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人有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方案吗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二、运行维护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各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具体目标: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特别是主分析仪设备)应分别达到90%。
2、监测数据准确性:通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比对(废水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2次、废气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次)和平时不定期抽查校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0%,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准确性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视频网络畅通性:保证全天24小时视频图像的流畅、清晰和传输网络的畅通。
4、运维档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确保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该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水样比对等全部历史资料,进而对在线监控系统各台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出正确评估。
三、运行维护内容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浙环发〔2007〕33号)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2)监测单元:主要针对流量计、pH计、COD(或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辅助单元:废水分瓶采样器与在线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联动,对分瓶采样器作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2007方法进行CODcr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9)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并处置仪器废液。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2)在线监测单元:主要针对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到达采样点的安全设施均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5)监测仪器校验:每月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验,进行零点、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做到零气与标准气体和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详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HJ/T 75-2007未作规定的内容,详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
3、视频监视和网络传输单元
(1)远程监视编码器、摄像机、前端存储、传输网络告警(每日);
(2)编码器软件版本一致性检查、配置数据检查(每季);
(3)供电、室内、室外、温度、湿度、防雷接地和电源线路接口检查,标签粘贴、设备工作状况、指示灯信息检查(每季);
(4)清洁箱体内视频服务器,清洁摄像机外罩(每季);
(5)填写巡检记录、编写客户端巡检报告(每季);
(6)补光装置及其定时设置检查,备品备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的设备)、工具仪器及资料整理(每月)。
4、环境监控中心维护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需建立监控中心的24小时值班制度;
(2)监控中心的具体维护技术要求,参照《浙江省环境监控中心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突发故障(应急系统)
1、监测(监控)仪器方面:
(1)系统的检修:运行维护公司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响应,如远程无法解决问题,则须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故障排除时间: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运行维护单位应直接带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则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备机以满足监测需求;在监测系统无法运行的过程中,必要时运维单位须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手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4小时1次。
2、传输网络和视频监视:故障响应时限1小时,故障修复时限48小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设备原因)。
3、环境监控中心: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7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设备,应由备用设备替代。
四、指导价格
以3年为一个运维周期计算,废水类在线监控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包含TOC/COD分析仪、PH计、流量计、等比例分瓶采样仪、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使用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耗材费:13530元
2、备件费:867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9500元
4、现场员工费:7000元
5、实验室和运行监视人员平摊费:5000元
6、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3950元
8、电脑折旧费:200元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8.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包含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烟气采样及反吹系统、PLC控制系统及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设备所使用的耗材费用为:18083元
2、设备所使用的备件费用为:3570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8000元
4、现场运行维护员工费用为:11600元
5、运行监视值班人员平摊费用为:2000元
6、公司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用平摊: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用为:6167元
8、电脑折旧费用为:300元
水、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具体运行费用组成详见附1。
视频及网络传输的费用,依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印发文件《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执行。
环境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自行解决。
五、组织机构
按照省局“统一运行维护”原则和相关文件精神,由省环科院负责组建集运行维护和技术指导于一体的运行维护公司(以下简称“省运维公司”),统一负责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省运维公司须配套建立支持全省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和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监测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及管理考核各地现场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工作;设区市分中心除运行维护好辖区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之外,还需指导好下属的县(市、区)现场维护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并积极参加省运维公司安排的各类原厂技术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县(市、区)现场维护组应遵循省运维公司和市运行分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具体现场实施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技能培训考核及技术评定级别考核、实验室操作、备件库的管理/使用、工作考核等各项内容。并制定运行维护的资金单独核算体系,确保运行维护资金的专款专用,年底进行资金的审核。须建立完整的员工技能培训体系,员工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要按相关要求做好岗位技术考核的年检工作。
