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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地下综合管廊

发布时间:2023-03-12 06:11:51

A. 综合管廊资质要求是什么

需达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空间治理的先进模式,可以集成城市供气、供热、管水、燃气、污水回收处理、通信、电视、专用线路等一系列城市基础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最早出现在1833年的法国。之后,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西班牙都相继开始了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为建筑业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建筑企业需要多关注自己所在的省市地区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市政规划和项目招投标。

综合管廊资质的介绍:

地下综合管廊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包括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以及入廊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等。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包括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设计包括空间、结构、断面、节点等设计,以及附属设施的设计。

其中,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包括给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

B. 污雨管能否合用有关这方面的法规要求吗

目前我国尚没有在污雨管能否合用这方面的法规,2016年住建部印发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6]198号。从水污染防治方面对雨、污水的有序排放进行规划。目前深圳、北京等大中城市对新建雨污都禁止合流,从环保入手有了行政的干预。雨污分流是个发展趋势,将污水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不得接入雨水管道。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城函[2016]1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我部牵头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提出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任务。控源截污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基础工作,也是重中之重。为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控源截污,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本技术指南,积极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前言国务院印发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17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的目标。城市水体黑臭成因复杂、影响因素多、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各地如期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提出了“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将“控源截污”作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根本措施。
“黑臭在水里,根源在岸上,关键在排口,核心在管网”。然而,当前不少城市由于各类排水口、排水管道与检查井的建设和维护不当,导致大量地下水等外来水会通过排水口、管道和检查井的各种结构性缺陷进入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排水管道中,加之雨污混接和污水直排,削弱了“控源截污”措施应有的作用,成为制约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瓶颈;同时,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导致城市排水系统应有的排水和治污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上的排水管道,因其缺陷还会导致污水外渗,这也是造成管道周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道路路面塌陷的原因之一。
因此,亟需通过排水口改造、排水管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修复、雨污混接改造、排水设施管理强化等一整套措施,实现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减雨天溢流,提升污水处理效益、减少污水外渗,降低系统运行水位、恢复截流倍数等多重目标。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科学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抓住核心和关键问题,明确近期工作重点,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排水口调查与治理;3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检测与评估;4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修复与治理;5截污调蓄与就地处理;6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排水口维护管理等,共6章。
本指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负责解释。为便于使用者理解本指南,同步配套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释义》。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主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本指南参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
同济大学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管丽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
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派普维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排水集团装备产业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员:
唐建国 张杰 王家卓 高学珑 孙跃平 朱军 陆松柳 刘凡清 庄敏捷 李田 李习洪 卫东 徐慧纬 陈玮 高伟 叶茂 周超 陈灿 宋小伟 杨后军 魏锋 李浩 吴思全 江建权 吴坚慧 郁片红 王诗烽 周传庭 陈嫣 谢胜 胡龙 李通 贾超 尹磊 朱珑珑 纪莎莎 潘赛 蔡晙雯 周佚芳 范锦 张崭华 高琼
主要审查专家:
张杰 张悦 杨向平 张辰 李艺 曹燕进 何伶俊 牛璋彬 许光明 张剑 赵冬泉 王增义 谢小青
目录
1总则
2排水口调查与治理
3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检测与评估
4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修复与治理
5截污调蓄与就地处理
6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排水口维护管理主要术语引用标准名录
附录
A排水口前期调查记录表
附录B排水口现状调查成果表
附录C结构性缺陷修复指数计算
附录D功能性缺陷维护指数计算
附录E雨污混接程度计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要求,指导各地准确把握当前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科学有效实施“控源截污”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相关措施,特编制本技术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主要指导和规范“控源截污”措施涉及的城市市政各类排水口、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治理等工作。
1.3基本原则
控源为本,截污优先。以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为根本出发点,加大污水收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强化混接污水截流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达标处理。
科学诊断,重在修复。在科学调查和诊断现有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方案,优先将工作重点放在排水口治理,消除污水直排,最大限度杜绝排水口“常流水”及倒灌。
建管并重,强化维护。在加大排水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强化排水口、排水管道、检查井的运行维护,严格控制排水管道、泵站的运行水位,提升运行效率;鼓励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专业单位实施检测、修复和维护,探索按效付费的模式。
综合施治,协同推进。在做好控源截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排水管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促使排水系统质量提升,消除外来水入渗、污水外渗和雨污混接;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结合,从源头管控雨水径流,有效减少溢流污染;因地制宜推进水系生态修复,有效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1.4治理目标
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减雨天溢流。旱天,确保各类排水口无污水排放;雨天,有效降低排水口溢流。各地应结合当地雨型、雨量、受纳水体情况和“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制定溢流控制标准,原则上治理后的溢流频次应降低50%以上。
提升污水处理效益,减少污水外渗。排水管道敷设在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旱天进水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不低于260mg/L,或在现有水质浓度基础上每年提高20%;排水管道敷设在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地区,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CODCr不应低于350mg/L。有效降低污水外渗量,减轻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影响。
降低系统运行水位,恢复截流倍数。污水管道运行水位不高于设计充满度,最大充满度不超过0.9。雨水、合流制提升泵站运行水位原则上不高于进水管管顶。无截流干管的合流制系统应增加截流干管,其截流倍数应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有截流系统的合流制,恢复原设计的截流倍数。雨水管道不得作为合流管道或者污水管道使用。
1.5技术路线
黑臭水体整治中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的技术路线如图1-1所示:

2排水口调查与治理
排水口是指向自然水体(江、河、湖、海等)排放或溢流污水、雨水、合流污水的排水设施。排水管道(包括渠、涵)系统不完善,或存在缺陷和维护管理问题时,就会在排水口产生污水直排或者溢流污染,这是引起水体黑臭的主要原因。同时,排水口设置不合理,还会造成水体水倒灌进入截流管或污水管道中,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浓度,也增加了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负荷。
排水口治理是“控源截污”一系列措施中的重要环节,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排水口存在的具体问题,因地制宜采取封堵、截流、防倒灌等综合治理措施,对排水口实施改造。
排水口现场调查作业与治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排水管道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等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从事排水口调查与治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调查与治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排水口分类
2.1.1分流制排水口
1.分流制污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体制中,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排水口,直接导致水体污染。
2.分流制雨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体制中,向水体直接排放雨水的排水口,因在降雨初期排放的雨水水质较差,会给水体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3.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体制中,因雨水排水管道存在混接污水,故旱天会向水体排污,同时也存在初期雨水污染。
4.分流制雨污混接截流溢流排水口分流制排水体制中,针对雨污混接,在雨水排水口实施了截流措施的排水口,其存在溢流污染与水体水倒灌的问题。
2.1.2合流制排水口
1.合流制直排排水口
没有截流干管的合流制排水口,其类似于分流制中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但污水所占比重更大。
2.合流制截流溢流排水口合流制排水体制中,在合流管渠末端设置截流措施的排水口,存在溢流污染与水体水倒灌的问题。
(以下省略)

C. 咸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等市政公用管线。第四条综合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立足实际、安全优先、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管理工作。
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内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相关协调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综合管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管廊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及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价格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综合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监、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审计、人防、档案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综合管廊建设、施工、运营、维护等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八条综合管廊建设可以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等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第十条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和各管线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科学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五年项目滚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一)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二)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三)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综合管廊。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五年项目滚动规划编制综合管廊年度投资计划,报政府投资决策机构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三条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管线规划控制线。
管线规划控制线以内,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污水管线。
违反前款规定新建管线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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