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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企业南水北调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9-12 15:15:18

❶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

15.1.1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对策

水污染综合防治是指从整体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对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实施水污染综合防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中国是一个水资源比较缺乏的国家,并且表现为两种:其一是资源型缺水,其二是水质型缺水。长期以来以点源治理为基础的排污口净化处理,不能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必须从区域和水系的整体出发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解决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1)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

1)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与水污染治理相结合

从“人类枣环境”系统的关系和“经济枣环境”系统的关系来看,人类的发展活动、特别是经济再生产过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类生态系统中水循环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水循环,另外一个是社会用水循环(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在水循环过程中要保证安全用水界限,并尽可能不降低水的质量,就只有对经济再生产过程进行调节和控制,包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特别是要调整工业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以及推行清洁生产等。当前调控手段和方法还很难做到完全不产生污染、不排放污染物,所以还需要有污染治理措施,两者相结合。

2) 合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与人为措施相结合

排海工程、排江工程、优化排污口的分布都是合理利用水环境自净能力的措施。但要从整体出发进行系统分析,土地处理系统、排江、排海工程、一级和二级污水处理、氧化塘等各种措施要优化组合。

3) 污染源分散治理与区域污染集中控制相结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必须由污染源分散治理达标排放,对于小型工业企业可以采取污染治理社会化的方法来解决。对于其他的污染物应当以集中控制为主,提高污染治理效益,将两者结合起来。

4) 生态工程与环境工程相结合

利用生物治理技术,设计合理的工业链和合理的工业用水循环等都是有效的生态工程。但要与环境工程相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5) 技术措施要与管理措施相结合

在规划、评价的基础上选定技术方案可以避免盲目性;技术方案实施后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使技术措施正常运行,获得良好的效益。

(2)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对策

我国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对策如下:

1) 对水环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

水环境功能分区是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依据。根据水环境的现行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控制的依据。例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将水域按功能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是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以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以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按功能区控制污染,保护水资源。首先,按照水域功能划定保护级别,提出控制水污染的要求。例如:对特别保护水域,是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Ⅰ、Ⅱ类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单位由地方环境部门从严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其次,按照功能区实行总量控制。所谓总量控制是指为了保持某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目标值,所能容许的某种污染最大排放量。所以,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的依据。

2)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内容和制定工作步骤如下:

在水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分析确定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划分谁污染控制单元。根据水环境问题分析结论,考虑行政区划、水域特征、污染源分布特点,将污染源所在区域与受纳水域划分为一个水污染控制单元。

提出环境目标,进行可达行论证。环境目标要由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各分项具体目标。

确定取样污染物消减量,以及消减比例分配方案。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实施规划的支持和保证。包括:资金来源分析、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议方案,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等。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必须坚持下列的几项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为核心,着力于全过程控制。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把污染消除在经济再生产过程中。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对规划方案要进行系统的分析,达到整体优化。

3)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主要污染源逐步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过渡

在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时,一定要结合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与管理体制,遵循下列5点要求:

从实际出发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当排放污染物的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难以确定时,可以根据国家环保局1995年12月提出的总量控制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以1995年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作为一个目标总量,按所在地区的实际技术经济水平,确定消减比例,分配到主要污染源。

选好发证对象。发放许可证的对象主要是本地区的污染大户,一个城市抓十几户或者几十户即可。要经过污染源调查评价,选好控制重点。

控制污水总量,因地制宜进行计量。

强化发证后的环境监督管理。

重视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水平。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但也应当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排污权交易等。

4) 加强乡镇企业的水污染综合防治

我国乡镇企业分布广、与农业生态系统交错在一起,对耕地和河流的支流(或者河网)已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尽快进行综合治理。其防治对策如下:

首先,按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污染型企业所占比例下降到15%以下,取缔“十五小”企业。

