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二五一医院污水运营管理招标变更

二五一医院污水运营管理招标变更

发布时间:2022-09-24 00:38:00

❶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第六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第七条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第九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❷ 医院招投标是哪个部门负责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1、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2、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3、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❸ 医院ppp模式是啥意思

医院ppp模式是啥意思

公立医院PPP项目如何实施是目前困扰投资人和地方政府的问题。大家了解医院PPP模式吗?不了解就请跟随我一起阅读下文吧!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公立医院大多存在医疗环境不好,医疗设备陈旧,医院以药养医问题严重,医疗收入入不敷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迁建、设备升级、改善管理等方式提升地方医疗服务水平,因此,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服务有很强的渴望。

对于社会资本来说,医院和医疗服务属于垄断资源。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重,健康问题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问题,而收入增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更多的人愿意、也有能力花更多的钱在自己的身体健康上。由于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税收优惠、良好的品牌效应,社会资本看好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的发展前景,也非常希望参与到公立医院的投资运营中。

PPP 模式作为目前政府鼓励和大力提倡的公私合作模式,似乎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敞开了一扇大门。公立医院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属于PPP项目中政府方可以拿出来合作的公共事务,PPP模式的核心是并不改变公共事务的公益性,而是通过社会资本参与提升公共事务的效率。因此,从PPP的原理来说,完全适合上文所述的在医院项目上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现实需求。

代表模式

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经营并不是新鲜事物,有需求、有利益,就有人参与。过去十几年来,各地在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投资上已经诞生了多种形式,大体来说,有股份制改造、托管(公办民营)等。

股份制

股份制改造的典型案例有2004年实施的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当时的通州市委、市政府对人民医院实施股份制改革,通过公开竞拍,引进江苏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作为医院大股东,还有股份为国有资本和职工持有,分别占30%和25%。10年间,这家医院的建筑面积从4万平方米增加到10余万平方米,床位由不到400张增加到1600余张。控股的国有资产增值率达到132%。

尽管如此,对于这次改制的质疑也从来没有停止。有人认为,“人民医院”顶着“人民”的招牌却属于私人,不能保证公平。股份制和公立医院公益性身份的冲突似乎成为社会资本投资公立医院不可调和的矛盾。

由于股份制改造改变了公立医院的性质,股份制后的医院似乎不能被容于新的公立医院发展规划中。2009年新医改方案颁布,其中要求“政府在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导致不少地方政府不得不从民营资本手中回购原公立医院的股份,使股份制医院重回公立医院的队伍。

江苏通州人民医院的案例代表了十年前的尝试。此后市场化方向的改制遭到质疑甚至否定,新医改强调政府投入,社会资本一度归于沉寂。

2013 年以来,在国家政策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行业后,公立医院改制迎来新的资本热潮。最新落定的一个样本是广东汕尾和中信医疗合作的公立医院股份制改造。合作的方式,是由汕尾市政府和中信医疗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合资公司,公司资本金以三家医院的净资产评估作价,再由中信医疗按照六成的股权配比投入现金,居控股地位。三家医院的非营利性和事业单位属性保持不变。

托管

公立医院托管也是社会资本参与医院管理的常见模式。托管有多种形式,有托管资产的、有托管管理、有托管运营的。较为彻底的是医院整体托管,目前比较流行的是成立医院管理集团托管多家医院,既可以托管公立医院,也可以托管私立医院。

2013 年10月24日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长策智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在京推出的《民营医院蓝皮书:中国民营医院发展报告(2013)》(下称《蓝皮书》)认为,公立医院由社会资本托管(国有民营)是我国公立医院改制一条有效的途径,这对于国有中小型医院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立医院托管模式最大的特点是不涉及公立医院所有权的转移,即投资方不获取医院的产权,仅仅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获取医院管理费和供应链管理利润。

托管方式的社会资本代表有凤凰医疗集团,其采用的IOT(投资-运营-移交)医院托管模式已在多家公立医院实施。所谓IOT模式,简单讲就是投资换取运营权。IOT模式不改变医院的所有权和非营利性质。凤凰医疗集团通过对医院进行投资,改善医院的医疗设施和诊疗服务水平,以换取在19-48年的期限内管理和运营医院、收取医院管理费以及为医院供应药品、器械及耗材的权利。

政策导向

2009年医改方案颁布以来,政府对基本医疗服务这块投入了大量的支持和财力,明确了政府办医责任,强调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公共产品,以保证其公益性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需求得到满足。

