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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污水管接驳爆破

发布时间:2022-10-09 19:38:43

A. 老城区污水合流管怎么改造 会面临什么样的困难 有哪些好建议

老城区污水合流管改造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改造措施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污水水质水量、水文、气象条件、水体卫生条件、资金条件、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结合城市排水规划,在确保水体尽可能减少污染的同时,充分利用原有管渠,实现保护环境和节约投资的双重目标。
现阶段,对旧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统改造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述如下:

(一)改旧合流制为分流制

将旧合流制改为分流制,是一种彻底的改造方法。由于实施雨、污分流,可以将污水全部引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从根本上杜绝了污水直接排放对水体的污染。同时,由于雨水不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水的水质水量可维持较小的变化范围,保证出水水质的相对稳定,容易做到达标外排。

要实施分流制,对于现状条件的要求较高,不论是住宅区还是工业企业,其内部的管道系统必须健全,要求有独立的污水管道系统和雨水管道系统,便于接入相应的城市污水、雨水管网;同时要求城市街道的横断面有足够的位置,允许新增管道的敷设。一般城市由于建设年代久远,地下管线基本成型,地面建筑拥挤,路面狭窄,如若将合流制改为分流制,存在投资大、施工困难等诸多现实问题,很难短期内做到。

(二)保留部分合流管,实行截流式合流制

大部分城市,如果水体环境足够的自净能力,基本上采取截流合流制排水体系统,保留老城区部分合流管,沿城区周围水体敷设截流干管,对合流污水实施截流,并视城市的发展状况,逐步完善管网,改为分流制。这种过渡方式,由于工程量相对较小、节约投资、易于施工、见效快,已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不久前我人设计完成的巢湖市污水厂配套管网工程,其中老城区建成多年,地面建筑及地下设施已经成型,不宜大规模实施分流制改造,而城区内有环城河、天河等丰富的水体可利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老城区内即采用了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

旱季时,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可将污水全部送入污水处理厂。雨季时,通过截流设施,只能将部分合流污水输送至污水厂处理,超出截流水量的污水排入附近水体,不可避免会对水体造成局部和短期污染,而进入处理厂的污水,由于混有大量雨水,使原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势必对污水厂各处理单元产生冲击,这就对污水厂处理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在截流式合流制的基础上,设置合流污水调蓄构筑物

有些城市,周围水体稀疏,环境容量有限,自净能力较差,不允许合流污水直接排入,这种情况下,可在截流干管适当位置设置合流污水调蓄构筑物,将超过截流干管转输能力及污水厂处理能力的合流污水引入调蓄构筑物暂时储存,待暴雨过后再通过污水泵提升至截流干管,最终入污水厂进行处理,基本上保证水体不受或少受污染。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调蓄构筑物往往占地面积很大,并且雨水量不是一个定值,合理确定合流污水调蓄构筑物容积有较大难度;再者,调蓄合流污水量最终再通过污水泵提升至截流干管(极少数有高差利用的城市除外),造成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不便,同时也啬了污水处理厂的负荷及运行费用,所以不提倡采用,只有充分论证无实施分流制的可能性后才予以考虑。

(四)在截流式合流制的基础上,对溢流混合污水进行处理

同上一种情况类似,如果城市周围水体自净能力有限,水体环境相脆弱,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统,在溢流合流污水排入水体前,必须进行处理。针对合流污水水量大、浓度低的特点,可采用一级处理,选择筛滤、混凝沉淀、投氯消毒的处理工艺。合流污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可显著降低,从而大大减轻对水体的污染。

同样,该措施由于考虑雨水的处理,与前种情况存在类似的不足:日常运行费用高,且分散处理设施远离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在运行、维护、管理是均存在诸多不便。

根据我国城市水污染控制技术政策要求,应加强城市市政排水管网的改造、调整和建设,做到雨水、污水分流,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创造条件。因此,对于城市旧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统的改造措施,应优先考虑分流制,在实施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统。第三、第四种情况,是在截流式合流制的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环境有较高要求而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城市,其旧城区建设一般处在合流制盛行的年代,被打上深深的时代烙印,很难在短期内改变现状,因此现阶段,我国对老城区旧合流制的改造,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系是最常用的方式。

B. 污水管槽超过多深属于危大工程

超5米深。
危大工程项目有哪些: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的等。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等。
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理办法》定义的,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简称。

C. 污水管道破裂怎么处理

在破损处增设流槽式污水检查井,砌好后再破管。拿来一段UPVC双壁波纹管,将其管(视排污管破回口处答的大小)切半边用环氧树脂胶把它粘在破口处,在用水泥把这一段填实好。用焊接的方法,塑料焊条封闭,管道替换。

污水由支管流入干管,再流入主干管,最后流入污水处理厂。管道由小到大,分布类似河流,呈树枝状,与给水管网的环流贯通情况完全不同。污水在管道中一般是靠管道两端的水面差从高向低处流动,管道内部不承受压力,即靠重力流动。

(3)新旧污水管接驳爆破扩展阅读:

污水管道中的污水含有一定数量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其中相对密度小的漂浮在水面并随污水漂流;较重的分布在水流断面上并呈悬浮状态流动;最重的沿管底移动或淤积在管壁上,这种情况与清水的流动略有不同。

但总的来说,污水中含水率一般在99%以上,所含悬浮物质的比例较少,因此可假定污水的流动一般遵循水流流动的规律,并假定管道内水流是均匀流。但对污水管道中水流流动的实测结果表明,管内的流速是变化的。

D. 地下PE管道漏水怎样检测漏水位置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地都在进行城市建设。大规模的施工势必危及其已形成的污水系统及相关设施,而在施工现场的野蛮、不负责任的施工,将导致污水管道爆炸泄漏的频繁发生。如何预防和快速处理污水管道系统泄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和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管道疏通#

