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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清河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10-10 18:03:21

① 小清河的环境问题,形成原因,解决对策

一、流域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
1.水质状况较差。小清河干流16个控制断面中,仅睦里庄1个控制断面为Ⅲ类,其余马鞍山、五柳闸、还乡店、大码头、鸭旺口、辛丰庄、位桥、孙镇、渡口、浮桥、大肖、石村、三岔、候辛、羊口等15断面均为劣Ⅴ类。
2.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为实现小清河流域的水质目标,小清河流域到2012年COD和氨氮的排放总量需控制在1.41万吨/年和0.06万吨/年,即需要在2002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1.86万吨/年和1.27万吨/年,削减率分别为89.3%和95.5%;COD和氨氮的入河总量需控制在1.17万吨/年和0.05万吨/年,即需要在2002年的基础上削减10.08万吨/年和1.08万吨/年,削减率分别为89.6%和95.5%。
3.环境污染难以遏制。污染物入海总量居首位的为COD,约5.2万吨,约占总量的95%;其次为营养盐,约0.2万吨,约占总量的4%;石油类约377吨;重金属约773吨。
二、浸染治理工程
1.污染治理工程
任务要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到2012年,根据需要在流域内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26项,新增处理规模为79万立方米/日,可新增COD削减能力7.2万吨/年、氨氮0.4吨/年,需要投资9.9亿元。到2015年底,小清河流域新、扩建2座污水处理厂,形成处理能力8.2万吨/日,污染物削减能力COD8.3万吨/年,氨氮0.5万吨/年。
计划安排: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计划。小清河流域投资3.1亿元对已建成的14座污水处理厂完善配套污水管网310千米。已建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设施建设计划,小清河流域投资3.25亿元对已建成的14座污水处理厂新增除磷脱氮功能。
2.工业污染源控制工程
任务要求:制定重点流域汇水区鼓励、限制、禁止发展产业名录,在审批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名录制度,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工业点源综合整治,实施清洁生产及工业企业再提高工程,关停流域内的“十五”土(小)企业。
计划安排: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在除保护区外的流域汇水区,限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轮胎及橡胶加工制造业、化学原药药品制造业、印染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煤炭采造业、电镀、发酵制品业(淀粉)、酒精及饮料酒制品业。
工业点源综合治理工程。到2012年底,小清河流域完成55个工业点源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投运率不低于90%。2015年底,工程投运率达到100%。
3.面源污染控制工程
任务要求:实施“两减三保”行动计划,即以“减少农药、减少化肥,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为目标,以强化技术培训、提高技术到位率为手段,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总量减少”的原则,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到2015年,使小清河流域化学农药、化肥的使用基本做到品种结构合理,利用率明显提高,农业面源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区内原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治污设施并达标排放,粪便和污水要实现资源化利用。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不得产生新的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开发农村新能源和有机肥料,实现残留物的多层次循环利用。实现水产养殖的总量控制,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加强对船舶和航道、码头、船舶制造业的污染控制,完善船舶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理装置,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
4.生态恢复和保护工程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技术标准,通过充实人员、加强培训、购置监测设施设备、完善监测手段,着力建设海洋环保业务工作支撑体系。设置小清河干流断面,对各入河排污口、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口设置自动监控装置,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入海排污口监测。实施小清河附近海域污染状况与趋势性监测,开展海洋环境与生态质量状况评价,建立小清河附近海域生态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完善灾害预警能力建设工程,做好海洋灾害评估、赔偿救济。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监测断面。考虑调水干线沿线河流、湖库状况以及跨省界、市界河流情况,确定小清河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4个,分别为小清河干流的柴庄闸、辛丰庄、石村和孝妇河的长山桥。
监测项目。流量、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
(2)重点污染源的监测:为了保证小清河流域内河流水质、湖库水质的逐步改善,必须保证污染源达标排放,因此需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测。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对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30千克或氨氮20千克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
(3)入海排污口监测:监测内容:排污口的地理位置、现场实况照片,污水中的污染物瞬时浓度、瞬时污水流量。
监测时间:全年监测6次,分别在3、5、6、7、9、10月上旬实施。
(4)邻近海域环境监测:
监测内容: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大型底栖生物种类、海域环境实况记录。
采样时间:水质采样应在低潮时进行,沉积物和生物采样时间与水质同步。
5.小清河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工程
计划资金投入800万元。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扩大海洋经济动物、藻类增殖规模,制定有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增殖保护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大力开展海洋经济动物恢复性保护芦苇湿地生态治理示范工程,计划在2012年前完成。
6.小清河环境容量研究工程
在对海上污染物和陆源污染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小清河入海口周围海域环境生态资源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利用数值模拟技术CECOMSED模型,对小清河N、P、COD等主要污染物因子总量进行模拟,确定莱州湾环境容量。
根据小清河及其周围海域环境容量,提出有关市、县、区向小清河的排放污染物质的指标,为沿小清河市、县、区政府治理小清河及其周边海域提供决策依据。初步探讨污染指标排放配额制度和有偿申请方法的实施。