其次,乡镇企业要合理布局,与农业生态系统组合成良性循环的复合生态系统。

其三,对现有乡镇企业污染源要严加控制。

❷ 润滑油调合需要排污许可证吗

2019年07月19日,根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和润滑油润滑剂深加工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位于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德路188号,项目东临力元新材、南临湖南金富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西临海德路,周边150m内无居民,于2017年10月投资50000万元建设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润滑油润滑剂深加工扩建项目,项目环评设计建设内容为扩建15万吨/年废矿物油再生循环生产线、25万吨/年润滑油调和生产线、1.5万吨/年润滑剂生产线,废白土、油泥、油渣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生产线,目前仅完成扩建15万吨/年废矿物油再生循环生产线的建设,该生产线于2019年3月完成,2019年4月竣工,本次仅对扩建15万吨/年废矿物油再生循环生产线进行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22%。
 
序号类 别情 况 说 明
 
1项目名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和润滑油润滑剂深加工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
 
2项目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德路188号
 
3建设单位
 
4建设性质改扩建
 
5占地面积90亩
 
6概算投资额(总投资、环保投资)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26%
 
7实际投资额(总投资、环保投资)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22%
 
8开工建设时间2017年10月
 
9竣工时间2019年04月
 
10试生产时间2019年05月
 
11环评及批复2017年09月由常德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2017年10月09日通过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文件号:经环建[2017] 37号)
 
12主要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蒸馏塔不凝气脱气塔尾气回收装置系统1套等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和润滑油润滑剂深加工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于2017年09月由常德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2017年10月09日通过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文件号:经环建[2017] 37号)。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2019年04月竣工,2019年05月试生产,于2017年09月30日申领了排污权证,于2019年01月27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43076119010002)。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三)投资情况
 
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22%。
 
(四)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仅对扩建15万吨/年废矿物油再生循环生产线进行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
 
验收内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和润滑油润滑剂深加工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扩建15万吨/年废矿物油再生循环生产线在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该项目废水和废气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更加有效处理和减少逸散的有机废气,企业内增设了一套小型不凝气燃烧炉处理装置用于处理有机废气,有利于环境的改善,此变动属于小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本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与环评所述基本一致,无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生活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
 
(1)生活废水:项目内劳动定员35人,用水定额参照湖南省地方标准《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14)表2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指标,用水量按住宿人员用水量约150L/人•d,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按企业每年正常生产300天计,则生活用水量为5.25m3/d(1575m3/a),废水排放量按用水量80%计算,则生活污水排放量为4.2m3/d(1260m3/a),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城市污水管网排入德山污水处理厂;
 
(2)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原料油罐废水、蒸馏塔冷凝水,产生量约2500 t/a,主要污染物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经开区污水管网;
 
(3)地面冲洗废水:主要污染物因子为石油类,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经开区污水管网。
 
(二)废气
 
本项目蒸馏塔不凝气、润滑油精制溶剂回收不凝气、减压塔抽真空尾气及溶剂精制脱气尾气、加热炉烟气、导热炉烟气、污水处理站臭气,不凝气燃烧炉烟气和燃气锅炉(备用)烟气。
 
(1)蒸馏塔不凝气:预蒸馏塔、减压蒸馏塔产生塔顶轻质燃料油,在冷凝过程中产生不凝气,其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与抽真空尾气(含有少量的有机挥发物)一同送往加热炉燃烧。
 
(2)润滑油精制溶剂回收不凝气:润滑油精制溶剂回收蒸馏塔塔顶气冷却时产生不凝气,其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这部分气体与脱气抽真空尾气(含有少量的有机挥发物)一同送往加热炉燃烧。
 
(3)减压塔抽真空尾气及溶剂精制脱气尾气:减压塔抽真空尾气及溶剂精制脱气尾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管道送往加热炉燃烧。
 
(4)加热炉烟气:采用清洁燃料天然气,对外环境的污染较小,燃烧烟气经20米高烟囱外排。
 
(5)导热炉烟气:采用优质油或清洁燃料天然气,对外环境的污染较小,燃烧烟气经15米高烟囱外排。
 
(6)污水处理站臭气:污水处理站臭气的主要污染物因子为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经喷淋和UV光解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外排,少部分逸散臭气通过空气流动稀释扩散,周边绿化吸收。
 
