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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8 17:06:16

A. 医源性污水怎样处理

医疗废抄水处理工艺:氯化法袭

  1. 氯作为一种氯化和消毒的化学药剂,从十九世纪英国皇家废水委员会首次应用废水处理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2. 氯化法处理根据投加氯化物的不同又分为次氯酸钠法、液氯法和二氧化氯法。活性炭除氯效果极好。废水主要污染物是各种病菌和少量有机物。

  3. 化粪池出来的废水经过格栅处理大的悬浮固体后流入调节池,在调节池内调节水量和水质,同时还进行厌氧水解,将部分大分子有机物降解微小分子有机酸;经水解后的水流进生物接触氧化池进行生物处理,经生物处理后出水进入沉淀池,沉淀池的水通过水泵提升进入接触消毒池,同时消毒剂与水泵联动进行同步投加,最后出水达标排放。

  4. 采用“调节池—生化处理—沉淀池--二氧化氯消毒”作为主体处理工艺。

  5. 该方法具有耐冲击负荷能力强,处理效果稳定可靠、管理简单、污泥产量少等特点。

B.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市政府成府发〔200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市政府成府发〔2000〕6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贯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工作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发〔2000〕1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发〔2000〕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市级和各城区工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发〔2000〕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发〔2000〕1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7市政府成府发〔2000〕1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事室工作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发〔2000〕1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处置毒气事件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预案的通知9市政府成府发〔2000〕1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发〔2000〕1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关于被核销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11市政府成府发〔2000〕1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关于吸引人才、招商引资的户口政策规定的通知12市政府成府发〔2000〕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13市政府成府发〔2000〕17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川菜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政府成府发〔2000〕1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5市政府成府发〔2000〕1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16市政府成府发〔2000〕1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7市政府成府发〔2000〕2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18市政府成府发〔200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9市政府成府发〔200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外经委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我市服务贸易领域意见的通知20市政府成府发〔2001〕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1市政府成府发〔2001〕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2市政府成府发〔200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意见的通知23市政府成府发〔2001〕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24市政府成府发〔2001〕10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5市政府成府发〔2001〕1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通知26市政府成府发〔2001〕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7市政府成府发〔2001〕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规范成都市投资市场的指导意见28市政府成府发〔2001〕1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29市政府成府发〔2001〕1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机关作风查处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意见30市政府成府发〔2001〕1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势工业企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31市政府成府发〔2001〕1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32市政府成府发〔2001〕1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33市政府成府发〔2001〕19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34市政府成府发〔2001〕2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5市政府成府发〔2001〕2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与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6市政府成府发〔2001〕2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7市政府成府发〔200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8市政府成府发〔2002〕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9市政府成府发〔2002〕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信息基础管线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40市政府成府发〔2002〕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41市政府成府发〔2002〕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42市政府成府发〔2002〕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43市政府成府发〔2002〕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44市政府府府发〔2002〕6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45市政府成府发〔2003〕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46市政府成府发〔2003〕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47市政府成府发〔

C. 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采供血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以丢弃、掩埋、焚烧以及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费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资金解决渠道。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于当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用密封的医疗废物周转箱运至上级乡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转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源性污水处理设施或购置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等标准和规范,当日处置。对暂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收集后按有关规定转运至有资质、有能力处理的单位处置。

对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日上门收集;对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2日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含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经清洗、消毒合格后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医疗废物运输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安装定位系统,对车辆全程实时监控,不得使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每次运输医疗废物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对运输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清洗和消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等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废物的正确收集、管理、移交及安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上述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再生产品不得用于医疗、制造餐饮容器、玩具等儿童用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

回收利用应当做好交接、登记等工作,确保可追溯。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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