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地域特色,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第八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建设技术标准。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二年内编制完成。编制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以及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贰』 甘肃省精准扶贫户上脱贫的12项指标是什么
甘肃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12项指标是:
(1)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年贫困线,并达到或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
(2)有安全稳固住房,人均安全稳固住房面积等于或大于30平方米;
(3)饮用安全水,有条件地区接通自来水;
(4)适龄儿童接受9年义务教育;
(5)主要劳动力接受了技能培训;
(6)有增收门路;
(7)全部人口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8)符合条件人口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9)有简易卫生厕所或卫生厕所;
(10)有通讯设备,有线广播电视入户,接通互联网;
(11)无因病、因学、因婚借贷;
(12)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大于等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
(2)甘肃省农村污水标准扩展阅读:
甘肃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总的要求:
为实现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就是通过对贫困村、贫困户的准确识别并建档立卡,全面掌握贫困人口的数量、分布、贫困程度、致贫原因、脱贫门路、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等,使所有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因村施策、因户施策、因人施策。
做到对扶贫对象精准化识别、对扶贫资源精确化配置、对扶贫目标精细化管理、对脱贫责任精准化考核,改“大水漫灌”为“精确滴灌”,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如期稳定脱贫。主要包括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
精准识别是指通过申请评议、公示公告、抽检核查、信息录入等步骤,将贫困村和贫困户有效识别出来,并建档立卡。
精准帮扶是指对识别出来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深入分析致贫原因,落实帮扶责任人,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集中力量予以扶持。
精准管理是指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建立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时反映帮扶情况,实现扶贫对象的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精准考核是指对贫困村和贫困户识别、帮扶、管理的成效,以及对贫困县开展扶贫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奖优罚劣,保证各项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叁』 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污水处理监管机构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监察、财政、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公安消防、城市道路清洁用水,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分级审批。本市主城四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部门审批。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县(区)价格部门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价格部门审批,并报省价格部门备案。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根据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成本的变化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价格目标,分步实施到位。制定、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以用水量为计量标准按月征收:(一)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合同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二)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第九条单位用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城市排水许可的办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第十一条用户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禁止用户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体排放。第十二条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污水经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次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水水质确定,由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监测认定,并按以下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一)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二)达到二级排放标准的,全额征收;(三)达到三级排放标准的,按全额的1.5倍征收;禁止用户将排水水质未达到三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第十三条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与收取水费实行“一票收取”,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在每月末前将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并向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报表。第十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综合年审制度。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肆』 兰州居民用水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将由0.7元/吨上涨为0.9元/吨;行政事业用水将由0.7元/吨调整为1元/吨;工业用水将由1元/吨调整为1.3元/吨;经营服务用水将由1.15元/吨调整为1.70元/吨;工业一次用水由0.4元/调整为0.5元/吨;工业二次用水由0.6元/吨调整为0.75元/吨。特种行业的水费上涨了100%,是这次水价调整中涨幅最大的,由原来的2元/吨上涨为4元/吨。污水处理费也分别上涨了0.1元,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2元/吨上涨到0.3元/吨;其它污水处理费由0.35元/吨上涨为0.45元/吨。
兰州市物价局在依法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出台了兰州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日前,省物价局已对水价调整一事做出批复:居民生活类用水每吨上调0.2元,污水处理费每吨上调0.1元。由于两项费用是一起收取的,因此,居民每吨用水实际比原来将多缴0.3元,届时,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支出将由现在0.9元/吨上调到1.2元/顿。
水费所需征收的种类
1、居民生活用水;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
3、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伍』 2019年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
(三)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五)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排污许可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七条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者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确保完成总量控制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有偿转让。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八)有生产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资质;