六、运行维护模式
省运维公司在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运行维护(市级)分中心,并通过各市的分中心,建立覆盖到县一级的运行维护队伍。也可通过与当地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派驻专业技术支持工程师和专业管理人员,在确保当地合作机构运行维护的技术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情况下,省运维公司可将当地机构纳入全省的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对该地区的运行维护队伍实施有效管理。
七、考核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将列入各设区市生态省建设和省市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省环保局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维护资质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无效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发证机构建议对其运行资质进行停用、吊销等处罚,强制取消该机构在本省的运行维护资格。
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本地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
(一)排污企业:是否委托合法运行单位;企业配套的工作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运行维护费用。
(二)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维护人员的上岗资格是否具备;监测数据是否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监测数据的准确率是否达到相关考核要求;是否定期进行比对监测;运行维护的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响应时间是否满足。
(三)电信公司:前端设备接入性能指标要求;传输网络性能指标要求;全球眼业务质量指标及其要求;是否建立运行维护的操作管理制度,运行维护技术档案;是否建立足够支撑所运维点的备品备件库。
(四)环境监控中心:确保数据处理、存储备份、多媒体展示、应急调度、视频会议、网络安全等所有设备的运行正常。
八、职责分工
(一)省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2、负责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3、负责专业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备案和年度考核;
4、负责组织软件的统一开发和系统维护。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专业运行维护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包括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及仪器检定证书、校正记录和设备台账),定期审核运行单位上报的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3、负责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定期(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抽检和校验,平时对各类仪器进行不定期抽检校验。校验工作可交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时的火力发电厂须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内容包括: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
4、负责对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的完整率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5、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各自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所辖的视频网络、监控中心的日常监督及年度考核。
(三)电信公司的工作职责
污染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运维范围指全球眼平台、传输网络、和视频终端设备,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九、时间要求
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合同的签订工作。2007年新安装(或改造)的在线监控系统,须本着“成熟一家、验收一家、运维合同签订一家、运维单位接手一家”的原则进行操作。新建项目的在线监控系统在通过验收的当月就要交由有资质的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
各地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尽快落实运行维护的资金补助政策,力争将运行维护费用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附:1.水、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费用组成
2.全省运维机构组织框架和力量配置
3.监控系统运行考核评分表
Ⅱ 环境学标准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6-1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8-7-1
GB/T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994-10-1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992-10-1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1990-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7-1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1-1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10-1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1-1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1-1
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4-1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4-1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3-7-1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2003-7-1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2003-7-1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2003-7-1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1-1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2002-1-1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3-1-1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8-1-1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7-1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7-1
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3-12-1
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7-1
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7-1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7-1
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1985-8-1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3-1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10-1
HJ 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2009-1-1
