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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上海

发布时间:2022-12-10 00:49:27

① 上海市是如何处理污水的,我指的是生活污水。难道直接排到黄浦江

污水通过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经过物理、生物、化学处理后,满足排放标准后再排入自然水体,可能是黄浦江,可能是大海。

② 上海白龙港污水处理厂的介绍

上海白龙港污水处理厂位于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是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9月升级改造工程全部建成投产,处理规模达200万立方米/d,是亚洲最大的污水处理厂,也是世界最大的污水处理厂之一,处理能力占上海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的1/3左右。它每天最多可处理172万立方米的污水,为271.7 平方公里区域内的 356 万人口提供服务。白水港地区的强劲增长使日污水处理能力必须加倍,即达到 210 万立方米。

③ 上海市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通知

上海市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通知

据劳动报报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记者昨天了解到,沪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这一实施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

据悉,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共同颁布。《实施办法》明确将排水费名称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据介绍,本市污水处理费制调整具体体现在“三变”和“三不变”。

“三变”是指: 收费名称变了,原先向排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排水费更名为污水处理费;收费主体变了,从原先由企业征收改为由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市地方国库;使用管理方式变了,由企业自收自支方式改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同级财政部门将给予补贴。

“三不变”是指: 征收标准不变,继续按原排水费征收标准执行;计费方式不变,继续按原排水费计费方式计征,即: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9;征收范围不变,与原排水费的`征收范围一致。同时,征收方式基本维持不变。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中心城区3月1日正式实施,郊区因准备工作的需要,实施时间将根据各区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适当延后。

《实施办法》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资金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本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本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域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本市将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深化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处理水平,全面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持续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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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80年代在上海市有几座城市污水处理厂

2020年第十三届上海国际水处理展览会邀请函

上海国际水展是全球范围内超大规模的水处理展示平台,旨在将传统的市政、民用和工业水处理与环境综合治理及智慧环保相融合,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商贸交流平台。作为水业界的年度饕餮盛宴,拥有25万平米展示面积的上海国际水展由10个细分展区构成,2018年不但吸引了超过72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0万专业观众,更汇聚了超过23个国家和地区的3,400家参展企业。展会现场演示的前沿技术和产品横跨市政、民用与工业三大领域,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水务工程、环境监测,生态修复,工业纯水、民用净水,建筑给排水系统,以及膜,仪器仪表,泵阀管道、药剂、杀菌消毒等主要设备及相关配套部件,为观众提供了完整的水行业全产业链环保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此外,上海国际水展还通过与多家国际创新技术机构,协会及行业媒体的合作,推出了近百场专题论坛和活动,让观众能够与业内资深专家及同行精英近距离面对面,深入了解各国经典项目和热点技术应用,并有机会提前掌握行业新概念与新技术价值,从而为业务合作与职业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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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最新的《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什么取消了三级排放标准

答:
1、取复消了三级排放标制准,是比国标 GB8978-1996 更严格了。
2、取消的话,是不是说二级以下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3、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区分生活废水和施工污水吗?还没有 。
4、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是不是经过三级沉淀后就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5、上述问题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没有单独规定。

