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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废水

发布时间:2023-02-03 10:05:58

⑴ 2019年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全文

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潭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潭江流域地表水体的水质保护。

本条例所称潭江流域,位于东经111°59′~113°03′14″,北纬21°59′~22°45′,北起鹤山市宅梧镇云益,南至开平市赤水镇三两银山,东至蓬江区北街水闸,西至恩平市那吉镇蛤坑尾。

第三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省制订的标准。

第五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水质负责。制定水质保护实施方案,将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将流域水质保护状况列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保报告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排污口设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林业、财政、公安、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建设、渔业、国土资源、工商、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潭江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污染潭江流域水质的行为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段)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潭江干流、支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沿河截污、日常保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和景观美化等河(段)治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河(段)行政首长名单,定期公布河(段)行政首长责任完成情况。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补偿、资金扶持、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公益力量对潭江水质保护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潭江流域水质保护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潭江流域重点生态保护功能区给予生态补偿。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底线调控、分区指引、水陆统筹原则,构建底线调控为核心的分区、分级、分类管理和控制体系,并确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控制方案。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由政府主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解决流域水质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物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做到实时共享。

第十三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跨县级行政区边界水体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统一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发现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内水质监测网,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和检查工作,定期互通监督管理情况。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共享应急监测信息,共享应急资源。

发生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水污染处理纠纷的,纠纷双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潭江流域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潭江源头生态公益林覆盖率。

禁止在潭江流域干流、支流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纳入生态公益林种植范围。在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不得种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林。

第十五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定工作。

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六条在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进行不利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土地利用变更和开采、冶炼、选矿等矿产活动。

第十七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测供水厂出水水质和用户水质,评估饮水安全状况,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十八条潭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定期开展流域水生态健康调查评估,采取措施维护水生态健康,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潭江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潭江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潭江流域的区域水体质量状况、水体纳污能力和总量控制指标,动态调整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潭江流域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受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引导产业资源、项目向园区集中,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潭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相关项目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潭江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潭江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应当予以封堵。

第二十二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潭江流域的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应当将潭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鼓励未纳入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境诚信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政策鼓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频次,发现其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引导和支持潭江流域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留存或者有偿转让。

第二十五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完善城镇污水配套管网收运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潭江流域城市建成区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相关各镇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潭江流域内城镇新区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配套管网收运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与城镇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潭江流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城镇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过进水水质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关闭其纳管设备。

第二十七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优化调整流域内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潭江流域水质的危害。

第二十八条潭江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禁止在潭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九条潭江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逐步控制和削减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总量。适养区内鼓励发展符合畜禽养殖规模的生态养殖。

第三十条潭江流域内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潭江流域内的畜禽养殖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潭江流域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潭江水体丢弃、排放、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污泥、畜禽尸体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潭江干流、主要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废弃物填埋、焚烧、禽畜规模养殖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已建项目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三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资源化利用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逐步增加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减少生活垃圾对潭江流域水质污染。

潭江流域内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应当逐步覆盖城镇周边村庄,推广应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技术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开展辖区内水体排查,制定整治计划,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和达标期限。

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黑臭水体治理。

第三十五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水环境风险防控,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潭江流域内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水污染应急设施和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检查。

第三十六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排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影响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隐患;

(四)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五)依法查封违法排污场所或者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本级政府水质保护目标和实施方案、未完成水质保护目标的;

(二)未完成河(段)行政首长负责制所规定的目标,造成水质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

(三)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因违法决策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造成潭江流域严重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的;

(五)发现污染和破坏潭江流域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及时予以调查处理的;

(六)截留、挪用或者骗取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流域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潭江流域干流、支流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内采

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的;

(二)在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种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护栏围网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潭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未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或者未将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物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清除,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按规定清除的,可以指定有清理或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废弃物填埋、焚烧、畜禽规模养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污染水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⑵ 怎样治理江门天沙河污染源快!!!!

