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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立项请示

发布时间:2022-09-26 01:38:52

❶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而制定的。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学科申请与审查、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❷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❸ 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乡镇因为缺乏规划,建设散乱,居民生活习惯等原因,污水管网的敷设有其特殊性,在进行管网设计、施工和后期运行时,衍生了许多问题。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点:(1)管网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后期建设区域污水无法接入已建管网;(2)污水支管和入户管网建设不完全,污水收集率较低;(3)管网施工时,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图纸,竣工图和施工图不符,导致后期管理维护困难;(4)施工时管道基础处理、管道接口、管材质量等问题,致使管道运行时发生问题;(5)截流井或污水提升泵站中的设备,因前期施工采购、后期管理维护等原因,在管网运行两三年之后就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6)乡镇部分道路下的管网因靠近居民房屋或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尽量采用非开挖的施工方式,减少后期施工时产生的矛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❹ 乡镇污水处理厂审批流程

1、由市规划建设局制定该污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审批建设项目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法定附件;
2、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项目的用地预审;
3、当地政府管委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请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确定业主建设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才能投资启动项目;
4、开展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
5、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具体材料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竣工工艺流程图、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6、经环保局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项目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
7、试运转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8、由环保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有: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9、取得环保合格验收。其条件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污染
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
术资料齐全、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
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有规范化
排污口、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10、再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其内容有: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11、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再次检查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

❺ 污水管网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吗

需要。
1.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❻ 农村生活污水工作汇报(2)

2、污水治理受地质影响,实际效果不一。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村落集中、地势低、地质以淤泥为主的村庄,在治理中污水不容易渗漏,容易收集,治理效果好。如排门村,该村由于地处低洼,村民居住集中,且地质以淤泥冲刷形成为主,不易渗漏,改造前一下大雨,污水容易自溢。改造后大部分污水都经管网流入到集中处理池,效果很好,也深受村民的拥护。朱田村的情况与排门村也差不多,由于地势平坦,该村在治理中采用了纳管方式,把污水管埋放的深度与家家户户的化粪池形成一定落差,这样就更容易收集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治理后效果也非常好。在一些地势高,落差大,地质以沙石土壤为主的村,治理的效果不佳。如和鸽、城东、城湾、城联村等,由于那些村的地质原因污水容易渗漏,平常的生活污水特别是化粪池污水都经渗漏到地下,晴天流到入管网的污水少之又少,平时集中处理池基本无出水,只有雨天才会有些污水流入处理池,污水改造成了一项面子工程,没有收到很好的实效。

3、污水治理缺乏整体规划和系统论证,目的性不明确。2015年前我区推开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是在新农村示范村创建中作为雨污分流的一项前置条件提出的,当时目的是为了创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污水治理只不过作为其一项创建达标的前置条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大部分村都仓促上马开始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没有很好的结合各村自然环境,经过详细规划和仔细论证,因地制宜的开展该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严格把关,对该项工作缺乏系统性的指导,造成了工作中的短腿。上述原因影响了各村污水治理实效。

4、污水治理资金花费大,全部靠上级补助。根据调查结果,2015年前20个已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村,户均改造费用在3000元左右,包括道路开挖平整、管网材料及铺设、污水处理池建设等费用。污水治理资金对这些村来说是个宠大的开支。我区由于新农村建设对污水治理有要求,结合新农村创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费用全部以上级补助为主,村级层面不用负担任何费用,在资金上有了坚强的.保障。如果没有上级全额补助,污水治理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对于污水治理后的日常养护费用,采用厌氧生态处理方式的村,年均养护费用需1-2万元,对于采用三格式过虑分散处理的村,日常养护费用不是很多在5000元左

右。这部分养护费用对大部分村来说都不是负担,但对少部分村级经济薄弱的村来说也是个不小的负担。

三、对下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议和措施

1、加强宣传,形成合力提高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认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有公益性、系统性、前瞻性的特点。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发展,农村生活污水已成为水环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农村生活污水要整乡整村推进,家家户户治理,量多面广难度大,推进的前提必须取得老百姓的理解和配合。首先要取得村干部和群众的支持,在老百姓房前屋后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人们难免会有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光讲道理不行。带他们到现场看处理效果好不好,看是不是有异味儿,比什么都有说服力。其次要根据生态市和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村庄整体规划,与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改水改厕、村容村貌整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建立一套运行有序的长效机制。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做到专业把关、政策引导、规范审批,共同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

