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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治污水项目

发布时间:2022-09-29 12:46:01

『壹』 武汉南湖大道污水处理厂是否合理

合理。
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南湖大道污水处理厂是在校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校区总体的布局和排水的规划,在结合旁边的场地以及地形,出于对环境保护的一种规划,合理的布置了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综合治理,充分地利用了土地,还拦截了污泥和尘沙,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贰』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
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第三条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湖泊整治工作。
跨区湖泊按照岸线和水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湖泊整治责任主体,江湖连通工程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整治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湖泊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湖泊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湖泊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整治年度计划,并确定有关区、部门和单位年度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三)督促湖泊整治责任主体落实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对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四)开展湖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环保、城管、农业、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湖泊整治工作。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填占、侵害湖泊。第八条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 30 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300米。
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外,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安排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和从事危害湖泊的活动。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第九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的要求,科学控制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违法审批的,一律无效。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辖区湖泊岸线整治和固定工作,并以湖泊绿化用地为主形成环湖绿化带。第十二条湖泊周边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在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第十三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新设排污口。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调整湖泊周边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选址,依法关闭、停办、合并、转产湖泊周边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企业;组织搬迁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模化牲畜养殖场,控制面源污染。
对暂时不能调整的产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行的,该产业项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禁止向中心城区湖泊水域投药、投肥进行渔业养殖。
远城区湖泊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功能进行使用,具有养殖功能的,渔业部门应当根据水质监测结果颁发养殖许可证,引导经营者进行生态养殖;对不适合养殖的水质不得颁发养殖许可证。对现有养殖湖泊,水质恶化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治理,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水质尚好的,应当制订5年期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逐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叁』 武汉四个专项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确保武汉市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城市污水等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武汉,实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武汉,实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加快推进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肆』 为什么雨容易变成海

海域辽阔

『伍』 武汉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排水效益,改善环境卫生,保证人民生活安定和生产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范围是:
1、排水管道、暗渠、明沟、河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
2、检查井、进水井、窨井、污泥井、污水池等附属设施;
3、与城市排水出口相通的湖糖的水位和容量;
4、各单位按城市排水规划修建的公共排水管道。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是市、区建设局(科)。其职责是:
1、根据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制定管理、维护技术指标;
2、管理、维护、疏浚城市排水设施;
3、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完善排水系统;
4、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处理城、郊排水有关事宜。第四条各单位内部的专用排水设施和住宅区内的下水道,房管部门经管的里巷内的下水道,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疏浚。第二章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第五条城市排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排水管渠)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
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堵塞出口;禁止向井、孔内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禁止拆毁、搬移井、孔盖座等附属设施。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商得建设局(科)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科)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
2、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
3、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第八条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填写申请表,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申报;
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工业、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
3、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科)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第九条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科)审查批准;其排放的污水,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第三章城市排水明沟、河渠、湖塘水位容量及排水泵站管理第十条城市排水明沟、河渠要经常保持畅通。
禁止拦河筑坝、截流取水;禁止向沟、渠内倾倒各种垃圾、废土;禁止在明沟、河渠上擅自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沟、渠边种植农作物。第十一条城市排水河渠两岸已按规划征用的土地,为城市排水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包括郊区社队)和个人不准随意占用。如架设桥梁、开渠灌溉、修建提升污水泵站等,必须占用的,须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第十二条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排水明沟、河渠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禁止填筑与城市排水相通的湖塘,其水位管理须服从城市排水需要,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位控制标高,公告执行。第十四条城市排水泵站应经常维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充分发挥抽排效能。在汛期和雨季,供电部门应保证排水用电。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五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认真管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积极做好疏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尚未造成损害,并立即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
2、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淤积、堵塞城市排水管渠、明沟和河渠的,要限期修复、疏浚或按规定的标准(赔偿标准由市建设局按预算定额制定)赔偿;情节严重或有意隐瞒的,按赔偿标准处以三至五倍罚款;
3、擅自填占湖塘、明沟、河渠,构筑拦水、阻水物的,按《武汉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4、在城市排水管渠、井口和已按规划征用的城市排水设施用地上违章建筑的,按《武汉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5、对违章行为,屡经指出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陆』 湖北武汉医疗废水处理找哪家

