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㈡ 城市污水处理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通常城市污水处理以一级处理为预处理,二级处理为主体,三级处理很少使用。一般工厂排出的污水,至少应采取两级处理。由于二级处理排出的污泥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还要进行污泥处理。
一般城市污水主要污染物是易降解有机物,所以绝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都采用好氧生物处理法。如果污水中废水比重很大,难降解有机物含量高,污水可处理性差,就应考虑增加厌氧处理改善可处理性的可能性,或采用物化法处理。
(2)城镇处置污水扩展阅读:
中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少,空间分布不平衡。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加速,水资源的需求缺口也日益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污水处理行业成为新兴产业,与自来水生产、供水、排水、中水回用行业处于同等重要地位。
2007年,中国水污染治理投资达到3387.6亿元,比上年增加32%,占当年GDP的1.36%。中国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07年,共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942个,停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1294个,限期治理931个。
㈢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什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五条 5.1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5.2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5.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㈣ 城市污水处理的合理化建议
法律分析:1、污水处理要形成产业化, 并且加大宣传使各级管理机构能够充分认清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各级政府明确城市污水的处理水平和环境承载能力对各地城市的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能提供主要保证和强大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要把污水处理工作的好坏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干部的提升、任免也要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只有这样, 才能使环境保护工作不至于被污水处理拖住后腿, 才能使我国的天更蓝, 水更绿, 经济发展更健康, 人民生活更幸福。
2、 加大科技、人才和资金投入。目前, 影响我国城市污水回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投入短缺、技术落后。为了有效发展城市污水回用, 在借鉴、汲取和总结国内外城市污水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 加大科技投入、人才投入和资金投入的力度,紧紧围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利用率, 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 提高技术水平, 加快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设备的改造, 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新技术和新设备, 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的能力。
3、城市污水回收利用应纳入节能减排计划中。城市污水是可利用的水资源, 增加一些技术使城市污水就近处理就近回收利用, 不仅可回收水资源, 而且还可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 因此污水的再生回收利用应作为节能减排的组成部分纳入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㈤ 城镇污水应当怎么处理
城市生活污水常见处理方法如下:
1、普通曝气法处理城市生活污水,普通曝气法出现的时间比较早,该方法不但处理生活污水效果好,而且生活污水的处理量较大,在污水处理厂中可以建设污泥消化池,反应所产生的沼气可以作为能源加以利用。
2、SBR法处理城市生活污水,SBR法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简称,反应池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主体构筑物。反应和排水等工序都是在污水的反应池中完成的,该方法大大简化了处理过程。近年来序批式活性污泥法不断改进和完善,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污水处理工艺。
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㈦ 城镇污水处理的预处理方式
城镇污水预处理可以土建或采购槽钢、玻璃钢化粪池/调节池,水池入水口处加装格栅过滤杂质垃圾,定期清理。
㈧ 城市废水怎么处理
问题一: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是怎么处理的呢? 基本处理污水处理程序的最初阶段,透过隔筛和隔滤从污水中除去体积较大的固体物质,例如纸张、棉花棒、塑料,以及较重的粒子,例如砂、砾石、灰末、玻璃等。 污水处理:一级处理透过隔筛和沉淀程序,从污水中除去固体废物和悬浮固体。一般来说,一级处理程序可除去30%至40%的生化需氧量和55%至65%的悬浮固体。 污水处理:化学辅助一级处理 在沉淀过程中加入化学品例如氯化铁,以助除去更多悬浮固体和其他污染物的污水处理程序。昂船洲污水处理厂的化学辅助一级处理程序可从污水中除去约70%的生化需氧量和80%的悬浮固体。 污水处理:二级处理 以生物处理程序净化已经作一级处理的污水,以摄取溶解在污水中的有机物和进一步除去污水中的悬浮固体。一般来说,这个程序可除去约80%的生化需氧量和90%的悬浮固体。 污水处理:三级处理 最高水平的污水处理程序,结合物理、化学和生物原理,以期除去污水中的营养物和任何余下的悬浮固体。
问题二:有谁知道城市生活污水是怎么处理才排放的污水处理厂 一、污水来源