(7)小型不凝气燃烧炉烟气:采样清洁燃料天然气,对外环境的污染较小,燃烧烟气经15米高排气筒外排。
 
(8)燃气锅炉烟气:本项目设置有一台10t/h的天然气锅炉作为备用锅炉,采用清洁燃料天然气,对外环境的污染较小,燃烧烟气经15米高排气筒外排。
 
(三)噪声
 
本工程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有真空泵、风机、输油泵、冷却塔等设备产生噪声,其源强声级在79.7~88dB(A)之间,通过选用厂房隔声、门窗隔声,优先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等方式进行消音降噪。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其中一般固废包括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包括油泥、油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废白土。
 
(1)生活垃圾:项目内劳动定员35人,人均垃圾产生量约1kg/天,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0.5 t/a,经收集后及时清运与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油泥:产生量约75 t/a,属于危险固体废物,编号为HW08,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3)油渣:减压蒸馏塔结焦产生少量油渣,产生量约1.5 t/a,属于危险固体废物,编号为HW08,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4)污水处理站污泥:产生量约3 t/a,属于危险固体废物,编号为HW08,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5)废白土:产生量约540 t/a,属于危险固体废物,编号为HW08,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选取废水总排口的5个主要污染因子,通过连续2天、每天4次的监测,废水总排口废水中各污染物因子的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且同时满足德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
 
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在废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设1个监测点位。通过连续2天、每3次的监测,废水处理站臭气处理装置排气筒出口废气中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监测结果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加热炉和不凝气燃烧炉废气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监测结果均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表4中二类标准,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结果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燃气锅炉(备用)废气排气筒出口中各污染物因子的监测结果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导热炉废气排气筒出口中各污染物因子的监测结果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标准。
 
无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废气监测在厂界四周各设1个监测点位,共4个监测点位,通过连续2天、每天3次的监测,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和硫化氢的监测结果均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东、南、西、北侧昼、夜间噪声测试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4a类(西临海德路)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其中一般固废包括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包括油泥、油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废白土。
 
一般固废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及时清运与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危险固废处置措施:油泥、油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废白土均属于危险废物,编号为HW08,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5.污染物排放总量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各污染物最大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16t/a,氨氮0.01t/a,二氧化物4.42 t/a,氮氧化物9.08 t/a,均符合环评批复中相关要求。
 
五、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周边150米内无居民,工程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六、验收结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和润滑油润滑剂深加工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环评及审批部门要求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申领了排污权证和排污许可证,进行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并已备案,备案号为430761-2019-008-L。企业内增设了一套小型不凝气燃烧炉处理装置用于处理有机废气,有利于环境的改善,此变动属于小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其他建设内容与环评所述基本一致,无变动。经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废水、废气和噪声监测结果均达到验收执行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到位,满足主题工程的需要,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验收监测报告资料真实,内容全面,验收监测结论可信。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评批复要求得到了落实。验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
 

❸ 油脂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消费税
政策简介
自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总体上明确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9号)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政策简介
自2008年7月1日以来,以废弃油生产的生物柴油(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11年起以废弃油生产的燃料、饲料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J/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企业所得税
政策简介
自2008年以来,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❹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第十五条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制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十七条 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节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于调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当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
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第二十八条 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点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第三十二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湖面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天然捕捞区、人工养殖区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区。
人工养殖区内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鼓励推广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和自然水体养殖技术,限量发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人工养殖区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养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应当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条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 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❺ 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以下简称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涉及船舶污染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港口、码头、所属船闸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港口、码头、所属船闸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船舶污染物的收集、送交等事项的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及其预处理产物岸上转移处置,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等事项的监管职责。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运送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承担合理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等职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船舶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的监督指导,承担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转运处置的监管等职责。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人、港口经营人等应当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船舶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财政资金保障,支持船舶污染物收集设施、港口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规范的宣传。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督促落实,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第九条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设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在显著位置公开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的设备、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鼓励船舶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对生活污水和机器处所油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自动连续记录。第十一条400总吨以上仅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不满400总吨的本市籍现有营运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3级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置具备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功能的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船,提供主动接收服务。第十三条禁止船舶向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在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从事洗舱作业。

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第十四条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和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港口、码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岸电设施。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