HJ 77.1-2008 水质 二恶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9-4-1
HJ/T 341-200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2007-5-1
HJ/T 342-2007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 2007-5-1
HJ/T 343-2007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2007-5-1
HJ/T 344-2007 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 2007-5-1
HJ/T 345-2007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2007-5-1
HJ/T 346-2007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2007-5-1
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2007-5-1
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2007-8-1
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2007-8-1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2007-8-1
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2007-8-1
HJ/T 372-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8-1-1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008-1-1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2008-3-1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006-1-1
HJ/T 196-2005 水质 凯氏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006-1-1
HJ/T 197-2005 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006-1-1
HJ/T 198-2005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006-1-1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006-1-1
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2006-1-1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04-12-9
HJ/T 132-2003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2004-1-1
HJ/T 86-2002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2002-7-1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2003-1-1
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2003-1-1
HJ/T 70-2001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2001-12-1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2002-1-1
HJ/T 72-2001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2002-1-1
HJ/T 73-2001 水质 丙烯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2-1-1
HJ/T 74-2001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2-1-1
HJ/T 83-2001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2002-4-1
HJ/T 84-2001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2002-4-1
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铬箐R分光光度法 2001-3-1
HJ/T 59-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3-1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2001-3-1
HJ/T 49-1999 水质 硼的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50-1999 水质 三氯乙醛的测定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51-1999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2000-1-1
HJ/T 52-1999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2000-1-1
GB/T 17130-1997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普法 1998-5-1
GB/T 17131-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8-5-1
GB/T 17132-1997 环境 甲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8-5-1
GB/T 17133-199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1998-5-1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1997-1-1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997-1-1
GB/T 15440-1995 环境中有机污染物遗传毒性检测的样品前处理规范 1995-8-1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1995-8-1
GB/T 1550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504-1995 水质 二氧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505-199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506-1995 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507-1995 水质 阱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1996-8-1
GB/T 14204-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3-12-1
GB/T 14375-93 水质 一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1993-12-1
GB/T 14376-93 水质 偏二甲基肼的测定 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1993-12-1
GB/T 14377-93 水质 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1993-12-1
GB/T 14378-93 水质 二乙烯烷三胺的测定 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1993-12-1
GB/T 14552-93 水和土壤质量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1-15
GB/T 14581-93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1994-4-1
GB/T 14671-93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1994-5-1
GB/T 14672-93 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5-1
GB/T 14673-9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4-5-1
GB/T 13898-92 水质 铁(Ⅱ、Ⅲ)氰络合物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9-1
GB/T 13896-92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普法 1993-9-1
GB/T 13897-92 水质 硫氰酸盐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993-9-1
GB/T 13899-92 水质 铁(Ⅱ、Ⅲ )氰络合物的测定 三氯化铁分光光度法 1993-9-1
GB/T 13900-92 水质 黑索金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1993-9-1
GB/T 13901-92 水质 二硝基甲苯 示波极谱法 1993-9-1