治理天沙河污染源,最理想的当然是从天沙河的三大污染源着手了:
1、工业污染:加强沿线工业的管理,促使其废水经过处理合格后再排放;
2、生活垃圾:将生活污染收集并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3、流量不足:从上游抽、引西江水加大其流量,从而提高其自净能力。
(这些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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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五邑大学环保学会调查发现三大原因导致了天沙河变脏
4月25日,五邑大学环保学会正式开始了对天沙河的调查,历时1个月,5月25日正式结束。据环保学会初步调查发现,天沙河的污染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工业污染,这是天沙河污染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生活垃圾、污水也占很大的比例。三是由于天沙河流域面积较小,枯水期流量不足,水环境容量有限。

⑶ 江海区高新区生活污水排发哪个部门管

环保部门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环保局主要负责生活污水的排放,处理工作。江海区隶属广东省江门市,在江门市东南部,是中心城区之一。

⑷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普通居民污水处理费是怎样计算的,垃圾处理费又是怎样计算的

江门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是“按用水量收费”,即以水消费量系数计算回不同类别用户对应的答垃圾产生量,将垃圾处理费纳入水费统一收缴。
按照规定,居民用户实行以每月实际用水量减少1吨水量后再计收的办法。即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1)吨×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1000。对每月用水量低于1吨的居民用户,不收取垃圾处理费。

⑸ 江门市益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江门市益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环境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技术开发咨询等。
法定代表人:林华
成立时间:2003-10-27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70000002142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乐美路23号108室

⑹ 江门6人下井清淤作业时不慎中毒,致4人死亡,井下的毒气是如何形成的

广东江门6人下井清淤作业时不慎中毒,导致4人死亡的悲剧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议论。在现实生活中井下一般来说并没有毒气,所谓的井下中毒只不过是井下的甲烷球体多,氧气少而导致的窒息。所以说井下的毒气也就是甲烷,主要是由井下的有机物在缺氧的情况下产生的气体,甲烷无色无味,本身没有毒,但是甲烷浓度过高就会导致人缺氧窒息。

井下的毒气。首先是由无机物缺氧而形成的。在井下这样的密闭环境中,无机物在分解的时候如果缺氧就会产生甲烷这种气体,如果甲烷浓度过高的话,就会导致人缺氧窒息而失去生命;其次,废水、垃圾中的有害气体。井中还有会沉淀着和很多的对人体有害的废水、废渣。这些废水和废渣在井中会释放各种毒气,这样人们在下井的时候,如果说没有进行通风的话,就会出现中毒;最后,动植物腐烂形成的气体。在一些井中也会出现各种动物的尸体和植物的残枝。这些动植物在井中腐败以后也会形成一些有毒的气体。

三、动植物腐烂形成的毒气。

在井中还可能存在着很多的动物尸体和植物残枝。这些动植物在井中时间长了以后就会腐败,这样也会释放出一些有毒的气体。所以说在下井作业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做好通风工作。

⑺ 广东江门6人下井清淤时不慎吸入有毒气体中毒,目前的情况如何了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而且每个人的生命不可能再重来,有的人是家里的独生子或者是家里的顶梁柱,所以一旦自己失去了生命,留给家人的可能只有难过。广东江门6人下井清淤时不慎吸入有毒气体中毒,目前的情况是不容乐观的,因为已经有4人死亡,2人还在抢救当中。

最后我想说的是,交通安全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如果自己注意了,就会减少很多,那么也不会有那么多的妻离子散,所以珍惜生命吧。

