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甘肃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甘肃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省、地(市、州)两级。分别由省、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可以调剂使用。第三条基金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按30%的比例提取,由财政部门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实行有偿使用,委托工商银行或经批准的信托投资机构承担贷款。
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应当由环保部门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全部纳入基金。
其它环保专项资金,也可纳入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第四条除《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优先贷款外,投资省、见效快,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亦可优先贷款。第五条申请使用贷款的单位,必须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并附经过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代管)部门预审、汇总,并由贷款银行核实偿还能力后,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与贷款单位签定治理项目合同(包括完成期限、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后,由工商银行、环保部门与贷款单位签定协议,银行根据协议按期发放贷款。
在省内没有主管(代管)部门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环保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申请。第六条贷款金额一般一次不得超过贷款单位年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一倍。第七条贷款项目完成后,贷款单位的主管(代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环保部门进行预验收,并向审批贷款的环保部门提出“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经验收合格的,可豁免不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后的余额;验收不合格的,不豁免;验收基本合格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豁免额度。
验收合格的标准是:按期完成;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经当地环保监测部门认可,效果达到原定标准;有完善的规章制度,能是坚持正常使用。第八条超标排污费纳入基金以外的部分,仍按过去的规定和使用范围办理。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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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环保补贴政策
主要的政策性补贴有:
1、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节能专项资金中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行业龙头与优势企业。
3、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4、垃圾发电、污泥处理的政府补贴。
5、集中专项治理资金。例如最近的京津冀大气联动治理资金。
一、2022国家补贴环保项目:
1.优惠政策:涉农企业或者合作社可以享有的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其他的优惠政策类。
2.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
3.专项扶持: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
二、怎样申请环保补贴:
1.优惠政策类,是合作社普遍可以享受的,在工商局注册后,合作社对自己项目建设完成,可以找相关的政策发布部门申请。
2.补贴类,基本都是先建后补类,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得到当地的政府支持,做好项目报备,然后再申请补贴,等项目验收通过,才能拿到补贴。
3.专项扶持类,是国家对某些农业项目或者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资金额度较大,多要求带动性强、可行性好,社会效益好,能引导当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及生态环境无害,获取此类项目申报材料是重点。
三、主要的政策性环保补贴有:
1、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节能专项资金中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行业龙头与优势企业。
3、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4、垃圾发电、污泥处理的政府补贴。
5、集中专项治理资金。例如最近的京津冀大气联动治理资金。
6、作为企业就能申请的政策性资金。不局限在环保产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叁』 县环保局在服务企业上应做哪些工作
一、提效能,优化高效环保审批服务。
县环保局开辟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创新推出了环评审批下沉方式,实施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制度、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落地生根。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减少环评文件审批环节明确环保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环字〔2012〕41号),制定并完善了《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新昌县工业企业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案》,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办理时间均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要求,分别由原来法律规定的15日、30日、60日缩短至现在的5日、10日、1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时间由规定的5个工作日再次压缩到3个工作日,有效提升了环评效率。今年以来共审批项目环评文件285项,共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172项。
