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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噪声烟尘排放

发布时间:2022-11-04 22:11:02

1. 生活污水处理厂采用什么噪声排放标准

你看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 污水、噪音、废气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有哪些

关于污水的:
人喝了被污染的水或吃了被水体污染的食物,就会对健康带来危害。因污染物排入水体后,水生动物、植物就会慢慢对其吸收并在物体中有所积累。如果是急性中毒则会使生物很快死亡,这会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许多情况下水体中的中毒则是慢性的,往往不能被人所注意,如果人吃了这些食物,会使毒物在人体内进一步积累,长期下去人们得病则属必然。

水体中还含有一些可致癌物质。据统计水污染引发的癌症死亡率90年代比30年前高出1.45倍。饮用受污染水体的人群,癌症(主要是指肝癌和胃癌)的发病率比饮用清洁水的高61.5%左右。
关于噪音的:
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筑的发展,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家庭设施(音响、空调、电视机等)的增多,环境噪声日益严重,它已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噪声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噪声不仅会影响听力,而且还对人的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有人称噪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有人也把这个杀手叫做“隐形杀手”
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干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二)损伤听觉、视觉器官
(三)对人体的生理影响
至于怎么对人体伤害的,你可以去网上查查。
关于废气的:
当废气在大量消耗资源的同时,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也会影响人类的呼吸,变成疾病、肿瘤等。其他的排放物的废气也会让人类生病:眼病、喉炎,

汽车废气对人类的身体危害:

在大量消耗资源的同时,其排放的尾气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
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的速度比氧气快250倍。所以,即使有微量一氧化碳的吸入,也可能给人造成可怕的缺氧性伤害。轻者眩晕、头痛,重者脑细胞将受到永久性损伤;氮氧、氢氧化合物会使易感人群出现刺激反应,患上眼病、喉炎,尾气中氮氢化合物所含苯并芘是致癌物质,它是一种高散度的颗粒,可在空气中悬浮几昼夜,被人体吸入后不能排出,积累到临界浓度便激发形成恶性肿瘤

3. 废气,废水,噪声排放分别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4. 污水、噪音、废气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有哪些

关于污水的:
人喝了被污染的水或吃了被水体污染的食物,就会对健康带来危害。因污染物排入水体后,水生动物、植物就会慢慢对其吸收并在物体中有所积累。如果是急性中毒则会使生物很快死亡,这会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许多情况下水体中的中毒则是慢性的,往往不能被人所注意,如果人吃了这些食物,会使毒物在人体内进一步积累,长期下去人们得病则属必然。

水体中还含有一些可致癌物质。据统计水污染引发的癌症死亡率90年代比30年前高出1.45倍。饮用受污染水体的人群,癌症(主要是指肝癌和胃癌)的发病率比饮用清洁水的高61.5%左右。
关于噪音的:
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筑的发展,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家庭设施(音响、空调、电视机等)的增多,环境噪声日益严重,它已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噪声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噪声不仅会影响听力,而且还对人的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有人称噪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有人也把这个杀手叫做“隐形杀手”
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干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二)损伤听觉、视觉器官
(三)对人体的生理影响
至于怎么对人体伤害的,你可以去网上查查。
关于废气的:
当废气在大量消耗资源的同时,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也会影响人类的呼吸,变成疾病、肿瘤等。其他的排放物的废气也会让人类生病:眼病、喉炎,

汽车废气对人类的身体危害:

在大量消耗资源的同时,其排放的尾气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
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的速度比氧气快250倍。所以,即使有微量一氧化碳的吸入,也可能给人造成可怕的缺氧性伤害。轻者眩晕、头痛,重者脑细胞将受到永久性损伤;氮氧、氢氧化合物会使易感人群出现刺激反应,患上眼病、喉炎,尾气中氮氢化合物所含苯并芘是致癌物质,它是一种高散度的颗粒,可在空气中悬浮几昼夜,被人体吸入后不能排出,积累到临界浓度便激发形成恶性肿瘤参考资料:汽车废气:http://iask.sina.com.cn/b/10267813.html

5. 污水处理厂怎么治理噪音 污水处理厂隔音降噪 污水

1.针对污水厂内的风机设备、电机设备等空气型噪声设备,通过安装内隔声罩的方式进行隔音处容理,将设备放置在隔声罩内部,复合的吸隔音板材可以将噪声控制在内部。
2.针对进出风设备导致的空气型噪声,可以使用消声器来解决,一般会和隔声罩搭配使用。当然如果设备无其他噪声问题,直接使用消声器也能解决问题。
3.针对水泵、变电站等低频噪音问题,由于是设备震动导致的,所以要采用减震设备。如水泵减震台、变压器减震台,***减震台可以降低震动的传递,避免低频震动噪音大范围的影响。
4.厂区内的噪声向外传播,可以在传播途径树立隔声屏障,一般在厂区周边树立金属隔声屏障,可以减弱噪声的传递。
5.厂区内办公室、车间厂房等都可以使用隔音门窗,一个是避免噪声传入,一个是避免噪声传出。