2009年发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扭转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使其真正回归公益性。

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

2015年4月新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方向。

从上述政策代表的趋势来说,在公立医院的改革方向上,政府倾向于保持公立医院的性质不变,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由此也导致了公立医院的综合改革系建立在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医办分离、绩效评估、人事制度、薪酬制度等具体经营层面的改变,提升医疗服务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只有在公立医院的数量较为丰富,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能够从公立医院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对一些富余的公立医院实施股份制改制,转变为非公立医院。

相关问题

1、股份制改制无法作为本轮公立医院PPP的主流模式。

从上述公立医院的政策可以看出,由于要保障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政府不会允许改变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

从PPP本身的操作来说,通常认为股权合作也是PPP的一种方式。但股权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公司化运营,而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确实股份制改制和公立医院本身的公益性、事业性存在不相容。

中信医疗在广东汕尾的项目似乎采取一种变通方式,即政府和中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政府将医院资产注入合资公司,中信以现金出资,由合资公司对医院进行投资管理,医院的事业性和公益性保持不变。但由于采取该模式后,医院的所有者变成了合资公司,即社会资本,严格来说,医院不再是公立医院性质,而是社会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医院。由于政府对于公立医院数量的要求,这种模式很难在一些公立医院数量不富余的地方开展。

2、如采用IOT,T是否有偿?

前面提到的凤凰医疗集团的IOT模式值得进一步探讨。这种模式的基础是托管,但投资方需要提供一定初始投资额以换取托管权。该初始投资最后转变成了医院的建筑、设施和医疗器械,那么这些由投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归谁?在托管期结束,相关设施完全交给政府拥有和运营时,政府是否需要向投资方支付一定对价?这些问题对政府和投资方来说都是难以回答的。对政府来说,如果政府在托管期结束需要回购投资方投入的设施,相当于是拉长了的BT,政府届时是否有充足的财力回购?该笔回购款是否应作为政府债务对待?对于投资方来说,如果届时无偿转给政府,投资方能否在托管期内收回投资?投资方囿于投资的压力,是否会在托管期内千方百计突破医院公益性的界限创收?如果届时由政府回购,投资方仍会担心政府到时候是否有能力支付?

3、托管费如何收取?托管期间医院的经营损益如何分配?

对于社会资本来说,采用托管的方式介入公立医院的管理时,其目的仍然是从管理行为获取收益。提供的管理行为仍然是商业行为。同样在广东汕尾的医院改制项目中,华润也曾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但华润提出的模式则是托管方式,要求当地政府每年向华润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该模式被当地政府否决,理由是医院改制的目的就是减轻政府的负担,如果改制后政府还得每年支付固定的管理费,相当于是增加了政府的负担。

因此,采用托管方式下如何收取管理费是社会资本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按照目前的情形,社会资本寄希望于收取固定管理费以旱涝保收看来是行不通的。能够为地方政府接受的方式是在医院不亏损的情况下,社会资本从医院的收益中提取固定比例作为管理费。这样的条件,实际上相当于社会资本需要保证医院有足够收益,否则无法维持其管理成本,因而与医院的公益性存在一定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在托管费的条款中,能否约定医院的'所有收益归托管方享有?本人认为这样规定不妥。如果收益归托管方享有,势必损失也得由托管方承担,那么相当于托管方完全承包经营医院。由于托管方的私人逐利性质,这样的模式显然是与医院公益性相悖而行的。

4、如何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合理创收?

托管模式虽然与公立医院的身份和公益性质可以兼容,但是如何使社会资本采取托管方式经营公益性的医院仍然有利可图,是托管模式推广的关键。尤其是在社会资本需要前期提供大量投资款以换取托管权的情况下,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基于医院资源的稀缺性和公立医院本身的品牌效应,现实中很多社会资本投资人对此并不是那么担心,而是认为只要能获得医院的独家管理权,自然能够找到相应的生财之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保证公立医院不扭曲其公益性质,政府已给公立医院的经营行为划定了很多红线,从而使社会资本在托管公立医院时所希望的创收渠道受到很大限制。

例如,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卫计委在2013年还发布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以杜绝医院受利益驱动破坏医风。

并且,未来政府还可能出台新的规定保证医院的公益性质,可能使社会资本创设的签约时不受禁止的经营行为因违背新规而无法继续。即使托管合同中可能包括法律变更条款以规避该类新规的风险,政府也可以解释说这些不是变更法律,而是对医院的公益性做出的解释和澄清。既然社会资本方承诺医院的公益性不变,本来就不应从事这些经营行为。

5、集中采购、服务如何与政府招标协同?