二、强素质,提升环境监测服务能力。
今年以来,县环保局以提高素质为抓手,强化环境监测优质服务,着力为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服务。修订完善了《环境监测质量手册》和《环境监测程序文件》,积极开展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并积极参加各类环境监测技术、管理方面的培训,逐步提高监测能力水平。在服务企业方面,及时为企业提供监测服务,积极拓展监测项目,尽量满足企业多层次的需求。今年以来,县环保局先后为企业开展130多个建设项目环评监测,40多个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60多家企业委托监测,累计提供监测数据17000余个,出具监测报告181份。
三、严整治,逐步引导企业走向规范化。
县环保局本着“以整治促规范”的理念,今年重点开展了电镀行业和印染行业的规范化整治。年初,县环保局报请县政府出台了《新昌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重点帮扶我县4家电镀企业及配套电镀车间开展规范化整治,督促并引导电镀企业全面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对现场环境、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整治,规范完善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应急设施等工作。同时,县环保局还开展了对全县16家印染企业的污染整治,调查了企业的产值产量、地理分布、环保审批手续规范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照《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提出整改建议,以进行全面的规范整治。
四、促发展,积极为企业争取环保专项资金。
切实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做好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同时,腾出更多环境容量,大力扶持国家政策支持、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建设,促进全县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今年,该局对照要求,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了《关于申报2012年省厅环境保护、“811”生态文明推进行动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请示》,积极帮助镇乡、村、企业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其中帮助相关企业争取环保专项资金100余万元,为基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资金70万元。
五、抓管理,不断强化企业环保培训和应急演练。
积极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我县已有14家企业建立了环境监督员制度,今年该局组织了这14家企业的环境总监、环境监督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强化企业环保意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在环境应急方面,出台了《新昌县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对发现的一般环境风险隐患迅速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县环保局备案,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情况,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整改生产环节的环境风险,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六、建和谐,切实解决群众信访重点难点焦点问题。
保持12369环保热线、环保投诉电话畅通服务,及时调处环保信访案件,省厅信访件30天内办理完毕,市长公开电话7天内办理完毕,其他信访件15天内办理完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保重点、难点、焦点问题。今年共受理调处各类环保信访案件227件,其中处理110报案18件,处理市长公开电话、省市环保、信访部门和门户网站县长信箱等交办信访件104件,其它23件。信访处理率和110案件报结率100%,信访报结率达100%。
七、优创建,深入开展基层绿色系列创建活动。
积极指导镇乡、街道、社区、村、学校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我县儒岙镇、镜岭镇、大市聚镇已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镇,今年该局积极走访、指导、帮助梅渚、南明、七星等3个镇乡(街道)积极争创国家级生态镇(街道),申报资料已上报国家环保部待命名,羽林街道创建省级生态街道资料已上报省环保厅。另外,七星中学、镜岭中学成功创建省级绿色学校,临江社区、钟楼社区成功创建市级绿色社区,成功创建市级生态村20个。
八、夯基础,全面铺开镇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为深入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工作,加快集镇环境污染治理,该局报请县政府出台了《新昌县关于加快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开展对9个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梅渚镇、澄潭镇正在铺设污水管网,小将镇、沙溪镇、澄潭镇、回山镇、巧英乡、双彩乡、东茗乡、城南乡等8个镇乡采用中科院广东地化研究所开发的“高负荷地下渗滤污水处理复合技术”,目前正在进行提升改造工作。同时,积极为镇乡争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明确建设资金的70%由县财政实行补助。
九、重帮扶,切实为农村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难问题。
近两年来,我县以中心镇、中心村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进一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2011年,我县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新昌实际,启动了回山镇植林村、巧英乡大雷村、小将镇平山村、镜岭镇外婆坑村等8个村生活垃圾太阳能生态处理工程建设,为有效解决偏远乡村垃圾集中收取、终端处理等问题提供了新途径。今年,该局进一步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太阳能减量化处理站建设,沙溪、小将、巧英、城南、澄潭等镇乡的7个村建设资金总投入50万元,已经全部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