污水,通常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废弃水。
水中的污染物通常可分为三大类,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物。
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
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热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于局部地区。
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机和无机化合物。
二、污水的最终出路
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径流。
生活污水占绝大部分,来自我们的日常生活(洗澡、洗衣服、厨房、部分雨水、商场、单位、洗车点等等 等等都会产生污水),通过排水管网输送至集中地污水处理设施(也就是XX污水处理厂,大部分地区都有的啦)。
工业废水来自产生集中的生产部门,比如工厂、 实验室、工业园区等,一般是处理至合适水质后排至污水管网,与生活污水一起处理。
雨水比较特殊:除特殊地区的雨水径流作为工业废水对待外,大部分分为两种情况:经济发达的,建设单独的雨水管网,即雨污分流模式,这样生活污水送去处理,雨水可处理可排放(在中国初雨肯定有污染,但生活污水还来不及处理呢,怎 么还顾得上雨水呢?);或者不单独建设雨水管网,二者共用管网,即雨污合流模式,这种模式下,旱季不会有问题,污水全部送去处理,但在雨季下,由于水量激增,可能超过管网的容纳能力,多余的水量就会溢流出处理体系,由于这里面混合了部分污水,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水处理三个去向:(1)向地表水体排放,这是最常见的啦。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2)工农业利用,水质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利用了,如绿地灌溉、冲洗厕所、洗车、工艺用水、冷却用水、锅炉补充水等。(3)地下水回灌。部分地区由于对水资源采用过度,会导致地下水枯竭,所以需要回灌,保持一定的水量。
三、污水的处理方法
污水的处理方法很多,有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按照污水厂的分类,一般包括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深度处理等。不同方法的选择,取决于进水水质(即原水水质)、出水水质、处理设施占地、投资、成本等要求。
(节能环保)
物理方法就是过滤、沉淀等,例如污水厂必备的格栅、沉砂池、气浮池等。
(项目融资)
化学方法一般是混凝沉淀,例如化学除磷。
(环 投 汇)
生物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等。活性污泥法是好氧处理最经典的工艺,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延时曝气、深井曝气、AB法、氧化沟、AAO等多种工艺。对污水的处理,也从简单的色度去除,到有机污染物的去除,提升到脱氮除磷,与之对应的,不断出现不同的工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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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城市污水怎么处理,最终排到哪 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后可作为再资源回用。
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工艺一般分为:
(1)以优质杂排水作为水源的中水处理设备工艺,其流程如下:原水→格栅→调节池→物化处理→过滤池→消毒→中水
(2)以一般杂排水作为水源的中水处理工艺,其流程如下:原水→格栅→调节池→生物处理→沉淀池→过滤池→消毒→中水
(3)以生活污水为中水水源的中水处理工艺,其流程如下:原水→格栅→调节池→二级生物处理→沉淀池→过滤池→消毒→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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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城市污水怎么处理,最终排到哪 污水处理工艺很多,每个地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有区别,经处理达标的污水就排到就近的水流域啦。靠近不同区域的污水排放标准也有不同的,会避开水源地和需要重点保护流域的。
问题五:城市大便污水怎么处理 一些公共场所下面都有化粪池,生活小区,企事业单位也有,起到初步净化的作用,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管道,最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这些化粪池经常都要进行清理。
问题六:城市污水处理的介绍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分为三级:一级处理,系应用物理处理法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污染物和寄生虫卵;二级处理,系应用生物处理法将污水中各种复杂的有机物氧化降解为简单的物质;三级处理,系应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化学法、物理化学法等,去除污水中的磷、氮、难降解的有机物、无机盐等。至于采取哪级处理比较合理,应视对最终排出物的处理要求而定。
问题七:城市的污水哪儿去了,污水处理后排到哪儿去? 废水处理达标后,可以排入河流或是海域中的。
河流或是海域都有一定的自净能力,污水经处理后排入河流或是海域中,在其环境容量内,能得到净化,对水质的影响很小,只要对其下游取水口的水质没有影响,是可以排入的。
内陆的城川,污水经处理后,都作为城市中水来用,用于市政用水,工作冷却水。
全球的水是一个大循环,所以污水不会自动消失。
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㈩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
1、首先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2、其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最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