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污水排放量在上海可以买卖吗

污水排放量在上海可以买卖吗

发布时间:2022-11-28 11:46:10

㈠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十公分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的格栅间隙不大于一点五公分。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十米内或污水连接管外缘六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明显标志。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四倍开挖深度的,应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条市排水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新建、扩建、迁建单位的污废水排放接管的申请,进行审批。
(二)核发《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三)对排放单位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
(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㈡ 上海市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mg/l)

类别
序号
污 染 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
黄浦江上 游准水源 保护区 B

一 类
1 总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1
4 总铬
0.15 0.15
5 六价铬
0.05 0.05
6 总砷
0.05 0.05
7 总铅
0.1 0.1
8 总镍
0.1 0.1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二 类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悬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16 石油类
3 5
17 动植物油
5 10
18 挥发酚
0.2 0.5
19 总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氰化物(以F计)
8 10
22 总磷(以P计)
0.2 0.5
23 总铜
0.2 0.5
24 总锌
1.0 2.0
25 总锰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类
0.5 1.0
28 硝基苯类
1.0 2.0
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3 5
30 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按Hg计)
0.02
2 烷基汞(按Hg计)
不得检出
3 总镉(按Cd计)
0.1
4 总铬(按Cr计)
1.5
5 六价铬(按Cr+6计)
0.5
6 总砷(按As计)
0.5
7 总铅(按Pb计)
1.0
8 总镍(按Ni计)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4 总钒(按V计)
2.0
15 总硒(按Se计)
0.1
16 总钴(按Co计)
1.0
17 总锡(按Sn计)
5.0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200 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10 10 20
7 动植物油
15 20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1 氨氮
15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0.1 0.1 0.1
25 苯
不得检出
0.5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邻二甲苯
0.4 0.6 1.0
29 对二甲苯
0.4 0.6 1.0
30 间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32 邻二氯苯
0.4 0.6 1.0
33 对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4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4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150 3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5.0 10 20
7 动植物油
10 15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按五氯酚计)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C1计)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0.4 0.4 1.0
39 对二甲苯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6 苯酚
0.3 0.4 1.0
47 间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胼
2.0 2.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62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63 总有机碳(TOC)
20 30 -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8 总镍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⑵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9910-89
9 苯并(a)芘
⑴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 法
GB5750-85
⑵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 光度法
GB11895-89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菁S光度法1)
-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总α
物理法2)
-
13 总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6 悬浮法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国家颁布
18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24 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2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26 磷酸盐
钼蓝比色法1)
-
2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
28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9 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31 总铜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 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32 总锌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33 总锰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89
⑵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6-89
34 彩色显影剂
169呈色剂法3)
-
35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碘---淀粉比色法3)
-
36 元素磷
磷钼蓝比色法3)
-
37 有机磷农药(按P计)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13192-91
38 乐果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39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0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1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⑴气相色谱法
GB8972-88
⑵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9803-88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1 计)
微库仑法
GB/T15959-95
44 三氯甲烷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5 四氯化碳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6 三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7 四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8 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49 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0 乙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51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2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3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4 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5 邻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6 对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7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8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9 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0 间甲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1 2,4-二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2 2,4,6-三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4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5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11902-89
67 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1)
-
68 余氯量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89
69 总有机碳(TOC)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7-89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待国家制定
直接紫外荧光法
待国家制定
70 总钒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
-
71 总钴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2 总锡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3 甲醇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74 水合胼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
待上海市颁布
75 吡啶
气相色谱法(氢火焰)
GB/T14672-93
76 二硫化碳
二乙胺---醋酸铜比色法
GB/T15504-1995
77 可溶性钡(按Ba计)
⑴电位滴定法
GB/T14671-93
⑵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6-1995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78 乙腈
⑴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⑵ 碘化汞钾比色法

79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制定
80 硼
⑴ 姜黄法
待上海市制定
⑵ 胭脂红法

⑶ 电位滴定法

.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㈢ 国家标准排放

法律分析: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㈣ 最新的《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什么取消了三级排放标准

答:
1、取复消了三级排放标制准,是比国标 GB8978-1996 更严格了。
2、取消的话,是不是说二级以下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3、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区分生活废水和施工污水吗?还没有 。
4、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是不是经过三级沉淀后就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5、上述问题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没有单独规定。

㈤ 据上海市环保局统计,上海市每天排放工业、生活污水510万吨,其中约400万吨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江河


小题1:A
小题2:D

㈥ 排放污水多少吨构成犯罪

非法排放工业废液,排放总量未超过三吨的不构成犯罪,分多次不同地点排放超过三吨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排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构成犯法,且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诉。
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责任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
3、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㈦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启动,碳排放权是什么如何交易

由政府确定“节能减排总额”,进而确定碳排放量,再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配额。有些企业的碳排放量不够用,有些企业有富余,这时就可以在官方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碳排放量。

具体的交易过程就是有富余的企业将自己的配额拿出来拍卖,需要配额的进行拍卖,价高者得。这能极大的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和更新换代,环让自己的生产过程更加绿色、清洁。大家都不是傻子,从国家这些年的政策走向可以看出绿色生产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方向。既符合国家大势,还能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变现”,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㈧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正式上线,碳交易市场开市有何深远意义

7月16日9:30,全国首个碳交易撮合成功,成交价格为52.78元/吨。共成交碳16万吨,成交金额790万元。据报道,首批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162家,这些企业的碳排放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碳市场。

7月16日,完成交易60余笔,成交25万吨,成交1278万元。未来全国碳市场工作,我们将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严格数据质量管理,确保任务的落实。虽然未来2000多家电力企业的碳排放权将在全国市场交易,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减少排放的动力将会减少,因为“用钱买配额”不是碳市场的方向。事实上,根据节能减排技术的进步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工业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是企业不能乱排放的“约束”;碳价格是迫使企业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的又一法宝。

㈨ 上海市是如何处理污水的,我指的是生活污水。难道直接排到黄浦江

不可能,一般的城市都有至少一个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以后才可以排放,这是有国家标准的,你可以查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

㈩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与污水排放量在上海可以买卖吗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金花媛的电影大全 浏览:542
经典意大利罗莎卡拉乔洛电影 浏览:863
小美和大美丽是哪个韩剧人物 浏览:277
蜜爱100天讲的是什么 浏览:649
国外影视网站 浏览:101
最好看的经典片花与蛇 浏览:912
王宝强演孙悟空的电影叫什么 浏览:271
主角重生在边境倒卖军火 浏览:727
朴银狐全部电影排名 浏览:201
带颜色的小说哪个比较经典 浏览:792
李采潭大全 浏览:202
八零电子书免费全本下载 浏览:676
美国高清影视在线网站 浏览:878
类似孩子们的秘密的电影 浏览:313
90年代尺度电影 浏览:794
有哪些不用付费好看的电影网站 浏览:407
谁有最新能看的网站 浏览:88
法国航空电影原名 浏览:572
红蓝3d出屏电影 浏览:318
被禁播的韩剧电影名字 浏览:217
© Arrange www.bh1978.com 2017-2021
温馨提示:资料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