十、保民生,切实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今年,该局加大了对城东区块的环境污染整治力度。为有效帮助企业做好污染治理工作,县环保局服务进企业,进行蹲点服务,帮助企业寻找科学、实用、有效的治理技术,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力渊公司铸造生产线搬迁项目新厂址100亩土地在平整之中,新厂区即可投入建设。通用公司在省环保厅领导专门下访后,明确了在2013年6月30日前停止铸造生产,并在过渡期间做好污染治理工作,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另外,新昌江、澄潭江、黄泽江“三江”交接断面水质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获省政府考核优秀,今年水质比往年有所提升;局部阵发性废气污染范围大幅度减少;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
『肆』 排污费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
2003年1月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伍』 如何申请国家及省级专项环保资金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通常由市一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可与其联系,并索取相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环保专项资金往往不用于支持属于环保“三同时”的项目。
此外,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每年有调整,可进一步了解是否符合支持条件。
『陆』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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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尊敬的xxx:
一、前言
为加快国家能源化工基地建设,20xx年陕西省政府批准建立榆神工业园区,该园区是陕西省目前规划面积最大、投资最为活跃、能源产业特色明显的开发新区,属榆林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载体。“十二”五期间,将重点规划建设锦界煤电、化工及载能产业园、清水煤化学工业园、大保当现代物流园、榆树湾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和榆神文化产业园等五大产业园区,大力发展煤电、煤化工、盐化工、建材、现代服务业、新材料(新能源)六大产业,而随之产生的工业危废物品将不断增加。
鉴于神木锦界工业园区已经建立并且规模不断成型,各厂由于生产而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集中处理,只能自行处置,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给当地的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此外,随着神木清水工业园区的建立,由生产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将不断增加,最重要的是这两个工业区相距只有6公里,所以有必要在这两个工业区内建立一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来集中处理,这样做既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又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符合国家倡导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战略目标。我公司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要设立这个项目的。
二、处置现状和存在问题
危险废物分47大类共600多种,种类多、成分复杂,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其污染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从20xx-20xx年,光锦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产生量就达3.1万吨,其中,按种类分,碱溶液和固态碱、无机氟化物、含铜废物、废酸或固态酸、无机氰化物、含砷废物、含锌废物、含铬废物等产生量较大。
其中存在五个问题,一是处置设施建设滞后,集中处置率低;二是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三是混入生活垃圾、流入社会,危害严重;四是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不健全;五是装备制造水平低,技术不过关,规模小。
三、公司简介
榆林市德隆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危废物品的处置与再利用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500万,流动资金300万。公司在职员工69名,其中管理人员9名,高级工程师20名,厂内工人40名。我公司现有片碱厂、硫酸厂、焚烧厂和填埋厂,主要从事硫酸、液碱的生产;废硫酸、废碱的回收与再利用;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焚烧与填埋。
四、公司财务状况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此项目主要建设的处理处置的单元包括:焚烧车间、物化处理车间、废硫酸资源化回收、稳定化∕固化车间、污水处理车间、安全填埋场、分析检验中心、公辅工程(道路、水处理设施、综合办公楼、车库、配电间、化验室、消防等)。此项目占地400亩,前期工程占地200亩,预计年危险废物处理量达29563吨。
六、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筹措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22997万元,资金筹措拟自筹40%,其余拟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或相关专项资金解决。
七、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该项目一旦实施,预计年处置危废物品19900吨,其中废物再利用达12000吨,包括废碱、废盐酸、废硫酸和各种重金属元素的再回收利用,预计头一年可获利40%左右。这个项目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问题,而且能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有效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同时做好了防止河流污染、土地酸碱化的工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八、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目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由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并且榆林市发改委已经审批了该项目的前期工作。