GB/T 13902-92 水质 硝化甘油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1993-9-1
GB/T 13903-92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1993-9-1
GB/T 13904-92 水质 梯恩梯、黑索金、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3-9-1
GB/T 13905-92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1993-9-1
GB/T 12990-91 水质 微型生物群落监测PFU法 1992-4-1
GB/T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规定 1992-3-1
GB/T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1992-3-1
GB/T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1992-3-1
GB/T 13192-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普谱法 1992-6-1
GB/T 13193-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1992-6-1
GB/T 13194-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2-6-1
GB/T 13195-91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1992-6-1
GB/T 13196-91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2-6-1
GB/T 13197-9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992-6-1
GB/T 13198-91 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992-6-1
GB/T 13199-91 水质 阴离子洗涤剂测定 电位滴定法 1992-6-1
GB/T 13266-91 水质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1992-8-1
GB/T 13267-91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1992-8-1
GB/T 13200-91 水质 浊度的测定 1992-6-1
GB/T 11889-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890-8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0-7-1
GB/T 11891-89 水质 凯氏氮的测定 1990-7-1
GB/T 11892-89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1990-7-1
GB/T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895-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896-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1990-7-1
GB/T 11897-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1990-7-1
GB/T 11898-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899-8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1990-7-1
GB/T 11900-89 水质 痕量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1990-7-1
GB/T 11902-89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1990-7-1
GB/T 11903-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1990-7-1
GB/T 11904-89 水质 钾和钠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05-89 水质 钙和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06-89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07-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08-89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09-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10-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11-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12-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0-7-1
GB/T 11913-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1990-7-1
GB/T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1990-7-1
GB/T 8972-88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88-8-1
GB/T 9803-88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1988-12-1
GB/T 7466-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1987-8-1
相关监测
GB/T 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987-8-1
规范、
GB/T 7468-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7-8-1
方法标准
GB/T 746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70-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71-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72-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73-87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74-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75-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76-87 水质 钙的测定 EDTA滴定法 1987-8-1
GB/T 7477-87 水质 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 1987-8-1
GB/T 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1987-8-1
GB/T 747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1987-8-1
GB/T 7480-87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81-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82-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1987-8-1
GB/T 7483-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8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1987-8-1
GB/T 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86-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1987-8-1
GB/T 7487-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 1987-8-1
GB/T 7488-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1987-8-1
GB/T 7489-87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1987-8-1
GB/T 7490-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91-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1987-8-1
GB/T 7492-87 水质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87-8-1
GB/T 7493-87 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7494-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1987-8-1
GB/T 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1987-3-1
