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管网铺设要求和规范
法律分析: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建设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传统的排水管材由于其本身固有的一些缺点,已经 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近年出现了许多新管材,且管材 呈现价格不一、类型多样的趋势。. 如何正确选择排水管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㈡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1、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3、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5、禁止建设油库;
6、禁止建立墓地。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㈢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实现水洁净,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污水收集相关排水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科学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城乡统筹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工作,应当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率。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污水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河湖长分级分段领导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统筹协调解决污水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乡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污水处理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污水处理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义务,并对危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安全的行为,有权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务等部门进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在城乡规划中,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用地及防护间距应当予以预留和控制。城乡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排
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编制排污口设置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选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禁止将排污口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结合技术进步,合理确定近期规模、预测远期规模,比选确定成熟可靠的工艺。
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应当全覆盖。城镇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站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区域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已建但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并将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镇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㈣ 如何选择城市水源城市给水管网布置的主要原则污水处理厂的选址要求
(1)水源具有充沛的水量,满足城市近,远期发展的需要;
(2)水源具有较好的水质;
(3)坚持开源节流的方针,协调与其他经济部门的关系;
(4)水源选择要密切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和发展布局,从整个给水系统的安全和经济来考虑;
(5)选择水源时还应考虑取水工程本身与其他各种条件;
(6)保证安全供水。
(1)水厂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一般选在地下水位低,承载力较大,湿陷性等级不高,岩石较少的地层,以降低工程造价和便于施工。
(2)水厂应尽可能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的地方,否则应考虑防洪措施。
(3)水厂周围应具有较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条件,并考虑沉淀池,料泥及滤池冲洗水的排出方便。
(4)水厂应尽量设置在交通方便,靠近电源的地方。
(5)水厂选址要考虑近远期发展的需要,为新增附加工艺和未来规模扩大发展留有余地。
(6)当取水地点距离用水区较近时,水厂一般设置在取水设施附近,通常与取水设施在一起。当取水地点距离用水区较远时,厂址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水厂设在取水设施近旁;二是将水厂设在离用水区较近的地方。
排水体制的优缺点
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对水体污染严重,但管渠造价低,又不设污水厂,所以投资省;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比直排式有了较大改进,但在雨天,仍有部分混合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对水体有一定程度的污染。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卫生条件较好,但仍有初期雨水污染问题,其投资较大。工厂的排水系统,一般采用完全分流制,甚至要清浊分流,分质分流,有时需集中系统来分别排除不同种类的工业废水。不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投资省,主要用于有合适的地形,有比较健全的明渠水系的地方,以便顺利排泄雨水。
(1)排水管网布置应尽可能在管线较短和埋深较小的情况下,让雨污水自流排出。
(2)污水主干管的走向与数量取决于污水处理厂和出水口的位置与数量。
