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二级标准是什么
GB18918-2002 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年以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为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贰』 如何确定污水处理厂总规模
按照用水定额260和总人口7万人确定了日污水排放量,然后日污水排放量要乘以1.47的变化系数,最后得出2.68万立方米。希望能帮助到您!
『叁』 节能环保企业有那些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方面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
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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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根据国版务院《关于加强城权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作出了明文规定。如《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1]37号)规定,“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伍』 污水处理的意义
污水处理的意义:将污水进行处理之后,可以对其进行循环使用,为我国的生产减少水资源的消耗。水处理技术利用相关的技术手段对污水进行净化,使其可以继续使用,所以污水处理极为重要。
按污水来源分类,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包括:
①漂浮和悬浮的大小固体颗粒;
②胶状和凝胶状扩散物;
③纯溶液。
按水污的质性来分,水的污染有两类:
一类是自然污染;另
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
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5)污水处理2001年97号文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按照其作用可分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学法三种。
①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②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③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一级处理后的废水BOD去除率只有20%,仍不宜排放,还须进行二级处理。二级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BOD去除率为80%~90%。
一般经过二级处理的污水就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常用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处理法。三级处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去除某种特殊的污染物质,如除氟、除磷等,属于深度处理,常用化学法。
『陆』 北京居民污水处理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因而,污水处理应适用的税率为17%,但国家对于污水处理有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埋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法规,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柒』 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纳税
问:污水处理厂收取当地财政局拨给的污水处理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从事污水处理的经营活动,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 那么,污水处理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第三款“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之规定,所谓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对“货物” 进行加工、对货物的损伤等部分进行修理和修复等行为。而第一,“污水”是否为一种“货物”;或者说,“污水”是否系属作为“货物”之一种的“水”被损伤或者丧失功能后的一种状态,其仍然属于货物即水;这一点现行税法以及实践中似乎均尚不明确;第二,对污水的处理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是为“水”进行修理和修复吗?这似乎也是值得怀疑的。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对污水和垃圾的处理,是“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那么,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为本身应当理解为不属于“生产性”,即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应税业务。 因此,污水处理厂委托从事污水处理的行为,不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而根据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污水处理劳务亦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应缴纳营业税。那么,就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而言,因提供污水处理劳务而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在流转环节是免税的(所得税另当别论)。 但是,部分省级地方税务局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认定该污水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污水处理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6]7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有关规定,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外,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据此掌握和执行政策”之规定,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劳务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该文件精神是否符合现行税法是值得商榷的,但在文件明确规定的所在地,显然应当按此文件执行。最终征税与否以及征税的依据,尚有待国家有权部门对此予以明确。
『捌』 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需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 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开具普通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污水处理费列为免税收入栏填写。
如果,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不使用增值税发票,则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