GB/T 4918-85 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1985-8-1
GB/T 4919-85 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85-8-1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2008-5-20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2008-5-20
HJ/T 433-200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2008-6-1
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2007-2-1
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2005-11-1
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HJ/T 97-2003 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相关标准
HJ/T 98-2003 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HJ/T 99-2003 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HJ/T 100-2003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HJ/T 102-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2003-7-1
HJ/T 82-2001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2002-4-1
GB/T 11915-89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 1990-7-1
GB 3839-83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1984-4-1
GB 4274-84 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已被替代标准
GB 4275-84 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8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1~14470.3-1999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Ⅲ 我国水污染情况及监测方法简述
(1) 污染源烟尘(粉尘)在线监测仪 用于在线监测污染源烟尘、工艺粉尘排放量(浓度或总量),包括测量相关参数:流量、O2、含湿量、温度等,是实现污染源排放总量监测的必备监测仪器。 (2) 烟气SO2、NOx在线监测仪 用于在线监测烟气中SO2、NOx含量,通过流量测量,实现总量监测。 (3) 环境空气地面自动监测系统 该系统用于空气质量周报、日报监测,主要监测项目有:SO2、NOx、CO、O3、PM10等。 (4) 酸雨自动采样器 自动采集降水样品,以便测定降水的pH值。 (5) PM10采样器 用于采集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以下的颗粒物。 (6) 固定和便携式机动车尾气监测仪 用于测定机动车排放尾气中CH、CO等含量。 2、污染源和环境水质监测仪器: (1) 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 污染物排放的总量监测要求浓度与流量同步连续监测,在线测流和比例采样是总量监测的基本技术手段,对于重点污染源还需要配备在线监测仪器。 (2) 流量计 用于规范化的明渠污水排放口流量的在线连续监测仪器。 (3) 自动采样器 用于污染源排放口具有流量比例和时间比例两种方式的在线自动采样装置。 (4) 在线监测仪器 用于工业污染源或污水排放口的在线测分析仪器。监测主要项目有:COD、TOC、UV、NH4+-N、NO3-N、氰化物、挥发酚、矿物油、pH等,应具有自动校正和自动冲洗管路功能。 (5) 环境水质自动监测仪器 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水质自动监测项目分为水质常规五参数和其它项目,水质常规五参数包括温度、pH、溶解氧(DO)、电导率和浊度,其它项目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TOC)、总氮(TN)、总磷(TP)及氨氮(NH3-N)。 (6)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 总有机碳(TOC)是反应水体有机物含量的指标,可用于污染源或地表水的监测。 3、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 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其主要特点为小型、便于携带及快速监测。 (1)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用于现场监测的便携式分光光度计,测试组件一般包括氰化物、氨氮、酚类、苯胺类、砷、汞及钡等毒性强的项目。 (2) 小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 用于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的小型便携式仪器,主要监测项目有CO、Cl2、H2S、SO2及可燃气监测等。 (3) 简易快速检测管 用于快速定量或半定量检测水中或空气中有害成分的现场用简易装置,主要监测项目有CO、Cl2、H2S、SO2、可燃气、氨氮、酚、六价铬、氟、硫化物及COD等。 4、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监测仪器 (1) 全向宽带场强仪 用于测量某频率范围内的综合电磁场强。 (2) 频谱仪 用于测量不同频率电磁辐射的场强及谱分布。 (3) 工频场强仪 用于测量50HZ工频电磁场强度。 (4) 大面积屏栅电离室α谱仪 测量环境介质中α放射性核素的浓度。 (5) 全身计数器 用于监测职业工作者或公众的全身污染情况。 (6) 环境辐射剂量率仪 用于监测环境贯穿辐射水平。 四、重点研究的环境监测仪器和环境标准样品 1、环境遥感监测系统。用于监测大范围的环境污染状况与生态环境状况。如监测河上、海上溢油;监测各排污口排污状况;远距离监测污染源烟尘、烟气排放情况以及发生赤潮的面积、程度等。实现环境预报监测。 2、有机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3、光化学烟雾监测系统。 4、有机物环境标准样品(①挥发性卤代烃混合标样,②挥发性芳香烃混合标样,③多环芳烃混合标样,④苯胺类混合标样,⑤酞酸酯类混合标样,⑥有机磷农药混合标样,⑦有机氯农药混合标样,⑧含N、含P的有机农药混合标样,⑨半挥发性有机物混合标样,⑩挥发性有机物混合标样)等。 5、PM2.5采样器。 五、 发展环境监测仪器的政策措施 1、发展环境监测仪器及其设备是实现监测技术现代化,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准确信息的重要保证,国家鼓励研制开发和生产国家所需的监测仪器设备。 2、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开发和生产的宏观引导,加强对环境监测技术、监测仪器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适时制订环境监测仪器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明确环境监测的的需求和方向,指导和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发展。 3、加强环境监测仪器的标准化工作。环境监测仪器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物质基础,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可比,应加强环境监测仪器标准的制订工作。将环境监测仪器标准纳入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与环境监测规范、环境分析、检测方法的制订工作统一规划,协调进行。通过制订统一的标准引导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进步。 4、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监督管理,建立一批具有良好的技术基础和权威性的技术中介机构,对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状况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对在环境监测中用于执法监测的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实行“准入”制度。 5、加强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创新工作,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急需的监测技术的科研投入,把环境监测技术的开发列入环境科研重点领域。借助国家各种扶持政策,推进环境监测仪器的产业化和技术升级。 6、促进监测仪器科研与生产结合,鼓励环境监测仪器生产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环境监测技术的成果转化。 7、走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道路。对我国目前生产技术落后,国外已有先进的成套技术的监测仪器,鼓励引进国外的关键技术,合资生产,再逐步实现国产化。 8、利用市场调控手段,促进环境监测仪器生产企业的重新组合,逐步改变监测仪器生产技术薄弱、投资分散、低水平重复、市场竞争力低的状况,实现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形成一批监测仪器生产的骨干企业。 