(3)管线布置应简洁顺直尽量减少与河道山谷铁路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交叉,并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影响。
(4)管线布置考虑城市的远近期规划及分期建设的安排,与规划年限相一致。
(5)城市排水管网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水系,并注重排水系统的景观和防灾功能,将城市排水与水资源利用,防洪涝灾害,生态与景观建设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统筹协调。
给水管网的布置要求供水安全可靠,投资节约,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平面布置管网,应考虑给水系统分期建设的可能,并需有充分发
展的余地。若近期用水管径远小于规划期末的管径,则具体实现时,可将一条大的给水管道分成两条不同管径的管道,近期现在道路一侧铺一条管道;另一侧的管道留待需要时铺设。
(2)干管布置的主要方向应按供水主要延向流伸,而供水流向取决于最大用户或水塔调
节构筑物的位置,即管网中干管输水到他们的距离要求最近。
(3)管网不知必须保证供水安全可靠,宜布置成环状,即按主要流向布置几条平行干管,
其间用连通管连接。干管位置尽可能布置在两侧用水量较大的道路上,以减少配水管数量。平行的干管间距为500m~800m,连通管间距为800m~1000m。
(4)干管一般按道路规划布置,尽量避免在高级路面或重要道路下敷设。管线在道路下
的平面布置,和高程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设计要求。
(5)管线应遍布在整个给水区内,保证用户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6)力求以最短的距离敷设管线,以降低管网造价和供水能量费用。
(7)干管应尽可能的布置在高地,这样可保证用户附近配水管中有足够的压力和减低于
管内的压力,一增加管道的安全。若城市地形高差较大时,可考虑分压给水或局部加压,不仅能节约能量,还可以避免地形较底处的管网承受较高的压力。
(8)输水管和管网延伸较长时,为保持管网末端所需水压,二级泵房的扬程将很高,使
泵房附近的干管压力过高,既不经济也不安全,可考虑在管网中间增设加压泵房,直接以管网抽水进行中途加压,这样使二级泵房的扬程只需满足加压泵房附近管网的服务水压。当二级泵房附近的管网用水量占很大比例时,所节约的抽水能量极为明显。加压泵房可设一处或多处。
(9)给水管网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计(表4-1),如果昼夜用水量相差较大,高峰用水
时间较短,可考虑在适当的位置设调节水池和泵房,利用夜间用水量减少进行蓄水,日间供水,增加高峰用水时的供水量。从而缩小高峰用水时,水厂供水范围,降低出厂干管的高峰供水量。
(10)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和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和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
供水系统直接接通。
(11)为保证消防栓处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应想消防栓与干管相连接,消防栓的布置,
首先应考虑仓库,学校,公共建筑等集中用水用户。
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是重要环节,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排水系统的走向、布置、处理后污水的出路都密切相关。从管道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单元考虑,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与最优化分析,并通过有关专家的反复论证后再行确定。
遵循原则:
(1) 与工艺相适应;
(2) 少占农田和不占良田;
(3) 厂址必须位于集中给水水源下游,并应设在主风向的下风向;
(4) 靠近处理水的受纳水体;
(5) 考虑防洪。设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
(6) 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高程布置的需要,减少土方工程量。
(7) 应考虑远期发展的可能性,有扩建的余地。
厂址选择原则
恰当地选择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对于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城市环境保护要求、污水污泥的利用和出路、污水管网系统的布局、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和运行管理等都有重要影响。
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同时结合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厂区规划,解决好污水处理与企业建设协调的问题。
②结合污水管道系统布置及出水口位置,污水处理厂的位置选择应与污水管道系统布局统一考虑。从污水自流排放出发,厂址宜选在城市低处,沿途尽量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此外,厂址宜结合出水口位置考虑,污水处理厂设在接纳污水的水体附近,便于处理后的出水就近排入水体,减少排放渠道的长度。
③ 污水处理厂宜设在水体附近以便于排水,但又要考虑到不受洪水的威胁;
④ 必须有满足污水处理工艺所需的土地保证;
⑤ 厂址的选择需考虑交通运输及水电供应等条件;
⑥ 为保证环境卫生的要求,厂址应与规划居住区或公共建筑群等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⑦厂址应该位于整个服务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法律规定依据: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㈤ 乡镇污水处理站算是公共污水收集管网吗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各类工厂投入建设及养殖项目产业化的发展,使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让我国乡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及处理难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恶化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一、乡镇生活污水特点
1.水量、水质特征
工业化水平较低,厨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涤和冲洗厕所排放水,这些水的分散排放及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的污水排放是废水污水的主要组成部分,且乡镇人口居住分散,水量相对较少,相应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也较小。居民生活规律相近,水量不稳定,昼夜变化大,早晚比白天大,夜间排水量小,呈不连续状态。水质具有易生化处理,总水量小,水中基本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特点。