九、申请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数额和方式
由于该项目总投资巨大,发展前景好,具有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故我公司希望获得500万的资金贷款。
特此报告
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延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金马工业园区建设步伐,提升县域工业承载力,推进工业化进程。我县金马工业园区现已具备审查认定文件条件,被列入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园区,符合县域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现园区筹建标准化厂房2000平方米,总投资2100万元,特呈请贵局给予金马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
专此报告,请批复。
xxx
20xx年xx月xx日
省文政办:
一、公司基本情况
X县X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2月,以“务实、创新、诚信”为经营理念,以弘扬民族文化,把美和爱撒向人间为己任。公司位于X县X镇东X村,注册资金50万元,现有职工100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公司是集设计、生产、贸易于一体的现代制X企业,不仅拥有一批技术精湛的工美设计大师,同时还拥有百余名专业技术骨干,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二、项目内容
X县X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X艺生产线项目,拟征地30亩,建设X坊展厅600平米、办公楼1000平米、厂房3000平米、烘干室2个共1200平米、气化窑10个、传统窑4个600立方、仓库2000平米。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企业为小规模经营,其创作过程全部为手工制作,场地又狭小,注浆、翻模、烘干、抛光,无场地,形不成大的规模产量;设各陈旧落后,部分设备简陋原始,按日前设备生产能力年产量仅一万余件,且成品率低,生产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形不成批量,遏制了经济效益增长;综合生产能力不够,根据目前企业状况,其人力、机械、场地、仓储、运输等方面显然不足,为此,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急需扩大生产规模,来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文化旅游事业的逐步发展壮大,人们对文化艺术的观赏、收藏越来越感兴趣。逐渐由温饱型生活转向了开始追求时尚休闲的生活方式。来X县旅游观光的人士逐年攀多,但X县不能为广大的旅客提供一家正规的专业文化艺术品市场,让顾客来休闲购物收藏自己喜爱的文化艺术品。旅客们只好在小商小贩或远奔乡村手工作坊中购买一些不上档次的“小礼品”,不利于树立X县的文化旅游形象。为更进一步发展X县的文化旅游业,同时也为广大旅客提供一个集休闲、观赏、收藏于一体的高品位专业文化艺术品,古X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提出恰逢其时。该项日规划合理,特别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公司已征地30亩,各项手续己办结,工程项目正在紧张有序实施中。
四、产业优势
X县X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有X艺、挂件、摆件瓶等。产品选用特殊黄河澄泥为原料,整个生产过程全部为手工工艺,通过选料、淋泥、拉型、绘画、雕刻、磨光、凉干、烘干、焙烧等一系列工序制作而成。其造型美观,质地细腻,纹理清晰,线条流畅,是集雕刻、绘画为一体的收藏、馈赠佳品。
X艺是一门古老而又现代兼超前意识的综合艺术,它风格多样,内容和形式也各有不同。它具有实用性、精神性和生活属性。随着现代艺术的不断发展和X艺热的兴起,人们的审美意识也越来越强,不仅衣食住行各领域渗透着现代设计思想,挂件装饰业的兴起发展也不例外。一种新的艺术形式——X瓷挂件产生了,并且在市场上已崭露头角,其色彩形式多种多样,千变万化,赢得了消费者的关注与青睐。
目前X艺与国际领域正呈现出一派活跃而繁荣的景象。X艺挂件发展到今天不仅是一种纯粹的艺术形式,更成为一种艺术欣赏。随着人类生活的改善,以及宗教、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在X艺挂件的造型与表面的修饰上,增加了许多使用功能以外的装饰处理,于是X艺挂件除了实用的功能外,更表现出美观与抚慰精神的装饰作用,X艺挂件工艺也就在这人类的生活与精神需求中丰富起来。新一代的X艺家思路敏捷,表现手法奇妙多样,视野开阔。X艺家的精神与文化内涵对X瓷挂件艺术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新的文化融入新的追求,每一件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作品,必定具备其丰富的文化底蕴。X发展前景好,员工队伍年轻,生产无污染,无噪音,产品附加值高,是家庭装饰装修的精品之一。X融造型、雕刻、绘画、书法四门艺术于一体,既有新奇别致的优美造型,又有阴阳交错变化万千的神奇雕工;既传承古X纯朴自然之美,又开创现代X艺浪漫新潮之风。不仅为装点家居增添光彩,更是生活格调、身份地位的象征。欣赏X,就是欣赏自然,欣赏生活,欣赏历史,欣赏文化。她们给客户带来的不仅仅是享受和愉悦,还有深深的感悟和思考。
项目建成后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X艺文化的传播,做大做强X县文化产业,拉动X县文化产业增长点,都将起着重要的贡献,并可安排下岗职工,社会青年在就业,为社会稳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X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起着促进作用。
五、项目实施计划
X县X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X艺生产线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期为1年,第1个月,编制及上报可研、可研报告批复阶段;第2个月,初步设计及审批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第3个月,建设招标阶段;第4-12个月,土建施工、竣工验收阶段。
六、资金来源
X县X有限公司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X艺生产线项目预计总投资1270万元,占地30亩,企业自筹1170万元,申请专项资金100万元。
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该项日投入运营后,年销售收入1920万元,生产期内平均息税前利润总额587.82万元,所得税平均每年158.83万元,年平均净利润434.26万元。并可增加学生、社会青年、下岗职工100个就业职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确保企业健康、稳定、迅速发展。同时,对做大做强我市文化产业,拉动我市文化产业经济增长点,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
