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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水排放标准2020年

发布时间:2023-01-26 16:09:56

㈠ 工业废水总磷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国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涵盖了各类工业污水排放指标,概括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0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9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8年等最新排放标准。其中总磷的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0.3.一级A类标准0.5mg/l,一级B类标准1.0mg/l。备注:对于污水排放标准而言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

㈡ 污水中的氨氮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相关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每个标准针对氨氮的排放都有不同的要求。

㈢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㈣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最新

工业废水(instrial wastewater )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例如电解盐工业废水中含有汞,重金属冶炼工业废水含铅、镉等各种金属,电镀工业废水中含氰化物和铬等各种重金属,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含酚,农药制造工业废水中含各种农药等。由于工业废水中常含有多种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对人类健康有很大危害,因此要开发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并根据废水中污染物成分和浓度,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进行处置后,才可排放。
国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涵盖了各类工业污水排放指标,概括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0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9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8年等最新排放标准。

第一种是按工业废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学性质分类,含无机污染物为主的为无机废水,含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为有机废水。例如电镀废水和矿物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无机废水,食品或石油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有机废水,印染行业生产过程中的是混合废水,不同的行业排除的废水含有的成分不一样。
第二种是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分类,如冶金废水、造纸废水、炼焦煤气废水、金属酸洗废水、化学肥料废水、纺织印染废水、染料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电站废水等。
第三种是按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分类,如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汞废水、含酚废水、含醛废水、含油废水、含硫废水、含有机磷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
前两种分类法不涉及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也不能表明废水的危害性。
国内所有工业行业废水分类如下:

冶金废水、造纸废水、焦化废水、金属酸洗废水、化学肥料废水、印染废水、纺织废水、染料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电站废水、煤化工废水、化工废水、制药废水、石化废水、炼油厂废水、油田废水、食品废水、养殖废水、屠宰废水、电镀废水、印染废水、医药废水、机械加工废水、化纤废水、煤矿废水、酿酒废水、制革废水、矿山废水、选矿废水、海水淡化、循环水处理、钢铁厂废水、木材加工废水、机加工废水、电子废水、半导体废水、玻璃加工废水、乳化液废水、铝加工废水、金属加工废水、焦化废水、纺织废水、玻纤废水、建材废水、陶瓷废水、橡胶废水、光伏废水、垃圾渗滤液废水、餐饮废水、生活污水、清洗废水、医疗污水、医院废水、船舶废水、养殖废水、石油废水、淀粉废水、电厂脱硫废水、中水回用等工厂废水。

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盐废水、高盐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汞废水、含酚废水、含醛废水、含油废水、含硫废水、有机磷废水、放射性废水

㈤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及个体经营者超标排污染物均应按月缴纳排污费。二、关于排放标准: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国家排放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公布一批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正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相应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的地方排放标准未颁布之前,除《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外,暂仍按本市1973年制订的《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执行。
含动植物油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暂按石油类执行。
废水化学耗氧量排放标准500毫克/升只适用造纸、化纤行业的蒸煮制浆和制革行业的脱毛车间,其余都应按50毫克/升执行。
营业灶、炊事灶的排烟标准为林格曼浓度一级以下,排尘浓度暂不考虑。三、排污单位收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发来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后,应在限期内按表式要求如实填写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审查,核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四、排污单位因生产量增加、工艺变动或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排放量增大,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重新填报排污收费监测报表。不如实上的,经环保部门发现查实后,除须补交累计少收的排污费外,还要按《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论处。
对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浓度变化不大的单位,可按上个月的排污费缴纳。五、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一般先由排污单位与区、县环保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排污单位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仲裁,以市监测中心的技术仲裁意见为准。六、《办法》第八条中,“开征的第三年”,以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开征之日起计算,在本《办法》颁布执行之日前满两年的,一律从1984年6月1日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以前的不再补缴。七、环境保护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经会同检查,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治理或未完成治理项目,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加倍收费。八、凡被加倍收费的单位,除按规定缴纳的那部分排污费可从企业生产成本或单位事业费中列支外,其余加倍收费部分,企业分别从税后留利、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九、对个人的罚款,其所在单位接到区、县环境部门发出的《罚款通知》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连同对单位的罚款一并在限期内向指定银行缴付。十、第一、第三类废气收费计算方法,以排出口的超标浓度、风机的实际风量和开班时间或实际排放时间连乘的积数为排污量;第二类废气如排出口的浓度超标,则按烟气总量计算收费。敞开式生产排放的,以物料平衡计算排污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十一、蒸汽锅炉、工业炉窑、营业灶等,无消烟除尘设施或配套不齐的,一般烟尘都超过排放标准,均须按《办法》收费标准缴费,对于消烟除尘设备齐全的炉、窑用重量法测试。超过标准的,根据测试浓度缴费(见附件3)。以油为燃料的炉、窑、灶可用林格曼图目测,黑烟浓度超过林格曼对比图一级的,按燃油量计算缴费金额。凡超标的炉、窑、灶都复无起征排污费基数。十二、炉、窑以焦炭、废弃物为燃料(严禁在居民集中区使用沥青、油毛毡及有害的化工原料下脚。在非居民集中区焚烧上述废弃物,按耗用总量计算,每吨缴排污费10元)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根据2:1的比例折合用煤量计算缴费(即每两吨焦炭、废弃物换算为一吨煤)。
10吨/小时以下的化铁炉,凡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按其超标准 尘量计算缴费。每超标一公斤缴费壹角。十三、废渣的计算,以废渣的比重与堆放的体积相乘即废渣重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十四、废水收费计算:第一类废水经过处理后,五日生化需氧量已达到排放标准,但因技术上原因,化学耗氧量尚达不到标准 可暂不缴费;未经处理或虽经过处理的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与化学耗氧量均未达到排放标准,则按其中超樯倍数高的一项计算缴费;悬浮物、色度、酸碱度三项指标,按其中超标倍数最高的一项计算缴费。其余第二、三类废水中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应按其超标情况分别计算,逐项累计。十五、废水量根据计量装置的实测流量数计算。在计量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可按用水量扣除一定比例的消耗量推算。