2.污水收集
乡镇居民环保意识薄弱,且受到区域的限制,很多生活污水废水的排放没有任何收集的设施,任由其随地表流入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乡镇污水处理模式
乡镇污水处理模式可分两种:(1)利用土壤过滤、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的原理,又称为生态处理系统,常用有人工湿地处理系统。(2)集中式建设模式,即通过在村内铺设污水管网,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站后集中处理,(3)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是将目前较为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组合在一起并埋在地下以进行污水综合处理的设备,其具有噪音低、投资省、占地面积小等很多的优点,该技术可分为人工快渗系统、A/O法、A2/O法等在乡镇地区的应用前景很好。以下我们可以进行简单的探讨。
1.人工湿地处理系统的优缺点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使污水处理达到工程化、实用化的新技术。主要由铺设于构筑物底部的填料与具有良好污水处理效果、成活率高、生长周期长的水生植物组成,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土壤经常处于饱和状态、生长有芦苇、等沼泽植物的土地上,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实现物理、化学、生物协同作用对污水的净化处理,将污水净化的天然与人工处理相结合。
人工湿地处理系统的净化机理是多方面的,包括:物理过滤、物理吸附与沉积、植物吸附吸收、微生物代谢、有机物的生物降解等,其中填料一般由土壤、细沙、砾石、灰渣等构成,为植物和微生物提供生长介质。人工湿地系统具有基建投资费用低、运行能耗低、出水水质稳定、兼顾环境效应与经济效应。
然而,该工艺也很多不足之处。如人工湿地管理技术不完善,不同环境条件下的人工湿地系统管理方法不尽相同。由于目前我国的人工湿地大都采取托付当地有关部门管理的方式,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因此,不可能有良好的工程管理。同时,人工湿地的建设存在需要土地面积大,开挖量大,易产生淤积、卫生问题,建设时随意性较大,对恶劣气候条件抵御能力弱,净化效果受作物生长情况影响大等不足之处。
2.集中式建设模式的优缺点
集中式污水处理方式有很多优点,它的占地面积极小、运行既安全又可靠、出水的水质稳定、抗冲击能力强。适用于村庄布局相对密集、地势平缓、规模大、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处理。能对水厂或污水处理厂进行可靠且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既有利于用户,也有利于环境保护。
但它也有很多不足,需要较大的工程费用来建立复杂的排水收集管网,同时集中式建设通常需要长远规划,设计的处理水量通常为远期规划水量,近期内的污水排放量可能大大低于设计水量,从而形成“大牛拉小车”的状况,造成资源浪费。
3.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的优缺点
3.1人工快渗系统
人工快渗系统有很多优点:一是该系统操作简单,建设投资成本和运行费用低,易于管理和维护;二是不产生活性污泥,节约处置费用,不会引起二次污染;三是CRI系统停止运行较长时间后,经3~5天的翻晒保养即可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四是出水效果优于传统活性污泥法,一般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一级A或B标。
同时人工快渗系统也存在一些缺点:在实际运行时因考虑基建成本,往往在设计时大多偏向使用手动阀门控制污水进入快渗池,由于该系统需要干湿交替地运行,造成手动阀门频繁使用,不仅加大了工作量,也减少阀门寿命以及后续的维修费用。其次微生物在填料中的生长情况,无法定性衡量。再者快渗池长草迅速,需频繁翻晒,会加大劳动力的投入。
3.2A/O工艺
现场人员曝气操控不好,会造成填料损失,活性污泥流失,若无污泥回流系统,曝气池中污泥减少,会导致生化系统出现异常。由于无法达到同时脱氮除磷,可能导致出水不能满足新排放标准。
3.3A2/O工艺
A2/O工艺的主要特点有:(1)在同时脱氧除磷、去除有机物的工艺中,该工艺流程最为简单,水力停留时间也少于同类其他工艺。(2)在厌氧—缺氧—好氧交替运行下,丝状菌不会大量繁殖,不会发生污泥膨胀。污泥中磷含量高,一般在2.5%以上。
但不足的是,A2/O反应池容积比A/O脱氮工艺还要大;污泥内回流量大,能耗较高;用于小型污水处理厂费用偏高;沼气回收利用经济效益差;污泥渗出液需要化学除磷。脱氮效果受混合液回流比例影响,脱氮除磷效率不会很高。(3)污染物去除效率高,运行稳定,有较好的耐冲击负荷的能力,污泥沉降性能好。(4)厌氧、缺氧、好氧三种不同的环境条件和不同种类微生物菌群的有机配合,能同时具有去除有机物、脱氮除磷的功能。
㈥ 农村生活污水调研报告
农村生活污水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生活污水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地埋式无动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是一项以农村能源技术为主的生态环境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要求,以“生态家园富民计划”为抓手,以保护自然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等目标,结合“百千”工程,通过对农居、乡镇企业等所排生活污水的集中治理,使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经济、能源、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从而达到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通过新农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既是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难题,也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一个重点。本文分析了xxx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提出xxx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策。
一、xxx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xxx市通过生态市建设,工农业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正逐步开展治理。2005年~2007年,全市在39个村或集镇进行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推广无动力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1430立方米,年污水处理能力到达139万吨,为全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启了个好头。然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落后于生态市建设的要求,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仍未被纳入村庄整体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1、污水设施改造标准过低,明污转为暗污。
