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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排放污水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20 05:36:40

⑴ 养猪场排放污水怎么处罚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养猪场污水没处理乱排放犯法吗?
1、已涉嫌违法,相关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涉及污染环境罪
法律依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⑵ 养殖污水采用什么样的排放标准

1.行业标准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点用于农业灌溉,应该遵守农田用水标准,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这个标准更严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标准,分五类。

4.如果有处于饮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2)养殖排放污水规定扩展阅读:

养殖场污水的主要特征是:

养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征即有机物浓度高COD高达3000-12000mg/l,氨氮高达800-2200mg/l,悬浮物多SS超标数十倍,色度深,并含有大量的细菌,氨氮、有机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冲洗排放时间集中,冲击负荷大。

根据水质特点,先去除悬浮物与色度,采用混凝沉淀工艺,有机物、氨氮、有机磷采用生化处理,因污染物浓度高,从成本及处理效果考虑,采用厌氧+好氧处理工艺。

1污水处理

污水首先经过收集进入格栅,去除大颗粒的悬浮物,然后进入物化反应沉淀池,去除悬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进入厌氧池,主要是将大分子有机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触氧化池内彻底降解。二沉池出水进入清水消毒池,通过消毒达到杀菌效果。

2污泥处理与处置

系统的污泥产生于初沉池、二沉池,主要为有机污泥,通过板框压滤机压榨后可作为肥料。

⑶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⑷ 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附排放标准

1、物理处理方法:利用格栅、滤网或化粪池进行前期的物理处理,去除悬浮物和沉淀,可有效过滤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体物质。2、化学处理方法:利用化学反应原理,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的组成来溶解物质或固化污染物。3、生物处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通过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来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4、其他处理方法:如活性污泥处理、生物过滤、生物分层、普通过滤、普通冷凝、沟壑等。

一、养殖场污水处理方法

1、物理处理方法

利用格栅、滤网或化粪池进行前期的物理处理,去除悬浮物和沉淀,可有效过滤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体物质。物理处理方法的缺点是仍然有大量污染物残留,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处理。

2、化学处理方法

化学处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化学反应原理,根据污水中污染物的组成来溶解物质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见的是利用氯化物进行水消毒,如将氯化铁倒入污水中浓缩杂质,从而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3、生物处理方法

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细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时往污水中加入空气,活性泥通过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来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这一方法是最环保、最彻底、最昂贵的方式,唯一的缺点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净化,因此需要购买能促进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质和营养液,从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其他处理方法

处理污水的方法还有很多,如活性污泥处理、生物过滤、生物分层、普通过滤、普通冷凝、沟壑等。譬如可用生物膜法来处理污水,由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和生物流化床等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过一层表面充满生物膜的滤料,通过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来达到处理污水的目的。

二、养殖场污水的排放标准

根据我国颁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针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一般如下:

1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一、表二、表三的相关规定:

(1)表一

(2)表二

(3)表三

⑸ 养殖废水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处理,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固液分离:无论采用什么措施来处理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固液分离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具体步骤一般包括筛滤、离心、过滤、浮除、沉降、沉淀等。厌氧处理:厌氧技术是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中不可缺少的关键技术,废水经过厌氧消化处理可实现无害化,同时还能生成沼气和有机肥料。好氧处理:分为天然好氧处理和人工好氧处理。

一、养殖废水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处理

1、固液分离

(1)无论畜禽养殖场中的废水采用什么系统或综合措施进行处理,首先都必须进行固液分离环节。

(2)一般养殖场排放出来的废水中固体悬浮物含量会很高,最高可达160000mg/L,相应的有机物含量也会很高,通过固液分离可使液体部分的污染物负荷量大大降低。

(3)通过固液分离可防止较大的固体物进入后续处理环节,避免设备的堵塞损坏等。此外,在厌氧消化处理前进行固液分离也能增加厌氧消化运转的可靠性,减小厌氧反应器的尺寸及所需的停留时间,降低设施的投资并提高COD的去除效率。

(4)固液分离技术一般包括筛滤、离心、过滤、浮除、沉降、沉淀、絮凝等工序。目前,我国已有成熟的固液分离技术和相应的设备,设备类型主要有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以及水力旋流器、旋转锥形筛和离心盘式分离机等。