② 济南小清河是怎么污染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企业,特别是一些化工企业比如:裕兴化工厂等在小清河安营扎寨,两岸居住环境、水质都越来越恶劣。2007年山东省政府率领全省人民全面治理小清河工程开始,排污单位移除,截污减排,现在为止二期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正在验收,两岸再现鸟语花香,野鸭戏水。

③ 其他水资源的利用

东营市其他水资源包括黄河浑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微咸水、引黄尾水、当地地表径流、小清河与支脉河的来水以及规划中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等,具体开发利用也取决于经济和环境条件。

1)黄河高含沙浑水利用。东营农业用水占东营市用水量的70%以上,根据月平衡计算,汛期伏旱需水量又占总农业用水的50%左右。在黄河长时间断流的情况下,黄河浑水的利用十分重要。如何引黄河浑水远距离输送并直接输浑水入田,在这主面已积累了丰富经验。

2)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再生利用。据胜利油田环保处提供的资料,油田每天产出污水70×104m3,有34个污水处理站,污水回注率为96%~97%,污水处理费用平均1元/m3左右。生活污水每年排放量为1.5×106m3。东营市环保局预测2010年城市污水年排放量4.4×107m3。污水处理厂按年处理量为4.4×107m3设计,即日处理污水量为1.2×105m3。污水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污水排放标准,可用于农业灌溉等。

3)地下浅层微咸水的利用。黄河三角洲地区地下水矿化度为2~3g/L的微咸水面积1063km2,可开采资源4.9×107m3/a。由于微咸水埋深较浅,开采成本不大,估计开采微咸水的成本为0.2元/m3左右。可以考虑同引黄河水混合的方式,用于农业灌溉。

4)地表径流的拦畜利用。东营市多年平均地表径流量为4.48×108m3/a,可在排水沟和河道中修建橡胶坝等,在汛季中后期拦蓄水质优良的地表径流,或者接拦蓄在河道中,或抽到平原水库中储存。东营市水利局等单位已做了有益的尝试,效果很好。拦蓄地表径流无需大的投入,估计用这部分水的成本在0.01~0.02元/m3

5)引黄灌区尾水的利用。由于三角洲地区的引黄灌区水利用系数为0.46,即使将来通过改造,其水利用系数也只能达到0.6 左右。据估算,2000年引黄河可复用水量为0.37×108m3/a,2010年为2.14×108m3/a。估计该水供水成本在0.1~0.2元/m3

6)小清河和支脉河的来水利用。小清河和支脉河的流域面积约有10000km2,小清河和支脉河的多年平均入境水量分别为6.18×108m3/a、2.13×108m3/a,由于河水污染严重,目前仅在汛季中后期引用水质优良的河水,引水量为(1~4)×107m3/a。目前山东省已加大小清河治理工程投入,随着上游地区污水排入的有效控制,估计其可开发利用量将有很大增加。

7)利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供水。据规划南水北调东线在东平湖分水东调,近期总引水量为7×108m3/a,二级提水到小清河后自流管道输水到东营市,水源成本为0.7元/m3