为此,特向省文政办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我公司建设年产12万件形态各异X艺生产线项目给予扶持。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县人民政府: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
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布署,为了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算帐。
xxx
20xx年x月x日
xxx县商务局、财政局:
歙县栽桑养蚕历史悠久,地理、气候宜桑宜蚕,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也十分适合大力发展茧丝绸产业。茧丝绸是歙县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之一,目前已初步构成制种、栽桑养蚕、蚕茧收烘、缫丝、织绸、真丝针织面料和制绢等茧丝绸产业化格局。全县28个乡镇、2。3万农户养蚕,蚕种饲养量近8万张,生产鲜茧超过3300吨;有6个缫丝企业,职工总数超过1000人,缫丝本事年产白产丝500吨;有制绸企业5户,职工人数近600人,坯绸年生产本事达350万米。“十一五”以来,歙县坚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进程、支持新老丝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茧丝绸结构良性调整,全县茧丝绸产业持续发展,取得了产茧量位居全省第一、缫丝本事位居全省第二、织造本事位居全省第一的佳绩。
为顺应全县茧丝绸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黄山蓝天方园实业有限公司决定对公司现有K274织机进行全面电控技改,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整体竞争本事。
一、项目承办单位的基本情景
黄山蓝天方园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黄山歙县深渡镇、注册资金208万元。公司前身为新安绸厂,始于1988年华东水电局及歙县移委投资一千多万建立的黄山市最大的丝绸企业。 2001 年12月,国有资产重组改制,新安绸厂经拍卖改制成为此刻的民营企业。公司占地面积20余亩,厂房面积9000平方米,绿化面积4000平方米,拥有职工100余名,纺织机80余台,年丝绸面料生产本事100余万米、蚕丝被生产本事几万条,总产值达 2000 余万元,是黄山市丝绸行业的龙头企业。
公司始终坚持以发展地方桑蚕、丝绸产业为主导,探索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偿试产学研产品开发模式,不遗余力地实施“十万人家益旺福”计划,注册了“十万人家”、“益旺”、“赛金丝”等商标字号,依托新安江山水画廊景区的强劲旅游效应,做响“十万人家”“益旺”百姓品牌文章,推动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目前,企业已基本构成栽桑养蚕合作社、蚕茧收烘、丝棉加工蚕丝、织绸、服装、床上用品等一条龙生产经营体系,企业 2010 年销售额近 2000 万元,为蚕区农民年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资料
公司目前的主要当家设备为K274丝织机,K274丝织机是上世纪90年代有梭操作的传统织机,虽然织绸品质认可,但操作比剑杆机难度大。为保证品质,提高效率,节俭成本,公司与浙江杭州某公司合作开发K274丝织机的电控技术。该技术现已成熟,现对公司的力织车间现有80台并外购新增20台K274丝织机进行电控技改,确保成功生产丝绵反绉面料,把奢侈的`品质做成亲民的价格,切实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社会效益。
K274丝织机电控技改项目不改变K274丝织机的原有生产工艺和流程,在原有设备上增加了电控设施,提高了生产性能和控制水平。
三、项目建设投资预算
项目总投资预算为950万元,主要项目如下:
1、新购K274丝织机20台,每台6。0万元,计120万元。
2、100台(现有织机80台加新购20台)织机的电控设备改造,每台4。2万元,投入技改资金420万元。
3、现有6000平方米老厂房进行保湿恒温改造,需要资金350万元。
4、其他费用60万元。
四、申请资金补助金额
本技改项目能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升级,贴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承担单位能进取履行社会职责,努力培育当地蚕桑基地,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广先进的栽桑养蚕技术,建立良好的产业发展机制。
现特申请技改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
黄山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日
长沙市推进 创业 富民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
根据长沙市推进 创业 富民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 2013 年度第二批长沙市 创业 富民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长创办通 【2013】 15号文件要求,我公司属于服务类行业,符合长沙市 创业 富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对象的要求。
长沙标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 年4月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是一家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从事工程的招标代理等业务。公司办公条件优越,办公地点位于交通便利的长沙县星沙街道开源社区湘商世纪鑫城19楼C座1903室,拥有现代化的办公场所及设施。
现公司已经投入资金80余万元,已完成工商注册。现正在进行资质申报,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今年底完成招标代理注册后公司可进行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现公司人员正在进行招标代理相关的前期工作,公司暂未正式开展业务,明年初正式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后,将 提供更多 大学生就业岗位,解决更多大学生就业问题。
