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是不是所有的废水都必须经过处理才可以排放,为什么
生活废水其实只有很少一部分经过处理,大部分都是未经过处理直接排入了河流等.小城市更严重.
大便等一般不直接排入,而是有收集措施.
废水中污染物成分极其复杂多样,任何一种处理方法都难以达到完全净化的目的,而常常要几种方法组成处理系统,才能达到处理的要求。
按处理程度的不同,废水处理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
一级处理只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以物理方法为主,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
对于二级处理系统而言,一级处理是预处理。二级处理最常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使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及工业废水可利用各种分离和转化技术进行无害化处
基本原理
常用技术
物理法
通过物理或机械作用去除废水中不溶解的悬浮固体及油品
过滤、沉淀、离心分离、上浮等;
化学法
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化学反应,改变废水中污染物的化学性质或物理性质,使之发生化学或物理状态的变化,进而从水中除去;
中和、氧化、还原、分解、絮凝、化学沉淀等;
物理化学法
运用物理和化学的综合作用使废水得到净化
汽提、吹脱、吸附、萃取、离子交换、电解、电渗析、反渗析等
生物法
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废水中的有机污倭染物氧化降解成无害物质的方法,又叫生物化学处理法,是处理有机废水最重要的方法
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活转盘、氧化塘、厌气消化等
其中废水的生物处理法是基于微生物通过酶的作用将复杂的有机物转化为简单的物质,把有毒的物质转化为无毒的物质的方法。根据在处理过程中起作用的微生物对氧气的不同要求,生物处理可分为好气(氧)生物处理和厌气(氧)生物处理两种。好气生物处理是在有氧气的情况下,藉好气细茵的作用来进行的。细菌通过自身的生命活动——氧化、还原、合成等过程,把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CO2、H2O、NO3-、PO43-等)获得生长和活动所需能量,而把另一部分有机物转化为生物所需的营养物质,使自身生长繁殖。厌气生物处理是在无氧气的情况下,藉厌氧微生物的作用来进行。厌氧细菌在把有机物降解的同时,需从CO2、NO3-、PO43-等中取得氧元素以维持自身对氧元素的物质需要,因而其降解产物为CH4、H2S、NH3等。用生物法处理废水,需首先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质的可生物分解性能进行分析。主要有可生物分解性、可生物处理的条件、废水中对微生物活性有抑制作用的污染物的极限容许浓度等三个方面。可生物分解性是指通过生物的生命活动,改变污染物的化学结构,从而改变污染物的化学和物理性能所能达到的程度。对于好气生物处理是指在好气条件下污染物被微生物通过中间代谢产物转化为CO2、H2O和生物物质的可能性以及这种污染物的转化速率。微生物只有在某种条件下(营养条件、环境条件等)才能有效分解有机污染物。营养条件、环境条件的正确选择,可使生物分解作用顺利进行。通过对生物处理性的研究,可以确定这些条件的范围,诸如pH值,温度以及碳、氮、磷的比例等。
近年来,在水资源再生利用研究中,人们十分关注各种纳微米级颗粒污染物去除的问题。水中的纳微米级颗粒污染物是指尺寸小于lum的细微颗粒,其组成极其复杂,如各种微细的黏土矿物质、合成有机物、腐殖质、油类和藻类物质等,微细黏土矿物作为一种吸附力较强的载体,表面常吸附着有毒重金属离子、有机污染物、病原细菌等污染物,而天然水体中的腐殖质、藻类物质等,在水净化处理的氯消毒过程中,可与氯形成氯代烃类致癌物,这些纳微米级颗粒污染物的存在不仅对人体健康具有直接或潜在的危害作用,而且严重恶化水质条件,增加水处理难度,如在城市废水的常规处理过程中,造成沉淀池絮体上浮、滤池易穿透,导致出水水质下降、运行费用增加等困难。而目前采用的传统常规处理工艺无法有效去除水中这些纳微米级污染物,一些深度处理技术如超滤膜、反渗透等又由于投资及费用昂贵,难以得到广泛应用,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和发展新型、高效、经济的水处理技术。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2)废水无害排放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Ⅲ 工业废水处理能否达到零排放
随着国家环保局对这块管理的越来越严格,要求许多企业必须达到零排放,
像之前欧美国家对生产型企业的要求都是要达到零排放,所以说欧美的环保技术比较成熟,
在国内一些有外资背景的环保公司就比较有优势,像栗田、依斯倍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工业废水“零排放”技术还不完善,存在固体结晶物质处理问题。蒸发、结晶产生的晶体是一类具有环境隐患的固体废物,其中的可溶性盐会在雨水作用下产生二次污染,填埋处理需要较好的防渗工艺,此类废渣若无较好的回收、处理手段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工业废水“零排放”投资成本、运营成本较高,推广应用存在困难。资料显示,一些“零排放”技术的投资会占到工程环保总投资的一半左右,运行后每吨有机废水的处理成本超过5元,高盐废水的处理成本更是每吨超过38元。