(九)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资质的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新建项目应当在试生产前三十日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章审核与发证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予以核定。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下列排污许可证:
(一)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
(二)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放废气、废水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排污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无举报或者举报不实的,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指标;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放口的数量,各排放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
(三)有总量控制任务的,还应当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
(四)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
(五)污染物的处理方式;
(六)排污权交易情况;
(七)审验记录;
(八)现场执法检查记录;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污。
第十六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二)排污者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提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延续申请后二十日内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且超过了淘汰期限的;
(二)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者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者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通过监测监控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实施排污许可情况的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并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撤销、注销等情况汇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排污者办理和遵守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排污者有以下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陆』 兰州市区污水排到哪里
市政管网污水管网排入兰州市安宁七里河污水处理厂。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锅炉软化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污水管网排入兰州市安宁七里河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位于皋兰县忠和镇罗官村野狐沟,占地面积约649亩,其中填埋库区占地315亩,污泥综合处理区占地55亩,山地绿化面积279亩,污处置规模近期为每日400吨,远期为每日800吨,项目总投资20367万元。
该项目由市建投公司负责实施,项目主要建设污泥处置厂构建工程、污泥存放场构建工程和绿化工程,污泥处置方案采用专业化收集、稳定化处置、无害化填埋。该项目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2017年10月完成联动试车,2018年7月底完成产能测试,2019年9月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1月完成项目环保验收。
『柒』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能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生产经营、产品使用、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第四条开发利用与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与村镇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能源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省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能源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能源法律、法规;
(二)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农村能源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检测及成果鉴定;
(四)负责农村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农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
(五)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咨询服务、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指导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监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开发利用与节约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优化用能结构,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加大节能技术推广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农村地区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外资及社会资金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创新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第十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入股、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使用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一条鼓励开发利用下列农村能源技术、产品:
(一)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净化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
(二)秸秆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
(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
(四)高效低排节能炉、炕、灶;
(五)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源利用;
(六)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
(七)其他先进适用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村兴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因地制宜开展户用沼气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场(区)排放的有机废弃物、秸秆等生物质原料,建设沼气集中供气、沼气发电工程。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炭化等技术。