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完善的管理体系,下设政府招标部、采购业务部、财务部、办公室、合约部、信息部等部室,拥有全国注册造价师2人、二级建造师3人,对外协调2人,造价员5人,会计2 人行政人员1人等相关技术人员。公司拥有一支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高素质的招标代理的员工队伍。熟悉国家、地方有关政府采购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90%以上人员为大学生,具有各类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政府采购的各项程序,能够承担和独立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各项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配合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招标采购方式,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各界对招投标工作的认知度不断提高,实行招标投标采购的领域也继续扩大。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长沙标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xxx年九月一日
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xx年度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商政工信发(20xx)168号文件要求,我县工业集中区符合全市县域工业集中区扶持对象的要求。集中区规划面积5.3平方公里,总建设用地7958.8公亩。集中区由陕西省轻工设计研究院编制规划,“高按照标准、规模化、环保型”的总体要求,依次规划有农特产品加工、粮油加工、医药加工、畜禽加工和仓储物流等五大功能区域。
目前工程进度情况为:完成土地征迁1000余亩;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包括全长6.7公里功能齐全的市政二级主干道路工程、万米防洪安保河堤工程、“两供四迂回”高压供变电工程;其中主干道路工程采用国际通行的“企业垫资代建,政府验收回购”的“BT”模式,防洪安保河堤按照“五十年一遇,一百年一校核”的设防标准建设。集中区分为核心区与辐射区,目前共入驻企业10户,本年新增4户,年底实现投产6户,年产值过亿元企业2户。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投资近3亿元,资金紧缺,总资金缺口量大,为了确保集中区工程建设按期顺利完成,请给予大力支持为盼!
XXX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xx中小企业促进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xx工业园区建设步伐,提升县域工业承载力,推进工业化进程。我县xx工业园区现已具备审查认定文件条件,被列入省重点建设县域工业园区,贴合县域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现园区筹建标准化厂房XX平方米,总投资2100万元,特呈请贵局给予金马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
专此报告,请批复。
XX年六月七日
『柒』 如何解决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难问题
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作为“规划-投资-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的总体财政投资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环保专项资金是否做到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后续的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也在积极探索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从“十一五”期间的项目申报法、因素分配法和中央统筹法等较为单一的分配方式向“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定向支持”等多种分配方式转变,有效地促进了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发挥了财政资金对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的积极作用。然而,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的及时性、有效性、科学性和公平性等方面。
(一)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及时性,制约项目实施进程和效果的实现
按理说,环保专项资金应该在计划下达时随计划拨付,对相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由于环保专项资金来源的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并没有按计划到位,或资金到位率低,导致环保专项资金不能按计划的时间拨付,影响了项目的实施。具体表现在:一是项目资金分配审批程序复杂,拨付时间滞后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实施进程。二是环保专项资金遭层层截留或被挪作他用,导致项目资金来源不足,有的单位不得不自筹资金,制约了项目实施进程和效果的实现。
(二)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有效性,没有最大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环保专项资金是国家重点拨付用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财政资金,应该以最小的支出实现最大的产出效能,提高资金分配的有效性;环保专项资金应该分配到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人民福利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提高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效果性。在有效性方面,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金分配数量与实际需求差距大,分配数额不足。如在2008年至2010年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中,发现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6个省区的45项水土保持项目资金总缺口2.77亿元,占规划工程总投资5.04亿元的54.96%,其中有1.91亿元是地方配套资金,占资金总缺口的68.95%,影响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完成。资金拨付不足,资金供应链中断,导致项目中断,甚至项目的取消,许多项目无法实施,发挥不出环保专项资金的效益。二是资金拨款到位较迟,资金多次拨付,导致项目施工进程缓慢。很多中央拨款项目,应在年初拨付到位,结果年末才下达;有的项目本年拨付,下年才到位;有些项目申请资金一次下拨,上级部门分成几次才拨付到申请单位。这种拨款支付方式增加了很多的中间环节,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损失。拨款不及时,也导致了项目进程缓慢,影响项目及时竣工验收。三是项目安排过多,资金分散。有些部门为了多上几个项目,多做几个环保工程,对环保项目审批不严密,只要是项目都分配资金,只注重公平性而没有集中主要的资金办大事,资金过于分散,降低了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性,影响资金的分配效果
