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第四条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容市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卫生、气象、工商、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城乡排水规划应当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排水规划。第九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等要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上限。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达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
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第十条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毗邻城镇、靠近城镇污水管道的村庄,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道;其他村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予以指导。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确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除、改动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三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⑵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⑶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餐饮业污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国土、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第六条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项目。第七条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新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餐饮业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及以下且无专用烟道的,油烟排气通道出口应当高于该建筑物的最高点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应当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二)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餐饮污水的,应当配置隔油、格栅、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
(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当安装隔声、降噪设施。第九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
(四)餐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专业单位收购及处理;
(六)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通风和噪声排放装置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安装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下列排放标准: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废气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噪声排放和振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倾倒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通道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净菜、洗涤等与提供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
(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第十二条现有无油烟排放或者无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废气排放、噪声污染的,或者经营场所内排烟、排气、降噪、油烟净化以及灶台等设施或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办餐饮业项目的规定。
⑷ 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具体包括:
1、化学需氧量(CODcr)5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10mg/l;
3、悬浮物(SS)10 mg/l;
4、动植物油1 mg/l;
5、石油类1 mg/l;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 mg/l;
7、总氮(以N计)15 mg/l;
8、氨氮(以N计)5(8)mg/l。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二、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⑸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一级标准的B标准是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制定主要是依据处理工艺和排放受纳水体功能。所有该标准对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级标准是为了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和重点保护饮用水源的目的,适用于补充河湖景观用水和再生利用,应采用深度处理或二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一级标准的B标准是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部分排放指标如下。
二级标准主要是以常规或改进的二级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为基础制定的。二级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
三、四类功能海域。
三级标准是为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特定地区,根据当地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可先进行一级半处理,适当放宽的过渡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五条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⑹ 江苏苏州:探索从根子上解决河湖生态问题
来源:光明日报
江苏苏州石湖往东北约20里,老城区平江路的巷子里,评弹叮咚。花窗外,游船在小河里晃晃悠悠,游客好奇地俯下身,发现清澈的小河里“串条鱼好多”。平江路往东15里,被称为“洋苏州”的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畔灯光闪烁,14公里的环湖步道,成为市民健身休闲的好去处。既观景,又健身,朋友圈里晒的是美景,也是对幸福生活的满足。
灵动的苏州着实让人流连忘返,这里是水的“天堂”,境内河网密布,有湖泊353个,河流2万多条,水域面积3205平方公里,素有“东方水城”的美誉。
“一江清水”是苏州践行生态文明的检验标志。生态要保护,经济要发展,如何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两相宜”?苏州创新实施“加减乘除法”,通过系统性、整体性推进长江、太湖、阳澄湖、七浦塘、望虞河及支流水岸同治攻坚行动,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的转化通道,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苏州大学特聘教授、苏州大学“东吴智库”首席专家方世南认为,苏州以建设“减法”换生态“加法”,在粗放增长上做“除法”,在发展质量上做“乘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是在 探索 从根子上解决河湖生态环境问题,让后世子孙永续享用生态空间。
“砸笼换绿”布局新产业
“东方水城”也曾黯然失色。在曾经“以GDP论英雄”的发展模式下,苏州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接近30%的国际警戒线,人水争地矛盾凸显。2009年地表水水功能区劣V类水达45.7%,2014年全市废污水排放量达峰值14亿吨,2016年排查出全市黑臭水体932个,老百姓对河湖生态环境问题反映强烈。
苏州市领导班子陷入了沉思,经济上去了,环境却变糟糕了,“发展为民”究竟体现在哪里?必须以问题为导向,把水环境整治作为检验群众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标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丽河湖景象。
2017年4月24日,苏州市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市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2%,城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9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由80%提高到85%。专家指出,这不是简单的数字变化,折射出的是苏州“意识转变,发展转型,生态转优”的发展理念之变。
苏州市从制度上扭住治水的“牛鼻子”。把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区县、街镇党委政府的责任红线,将河长制湖长制纳入市委市政府组织推动的重点专项工作或急难险重任务进行专项考核,倒逼各级河长湖长切实担负起河湖守护责任。截至2019年4月底,全市共设立各级河长湖长5106名,每条河流、每个湖泊都有了“家长”。