⑥ 黄浦江水污染的原因

原因分析:
水质变化主要受区域内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影响。另外,黄浦江水系承接约80%的太湖泄水量,上游来水水质对黄浦江水系水质变化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 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近20年来,上海市的废水总量基本稳定,但其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工业废水量不断下降,而生活污水量不断上升.
1.1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是水体有机物污染和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6]。1991—1996年,工业废水量大于生活污水量,呈缓慢下降趋势,年均下降3.0%;1996—2005年,工业废水量小于生活污水量,呈快速下降趋势,年均下降8.5%,与水质污染指数之间呈极显著的正相关关系(r=0.892,P≤0.01),即工业废水量的快速下降是该时期内水质改善的主要影响因素。2005—2010年,工业废水量占总废水量的比例开始小于25%,呈缓慢下降趋势
1996—2005年,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明显上升,未达标排放量逐年下降,成为水质改善的主要影响因素;2005—2010年,达标排放率和未达标排放量基本稳定。
随着工业废水量的下降及废水处理能力的加强,工业对水体的污染贡献不断减小,黄浦江水系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2生活污水
1991—1996年,上海市生活污水量从6.33亿t激增至11.44亿t,年增长率达到12.6%,为
该阶段内水质恶化的原因之一(r=0.506,P>0.05);1996—2003年,生活污水量基本稳定,为该时期水质改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003—2010年,生活污水量再次快速上升,从12.11亿t上升至21.15亿t,加大了水质改善的难度。
生活污水中氮、磷等物质浓度较高,上海市的生活污水中,氨氮平均质量浓度可达30~50mg/L,总磷质量浓度可达3~5mg/L。虽然生活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但相对于工业废水,上海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相对偏低,生活污水量的增加使黄浦江水系的营养盐物质污染有加重趋势。

2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主要由农田化肥流失和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造成,可分别用化肥施用量和畜牧业产值来表征。畜牧业污染以高氮磷为特征,主要的污染载体为畜禽粪尿,为上海市首要的农业污染来源。1986—1996年,上海市畜牧业产值呈逐年增长趋势,与水质污染指数变化之间呈极显著的正相关关系(r=0.792,P≤0.01),即畜牧业污是造成该阶段内水质恶化的主要因素;1996年后畜牧业产值基本稳定,并在2003年后出现一定的下降趋势,为水质改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近20年来,化肥施用量呈缓慢下降趋势,年均下降4.0%,与水质污染指数变化趋势无明显相关性,化肥施用量并非影响黄浦江水系水质的主要因素。

3上游来水
近年来,上游来水总体水质变化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年前),上游来水总体水质基本稳定,各条来水水质均优于杨浦大桥断面;第二阶段(2002—2004年),各条来水水质均急速恶化,拦路港、太浦河、大蒸港和胥浦塘来水的水质污染指数分别上升62.1%、62.6%、40.4%和40.3%,杨浦大桥断面与各条来水之间综合水质差异明显缩小,部分来水水质(胥浦塘来水)已劣于杨浦大桥断面;第三阶段(2004—2010年),水质呈缓慢改善趋势。

⑦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条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水环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⑧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十公分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的格栅间隙不大于一点五公分。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十米内或污水连接管外缘六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明显标志。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四倍开挖深度的,应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条市排水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新建、扩建、迁建单位的污废水排放接管的申请,进行审批。
(二)核发《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三)对排放单位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
(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⑨ 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检查井、通气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闸门、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六)污水输送干线及其附属设施。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机关。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内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政、房产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修建和养护。第五条市市政局应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六条为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十米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检查井、进水口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厂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车辆;
(四)从事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活动。第七条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为六至十米;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应不小于十米。第八条前条规定的安全净距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征求市市政局所属工务所或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围的土体有移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损坏或堵塞;必要时须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九条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条凡敷设地下管线的单位,须执行《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设需要改动原有城市排水设施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商定的协议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填没城市排水河道或临时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临时堵塞局部排水设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排放污水、废水,应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含有硫酸盐的污水、废水,执行每升不超过一千毫克的标准。
污水、废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单位须向上海市排水监测站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后,方可接入。第十三条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单位,在进行室内外排水设计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没有敷设污水管道的地区,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第十四条污水、废水的排放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水量、水质、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需要时,有关工厂、医院等单位还应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装闸门等设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需要保密的排水资料,应确定密级,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在污水、废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区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排放单位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和排放量的措施。污水、废水排放单位应服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调度,不得强行排放;因强行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⑩ 上海市的污水排到哪里去 急

这句话问的不明确.
第一步,基本纳入城市管网;
第二步,进入污水厂(如白龙港城市污水厂)
第三步,污水厂外排到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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