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需经过处理才能排放到自然水域中,废水处理共需经过处理哪三步
【1】废水处理需要进行三级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才可以专排放;
【2】一级处理属,物理处理法(包括:沉降法、过滤法、气浮法、离心分离法、反渗透法)中的大部分方法,可以用作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悬浮状的物理污染物;
【3】二级处理,常采用生物法处理。包括好氧生物处理法(分为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E和厌氧生物处理法。主要去除BOD 等有机物;
【4】三级处理(深度处理),目的是立足于废水回用。采用的方法有:生物脱氮法、混凝沉降法、离子交换法、活性炭过滤法、反渗透法等。
⑵ 工业废水一般排入哪里
先来回答第一来个问题:源工业废水经企业所属的污水站处理后,按规定达到三级排放标准通过污水管道可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然后一起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第二个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厂如以生活污水为主,且处理后到达排放标准可以直接排入河流,如京杭大运河和淮河流域可以接纳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第三个问题:行业间的污水排放标准时不一样的,不许可未经处理和处理后仍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是要经环保局检测后排入市政管道。第四个问题:污水大部分是要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但是根据需要和条件看是否可以回用,或者需要回用;第五个问题:国家制定污水排放标准是保护水资源,节省资源,各污水处理厂有据可依来进行污水厂的运行。
⑶ 关于废水排放车间排放口的定义
达标排放指的是最后新建的废水处理系统出来的废水满足国家标准。
⑷ 废水排污口设置的规定
法律分析:废水排污口设置要依据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⑸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确切答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⑹ 废水排污口设置的规定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包括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无废水外排。项目须对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及固体废物暂存进行规范化建设,企业排污口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排放
项目新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相关规定排气筒(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同时设置设置明显标志。
2、废水排放
项目无废水外排,厂区内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体废物存储场
项目须对固体废物仓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渗、防漏设施。
4、标志牌设置
企业污染物排污口(源),应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2) 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报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标、排放口建档
⑺ 三水区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生活污水再生利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的冲厕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⑻ 工厂生产用的废水,废液是排到污水井 还是雨水井
有化学品的废液要按危险品交给有资质的处理公司处理。一般废液要经过净化,隔油池等处理,排入污水井
⑼ 污水处理厂是什么排放口类型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5.1规定: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实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镇,单纯的雨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应作为入河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