虽然在新农村建设中,新建了漂亮的公厕,部分农户家中也有了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但由于目前全市农村及集镇大部分没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建后的设施真正达到无害化标准者甚少。所谓的“三格式”,实际为直排式。生活污水绝大部分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了河道或排出室外空地后任意渗入地下,少部分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任意渗入地下,严重污染河水和井水,从明污转为暗污,致使一些河道和水塘成了天然的集污池。
2、少数铺设污水管道的集镇和农村。
一般采用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污水由明渠或明沟形式任意排放,而且沟渠的排水断面普遍偏小,常被垃圾堵塞,街巷污水漫流,严重影响周围环境。随着xxx市农村居住人口不断增加,生活污水产生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这已给xxx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带来严重的危害。“70年代淘米洗菜,80年代洗衣灌溉,90年代发黑致癌,新千年代熏臭无奈!”这是老百姓对河道水塘水质变化的感官评价,也是河道水塘水质逐年恶化的见证。水体的污染,使富春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雪上加霜,并直接或间接地严重威胁着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与健康。
3、布局不够合理,水资源浪费严重。
目前,在农村由于水资源相对丰富,节约用水的意识相对不强。而且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注重形式、应付检查者居多,治标不治本。各集镇行政村缺乏系统整体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设施不到位、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冲洗厕所座便器的水都是自来水,然排出去的水却是污水。特别在一些地区,由于属于砂石土壤,极易污染地下水或下游的河道水。“世界上没有垃圾,它是放错地方的资源;世界上也没有污水,它是排错方向的财富”。生活污水原本就是最稳定的水资源和的有机肥源,当用水和需水量增加时,污水的产生量和可再利用量的潜力也更大。中国有句俗语“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今,却把这些供应最稳定的宝贵的“肥水”当作“废水”排向了河海,成了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二、xxx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对农村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抓住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应用环保节能技术,农村生活污水不仅要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更要资源化利用;不仅要节约处理成本,更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为此对新时期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针对xxx市地形多样,村庄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经济状况各异等特点,xxx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案的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既要结合各农村特点,兼顾农村之间较大的差异性,又要考虑到城市与乡村发展的非均衡性与高度关联性,强调城乡发展的整体性、互补性和协同性,合理建设镇村污水处理设施。
首先应当确定其生活污水的处置方式采用分散型、集中型或是分散型与集中型的有机结合。若为集中型处理,则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道收集系统。对于少数城中村及城区周边镇村,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的,即可纳入城市排水体系统一处理。即村庄内所有农户污水经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后,统一接入邻近市政污水管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村庄污水,达到投资省、施工周期短、见效快、统一管理方便等效果。对于其他大多数中心镇和行政村,应从资源化利用角度出发,采用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合理的处理方法,尽量减少基础投入和处理成本,有效提高污水资源利用率。
如对布局分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采取分散处理模式,即将农户污水按照分区进行收集,以稍大的村庄或邻近村庄的联合为宜,每个区域污水单独处理,采用中小型污水处理设备或自然处理等形式处理村庄污水,以达到布局灵活、施工简单、管理方便、出水水质有保障等效果。而对村庄布局相对密集、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镇村企业或旅游业发达、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单村或联村可采取集中处理模式,即对所有农户产生的污水进行集中收集,统一建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村庄全部污水。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把村容整洁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标准,这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是农村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开展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应该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则是环境污染整治的重要内容。
一、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