工业废水“零排放”耗能大,性价比无法达到平衡。污水中物质浓度的升高,饱和蒸汽压逐渐降低,蒸发速度随之减慢,蒸汽驱动蒸发和结晶的技术虽然可以达到“零排放”的目的,但会消耗较多的电能、热能,“零排放”技术无法达到较高的产能平衡。
国内公司水平良莠不齐,市场混乱,国内优秀典型案例较少。“零排放”虽然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在国内应用推广时间较短,目前市场、技术尚不成熟,况且,此技术经济成本高,若无政策上的支持和监管反而会造成负面效果。
Ⅳ 医院污水无害化处理的目的是什么
医院污水处理原来则自:
1.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2.减量化原则。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
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处理原则。为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在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4.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5.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6.生态安全原则。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Ⅳ 发展废水零排放的意义有哪些
【】零排放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治本对策;
【】零排放是绿色生产和低碳生活的最佳状态和目标。
Ⅵ 怎么才能做到氨氮废水处理零排放
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污染物庞杂,各有各的特点。其中比较容易的氨氮、硝酸盐氮废水和常见污染物导致的高COD废水只要可生化降解程度好都是可以处理的。达到无害化是可能的。
然而,高磷、高抗生素、高生物毒性、高氰、高重金属、高氟、高砷和高放射性废水是比较难办的。这几类废水很难做到彻底无害化。虽然这些废水都有其可供选择的治理方案,但治理成本往往是很高的。
另外,有人对零排放的定义是:“彻底没有排放”,如果这样定义的话,现代工业绝大多数都无法做到废水的零排放。
如果将“零排放”定义为完全无害化排放,则是有可能实现的。
Ⅶ 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Ⅷ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Ⅸ 如何实现脱硫废水零排放
通常电厂脱硫废水经过传统处理后排放尚难以达标,水中有害物质排放存在二次污染,因此在水环境保护严格的区域无法实施。此外电厂脱硫废水零排放的回用还存在技术障碍,部分回用于灰场、煤场喷淋等,无法全部回用;传统预处理后的仍然含有高盐、高氯根及微量重金属,回用局限性大。高盐、高氯根的特性对回用设备要求材质较高,且可能导致其在系统富集可能带来其他不确定的不利影响。
但是与此同时,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提高和政策法规的驱动也为脱硫废水的零排放技术带来了机遇。
根据排放标准为接管、零排放的差异,废水处理工艺分为脱硫废水的常规处理工艺、脱硫废水的零排放处理工艺。
脱硫废水零排放一体化处理工艺是根据燃煤锅炉整体烟气流程规划开发的全新脱硫废水零排放处理方法。脱硫废水零排放一体化处理工艺及装置利用废水预处理装置对脱硫废水进行初步固液分离,废水被导入至空预器后、除尘器前之问的烟道内,经双流体雾化器高度雾化后,在高温烟气余热的加热作用下,水分被完全蒸发成气相水蒸气,而盐分随着水分蒸发结晶成固体颗粒,被除尘器捕捉进入干灰,达到“消灭”废水的目的。并且很高程度上提高了烟气湿度,提高除尘器效率,并降低脱硫吸收塔工艺水消耗量,最大程度的节水节能,实现脱硫废水零排放。
Ⅹ 养殖污水采用什么样的排放标准
1.行业标准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点用于农业灌溉,应该遵守农田用水标准,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这个标准更严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标准,分五类。
4.如果有处于饮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0)废水无害排放扩展阅读:
养殖场污水的主要特征是:
养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征即有机物浓度高COD高达3000-12000mg/l,氨氮高达800-2200mg/l,悬浮物多SS超标数十倍,色度深,并含有大量的细菌,氨氮、有机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冲洗排放时间集中,冲击负荷大。
根据水质特点,先去除悬浮物与色度,采用混凝沉淀工艺,有机物、氨氮、有机磷采用生化处理,因污染物浓度高,从成本及处理效果考虑,采用厌氧+好氧处理工艺。
1污水处理
污水首先经过收集进入格栅,去除大颗粒的悬浮物,然后进入物化反应沉淀池,去除悬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进入厌氧池,主要是将大分子有机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触氧化池内彻底降解。二沉池出水进入清水消毒池,通过消毒达到杀菌效果。
2污泥处理与处置
系统的污泥产生于初沉池、二沉池,主要为有机污泥,通过板框压滤机压榨后可作为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