就找湖北医疗厂

『柒』 武汉市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改善东湖水域的水质,美化东湖景观,促进东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湖水域,是指《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东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湖泊,包括郭郑湖、喻家湖、汤菱湖、后湖、团湖、庙湖等。第三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依法对东湖水域的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环保、规划、土地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湖水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保护东湖水域有突出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五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负责保持东湖水域清洁,防治污染,保证水域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环保部门负责东湖水域水体的定期监测工作,提出并督促实施东湖水域污染整治方案。第六条东湖沿岸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东湖水域;暂时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必须限期采取污水治理措施,使排入东湖水域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在东湖水域及其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排放污水必须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不得建设。第七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负责定期疏浚东湖水域,保持东湖水域年清淤量和淤积量的平衡。第八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应在东湖水域及其周围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
禁止向东湖水域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东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禁止在东湖水域及沿岸倾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渣土。第九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应根据景观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东湖水域的水生植物。
禁止在东湖水域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有害的水生动物。
禁止捕猎东湖水域的野生动物。第十条取用东湖水应报经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生资源。第十一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应根据水体保护、水域容量和游览的需要,科学规划水域船舶;对超过一定时期规划控制总量的,不得审批。第十二条在东湖水域利用船舶从事经营活动,应先向东湖风景区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营运许可证,并由东湖风景区管理局统一到市交通、港监部门办理驾驶员证、船籍证、运输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
东湖水域各种船舶证件的年检换证手续,由东湖风景区管理局按规定统一到市交通、港监部门办理。第十三条经营性船舶业主应持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和交通、港监、工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船舶户籍登记治安登记手续,并遵守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东湖水域行驶的所有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和卫生器具。第十五条在东湖水域行驶的经营性船舶,外观必须与东湖景观相协调。
除治安、抢险、工程等船舶外,在东湖水域行驶的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者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东湖风景区管理局的规定,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六条在东湖水域行驶的经营性船舶从业人员,应履行保护东湖水域环境卫生的责任,主动向游客进行保护东湖的宣传,制止污染东湖水体的行为。第十七条在东湖水域行驶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和在核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在指定的地点停靠;禁止超载,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第十八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应加强东湖水域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东湖风景区监察大队负责对东湖水域船舶的日常交通安全检查,并接受港监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填、堵东湖水体。
在东湖水域及沿湖坎2米内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符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立项及审批手续。第二十条严禁在东湖水域搭建任何经营性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东湖水体的设施。

『捌』 城市每天产生大量污水,它们是如何被处理掉的

一个城市每天会产生大量的污水,这些污水需要通过庞杂的管道系统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是,可能大多数人并没有见过污水处理厂,更难以想象,未来你可能在城市里根本看不到污水处理厂,但它却一如既往为你服务。

中国许多城市正在兴建的污水深隧项目正是这样的工程,今天我们以目前规模最大的武汉深隧工程为例带大家了解下。

(一)中国的污水处理起步晚任务重,问题多多

中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起步较晚,改革开放前,污水处理的需求主要以工业和国防尖端使用为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才进入快速发展期,处理需求的增速也远高于全球水平。

截至2014年,中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共3900余座,但治污任务仍相当繁重。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问题一:污水处理厂用地与城市格局之间的矛盾

一般污水处理厂在建厂之初,选址用地均位于城市建设边缘区,与当时的城市布局没有矛盾,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污水处理厂往往会被新建的建筑物所包围。

如武汉的沙湖污水处理厂,现已成为武汉市内环内唯一一座污水处理厂,与周边地区的功能格格不入,影响地区发展,同时使得厂区周边地区土地资源的潜在价值得不到释放。随着各大城市的不断发展,未来还会有更多的污水处理厂将面临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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