❻ 南水北调河周围多远不能有污水处理设施

如果你是要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到环境监督部门进行地址核验,他们会给你参考的。
污水处理厂: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❼ 水污染及危害

(一)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是指排入水体中的污染物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从而导致水体水质恶化的现象。造成水体污染的原因,有自然的和人为的两个方面。通常所说的水体污染,均指人为污染。人为污染是人类生活和生产对水体的污染,它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田排水未经处理而大量排入水体所造成的污染。

凡使水体的水质、生物质、底泥质量恶化的各种物质均可称为水体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根据对环境污染危害的情况不同,可将水体污染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固体污染物、生物污染物、需氧有机污染物、富营养性污染物、感官污染物、酸碱盐类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油类污染物、热污染等。

1.固体污染物

固体物质在水中有3种存在形态:溶解态、胶体态、悬浮态。

2.生物污染物

生物污染是指废水中的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的生物体。主要包括病毒、病菌、寄生虫卵等各种致病体。此外,废水中若生长有铁菌、硫菌、藻类、水草及贝类动物时,会堵塞管道、腐蚀金属及恶化水质,也属于生物污染物。

生物污染物主要来自城市生活废水、医院废水、垃圾及地面径流等。病原微生物的水污染危害历史最久,至今仍是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重要类型。

3.需氧化有机污染物

废水中能通过生物化学和化学作用而消耗水中溶解氧的物质,统称为需氧污染物。绝大多数的需氧污染物是有机物。有机物的共同特点是:这些物质直接进入水体后,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而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质——二氧化碳和水,在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大量有机物质能导致氧的近似完全的消耗,需氧的鱼类和浮游动物在这种环境下就会死亡。

水体中耗氧有机物的测定,常用化学需氧量(COD)和生物需氧量(BOD)来描述。

4.富营养性污染物

富营养性污染物是指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的物质,主要是指氮、磷等元素,其他尚有钾、硫等。此外,可生化降解的有机物、维生素类物质、热污染等也能触发或促进营养化过程。水中营养性物质,主要来自化肥,随着农业排水进入水体,其次,来自于人、畜、禽的粪便及含磷洗涤剂,此外,食品厂、印染厂、制革厂、炸药厂等排出的废水中均含有大量氮、磷等营养性物质。

过多的营养物质进入天然水体,将使水质恶化、影响渔业的发展,危害人体健康。

5.感官性污染物

废水中能引起异色、浑浊、泡沫、恶臭等现象的物质,虽无严重危害,但能引起人们感官上的极度不快,被称为感官性污染物。

6.酸、碱、盐类污染物

酸碱污染物主要由工业废水排放的酸碱以及酸雨引起。酸碱污染物使水体的pH发生变化,破坏自然缓冲作用,消灭或抑制细菌及微生物的生长,妨碍水体自净,使水质恶化、土壤酸化或碱化。

酸与碱同时进入同一水体,从pH角度,酸、碱污染因中和作用而自净,但会产生各种盐类,又成了水体的新污染物。无机盐的增加能提高水的渗透压,对淡水生物、植物生长都有影响。在盐碱化地区,地面水、地下水中的盐危害土壤质量,酸、碱、盐污染造成的水的硬度增加。

7.有毒污染物

废水中能对生物引起毒性反应的物质,称为有毒污染物,简称毒物。工业上使用的有毒化学物已经超过12000种,且每年以500种的速度递增。大量有毒物质排入水体,不仅危及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生存,而且能在食物链中逐级转移、浓缩,最后进入人体,危害人的健康。

废水中的有毒污染物可分为无机毒物、有机毒物和放射性物质3类。

无机毒物,包括金属和非金属两类。金属毒物主要为汞、镉、镍、锌、铜、锰、钴、钛、钒等,轻金属为铍。非金属毒物有砷、硒、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亚硝酸盐等。重金属能被生物富集于体内,有时还可被生物转化为毒性更大的物质(如无机汞被转化为烷基汞)。

有机毒物,大多是人工合成,难以被生化降解,毒性很大。在环境污染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有机毒物包括农药、多氯联苯、稠环芳香烃、芳香胺类、杂环化合物、酚类、腈类等。许多有机毒物有“三致效应”(致畸、致突变、致癌)和蓄积作用(通过食物链体内富集,危害人体健康)。