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应该坚持科学的观点,要坚持以效益为最终出发点,科学地确定分配的重点区域,做到决策的科学性。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环保专项资金在安排上应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环境污染重点领域倾斜,向资金需求量大的重点项目倾斜。然而,在资金分配的过程当中,有的审核部门不审查项目申请,没有根据县、区、市的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资金分配计划,一味地追求分配的平均,忽视了分配的效率性,导致资金分配效率不高,没有发挥出财政资金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分配上,资金分配计划不够科学,有些地方简单按照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或者行政区域平均分配资金,未能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导致部分资金投入与工程实际需要不完全相符。有些地方实施的诸如“连片供水”等地方性工作计划与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未有效衔接,导致工程建设进度快慢不一,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二是职能交叉,多方资金来源,多头下拨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多由环保部门直接分配,直接下拨,但也有部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下拨到主管部门,这种交叉的资金分配体系使得同一个项目存在向环保部门申请资金的同时,主管部门又再次就该项目向环保部门申请。如在2010年,浙江省新都热电有限公司桐乡垃圾焚烧项目、浙江省嘉兴市市区(中环路内)污水收集管网项目、重庆市永川区一环路污水干管工程项目、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南片区污水管网项目、深圳市福永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干管工程等5个项目单位重复申报中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 946.15万元,占审计抽查中央专项资金的0.41%。而相关部门审计不严,是环保专项资金重复下拨的主要原因。三是资金超范围申报,虚报项目、虚领资金。有的项目不符合政策的规定,不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但为分得环保专项资金这块“大蛋糕”,很多企业违规虚报项目,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进行项目申报,由于监管手段不到位,导致分配出去的专项资金并没有用在实际需要的项目上。
有效的解决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建议
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有效,直接影响到专项资金绩效的发挥,影响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与人民福祉的提高,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环保资金分配的及时性,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1.建设服务性政府,缩短资金支付环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的一大转变,政府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不仅要坚持为人民办事,更要提高办事的效率。环保专项资金在分配的过程中多环节、多部门的审查流程,大大降低了资金分配的效率。因此,政府应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成本。
2.建立健全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为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按计划足额到账,提高资金的到位率,防止资金被层层扣留,挤占挪用,就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任何贪污和截留现象,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的身上。
『捌』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云发〔1997〕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环保项目的资金。第三条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综合性、区域流域性、重点工业污染源、环保产业和环境保护示范工程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环保项目。第四条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科学决策、集中使用、分级负责、讲求实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第五条申请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提出书面项目申请,填写《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核,按程序上报省环保局。第六条省环保局根据项目申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投入后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第七条安排到各地、各单位的项目,由同级环保部门与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定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要求和进度完成。第八条省环保局要加强对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等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底对重大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进行重点检查。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省环保局要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十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第十一条省环保局每年初将上一年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资金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