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排放口标牌标准尺寸是多大
没有标准尺寸,在于统一设计而定。一般粘贴于墙面上的告示牌或编号牌的尺寸设计成30cm*40cm大小即可。也可以选择40cm*60cm、25cm*35cm等。
㈡ 废水标志牌哪里定做
美景创意设计,专业制作设计各种标识标牌,跟很多公司都有过成功的合作,业内反响也不错。希望可以帮助到楼主。
㈢ 废水排污口设置的规定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包括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无废水外排。项目须对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及固体废物暂存进行规范化建设,企业排污口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排放
项目新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相关规定排气筒(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同时设置设置明显标志。
2、废水排放
项目无废水外排,厂区内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体废物存储场
项目须对固体废物仓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渗、防漏设施。
4、标志牌设置
企业污染物排污口(源),应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2) 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报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标、排放口建档
㈣ 污水排放口没有标识牌的处罚
生态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还有可能会罚钱。
根据相关规定,污水排放口要防止标识牌。放置标识牌有助于提示人们这个水是什么程度的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㈤ 如何理解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排污口标准的要求。
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的要求,设置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各排污单位必须在各耗水车间或部门安装用水记量装置(如水表),以便环保部门监督。属电镀、线路板、漂染、造纸、制革、洗水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使用自供水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各规范排污口安装污水自动流量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设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实行有组织排放,并标明采样点。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排放口设立标志要求。排污单位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物弃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定点监制,有专用的防伪标志。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直接排入江、河、农田等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污水排入水体处。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标志牌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监理部门统一填写。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和污水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对违反污染治理设施和规范化排污口管理规定的排污单位,市环保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㈥ 污水排放口标识标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㈦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㈧ 清水排放口和污水排放口分别是指什么 我现在要安装排放标志牌,有点不懂,请指教。
污水排放口一般是废水处理站出水的排放槽,监测站取样例行检查都在那个排放口版取样。你所将的排放标权志牌应该树立在排放口旁边,如果污水排放口上面应该表明污染物的种类,如:COD、BOD、SS、pH值等。
清水排放口没有听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