2、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针对我区农村地形多样,村庄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经济状况各异等特点,要按照“投资省、周期短、运行快、效果好”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案的规划,建设污水处理池。结合各农村特点,采用生态处理等模式合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对于少数城中村及城区周边村庄,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户污水经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后,可统一接入邻近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对布局分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采取分散处理模式,即将农户污水按照分区进行收集,每个区域污水单独处理,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模式等自然处理等形式处理村庄污水。而对村庄布局相对密集、规模较大、可采取选用无动力厌氧处理方式,集中进行处理,即对所有农户产生的污水进行集中收集,统一建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村庄全部污水。对于新建或改建的农村住房或拆迁安置房,要把生活污水处理作为建房的一个前置条件,同时配套完善周边污水管网和设施,防止先建后治。

3、政策激励,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资金投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显著的民心工程,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大力推动,更需要农村居民的主体参与和自觉行动。目前,村一级筹措资金进行生活污水治理难度极大。因此,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及时制订和出台有关激励政策,大力扶持和发展污水资源化处理产业,并在多方筹集资金的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实行污水处理

资金补助与新农村示范村创建资金相分离,做到“政策到位、监督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4、建立制度,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后续长效管理。农村污水处理池能够长期发挥作用才能真正改善农村环境,保证水环境安全,因此,污水处理池的长效管理必不可少。有关部门要为每个污水建立“一池一档”,统一管理,做到每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和照片齐全,管理人员培训到位,及时了解每个污水处理的情况,一旦工程产生问题,即可分析原因着手整改。农村的每个污水处理池都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清掏,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同时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将运行维护措施落实情况一并纳入乡镇、部门年终业绩考核,明确农村污水池长效运行的奖惩办法。

❼ 污水处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一)细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计划和资金,制定管网建设时间表和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时间表。

(二)完善运行条件。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运行条件,老城区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区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争项目高负荷运行。

(三)保障运行经费。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由各地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贴。各地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污水处理费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加强运营监管。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体制,实行三级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责任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的实施。争取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转的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❽ 污水管网项目需要土地规划许可吗

污水管网项目需要土地规划许可,污水工程有规划许可证,对污水的处理和选址有国家标准,有资质的单位才能设计施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政府部门为完善保障城乡居民消防逃生进出安全、户距道路用地规划发展有序、绿化水电基础设施能够顺利开展,配套建设。

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❾ 关于要求对 工程建设立项 的请示

、明确申报程序 1、各村需立项首先要核实该项目否预备项目库内于半前向所乡镇民政府交通局交管站申报,并附送申请立项报告应写明工程项目路线走向、程及筹资情况、路基情况乡镇初审各村报告确定该乡镇第二需申报项目申请立项书面报告连同村报告起汇总报交管站再由交管站审核交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向申报报表应注明确保或预备 2、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收报告市要求统申报第二建设项目根据市定计划规模、各乡镇申请报告、否预备项目库内及各村村级公路建设情况等由县民政府组织项目审签署项目村规划意见报 3、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达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根据达项目组织专班逐村核定各项目情况包括路线走向、程、路基情况、筹资情况及规划情况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先核定情况汇总由县民政府组织交通局主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县民政府办公室名义项目文件形式通知交管站及乡镇 4、项目达各村工准备工作绪向交管站申请经交管站工作员检查路基完情况、路线情况符合要求由项目村携带工报告(工报告须经乡镇、交管站、村委签字盖章)、施工合同复印件、公章、收据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理监管合同其手续(包括资料盖章、签订合同、领材料等)工

❿ 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乡镇因为缺乏规划,建设散乱,居民生活习惯等原因,污水管网的敷设有其特殊性,在进行管网设计、施工和后期运行时,衍生了许多问题。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点:(1)管网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后期建设区域污水无法接入已建管网;(2)污水支管和入户管网建设不完全,污水收集率较低;(3)管网施工时,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图纸,竣工图和施工图不符,导致后期管理维护困难;(4)施工时管道基础处理、管道接口、管材质量等问题,致使管道运行时发生问题;(5)截流井或污水提升泵站中的设备,因前期施工采购、后期管理维护等原因,在管网运行两三年之后就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6)乡镇部分道路下的管网因靠近居民房屋或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尽量采用非开挖的施工方式,减少后期施工时产生的矛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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