“铁黄沙”的命运之变,折射出当地政府的发展理念之变。“铁黄沙”是常熟境内的一块长江滩地,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这里一度被认为拥有建造深水港的天然优势。为此,常熟市曾计划将“铁黄沙”打造成现代化物流基地。然而,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提出,“铁黄沙”的命运再度迎来了转折。2017年起,常熟制定了《常熟市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将“铁黄沙”纳入长江沿线三化整治行动,为今后纳入长江沿线万亩生态廊道作准备。如今的“铁黄沙”,正在建设成一座生态岛,自然生长的植物群落7000多亩,岛内既有长江鱼类繁衍洄游的通道,也有人工隔离的候鸟保护区。
“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表面上看是解决环境问题,深层次看是解决经济问题,要通过环境治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通过‘砸笼换绿’‘腾笼换鸟’‘开笼引凤’,布局发展新产业新经济,让生态环境与经济质量得到同步提升。”常熟市委书记周勤第表示。
所有河湖“有人管”“合力管”
苏州是典型的江南平原水网地区,水的连通性决定了治水的系统性、整体性。河长制湖长制的推行,以及创新设立“河道主官”,使部门之间无缝对接,形成工作合力,苏州真正实现了所有河湖“有人管”“合力管”。
难啃的“硬骨头”被一点一点“啃”下来。北横套是张家港市大新镇南部贯穿东西的一条镇级河道,沿河私搭乱建、污水直排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损害河道生态环境。老百姓对河道“沿岸空出5米”的清理整治方案不理解,导致拆违一度停滞。中山村党总支书记、村级河长刘钧来到村民家中,开展“三会三解”(民情恳谈会、政策解读会、矛盾化解会,为村民“解政策、解矛盾、解民生”),最终得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拆违顺利完成。整治后的大新镇北横套河面貌焕然一新,形成了美丽乡村、特色农业、乡村 旅游 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
河长制不仅推动了苏州全境河湖治理,苏州还与交界地区创建“联合河长制”。吴江区和浙江嘉兴秀洲区互聘58名联合河长,一批存在多年的跨界河湖治理难题得到迅速解决。2018年年初,两地镇级联合河长在联合巡河时发现,交界处的清溪河淤积严重。双方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协议决定共同出资1亿元,同步开展清淤疏浚。短短几个月,沉积40多年的河道淤泥得以清除。
在吴江区与秀洲区“联合河长制”示范效应下,苏州市主动与上海青浦,浙江嘉兴、湖州等地对接协调,建立“联合河长制”,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治水进行了有益 探索 。
在水环境治理过程中,苏州清醒地认识到,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源头管控是水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苏州将农村生活污水作为主要污染源加以整治,把厨房、卫生间、洗衣机污水“三个必接”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入户验收的条件。2018年至2020年,苏州各级财政计划投入近80亿元,治理7625个村庄,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0%以上,饮用水源地关联村庄治理率达100%,村庄里的河流日益清澈。
让有风景的地方形成新经济
“将生物医药作为‘1号产业’来打造,再造一个万亿级产业,支撑苏州未来10年、20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可持续发展。”4月25日,在金鸡湖畔召开的苏州生物医药发展大会上,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蓝绍敏向数千位海内外宾客道出心声。
电子信息产业支撑了苏州30多年的发展,至今仍在释放深度发展的红利。相较于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需要集聚更多全球范围内的高端、专业人才。苏州的底气从何而来?
环境与经济互为因果,让有风景的地方形成新经济,苏州在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有效路径上进行积极 探索 。
吴中区环太湖地区大部分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内,发展工业受限制。早在2014年4月,苏州市出台全国首部关于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补偿条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截至2019年年底,全市累计投入生态补偿资金51.6亿元。
尽管有生态补偿机制等政策和资金支持,金庭、光福、香山街道和东山镇等环太湖一线村镇发展依然滞后。如何走好环太湖地区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针对 历史 遗留的大量低效建设用地及坑塘水面,吴中区鼓励环太湖地区利用增减挂钩、占补平衡、“三优三保”等政策,大力推进土地复垦、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将腾出的建设空间和用地指标有偿调剂给区内重点开发地区,通过建设做“减法”,换取生态和效益双“加法”。
“仅在金庭,预计三年内通过‘加减法’产生的土地收益将达15亿元至20亿元,其中部分投入区产业基金。”西山农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王寅平介绍,去年下半年,镇里拿到了基金返还的第一笔投资收益共700多万元,用于奖补村级集体经济,进行土地效益再提升。下一步,金庭镇将在做好环太湖生态“加减法”的基础上,实施消夏湾生态安全缓冲区及石公半岛生态涵养提升等生态治理工程。
青山绿水引得游客纷至沓来。东山镇建起了农产品电商产业园,为当地果品打开销路。2019年,东山枇杷网上销售255万斤,占总产量的31%,全镇农产品网上销售达2亿元,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收。环太湖地区“自我造血”功能不断增强。
⑺ 污水处理三级排放标准是什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1、一级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⑻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根据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根据污水来源的观点,污水可以定义为从住宅、机关、商业或者工业区排放的与地下水、地表水、暴风雪等混合的携带有废物的液体或者水。污水由许多类别,相应地减少污水对环境的影响也有许多技术和工艺。按照污水来源,污水可以分为这四类。
第一类:工业废水 来自制造采矿和工业生产活动的污水,包括来自与工业或者商业储藏、加工的径流活渗沥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废水。
第二类:生活污水 来自住宅、写字楼、机关或相类似的污水;卫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统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业废水。垃圾、各种大气颗粒物沉降等,通过地表径流、土壤侵蚀、农田排水等形式进入水体环境所造成。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潜伏性、累积性和模糊性等特点,因此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研究和防控的难度大。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排入水体中引起污染的物质。
第三类:商业污水 来自商业设施而且某些成分超过生活污水的无毒、无害的污水。如餐饮污水。洗衣房污水、动物饲养污水,发廊产生的污水等。
第四类:表面径流 来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来自城市和工业地区的水等等,表面径流没有渗进土壤,沿街道和陆地进入地下水。
病原体污染物
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水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会传播疾病,如血吸虫病、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如1848年和1854年英国两次霍乱流行,死亡万余人;1892年德国汉堡霍乱流行,死亡750余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受病原体污染后的水体,微生物激增,其中许多是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它们往往与其他细菌和大肠杆菌共存,所以通常规定用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指数及菌值数为病原体污染的直接指标。病原体污染的特点是:
⑴数量大;
⑵分布广;
⑶存活时间较长;
⑷繁殖速度快;
⑸易产生抗药性,很难绝灭;
⑹传统的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及加氯消毒后,某些病原微生物、病毒仍能大量存活。常见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能够去除水中99%以上病毒,如出水浊度大于0.5度时,仍会伴随病毒的穿透。病原体污染物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水体,一旦条件适合,就会引起人体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⑼ 苏州市胥口镇污水排放总量
苏州市胥口镇污水排放总量2万吨。胥口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处理废水量2万吨1日,分二期进行建设,目前建成运行的一期工程实际拥有废水处理能力1万吨1日,于2005年投入运营,尾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⑽ 城市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类水域时执行。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