根据对全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情况的调查,每年全市人粪尿产生总量约180万吨,人粪尿使用总量约132万吨,使用率约为73.7%,其中还田总量约121万吨,还田率约为67.8%。人粪尿经化粪池处理量约为23.03万吨,处理率仅为12.9%。目前,全市农村及集镇基本没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许多粪便不经处理便直接排入江河,严重污染了水源和环境,这也是导致农村疫病流行的重要因素。
厨房产生的生活污水基本上不作处理,处理率为零。据调查,我市农村的重要湿地系统--池塘的水质已很少有3类水以上水质,一些养殖业发展比较多的村甚至是劣5类,农村湿地生态系统已遭受严重破坏,丧失了原有水体自净的功能。特别是莲都的碧湖平原、松阳的松古平原及我市其它小平原地区,农民饮用水的主要水源浅表层地下水已不同程度的受污染。据2003年10月市水利等部门对9县(市、区)乡镇水厂、村水厂(供水站)和未通自来水的农民家庭现状用水水质情况进行抽样检测,63个水样结果中大肠杆菌、浑浊度等四项主要指标超标的占72%。据分析,这与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2005年开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污水处理工作,将其列入生态省建设考核任务中,并作为省级生态乡镇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核查的基本条件。市环保局于去年3月份在松阳召开了农村环境污染整治技术培训会,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问题,专门邀请了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博士生导师罗安程教授进行技术讲座。之后,市生态办及部分县(市、区)生态办又组织有关人员,到温州、瑞安、安吉、建德等地参观学习。结合丽水实际,市生态办提出了2005年各县(市、区)开展一个村以上污水处理试点的要求,并将其列入生态市建设任务书中。
从实施情况看,2005年全市共投入500余万元在10余个村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主要采取集中、联户或分户形式,结合氧化塘、人工湿地、生化处理等技术措施,因地制宜净化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探索出一些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模式。如景宁县结合当地农村的地理位置,采用改造现有的排水沟,将生活污水与畜禽污水接入农户的化粪池,再用素砼管道,直接汇集污水进收集池,通过好氧池、兼性池、厌氧池、过滤池来集中处理全村污水;龙泉市、云和县采用管网统一收集,并以厌氧加湿地的方法进行处理;遂昌县和浙江林学院共同研究开发,采取生物改性竹炭吸附和微生物净化能力相结合的生产工艺进行处理;莲都区在小安村、老竹村铺设污水管网,采用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进行集中处理;松阳县在大东坝以沼气为依托,结合改厕、改厨、改栏,进行污水处理,覆盖率达到6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地域面积广,农村人口居住分散,规划滞后,农村污水处理工作难度特别大,目前工作尚属起步阶段,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建设资金严重缺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属于公益性项目,需要大量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由于各地财政比较困难,加上大部分村集体经济薄弱,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治污项目很难开展。
二是认识不到位,农村污水治理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三是总体上还缺乏适合我市实际的处理技术。就我市而言,特别需要研究开发建设成本低、处理效果好、运行无费用或低费用、适合分散型处置的处理技术,目前,这方面成熟技术不多。
三、对策措施
我市绝大部分农村在山区,村庄主要以群落式分布,临水而居、依山而建,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分散。村内也是地势高低不平。这些特点给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带来极大的困难,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本大幅度提高,设施共享率却很低。此外,我市农村的环境基础设施原本几乎是个空白,再加上山区农村经济落后,居民收入低,这就决定了不能走发达地区农村污水处理的路子,而要从实际出发,探索适合丽水特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新路子。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
水环境是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灵魂",也是生态系统的基础。目前,我市农村水环境质量普遍很差,已严重影响到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甚至造成了地下水污染,继而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次,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已占到全市水污染负荷的一半左右,加强农村污水治理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关系到为我市发展工业腾出环境容量,为加快我市发展奠定良好环境基础,意义重大而深远。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资源、环境和生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制订和完善各项责任制,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发挥政府统一协调和政策导向作用,建立起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机制。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建立专项资金,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借鉴本省兄弟市县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如温州瑞安市每年安排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每个开展污水治理的村,85%的费用从生态市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安吉县每年用于农村污水治理的经费不少于1000万。地级市除衢州等个别地方外,每年的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都超过1000万,其中杭州市达9000万,各地都在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经费。而我市虽然也建立了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但资金量小,主要用于监测监控设施建设,难以安排用于农村污染治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市"十一五规划"对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各级财政能够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开展。