禁止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捌』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四条所有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主要受益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省、市、州(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专管机构具体管理;以乡(镇)、村投资为主及联户、个人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水利工程设施采取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凡有条件的,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管理组织的指导,教育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加强经营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节约用水,保证合理灌溉,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落实管理任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八条对各类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服务,认真核定水费标准,严格审批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水养水;积极发展综合经营,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增加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观测,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严格检查监督。第三章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护水利工程设施。第十二条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十三条严禁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挖砂、挖窑、取土、修坟、建房、修建鱼池、垦种渠堤、堆放废弃物。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第十四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堤上擅自扒口、埋管引水、堆土打坝、设障阻水;不得排放污水,污染灌溉和饮用水源。第十七条严禁破坏、盗窃、强抢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盗窃、强抢的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重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及时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玖』 随着工业和人口的发展,排放的废污水量也相应地(急剧)增加,致使许多江、河、湖、库乃至地下水受到
今年年初,组织专家小组的黄河水资源保护局,黄色的河水的污染情况和危害定量分析,发现,将近40%的河流的水质量的黄色的河成脏 - 基本亏损的水。随着经济的发展,黄河流域的废污水排放量的比在上个世纪80年代,翻了一番多,达到4.4亿m3,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在黄河上游的绝大部分支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中下游几乎所有支流水质多年在一个肮脏的 - 支流的污水河。
乌梁素海总排干巴彦淖尔市境内的黄河,主要排污渠道。记者看到,在这个总漏的分布随着不同尺寸的纸张,焦化企业,这些高污染企业,环保设施停运或本身无处理设施,大量污染物会直接进入黄河,影响下游供水安全性。 “
今日早前,今年,黄河包头段遭遇空前严重的污染挥发性酚,酚,氨氮超过了几倍到几十倍,包头市,黄河的主要来源水的生产生活,超过120万人只能硬着头皮喝“苦水”。记者在包头市环保局上报国家统计局的信息,请参阅造成的污染主要来自宁夏和包头市黄河挥发酚乌梁素海总排放量的排水,和氨氮污染的主要来源。
沿黄河的“罪魁祸首”:重点污染源偷排现象仍比较严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点多宽的范围内,这是很难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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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一直是黄河水污染的“罪魁祸首”。来自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黄河沿岸的能源和重化工,有色金属,造纸,高污染的工业企业,到处产生的COD(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高高锰酸盐指数和挥发酚,其中??包括大量的污染物。环保设施的投资,运行费用高,沿黄河流域重点污染源偷排现象仍比较严重,一些“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点多困难,以消除广泛的。 BR />
白银市采访时,当地环保部门的干部引导记者查看东大沟全城直入黄河的自然排水通道是一个排污沟,但下车沟里的污水散发着恶臭,他可能会觉得刺鼻,红色酸性废水缓缓流淌的河流,下一个分支叉的小沟时注入小股绿色??的水,河流,滩涂土壤污水侵蚀,呈现出的金属青铜,白银市环境保护局干部说,东顺沟八九家污染企业,包括生活污水,每天近5万立方米废水排入黄河,从白银最大的污染源之一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此操作40年的老铜冶炼企业,设备严重老化处理的最后期限,一些国家,甘肃省当局,一直没有效果,现在每天有8000多立方米的酸性废水直排黄河,废水中的铜,铅,锌,砷和其他重金属超过国家标准几次几千倍。“原来的主要白银区居民饮用水源位于东大沟下游,距离入黄口是200多米,这里的水已经停止供水的城市是困难的,因为纯净水标准,环保官员沮丧地。说。
“死亡”状态: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使较重的趋势湖乌梁素海,已经濒临消亡
记者沿的调查发现,除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和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也表现出更严重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一些城市沿黄河沿线乱堆,倾倒垃圾的污染,加剧了
日益严重的水体污染的黄河,黄河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导致河流的水生生物濒临绝种。上世纪五十年代,在一边的黄河流域。兰州市雁滩滩打水禽,柽柳,芦苇,栖息斑头雁,高原山鹑今天,这些物种已经没了踪影。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在甘肃的黄河鱼有很大的增长,减少,有的已经消失了。即使是兰州人自豪的兰州特产青白石瓜,浇污染,近年来,黄河水质量的下降。
根据EPA的统计,甘肃省黄河在甘肃的年排放废水2.37亿吨,河污水排放量已达到1.41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59.5%。黄河流经甘肃省四个城市,目前仅有兰州市,4个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只有158000吨。兰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每立方米0.2元,全市共接待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的污水处理费也只能维持一座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省,赵为民说,作为黄河穿城而过的省会城市,兰州市污水管网普及率只有12.2%。较小的污水处理和收集能力远不足以处理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在黄河排污口的排污沟密布,大量的污水直接排入黄河。记者发现,许多在城市沿黄河的问题十分普遍。
增加污染在黄河,不仅影响了沿河地区的工农业生产,更严重的是直接危及饮水安全的生态环境沿黄河的人。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黄河流域,现在是一个年产500万立方米的废水注入湖区,其中排入黄河是0.5亿立方米。记者在乌梁素海看到,黑色的水汁的迹象。工业废水,特别是农药,化肥含量高的农业回归水进入湖区,水体富营养化的水域,水草,芦苇飙升,明天湖区水域萎缩,湖泊隆起速度。
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杨婕,说:“乌梁素海水质目前基本处于劣五类,旧的渔场现在的超过19种鱼类灭绝,在2002年,发现了一个最大的鱼不到3两重如果您不采取措施,尽快尽可能的治理,不仅危及黄河,而且这块重要的湿地也将消亡在20-40岁。
“毒水”水质:近引灌污水亩小麦被烧死后,村民饮用迁延性腹泻
湟水流域的重要支流的上游在青海省黄河,流约300公里,流域集中了青海省60%的人口和大部分的工农业生产。然而,近年来,工业废水和市政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每年的排放量已达到近200万立方米,湟水体污染急剧恶化。每个延伸到西宁市,的旱季水质基本的五脏 - 。 2002年和平县,海东地区,青海省村近百亩小麦,引灌溉污染湟水河被活活烧死。王利发,田头灌溉东里村,村民告诉记者:“现在引湟水浇地,我们应该先看看在河中的水,水敢水少浇下来,苗准烧死。”
,奢侈滩乡,甘肃省靖远县,村民长期饮用经过简单沉淀的黄河水。村民们说,经常是白色的沉淀物锅迁延性腹泻的饮用水后,洗过脸后皮肤龟裂脱皮。 “咸水吃不成,咸泡茶喝碎片。看起来像油黑乎乎的东西浮在河中。”村民陶锅猜说。
记者在宁夏石嘴山市黄河水厂采访时说,从2001年开始由于黄河水质急剧下降,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变得越来越困难。水氨氮,挥发性酚含量过高时,消耗大量的氯进行消毒,从氯化处理的自来水厂必须是约0.15毫克至4毫克每升水,并用于澄清,处理有机原料药也增加了一倍。去年和今年春天,这水务还曾两次被迫停止处理。说:“旱季是最严重的,感觉是在污水处理,即使处理过的水,口感还是比较差,而且有时会出现一些奇怪的气味。现在有大约70,000人在饮用这样的水厂副厂长常玉,水污水处理厂,未来供水覆盖范围将继续扩大。“
『拾』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省、市(州)、县 (市、区)、乡(镇)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鼓励建立村级河(湖)长制或者巡河(湖)员制。
各级河(湖)长及其工作职责,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七条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检举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的宣传,加强对污染水环境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本省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修订。制定、修订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公众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