9、根据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制订环境监测工作的相应法规,逐步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区域性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自动化网络系统。通过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自动化网络建设的示范工程,带动自动化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的形成。扩大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市场需求。 附:环境监测仪器分类 附件: 环境监测仪器分类 按使用领域环境监测用主要仪器设备分以下几类: 1、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专用仪器: TSP采样器(大、中流量) PM10采样器(大、中流量)* PM2.5采样器** 粗(PM2.5-10)细(PM〈2.5)颗粒物双道采样器 空气颗粒物分级采样器 粉尘采样器 酸雨自动采样器* 气体采样器 气体监测仪(SO2、NOx、CO、O3、HCl、Cl2、CH等) 环境空气地面自动监测系统* 烟尘采样器 烟气采样器 烟尘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烟气SO2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烟气NOx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烟气参数O2、湿度、压力、流速等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区域(如机场、交通干线、工业区)及重点污染源(如电厂、冶炼厂、建材厂的烟囱)连续监测系统**汽车尾气监测仪* 光化学烟雾监测系统** 2、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专用仪器: 水质采样器 污水采样器 COD测定仪 BOD5测定仪 油份浓度仪 溶解氧测定仪 色度计 浊度计 盐度计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 总氮测定仪 总磷测定仪 氨测定仪 氰化物测定仪 游离氯测定仪 环境水质的自动监测系统* 污水测流和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有机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3、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 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带PID检测器,可在野外现场监测大部分有机污染物) 车载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可用于土壤、固废现场金属污染调查) 车载式GC_MS仪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器(Cl2、CO、可燃气、CH4、苯系物等)* 报警装置(CO、CH4、Cl2、H2S、汽油泄漏等) 简易快速检测管* 快速BOD测定仪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流动监测车 4、其它要素监测仪器 噪声监测仪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振动监测仪 场强仪* 全向宽带场强仪* 宽带电磁场强仪* 工频场强仪* 大面积屏栅电离室α谱仪* 全身计数器* 环境辐射剂量率仪* 生态环境的遥感遥测系统 环保治理设施、监测仪器运行状态监视仪 5、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其设备 (1) 光学类仪器: 可见分光光度计 紫外分光光度计 荧光分光光度计 火焰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原子荧光光度计 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X-射线荧光光谱仪 (2) 电化学仪器: pH计 离子计 电位计 示波极谱仪 阳极溶出仪 库仑仪 电位滴定仪 电导仪 (3) 色谱类仪器 离
Ⅳ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竣工未验收违法吗
取水样让监测站做相关的指标,然后与在线设备做出的数值进行比对,好象百分之五的偏差范围内就算达标.
Ⅳ 谁有污水厂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时需要的《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制度》
这个来 真的有些难度 ,个人理解的自先口述下:
1、标准物质的配备需要使用分析纯等级的药品或者国家统治配置的母液。
2、配备标准物质使用的天平、容器、器皿、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要求,有必要时在恒温恒湿无尘的实验室中配置。
3、试剂及标准物质的配备需要有专业资质证书,配置人员对配备的试剂进行归档处理。
4、配置过程中严格按照国标进行,避免误差。
5、标准物质更换时必须将原有残留物质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对盛装溶液的器皿用蒸馏水进行清洗,烘干后使用。
6、标准物质更换后对试剂的更换时间、更换人、保值期、配置时间进行标注,并填写标准物质更换清单予以存档。
7、标准物质更换后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并将比内容填写效验记录,对线性偏差、内部光度偏差进行记录。
8、标准物质的配备人员定期与责任部门进行对比测试,确保配备试剂的准确。
Ⅵ 污水流量计如何实现在线比对和校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在《安装技术规范》中,提出了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中,需要有流量监测单元,对于需测定流量的排污单位,要建设明渠标准化计量堰(槽),并且堰槽的建设应能够进行明渠流量计比对工作,推荐三角堰、矩形堰及巴歇尔槽。在《验收技术规范》中,对水污染源流量监测单元的验收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分为液位误差比对和流量误差比对,具体如下:
(1) 液位误差比对: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液位测量精度≤0.1 mm)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同一水位观测断面处的液位值,进行比对试验,每2 min记录一次数据对,连续记录6次,计算每一组数据对的误差值Hi,选取最大的Hi作为流量计的液位比对误差。
(2) 流量误差比对: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同一水位观测断面处的瞬时流量,进行比对试验,待数据稳定后,开始计时,计时10 min,分别读取明渠流量比对装置该时段内的累积流量F1 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该时段内的累积流量F2,按公式计算流量比对误差ΔF。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在现场验收时需要用到便携式明渠流量计,验收的过程中要连续地统计记录液位数据及流量数据,需要在12分钟内同步记录在线明渠流量计和便携污水流量计各6个液位数据,及在10分钟内同步记录在线明渠流量计和便携污水流量计各2个明渠流量累计数据,而且因为污水流量监测过程是不可逆的,一旦在记录过程中出现问题,则需要重新进行比对验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给现场的验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国内虽然有各类的明渠污水流量计,但是并没有一款能够方便快速完成上述验收任务的便携式污水流量计,我们公司利用多年环保监测仪器研发经验,结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开发出了一款专门针对明渠流量计现场验收要求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HX-FX型便携式明渠流量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在《安装技术规范》中,提出了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中,需要有流量监测单元,对于需测定流量的排污单位,要建设明渠标准化计量堰(槽),并且堰槽的建设应能够进行明渠流量计比对工作,推荐三角堰、矩形堰及巴歇尔槽。在《验收技术规范》中,对水污染源流量监测单元的验收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分为液位误差比对和流量误差比对,具体如下:
(1) 液位误差比对: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液位测量精度≤0.1 mm)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同一水位观测断面处的液位值,进行比对试验,每2 min记录一次数据对,连续记录6次,计算每一组数据对的误差值Hi,选取最大的Hi作为流量计的液位比对误差。