3、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
要按照生态市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生态乡(镇)、村建设。2006年要全面完成全市20个乡镇、25个村的生态乡镇、村建设任务,以生态乡镇、村建设来推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是深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今年我市安排10个村,今后要坚持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办法,每年选择一批地处环境敏感区、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乡镇所在地或中心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三是以"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为契机,加快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村建设,争取每年建成几个。
四是充分利用国债项目,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结合"一池三改"方案,推进农村污水治理。今年各县(市、区)至少要新增一个村全面开展沼气建设,其中龙泉、遂昌、庆元、松阳等有条件的地方应多增加3—4个村的沼气建设,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4、借鉴外地经验,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我省各地都有一些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验和办法,如《浙江日报》曾报道用美人蕉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技术,刘希平市长为此专门作过批示。该项技术为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博士生导师罗安程教授所设计,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流程简单,采用生活污水→化粪池→厌氧池→人工湿地(种植根系发达、喜湿、吸收能力强的美人蕉、水葱、菖蒲等植物)经"过滤"后排放的方法进行处理。建设成本的情况是,建设费用一般在800元/m3*d,如果土地、工程开挖等由村民自行处理和投工投劳,一户大约所需费用在1000元左右,费用相对较高,但处理效果较好,建成后运行费用基本为零,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上,主要适用于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可以单户处理或多户集中处理)。目前,我市松阳县樟溪乡、缙云县的新川乡正在按此项技术开展试点,已建成的龙泉市的宏阳村、云和县的雾溪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原理与此基本一致。
5、着眼长远,合理规划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具有非均衡性与高度关联性,城乡一体化发展通常并不排除差异性,但更多的是强调城乡发展的整体性、互补性和协同性。
首先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统筹考虑农村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纳入城镇体系的尽量纳入。
二要做好村镇建设的规划,目前我市农村普遍存在规划滞后,或规划不科学,杂乱无章等问题。要加强村镇规划工作,将污水垃圾处理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留有建设余地。
三是要结合丽水山区的特点,因地制宜,采用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畜牧业较发达的农村,采用沼气处理技术,结合改厕、改厨、改栏,综合处理畜禽粪尿和生活污水。积极推广生活污水湿地处理模式,充分利用农村池塘、水田的自净能力,结合农村景观建设,开展清淤清洁、养鱼养萍行动,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对农村新区和化粪池建设比较完善的村,可以增添污水净化设施,予以集中或分散处理。
;㈦ 在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是否可以投置排污口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市区应该在哪建立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
你好,自来水厂和污水厂的选址要尽可能的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选址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版用规划、环境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还要尽可能与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要根据区域供水人口数量、企事业单位需水量,合理确定自来水厂规模,管网铺设等。
自来水厂要选在水源地附近,减少管网铺设距离,一般位于市区河流上游来水方向。
污水厂要根据收纳污水的数量、种类确定合适的处理工艺、建厂规模,确保足够的处理和收水能力。
污水厂的选址要尽可能的位于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得位于上风向。要与附近居民区
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厂位置尽可能位于产生污水排放量较多、企事业单位较集中的区域,尽可能减少污水管网
铺设长度,更有利于对区域污水的纳管。
污水厂应选址在所在市区段河流下游,防止和降低因污水厂尾水排放对河流(市区段、水源地)的污染。
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水质可以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吗
污水排放指标是跟具体的水域类别相关的。不是说污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就回可以任意排放,因为排放标答准不是一个,而是根据一类、二类、三类水域或者引用水源保护区等等分别有不同的指标的。
你只要是能够达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放标准,当然可以排放!但是我告诉你,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什么污水处理技术能够达到直接排入饮用水源的级别的——如果真是那样,你还有必要排放吗??直接拿来用不就行了?
