、金沙镇、海门镇各功能区昼、夜间等效声级值均符合相应标准。
(三)交通干线噪声
市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7.8分贝,符合国家标准,六县(市)城镇中除海安镇超标外,其余各县(市)交通干线噪声均符合国家标准。与2006年相比,市区基本不变,海安镇、掘港镇、汇龙镇略有下降,如城镇、金沙镇、海门镇略有上升。
五)固体废弃物管理
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36.47万吨,综合利用量332.27万吨,综合利用率98.7%%。市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252.92万吨,综合利用量249.92万吨,综合利用率98.7%%。
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3.56万吨,综合利用量为11.29万吨,处置量为2.26万吨,临时安全贮存堆放量为0.01万吨。市区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0万吨,综合利用量为8.73万吨,处置量为1.26万吨,临时安全贮存堆放为0.01万吨。
全市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0.95万吨,无害化处理率为100%%。
㈦ 江苏省废水排放标准中总硬度的标准
标准里面没有硬度要求,这个查标准就知道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回用的专话有再生属水规范(GB 50335-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规范里污水回用做杂用水或冷却水应该都有硬度要求。
㈧ 有谁知道江苏省的排放污水水质提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吗急等
“到2008年底,投资27亿元,全面完成太湖流域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使沿湖的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最新制定的最高等级排放标准,与原排放标准相比,再削减排污总量50%左右”。这是近日江苏省政府与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等5市政府签订新一轮太湖水污染治理责任状上所确立的目标。
为全面加快太湖流域铁腕治污攻坚战,江苏省委、省政府确立了太湖治理的两个阶段目标:2010年在全省总体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前,实现太湖水质明显好转,确保太湖周边地区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之前,恢复太湖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十五”以来,江苏省全面加快了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了235万吨,比“九五”期末增加了3.4倍。为了下更大的决心,以更高的标准,用更严的措施彻底治理太湖流域水污染,有效削减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江苏省针对太湖流域人口密集大、排污总量高的状况,及时组织环保专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太湖流域水环境排放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效削减氮磷排放量,明确了进一步严控的严格措施。目前,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新的排放标准限值与原先的排放标准相比,C0D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60至120毫克/升,提高到50至60毫克/升;氨氮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5毫克/升,提高到了5毫克/升;总磷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毫克/升,提高到了0.5毫克/升。
为使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达到最新制定的最高等级排放标准,江苏省政府及时与沿湖5市政府签订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提标”改造的责任状,规定到2008年底,全面完成沿湖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其中,包括日处理323.3万吨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41.6万吨在建的30座污水处理厂等。据统计,这些沿湖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后,与现在相比,可再削减C0D排放量50%,再削减总氮60%和总磷50%。
转自江苏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