(2) 流量误差比对: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同一水位观测断面处的瞬时流量,进行比对试验,待数据稳定后,开始计时,计时10 min,分别读取明渠流量比对装置该时段内的累积流量F1 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该时段内的累积流量F2,按公式计算流量比对误差ΔF。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在现场验收时需要用到便携式明渠流量计,验收的过程中要连续地统计记录液位数据及流量数据,需要在12分钟内同步记录在线明渠流量计和便携污水流量计各6个液位数据,及在10分钟内同步记录在线明渠流量计和便携污水流量计各2个明渠流量累计数据,而且因为污水流量监测过程是不可逆的,一旦在记录过程中出现问题,则需要重新进行比对验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给现场的验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国内虽然有各类的明渠污水流量计,但是并没有一款能够方便快速完成上述验收任务的便携式污水流量计,我们公司利用多年环保监测仪器研发经验,结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开发出了一款专门针对明渠流量计现场验收要求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HX-F3型便携式明渠流量计。
Ⅶ 求助:企业污水厂采样检测问题
1、实验室是为污水处理工艺提供运行指导参数的,处理规模小的,可配置相应的实验仪器,不一定要达到实验室规模。处理规模大的,设计方一般都要求配置实验室,以求稳定运行,最重要的看业主的选择。
2、企业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需符合行业规定,环保局依照企业所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采样频率较高的时候,一般是在环保验收期间,人家考察你是否达标排放,采样的频率和方法,人家有标准。验收合格后,就按当地的相应管理办法进行,抽查、定期查、突击检查等。一天一报的还很少见吧。除非被人家盯上了。
3、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也是受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的。验收合格后,也是按当地的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环保部门有权到现场采样进行抽查、定期查、突击检查等。也有权天天调看你的监测数据。一般的情况是,发现一次不合格,就加测,再不合格,就通知你整改,整改结束再不合格,就采取行政处罚手段了。
4、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一般就不需外送监测了,因为环保部门验收后,就依在线系统为依据。但是没有实验室,业主很难掌握自己的排放情况,在线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很容易被查出问题,当然定期请环保认可的监测机构做监测记录并备案,可以适当降低环保风险。
5、环保部门对污水厂的抽检是不定的,如果无人举报,在线系统达标,抽检也多次达标,那么环保部门一般是很少光临的。年终估计还会发个奖给你,呵呵。
6、第三方检测机构,一般敢挂牌对外,都是有资质,检测的技术水平不会有问题,但涉及环保纠纷之类的,人家有自己的行规。
Ⅷ 国控污染源细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体系指啥,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普洛帝 颗粒计数器 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
Ⅸ 水质在线监测的量程漂移怎么测定和计算
测定:在检测期间开始时,人工或自动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值,记录最初的模拟零点和量程读数。
每隔24小时后测定( 人工或自动)和记录- -次零点、量程值读数:随后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值,记录零点、量程值读数;连续168小时(7天)。按(3)一(6) 式计算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计算:(B1-A1) / B ,(B2-A2) / B , (B3-A3) / B。
例如:
假设原来标定的数据 零点:A , 量程:B。
零点校正值3次分别 A1,A2,A3 , 量程校正后3次值依次B1,B2,B3。
零点漂移试验的零点平均值: A' , 用量程校正液后的测量的平均值:B'。
“由分别减去零点漂移后量程测定值的变化幅度” 即:(B1-A1) (B2-A2) (B3-A3) 。
“相对于量程值的百分比”: (B1-A1) / B ,(B2-A2) / B , (B3-A3) / B变化量就是上面的值与1(即100%) 相减后的绝对值。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了执行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与监控系统建设方案要求,实施我省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安装在省重点污染源上的废水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必须满足本技术规范。(比如:PH值控制器,PH探头等仪器必须精确,PH计的质量要好.加药泵要耐用等)本技术规范由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
1.1 范围 :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废水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在线仪器)的安装、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技术规定中引用成为本规定的条文: HJ/T 96-2003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GB 6587、1-8-86电子测量仪器环境试验 GB/T ll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104-200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 HJ/T 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BC6-2001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上述标准修订后,以最新版本为准。
2、废水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
监测用房要求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合理安排排污口的整治土建、监测室的施工装修、专用电话线的架设、配电以及空调等。监测专用站房必须大于5m2。
在线监测仪器安装位置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电磁干扰的电器设备和振动。房间内应安装空调(周围温度为0-40℃),环境应清洁、空气相对湿度≤85%。
在线监测仪器使用的电源为照明用电和电压稳定的工业用电并安全接地。 监测传感器或采样系统到一次分析仪器或数据采集/控制仪的信号传输距离尽可能缩短,随机所带的三芯电源线要可靠接地。
监测小屋(房)内部室内管线、分析仪器设备应和配电柜、仪表柜保持一定的距离,房内应设立相应的设备以用于试剂配制以及定期的清洗工作。
安装TOC、TN等装置内有电炉等热源的连续监测系统,必须避开严禁烟火和不通风的封闭场所。 监测小屋(房)和供电电源有可靠的防雷设施。应合格安装能提供2到2.5倍最大总电功率的供电线路。
2.2 监视传感器安装要求 :
监视传感器与数据采集/控制仪连线应通过电缆连接,电缆应加护管辅在地下或空中架设,空中架设电缆应附着在固定牢靠的铁轨(铝轨)上。
电流传感器安装时要把用电设施的主线穿过传感器,在无法安装电流传感器的情况下,可以在设备控制开关和控制继电器上选择一个可以表示设备开关的无源触点。
2.3 废水采样系统的安装要求 :
为保证所采水样的代表性,采样系统尽量设在流路的中央部,采水部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
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同时应设置人工采样口,以便做对比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采样系统的构造必须保障在温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下能工作或不至被损坏,有必要的防冻、防热和防腐设施。
Ⅹ 污水检测指标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水质指标大致可分为:
(1)物理指标:嗅味、温度、浑浊度、透明度、颜色等;
(2)化学指标:
(a)非专一性指标:电导率、pH值、硬度、碱度、无机酸度等;
(b)无机物指标:有毒金属、有毒准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等;
(c)非专一性有机物指标:总耗氧量、化学耗氧量、生化耗氧量、总有机碳、高锰酸钾指数、酚类等;
(d)溶解性气体:氧气、二氧化碳等;
(3)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藻类等;
(4)放射性指标:总α射线、总β射线、铀、镭、钍等;
有些指标用某一物理参数或某一物质的浓度来表示,是单项指标,如温度、pH值、溶解氧等;而有些指标则是根据某一类物质的共同特性来表明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所形成的水质状况,称为综合指标,比如生化耗氧量表示水中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污染状况,总硬度表示水中含钙、镁等无机盐类的多少。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十一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十一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3 -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