三、爆管维修措施

确认管道有泄漏后,必须修复管道。一般情况下,根据管道的材质,最容易发生泄漏的管道是钢管和玻璃钢砂管。修复管道的方法很多,维修措施必须根据泄漏情况、管道材质、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1、水下钢管爆破套膨胀氯化钙水泥砂浆填料修补。该方法适用于爆裂水管、排水压力管、石油管、煤气管、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引水管等受压金属管的水下修复。主要特点是:

(1)水下补焊是在管道破裂处进行,电焊带水下排风,直接补焊,管道破裂周围用钢板焊接。

(2) 嵌缝材料用橡胶围裙剪断,用钢丝搭接。法兰式哈夫套管两端小口径管段与钢管之间密封填料,采用膨胀水泥。

(3)膨胀氯化钙水泥砂浆填充施工;膨胀氯化钙水泥砂浆由喷射泵加压,通过砂浆浇注管注入法兰半套与钢管之间。灌装工作应连续不间断。此时,套管与管道之间的间隙中的水被填充的膨胀氯化钙水泥砂浆逐渐挤出,并从溢流管中排出。当溢流管用完,有明显的水泥浆溢出时,说明空腹哈夫套管与修补钢管之间的间隙已填充膨胀氯化钙水泥砂浆,即可停止填充工作。

2、局部焊补。如果污水管道泄漏是由于管道局部开裂造成的,则无需进行换管施工。换管一般只适用于爆管时间过长、管子不能再使用、管子移位断开、爆管内有其他结构不能操作的泄漏修复方法。目前,手工电弧焊是修复钢管穿孔、裂纹泄漏的主要方法。如果是普通的焊缝拆焊,则只需要重新修补焊缝即可;如果管体生锈,管接头严重错位,则需要整段更换。如果管道对接焊缝出现裂纹,可适当焊接加强筋。

3、包扎贴补法。由于玻璃钢砂管是脆性材料,硬度低,抗冲击能力相对较小,一旦受到冲击,很容易损坏,衬里部分会出现裂纹,可能引起爆炸。钢管和玻璃钢砂管破裂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管道本身、施工质量、地质沉降等原因造成管道爆裂漏水。二、焊缝或接口破损,特别是排泥阀位置、排气阀窗口和弯头位置。窗部为单面焊接,是管道在水压作用下的薄弱部位,弯头位置有角度,水流阻力大,应力集中,容易受管道基础沉降的影响。爆破口修补后,一般需要4-6小时才能干透,才能达到原管的强度。

E. 污水管道可取消排泥阀吗因为拖管450PE管深达7米多,有流沙,做排泥阀井十分困难,可不安排泥阀吗

有流沙还是得安排泥阀,万一后期管道堵塞检修更困难,可在低洼处尽量选个开挖量较少的位置

F.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G. 污水管修复有几种方法

(1)内衬法:传统的内衬法也称为插管法,是采用比原管道直径小或等径的化学建材管插入原管道内,在新旧管之间的环形间隙内灌浆,予以固结,形成一种管中管的结构,从而使化学建材管的防腐性能和原管材的机械性能合二为一,改善工作性能。(2)缠绕法:缠绕法是借助螺旋缠绕机,将PVC或PE等塑料制成的、带连锁边的加筋条带缠绕在旧管。采用直埋补偿器时,其固定段应可靠锚固,活动端应能自由变形。

H. 城市污水管网存在的问题

由于市政污水管网在建设的过程中,具有施工周期长、占用地面积大等特点,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影响着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城市中基础设施发展落后,与社会发展脱节。其主要反映在污水管网在建设时,理论上其建设规模以及设备的采用都是以污水管网建设的情况进行确定的,然而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使得许多路段管道出现了排水堵塞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污水集中收集的工作。与此之外,在局部工业区还存在着污水体系不完善,污水管网不配套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局部区域污染得不到良好排放的局面。但是想要通过对工程进行改造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会要求投入更多的资金,并对邻近的市政设施带来破坏,同时还会对环境以及人们的生活带来影响。由于种种原因,污水管网的改造难度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I. 有哪些普遍适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工艺选择原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选择不应一味追求先进技术和处理效果,有几种普遍适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原则。

1、运营简单,易于操作和维护。一般来说,农村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及维护主要有村民自己进行,与城市地区的污水处理厂相比,村民往往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并且缺乏对污水处理的重要性的认知,因此有必要对所选工艺进行优化,确保污水处理设备的稳定运行。

2、抗冲击负荷能力强。农村生活污水的单日水量、浓度变化系数较大,且受到时辰、季节、温度等影响,这决定了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的处理应选择抗冲击能力强的工艺,并使用固体材料作为载体的生物技术。

3、经济费用省。考虑到多数农村的财力薄弱、收费难、运维管理经验缺乏等因素,优先考虑选择投资建设成本低、运行费用低、维护成本低、可覆盖范围面广、操作简单易行的处理工艺,避免“晒太阳”、“建得起、用不起”的局面出现。项目投入成本的降低,是广大农村地区普及污水处理设备的关键。

4、根据污水来源和出水目的地选择工艺。由于农村地区通常不适合建设大型污水管网,因此应将黑水和灰水从源头上分开来,然后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法。因为出水的去向、用途不同,经过污水处理设备后的水只要达到其所处地区的排放标准即可,农村污水处理并非等级越高越好,需要根据用途选择指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种类繁多,相对从前也较为成熟,但仍需综合考虑农村的污水排放特征、污水含量成分、经济发展水平、项目筹资方式、责任主体相关以及海拔、气候、地貌等多种因素,最终因地制宜选择最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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