6.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四、五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除此之外,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7. 生活中除了白色污染还有污水污染噪音污染国家专门有什么法律依法进行治理还我

中国主要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一)综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摘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摘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2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24.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二)部门相关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2.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5.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规定
6.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7.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9.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0.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三)环保经济政策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2.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3.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4.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5.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6.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9.关于环保产业科技开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及试行《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11.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合格标准和审批程序
12.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世界银行贷款工作几点意见的函
13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
14.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四)环境执法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4.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5.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7.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11.行政复议程序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14.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15.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16.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17.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
18.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19.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20.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21.对《关于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2.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23.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24.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25.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26.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7.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
28.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29,关于环境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30.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31.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32.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五)污染事故管理
1.环境保护信访办法
2.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3.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及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
5.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
6.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作答复的通知
7.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8.关于地、市级环保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9.环保部门就污染赔偿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0.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1.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六)建设项目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7.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8.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11.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
12.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5.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16.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18.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境法规管理的复函
20.关于禁止和限制的重点企业目录
21.关于禁止和限制支持的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企业名录
(七)排污收费管理
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2.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3.关于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4,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5.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7.关于下达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的通知
9.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12.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13.关于进一步明确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14.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15.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运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21.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2.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23.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24.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25.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6.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关于口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28.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30.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1.关于如何确定提高征收排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32.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33.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4.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35.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36.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37.关于排污收费监测依据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39.关于海南省农星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40.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41.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42.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43.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44.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45.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46.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47.关于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
(八)污染源管理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5.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6.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7.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8.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9.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lO.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I.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2.关于印发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14.关于对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15.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审批权限的复函
(九)大气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荇染防治法
2.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3.关于发布《防治汽车、摩托车排气污染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4.关于颁布<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6.关于颁布《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7.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委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8.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
9.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
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io.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煤气事业的报告》
的通知
I+)水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3.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6.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7.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规定
8.关于颁布《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的通知
9.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10.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十一)噪声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印发《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
3.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十二】固体废物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4.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5.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6.关于进口废物申请书增加内容的通知
7.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9.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11.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4.关于批转《吉林、黑龙江两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通知》的通知
15.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系列归属问题的复函
{十三)辐射污染管理
1.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2.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5.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
6.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7关于我国中、低水中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
8.关于加强地质、勘探等流动式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9.关于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进行放射性检测的通知
lO.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和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十四)化学污染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3.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4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氯氟烃及替代品生产建设管理的通知
6.关于加强化学品测试环境管理的通知
7.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8.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里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
9.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知
1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五)自然保护管理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0.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8. 城市污水排放标准

标准如下:城市里若是有国家排水管网的区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执行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若是没有市管网的城镇区域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则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则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9. 国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规定标准是什么

环境标准很多的,涉及各行各业,你得说具体哪种废气、废水、噪声。

10. 砂石厂生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什么

在砂石厂的运行过程中,砂石厂厂的污染主要有三种:粉尘污染、污水污泥排放、噪音污染。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从机制砂生产工艺着手,应选用环保型的制砂生产工艺,生产线设计方案要遵循绿色、环保的要求,选择设备时要尽可能考虑污染影响程度小的设备。

1、粉尘污染处理

制砂厂粉尘污染主要来自于制砂设备进出料口以及受自然风力影响的皮带输送机上也会产生一定粉尘。因此,可以对设备的进出料口设计密封收尘装置,能减少粉尘的污染;

其次选择环保程度高的制砂机设备,如冲击式制砂机在破碎腔、易损件、抛料口处都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能减少粉尘的产生,环保效果明显;除此之外还可对设备连接处的输送带配置喷淋装置对输送带进行遮盖,或者在密闭室内进行机制砂生产,减少粉尘排放。

2、污水淤泥排放处理

在洗砂环节易产生污水污泥,可选择具有洗砂、脱水、尾砂回收的三合一洗砂机,能减少污水的排放情况,还可在洗砂机附近设置沉淀池,将洗砂用过的水进行沉淀,多次循环处理后再排放,既能减少用水量还能减少污水污泥排放污染。

3、降低噪音干扰

机制砂生产过程中的噪音污染可从两个方面解决,一个是选择设备时尽量选择具有隔音材料制成的设备,及时对设备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采取隔音、减震、消音等环保措施;另一个就是利用制砂厂的地势条件,加设屏障或建立绿化缓冲带,阻止噪音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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