2、厌氧处理

(1)厌氧技术是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中不可缺少的关键技术,因为养殖业废水属于高有机物浓度、高N、P含量和高有害微生物数量的“三高”废水。

(2)对于养殖场这种高浓度的有机废水,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可在较低的运行成本下有效地去除大量的可溶性有机物,COD去除率可达85%-90%,且能杀死传染病菌,有利于养殖场的防疫。

(3)如果直接采用好氧工艺处理固液分离后的养殖业废水,虽然一次性投资可节省20%,但由于其消耗的动力大,电力流水消耗是厌氧处理的10倍以上,因此长期的运行费用将给养殖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4)目前用于处理养殖场粪污的厌氧工艺不少,其中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种:厌氧滤器(AF)、上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复合厌氧反应器(UASB+AF)、两段厌氧消化法和升流式污泥床反应器(USR)等。

(5)近年来,厌氧消化即沼气发酵技术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各大养殖场的废物处理中,到2002年底,我国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数量已达到2000余处,是世界上拥有沼气装置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6)虽然我国的沼气工程建设成功率仅为85%,但这一技术不失为解决畜禽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和资源化问题的最有效的技术方案。

(7)畜禽粪便和养殖场产生的废水都是有价值的资源,经过厌氧消化处理既可实现无害化,同时还能够回收沼气和有机肥料,因此沼气工程建设将是中小型养殖场粪便污水治理的最佳选择。

3、好氧处理

(1)好氧处理是指利用好氧微生物来处理养殖废水的一种工艺。好氧生物处理法可分为天然好氧处理和人工好氧处理两大类。

(2)天然好氧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天然的水体和土壤中的微生物来净化废水,亦称自然生物处理法,主要有水体净化和土壤净化两种。前者主要有氧化塘(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和养殖塘等,后者主要有土地处理(慢速渗滤、快速法滤、地面漫流)和人工湿地等。

(3)自然生物处理法不仅基建费用低,动力消耗少,该法对难生化降解的有机物、氮磷等营养物和细菌的去除率也高于常规的二级处理,部分可达到三级处理的效果。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该法配合污水灌溉可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但该法所需的占地面积大,且处理效果易受季节影响。如果养殖场规模小且附近有废弃的沟塘和滩涂可供利用时,应尽量选择该方法以节约投资和处理费用。

(4)人工好氧生物处理是采取人工强化供氧以提高好氧微生物活力的废水处理方法。该方法主要有活性污泥法、 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厌氧/好氧(A/O)及氧化沟法等。

(5)就处理效果而言,接触氧化法和生物转盘的处理效果要比活性污泥法好,虽然生物滤池的处理效果也不错,但易于出现滤池堵塞现象。

(6)氧化沟、SBR和A/O工艺均属于改进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出水水质好、产生泥量少,也可对污水进行脱氮处理,但其处理的BOD负荷小、占地面积大、运行费用高。

(7)SBR法自动化控制程度高,能够深度处理污水,缺点是BOD负荷较小,一次性投资大。

(8)A/O体是一种兼有去除BOD和脱氮双重作用的活性污泥处理工艺,投资虽然偏大,但经该法处理后的水易于达标排放。

(9)对于那些养殖规模大、废水产生量多且有较强经济能力的养殖场可选择A/O法,而对于中等规模的养殖场可选择接触氧化和生物转盘等好氧处理工艺。

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我国颁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文件中,针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下表1、表2和表3的规定。

(1)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 3/百头·天)

鸡 (m 3/千只·天)

牛 (m 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2)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 3/百头·天)

鸡 (m 3/千只·天)

牛 (m 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3)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学需 氧量(mg/l)

悬浮物(mg/l)

氨氮(mg/l)

总磷(以P计)(mg/l)

粪大肠菌群数(个/ml)

蛔虫卵(个/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2.0

⑹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⑺ 养殖场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1)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2)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3)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⑻ 养猪场污水乱排罚款多少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⑼ 养殖场排污水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⑽ 畜禽养殖废水标准

畜禽养殖废水标准执行GB18596-2001标准,全称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为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上述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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