④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小清河流域水污染,改善和保护流域及莱州湾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小清河流域是指济南市、淄博市、滨州地区、东营市和潍坊市向小清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小清河流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由省和小清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第四条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小清河的水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确定的综合治理总目标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第六条小清河流域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第八条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应当纳入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和评价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对小清河水污染的防治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第九条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小清河水污染防治的情况。第十条小清河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水污染的防止第十一条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水体功能区类别,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禁止建设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转产或者关闭。严格限制发展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确需发展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治理水污染的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或者技改审批程序报批。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同时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第十二条对小清河干支流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水质标准要求分阶段提出,并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地)、县(市、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第十三条小清河流域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河道的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污水流向。第十四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规范、准确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六条小清河干流的港口、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含油废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新造22千瓦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油水分离器和集油器,原有的22千瓦以上的船舶应当限期改造配置。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废水、污物必须回收处理。
船舶排放含油废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运输、捕捞的机动船舶进入小清河的,执行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装运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货物的船舶,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散落的措施。

⑤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清河的管理,发挥小清河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小清河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管理、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小清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蓄滞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的具体管理范围是:
(一)市区河段规划批准的小清河公园建设范围以内;
(二)土堤河段以防护堤堤外脚向外5—10米;
(三)支流自入河口上溯200米。第四条市水利局是本市小清河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小清河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行使管理职能,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小清河流经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清河管理。
城管、规划、交通、环保、环卫、航运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小清河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防洪、输水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结合城市发展,将小清河管理区域建成风景游览区。小清河沿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小清河风景游览区和谐一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清河河道工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水环境、绿地、树木和公园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开发利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已建的道路、桥梁由城管、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护;跨河、穿河、临河设施等建(构)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九条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批准后,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期限或者施工方案有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对河道、河堤及两岸绿化植被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涉及的河道、河堤及绿化植被的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修复费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用预交的修复费用代为修复。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保证河道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搭建临时房屋、棚舍等建(构)筑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堤坝及护堤地存放物料、取土、打井、挖窖、筑坟;
(四)擅自占用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有损河堤安全的其他活动;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损害花草树木、景观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禁止在小清河及其支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小清河干流现有的雨水口、排污口,由设置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实施后六十日内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小清河干流现有的排污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予以封闭;小清河支流现有的排污口由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逐步予以封闭。第十三条规划、城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小清河干流及支流清(雨)水、污水分流。
凡在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污(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到的区域,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小清河干、支流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对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同时要定期监测河水水质,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情况。第十五条小清河改造整治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植树绿化和公园景观建设等项目。第十六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小清河的景观、风景以及整体功能相适应。
单位和个人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营造园林景观,种植纪念林、纪念树,投资兴建小清河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和户外广告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商业网点和户外广告的设置。

⑥ 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小清河的管理,发挥小清河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小清河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管理、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小清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蓄滞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的具体管理范围是:

(一)市区河段规划批准的小清河堤顶高程以内河道断面;

(二)土堤河段以防护堤堤外脚向外5至10米。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清河济南段的河道主管部门。市小清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小清河的日常管理。小清河流经的区河道主管部门依照分工和权限做好本辖区内的小清河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林业和城乡绿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小清河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防洪、输水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结合城市发展,将小清河管理区域建成风景游览区。小清河沿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小清河风景游览区和谐一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清河河道工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水环境、绿地、树木和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市河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小清河的景观、风景以及整体功能相适应。第八条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已建成移交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道路、桥梁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跨河、穿河、临河设施等建(构)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九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影响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审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经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有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查。第十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对河道、河堤、工程设施等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赔偿。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绿地和树木,并在建设施工前告知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保证河道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在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垃圾、渣土,禁止擅自搭建临时房屋、棚舍等建筑物与设施,不得圈占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十二条在小清河及其支流设置排污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同时遵守河道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小清河干流及支流清(雨)水、污水分流。

凡在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污(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到的区域,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和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清河干、支流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监测河水水质,并向市河道主管部门通报水质情况。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排水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罚;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行为,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依照法定职责,移送相关部门实施处罚。第十五条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清河管理范围内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河道工程、排水设施的检查维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第十六条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小清河管理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责任人赔偿损失。

⑦ 工业废水直排进管网和经处理达到进管网协议进管网两者的区别

你老师的意思是:排放标准和接管标准。比如COD这两种标准的标准值不同。
排放专标准是废水直接属排入环境所需要达到的标准。接管标准时废水预处理后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水质要求。
所谓“直排进管网和经处理达到进管网协议进管网”不存在专门的标准问题。你可能理解错了老师的意思,或者是你老师没有表述清楚。