社会资本参与托管公立医院时另一项收入来源是采购差价。例如凤凰医疗集团,其按供应商议定的价格购买药品、器械及耗材,然后按政府设定的招标价转售给其医院,赚取差价。由于凤凰医疗集团下拥有12家医院及28家诊所形成的网络,具有较高的议价能力。2013年,凤凰医疗医院这一块的管理服务业务收入 4.80亿元,占收入的比重为48.41%,毛利润1.00亿元,占毛利润的比重为47.23%,毛利率为20.94%。

这块业务看起来有利可图,但由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需要走集中采购,利润的空间可能会不断压缩,另一方面,要有高的议价能力,社会资本本身的资源掌控能力也很重要。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随着政府采购平台的有效实施,药品招标价格可能越来越接近社会资本的议价,导致社会资本无法从这一块获得差价收入。

综上所述,公立医院开展PPP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如前文所说,从PPP的原理来说,应完全可以适用到公立医院上来。本人的建议是,不要拘泥于所有制性质,而应建立公益性医院的详细的公益性指标,以指标作为考核是否满足了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需求,是否符合社会大众的利益。在新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已经提到要配套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如果有详细的绩效评价标准,只要满足该绩效评价标准,就可以认可其公益性,并且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或奖励,而不在乎其所有制性质。这样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公立医院PPP项目上,就有更多的选择和空间。

;

❹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医院必须要做污水处理系统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必须。
1、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2、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污水污物发生源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
3、严禁将医院污水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4、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污染与危害,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5、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以及地区的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规范性的分类与指导。
6、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基本要求,加强风险控制,从技术、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提高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能力。

❺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一定的系统和设备,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进行净化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建设、房管、价格、城市管理、农林、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排水等规划相衔接,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的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七条鼓励、支持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第九条对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和变更,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和开发区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区域规划。

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排水规划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达到规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废水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条新建城市供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再生水管网。第十六条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馆等;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❻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一定的系统和设备,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进行净化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排水等规划相衔接,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的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七条鼓励、支持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第九条对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和变更,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和开发区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区域规划。

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排水规划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达到规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废水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条新建城市供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再生水管网。第十六条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馆等;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❼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❽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法律依据:《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❾ 医院污水处理的规定

法律分析:1.全过程控制原则2.减量化原则3.就地处理原则4.分类指导原则5.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6.生态安全原则。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实行专门岗位,由医院指定专人管理。医院污水采用二级处理氯消毒工艺流程。严格按照加氯池内水容量,计算氯量,保证氯、水充分接触一定时间后,抽取水样进行检测,每天不少于两次,经化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方可排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❿ 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称排水管理机构)。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称市政排水管网),维护与运行费用依法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六条鼓励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有关总体规划并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泥处理、污水再生利用、内涝防治等内容。

内涝防治应当综合考虑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及强排设施。第九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施工单位通知的,应当通知排水管理机构。第十四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邀请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因地置宜设置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雨水积存、蓄渗、消纳能力。

建设雨水蓄渗、利用设施,应当综合考虑雨水径流削减、径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资源化利用。

阅读全文

与二五一医院污水运营管理招标变更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f比m在污水处理厂里是什么意思 浏览:16
旧反渗透膜回收回去干什么 浏览:651
树脂摆锤式冲击试验机 浏览:320
18款宝来用什么型号机油滤芯 浏览:622
饮水机插电里面有响声怎么回事 浏览:358
空气净化器3c需要什么证书 浏览:559
古马隆树脂的化学结构 浏览:610
净化器热水灯亮却不是热水怎么办 浏览:59
大型污水处理厂设备清单 浏览:706
植物细胞半透膜由构成 浏览:323
离子交换法制备三氧化钼 浏览:658
奥拓怎么拆机油滤芯 浏览:251
反渗透膜在环保行业的应用 浏览:834
杭州回梅河口用隔离吗 浏览:2
超滤机出来的水有水垢 浏览:221
什么牌子净化器能清除猫毛 浏览:692
电子污水cod处理案例 浏览:868
汽车用空气净化器怎么用 浏览:450
饮水机热水器水流小怎么办 浏览:60
咸阳吸顶式净化器多少钱一台 浏览: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