㈩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规划、水利、市政管理、国土房管、卫生、农业、公安、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特点,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八条本市是国务院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市水环境状况,确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水体的合理流量、合理水位和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本市对工业和农业生产、生活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水污染实行全面防治。
在水环境质量达标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第十二条本市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确定总量控制区域、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实施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水污染物削减任务。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本市严格控制新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等项目;禁止新建制革、炼焦、化肥、农药、染料、造纸制浆等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
第十五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前15日内,向原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设施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防止水污染物的非正常排放。
重点污染源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含有重金属、病原体和难以实现生物降解的废水,不得稀释排放,必须按照规定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条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制发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并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因事故、汛期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人员通报,并及时向环境保护、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协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妥善处理。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市政管理、卫生、国土房管、供水等部门进行监测,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污水排除与处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规定时限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
小城镇建设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
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污水管线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已投入使用的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水管线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补建。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区、畜禽养殖小区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居住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区、畜禽养殖小区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出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受纳水体功能的要求,逐步在污水处理中增加有效的除磷、脱氮工艺。
第二十七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应当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保证排放的污水不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所排放的污水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的,该单位应当及时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告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第二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本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一保护区应当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改变原有建筑物的用途。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畜禽养殖场;
(三)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
第三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实行以下控制措施:
(一)严格控制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二)限制和逐步取消网箱、围网养鱼;
(三)减少农药和化肥的用量,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的治理;
(四)严格控制装载油类、粪便、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车辆驶入。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包括核心区、防护区和其他等级的保护区。核心区应当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五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核心区内,禁止建设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加油站等贮存液体化工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
(二)新建渗坑、渗井、污水渠道、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
(三)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以及畜禽养殖场等排放污水的项目;
(四)新建高尔夫球场等场所。
第三十六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危害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内,现有的污染水源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单位,应当搬迁或者限期治理。
现有的油库、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废物源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应急事故处理方案,配套建设观测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禁止向雨水管线或者已经建成污水截流管网的河段、湖泊直接排放污水。
第四十一条在二、三类功能水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使用油类或者其他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能源,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热废水污染水环境。
第四十三条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养殖规模。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远离水源保护区和城镇居民区。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养殖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涵养水源。
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当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的循环。
第四十五条对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第四十六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地下。
第四十八条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污染地下水源。
第四十九条禁止一切单位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
第五十条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和输送、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污染源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排污口,未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水质水量的设备,未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和输送、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未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P>(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正常使用生产、经营设施,导致污染物非正常排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导致出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含有重金属、病原体和难以实现生物降解的废水稀释排放,或者未按照规定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雨水管线或者已建成污水截流管网的河段、湖泊直接排放污水,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二、三类功能水体内航行的船舶使用油类或者其他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能源的,以及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新建畜禽养殖场、改变原有建筑物用途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水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水上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相关设施。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擅自从事项目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严重危害地下水源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损害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处以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物直接埋入地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直接损失2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六十五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负责保护、监督水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