⑧ 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的公司事迹

一、全面实施工艺改造,提升人居环境治理绩效
原济南市水质净化一厂、二厂为早期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一厂采用的普通曝气法污水处理工艺不具备脱氮除磷功能,二厂采用氧化沟污水处理工艺虽具备一定的脱氮除磷功能,但去除效果不显著,大量含有氮、磷的污水进入小清河,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对水体环境和社会、经济产生一系列的危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济南市污水量及污染物量还将不断增加,若不提高污水处理率及污水处理程度,污水排放对济南城区河道及小清河的污染还将日益加剧,整个济南市的生态环境将会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为保护小清河水体环境、改善市容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证济南市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2008年,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投资2.87亿元人民币进行一、二厂脱氮除磷工艺升级改造和一厂扩建。
改造工程实施以来,本公司严格按照“以一流设计、一流技术、一流设备、一流施工和一流的管理”打造“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益”项目精品的要求,快速推进工程建设工作。全体干部职工努力克服了工期紧、任务重、施工时间跨度大、与生产同步等重重困难,夜以继日奋战在施工一线,抓紧一切有利时机保质保量推进工期。具体工程建设情况如下:
1、一厂
工程建设分20万立方米/日的改造工程和10万立方米/日的扩建工程两部分内容,新、改建构筑物共计20个单体。改造后的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工艺A/A/O工艺(原处理工艺:传统活性污泥工艺),并增设了高效沉淀池、纤维滤池和紫外线消毒等深度处理单元,使其出水水质由原《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提高至一级A标准。目前,一厂20万立方米/日的改造工程已完成,10万立方米/日的扩建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20万立方米/日的改造工程于2009年3月13日起通水进行工艺调试, 4月底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计划6月底扩建工程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2、二厂
新、改建构筑物共计12个单体,改造后的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工艺A/A/O工艺(原处理工艺: DE氧化沟工艺),并增设了纤维滤池和紫外线消毒等深度处理单元,污水处理规模20万立方米/日,出水水质由原《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提高至一级A标准。改造工程于2009年2月下旬完成,自2月28日起全面进行工艺调试,3月31日起出水水质全面达到了一级A标准。
随着一厂和二厂升级改造工程的完成,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对我市的全年污水处理水量进一步攀升,预计全年污水处理量将达到1.5亿立方米以上;随着出水水质一级A标准的实现,污染物的排放将进一步降低,在原二级出水的基础上,COD削减量将增加7500吨/年以上,氨氮削减量将增加1500吨/年以上,对我市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技术研发,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本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兴厂”作为发展战略,积极围绕污染减排和环境治理的重点环节,在环境污染防治、水处理产品的研制开发、城市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组织开展各类课题研发、科研攻关和以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发明、小建议为主要形式的“五小”创新活动。几年来,先后完成多项技术研发课题,其中《中水利用研究》课题荣获济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堆肥与农用》和《城市污水制备直饮水技术研究》分别荣获济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技术发明专利,《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堆肥与农用》专利申请号为:200610045533.7,《城市污水制备直饮水技术研究》专利申请号为:200710014824.4。另外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氧化沟高水位预警装置”,在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控和应急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填补了国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空白,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7 2 0157442.2。各项研究成果的应用,对进一步提高污染减排总量、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发挥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三、广泛开展技术服务,促进全省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始终将服务社会作为企业宗旨,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把服务意识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针对济南市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相对薄弱的现状,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将多年来积累的运营管理经验无私进行传授,自2008年5月公司成立光大水务产学研培训基地以来,已面向济南市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开展了三期培训,为各区县污水处理厂培养了一百余名技术骨干,有效提高了各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水平。此外,积极为山东省内的青岛、潍坊、德州等地的污水处理厂开展工艺调试和运营管理等技术服务,获得省、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并将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高度称赞为“山东省污水处理行业的航空母舰”,“兴企为民,服务社会”的有识作为让“有困难,找光大”成为有关主管部门的首选。2009年度,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努力推动省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整体水平得到快速提高,促使全省的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以上是本公司在改善济南市人居环境中的做法,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深感今后社会责任重大与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开拓进取,用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为济南市和山东省水环境治理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向政府、向市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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