放射性物质,废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来自铀、镭等放射性金属的生产和使用过程,如核试验、核燃料再处理、原料冶炼厂等。其浓度一般较低,主要会引起慢性辐射和后期效应,如诱发癌症、对孕妇和婴儿产生损伤、引起遗传性伤害等。

8.油类污染物

油类污染物包括矿物油和动植物油。它们均难溶于水,在水中常以粗分散的可浮油和细分散的乳化油等形式存在。漂浮在水面上的油形成一层薄膜,影响大气中氧的溶入,从而影响鱼类的生存和水体的自净作用,也干扰某些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油脂类污染物还能附着于土壤颗粒表面和动植物体表,影响养分的吸收和废物的排泄。油污染主要是工业排入、海上采油、石油运输船只的清洗及油船意外事故等造成。2010年5月5日,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图6-14,图6-15)。

图6-14 墨西哥湾在原油污染的海水中挣扎的海鸟

图6-15 墨西哥湾原油污染带

9.热污染

废水温度过高而引起的危害,称为热污染。

(二)水污染的危害

水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危害人体健康

水污染直接影响饮用水源的水质。当饮用水源受到合成有机物污染时,将导致腹水、腹泻、肝炎、胃癌、肝癌等疾病的发生。与不洁的水接触也会染上如皮肤病、沙眼、血吸虫、钩虫等疾病。废水中的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即使数量不多,甚至难以检测出来,但由于动植物的富集作用和人体自身的积累作用,仍然可以对人体造成致命的危害。

2.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江河湖泊中的水常是农田灌溉水源,一旦这些水体受到污染,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将污染农田土壤,被作物吸收并残留在作物体内。一方面造成作物枯萎死亡,产量下降;另一方面,作物的品质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污染物超标,蛋白质、氨基酸和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含量降低,使蔬菜产生异味等。

3.影响渔业生产

渔业生产与水质紧密相关。水污染而造成淡水渔场鱼类大面积死亡的事故常有发生。一些污染严重的河段鱼虾已经绝迹。水污染还会使鱼类和水生生物发生变异,有毒物质在鱼类体内积累,食用价值大大降低。

4.制约工业的发展

很多工业(如食品、纺织、造纸和电镀等)需要用水,水质的恶化将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如水质差的冷却水会造成水循环系的堵塞、腐蚀和结垢,硬度高的水会影响锅炉的寿命和安全。

5.加速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

水污染除了对水体中的水生生物有危害外,对水体周围生态环境也有影响。污染后水体感观变差,散发臭气,水中的污染物对周围生物产生毒害作用,生物死亡,造成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

6.造成经济损失

水污染使环境丧失原有部分或全部功能,造成环境的降级贬值,对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都带来危害,将这些危害货币化即为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人体健康受到危害将减少劳动力,降低劳动生产率,疾病多发需支付更多的医药费,鱼类减产或质量变差则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的污染治理和修复费用都随着污染的加重而增加。

(三)水质标准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水质标准有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GB5084—92)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5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等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废水排放标准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医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BGJ48—83)和一些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等。

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适用于哪一类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一级A为污水回用标

据我所知抄,现在都是往一级A靠拢好吧。尤其涉及到南水北调工程的省份,其原有的一级B排放已限定时间升级为一级A。山东,江苏看看就知道。

污水厂排放标准是在项目立项,可研时确定的,适用的不就是城市污水厂。多为生活污水,一些工业园的污水厂进水含少量工业废水,关键还是看综合后的进水指标。

❾ 母亲河为什么有污染的现象

1、主要原因是把个来人利益看的源最大化,厂矿企业为了省治污费,明排偷排现象时有发生。
2、管理部门管理疏忽,执法不严或拿钱消灾现象已成常规。
3、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企业的生存,为了税收只看到眼前的利益,没有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眼光。
4、缺乏环保意识,随意丢弃和排放的垃圾及渗出液,下雨后冲入河道。
这些都是造成母亲河污染的主要根源。

❿ 江苏省南水北调污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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