⑻ 含锌废水处理方法有哪些

含锌废水处理方法原理一般是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
1. 混凝沉淀法
混凝沉淀法其原理是在含锌废水中加入混凝剂(石灰、铁盐、铝盐),在pH=8~10 的弱碱性条件下,形成氢氧化物絮凝体,对锌离子有絮凝作用,而共沉淀析出。。
2 硫化沉淀法
硫化沉淀法利用弱碱性条件下Na2S、MgS 中的S2+与重金属离子之间有较强的亲和力,生成溶度积极小的硫化物沉淀而从溶液中除去。硫加入量按理论计算过量50%~80%。过量太多不仅带来硫的二次污染,而且过量的硫与某些重金属离子会生成溶于水的络合离子而降低处理效果,为避免这一现象可加入亚铁盐。
3 铁氧体法
铁氧体即为铁离子与其它金属离子组成的氧化物固溶体,根据形成铁氧体形成的工艺条件,可分为氧化法和中和法,氧化法需要加热和通气氧化,要求添加新的设备,而中和法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加入废水中亚铁离子和铁离子的浓度等条件形成铁氧体,可以不必增加设备,投资费用较低。
4 电解法
电解法是利用金属的电化学性质,在直流电作用的下,锌(II)的化合物在阳极离解成金属离子,在阴极还原成金属,而除去废水中的废水中的锌离子。该方法是处理含有高浓度含锌废水的一种有效方法,处理效率高并便于回收利用。但这种方法缺点是水中的锌离子浓度不能降得很低。所以,电解法不适用于处理含较低浓度的含锌废水,并且此种方法电耗大,投资成本高。
5 离子交换
与沉淀法和电解法相比,离子交换法在从溶液中去除低浓度的含锌废水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离子交换法在离子交换器中进行,此方法借助离子交换剂来完成。在交换其中按要求装有不同类型的交换剂(离子交换树脂),含锌废水通过交换剂时,交换机上的离子同水中的锌离子进行交换,达到去除水中锌离子的目的。
6 吸附法
吸附法是应用多孔吸附材料吸附处理含锌废水的一种方法,传统吸附剂是活性炭及磺化煤等,近年来人们逐渐开发出具有吸附能力的吸附材料,这些吸附材料包括陶粒、硅藻土、浮石、泥煤等及其各种该性材料,目前,有些已经应用到工业生产中去。
7生物吸附法
由于许多微生物具有一定的线性结构,有的表面具有较高的电荷和较强的亲水性或疏水性,能与颗粒通过各种作用(比如离子键、吸附等)相结合,如同高分子聚合物一样起着吸附剂的作用。国内外关于用生物吸附技术处理含锌废水的研究很多,主要集中在纯菌种的分离提取、基因工程菌的构造、混合菌的培养等方面。
9 生物沉淀法
以硫酸盐还原菌为代表的生物沉淀法处理含锌废水具有处理费用低、去除率高的优点。在研究取得进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营养源不能被生物充分利用,导致出水的COD 值高; 金属离子的毒害作用影响处理效果等缺陷。

⑼ 江门市诚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江门市诚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水处理材料和设备维护的技术服务型企业。诚源水处理专注于水处理材料的销售和纯水设备保养维护,公司集十年水处理工程服务经验,形成了以水处理技术为核心,专业提供水处理化学品、过滤材料及设备清洗的一站式产品加技术服务的完善体系。多年来与美国通用电气GE、美国纳尔科NALCO、美国陶氏DOW化学等全球一线品牌商合作紧密。诚源水处理公司业务主要涉及电子线路板、电镀、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化工、造纸等行业水处理领域,客户的广泛性使真诚公司有更多机会接触和深入了解各地各行业的用水需求情况,对各行业纯水和废水回用的膜系统净化处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使我们在化学水处理领域的技术、实践能力一直保持在行业前沿。诚源水处理公司的宗旨:做水处理产品,更做水处理技术服务!
法定代表人:林国伦
成立时间:2016-07-14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78200011895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南路13号104

⑽ 江门市的环境污染

据江门市环保局数据显示,2001年,江门市综合污染指数、受酸雨污染、水源、水质等都比上年有所好转,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也比上年减少。

据悉,2001年,江门市综合污染指数比上年降低15.8%,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的年日均值分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市区受酸雨污染较上年略有减轻。市区饮用水源水质良好。市区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55.0分贝,符合国家2类标准。

在环境污染物排放方面,2001年,江门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440309万标立米,比上年减少18.3%。废水排放量为3803万吨,比上年减少14.1%。市区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783万吨,比上年增加21.9%。固体废物的产生量32.05万吨,比上年减少2.1%。生活垃圾10.05万吨,比上年增加2.9%,生活垃圾处理率达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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