㈥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2020

律师解析:
医疗废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如下:
医疗废水PH:6-9。
医疗废水SS:小于或等于20(mg/l)。
医疗废水cod:小于或等于60(mg/l)。
医疗废水BOD:小于或等于20(mg/l)。
粪大肠群数:小于或等于500个/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㈦ 2022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2022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具体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㈧ 上海市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mg/l)

类别
序号
污 染 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
黄浦江上 游准水源 保护区 B

一 类
1 总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1
4 总铬
0.15 0.15
5 六价铬
0.05 0.05
6 总砷
0.05 0.05
7 总铅
0.1 0.1
8 总镍
0.1 0.1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二 类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悬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16 石油类
3 5
17 动植物油
5 10
18 挥发酚
0.2 0.5
19 总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氰化物(以F计)
8 10
22 总磷(以P计)
0.2 0.5
23 总铜
0.2 0.5
24 总锌
1.0 2.0
25 总锰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类
0.5 1.0
28 硝基苯类
1.0 2.0
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3 5
30 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按Hg计)
0.02
2 烷基汞(按Hg计)
不得检出
3 总镉(按Cd计)
0.1
4 总铬(按Cr计)
1.5
5 六价铬(按Cr+6计)
0.5
6 总砷(按As计)
0.5
7 总铅(按Pb计)
1.0
8 总镍(按Ni计)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4 总钒(按V计)
2.0
15 总硒(按Se计)
0.1
16 总钴(按Co计)
1.0
17 总锡(按Sn计)
5.0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200 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10 10 20
7 动植物油
15 20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1 氨氮
15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0.1 0.1 0.1
25 苯
不得检出
0.5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邻二甲苯
0.4 0.6 1.0
29 对二甲苯
0.4 0.6 1.0
30 间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32 邻二氯苯
0.4 0.6 1.0
33 对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4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4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150 3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5.0 10 20
7 动植物油
10 15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按五氯酚计)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C1计)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0.4 0.4 1.0
39 对二甲苯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6 苯酚
0.3 0.4 1.0
47 间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胼
2.0 2.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62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63 总有机碳(TOC)
20 30 -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8 总镍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⑵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9910-89
9 苯并(a)芘
⑴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 法
GB5750-85
⑵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 光度法
GB11895-89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菁S光度法1)
-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总α
物理法2)
-
13 总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6 悬浮法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国家颁布
18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24 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2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26 磷酸盐
钼蓝比色法1)
-
2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
28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9 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31 总铜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 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32 总锌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33 总锰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89
⑵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6-89
34 彩色显影剂
169呈色剂法3)
-
35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碘---淀粉比色法3)
-
36 元素磷
磷钼蓝比色法3)
-
37 有机磷农药(按P计)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13192-91
38 乐果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39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0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1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⑴气相色谱法
GB8972-88
⑵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9803-88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1 计)
微库仑法
GB/T15959-95
44 三氯甲烷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5 四氯化碳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6 三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7 四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8 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49 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0 乙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51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2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3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4 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5 邻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6 对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7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8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9 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0 间甲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1 2,4-二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2 2,4,6-三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4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5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11902-89
67 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1)
-
68 余氯量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89
69 总有机碳(TOC)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7-89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待国家制定
直接紫外荧光法
待国家制定
70 总钒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
-
71 总钴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2 总锡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3 甲醇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74 水合胼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
待上海市颁布
75 吡啶
气相色谱法(氢火焰)
GB/T14672-93
76 二硫化碳
二乙胺---醋酸铜比色法
GB/T15504-1995
77 可溶性钡(按Ba计)
⑴电位滴定法
GB/T14671-93
⑵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6-1995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78 乙腈
⑴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⑵ 碘化汞钾比色法

79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制定
80 硼
⑴ 姜黄法
待上海市制定
⑵ 胭脂红法

⑶ 电位滴定法

.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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