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Ⅱ 污水管网安装工程监理资料怎么编制
照着监理资料套就行了,监理规划,细则从网上下载,把里面的内容改改。
Ⅲ 关于接污水管网的问题
这个是《北京市新农村村镇污水处理》规范中的要求。5km以内有什么依据是考衡了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人居环境及工业水污染因素,同时通过压力提升时市政污水管网的管径所决定的。
Ⅳ 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称排水管理机构)。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称市政排水管网),维护与运行费用依法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六条鼓励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有关总体规划并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泥处理、污水再生利用、内涝防治等内容。
内涝防治应当综合考虑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及强排设施。第九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施工单位通知的,应当通知排水管理机构。第十四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因地置宜设置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雨水积存、蓄渗、消纳能力。
建设雨水蓄渗、利用设施,应当综合考虑雨水径流削减、径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资源化利用。
Ⅳ 污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地点、设计图
Ⅵ 十四五污水处理规划
法律分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健全污水收集处理考核激励机制,推行专业化运维,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维护,推动形成可持续的运营模式,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
落实目标责任,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推进“十四五”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费价税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
法律依据:《“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一是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二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三是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万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
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怎么监管
善水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维简单,基本无需监管,智能控制远程操控专,无需填料属,生物菌处理废水,自带消毒杀菌功能,太阳能发电,节能环保,出水一级A,绝对适合农村乡镇污水出来。
青岛善水生态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善水水务)是一家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设计施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丰合大厦。
善水水务成立于国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国务院实施“水十条”的政策背景下,秉承科技创新、实业兴国理念。以国家政策为指引,市场需求为导向,创造“中国芯”“中国智造”的一流环保产品,造福子孙后代。
青岛善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自带消毒杀菌功能,生物菌处理污水,太阳能发电,节能环保,智能手机控制,无需多余繁杂运维,像搭积木一样可拼接,外观自主定制,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旅游区污水处理、农村乡镇污水处理、企业机构污水处理等等。
智能控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Ⅷ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包括哪几个方面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之间关系紧密,排水工程规划的排水量、专排水处理程度和属受纳水体及排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回用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卫生防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排水制度。确定是它有合流制合流还是分流制度。合流制使用条件:街道和街坊建设比较完善,必须用暗管渠排除雨水,但街道横截面比较窄,地下管道多,施工复杂,管渠的设置位置受到限制时。分流制是: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各种污水、雨水和生产废水的排水方式。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确定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及主要泵站的位置。
(4)确定污水处理厂位置、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确定是重要建筑物、一般建筑物、较重要建筑物,日处理能力是多少。
Ⅸ 中水处理设施是否应算作水污染治理设施有哪些法律依据
当然是水污染治抄理设施。如江苏省《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规定:“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和中水回用,加强污泥规范化和无害化处置。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10%以上,污泥规范化处理率达到100%。”。
不过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设施属于水污染治理设施,你可以去当地环保部门咨询,寻求支持。我相信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也会给你适当的依据。而且当地环保部门的说法最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么。
Ⅹ 如何加强排水管网管理 政协提案
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着力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与中水回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现有的排水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分工与协作,明确主体责任,将城区排水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抓实抓好。在进行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充分重视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专门的排涝设施管理机构。要超前谋划高标准建设城区排水管网系统,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尽快系统制定县城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加大城区排水管网建设。一要对排污干管渗漏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清理干管淤泥,排查渗漏点采取修补措施。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直排的污水导排至污水管网,将老居民区的直排污水引入污水支管,从而真正发挥新建污水管网的作用,扩大污水收集范围。三要切实搞好分期治理。对县城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严格以县城排水规划为指导,分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建设和改造。对老城区排水管网应以棚户区改造及道路改造为契机,尽可能实现雨污分流。对县城新建区域要以高标准、高起点为原则,实现规划和建设一步到位,形成较为科学和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
(三)理顺机制,加强管理。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定期检查验收,实行目标管理。要及时制定相关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制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加强排水监管。要进一步理顺排水管理体制,设立排水专职管理机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环保、水务、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从排水排污的产业政策到规划、运营,以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都要进行严格监管。
(四)增加投入,强化保障。一要强化政府在排水管网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发挥效益。二要加大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城市排水沟(管)清理专项资金投入。在向上争取资金时应加大对污水管网方面的争取力度。三要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可组建排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主体,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排水管网建设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五)引进“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以城市建筑、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等建设为载体,道路、广场可以采用新型建材进行透水铺装,优先利用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绿色”措施来组织排水,以“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控制雨水的直排量,减轻排水系统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