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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生产废水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2-09-06 02:16:48

A. 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须达到95%及以上是什么意思

没看明白!
入行条件?
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
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和食品、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再生铅锌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现有再生铅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开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铅锌矿勘查采矿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和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整装矿床分割出让。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

矿山项目,必须按照《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核准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

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 工艺和装备

新建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富氧底吹强化熔炼或者富氧顶吹强化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和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新建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沸腾焙烧工艺;单台沸腾焙烧炉炉床面积必须达到109平方米及以上,必须配备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

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的,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实现有组织排放;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必须有排放气体除湿净化装置。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提高铅再生回收的技术和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再生铅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破碎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过程中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再生锌项目。

强化再生锌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集中处理回收的镀锌铁皮及其他镀锌钢材,有效回收其中的锌、铅、锑等二次金属。鼓励针对回收干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建厂工作,工厂生产规模暂不设限。

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选矿须采用浮选工艺。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规定,立即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以及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工艺,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还原熔炼再以简易冷凝设施回收锌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工艺。禁止新建烧结机—鼓风炉炼铅,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后虽然已配备制酸系统但尾气及铅尘污染仍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0千瓦时/吨。新建锌冶炼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现有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6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1千瓦时/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现有锌冶炼:精馏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850千克标准煤/吨,蒸馏锌工艺标准煤耗低于16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降低到3100千瓦时/吨以下,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7%。现有冶炼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

铅锌坑采矿山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4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四、 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7%、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5%,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蒸馏锌冶炼回收率达到98%,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总硫利用率大于96%,硫捕集率大于99%;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所有铅锌冶炼项目必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现有铅锌冶炼:铅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96%以上;总硫利用率达到94%以上,硫捕集率达96%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锌冶炼蒸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6%,精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4%,电锌总回收率达到93%以上;硫的利用率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现有铅锌冶炼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标准。

新建再生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现有再生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铅锌采矿损失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5%,采矿贫化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4.5%。硫化矿选矿铅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87%、选矿锌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90%以上,混合(难选)矿铅、锌金属回收率均在85%以上,平均每吨矿石耗用电量低于35千瓦时,耗用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75%。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铅锌矿山及选矿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权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铅锌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五、 环境保护

铅锌冶炼及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及含铅粉尘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确保二氧化硫、粉尘达标排放。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待《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严禁将蓄电池破碎的废酸液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中。排放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熔炼工序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所有的员工都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保存记录。必须有完善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应配置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再生铅生产,以及从事收集、利用、处置含铅危险废物,均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现有铅锌采选、冶炼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对现有铅锌冶炼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达标生产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应由地方人民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严禁矿山破坏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核准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露采区必须按照环保和水土资源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对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地下开采采用充填采矿法,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选矿尾砂回填采空区,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不允许有地表位移现象;采用其他采矿法的矿山,地表位移程度不得破坏地表植被、自然景观、建(构)筑物等。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铅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铅锌矿山、铅锌冶炼制酸、制氧系统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铅锌矿山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铅锌矿山、冶炼项目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必须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融资手续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铅锌冶炼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相关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新建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的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环保、工商、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铅锌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回收新建和改造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铅锌回收生产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 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生产。

本准入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铅锌冶炼设备后从事的冶炼生产行为。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3月10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B. 铅酸蓄电池生产污染屡禁不止是法律不严吗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种政策措施规范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回收工作,但记者在江苏、广东、宁夏等地调研发现,铅酸蓄电池在生产和回收过程中-出现的污染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在回收环节上,一边是正规再生铅企业普遍“吃不饱”,另一边却是大量废旧电池流入“黑市”。业内人士认为,铅酸蓄电池在生产、回收环节都存在严重的铅、酸污染隐患,污染事件频发加剧重金属污染。为有效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入环境押金返还制度、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实施分类运输。

铅酸蓄电池生产污染屡禁不止

有环保公益组织对该企业疑似偷排的废水进行取样,将样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必维检测”)进行检测分析。必维检测提供的分析报告显示,该环保公益组织在理士电池外墙取样的疑似偷排废水水样pH值为2.23,属强酸性,重金属铅的含量为8150微克/升。

类似铅酸蓄电池生产环节产生污染的现象并非个例。在江西宜丰工业园,据媒体报道,一家蓄电池厂露天污泥池堆满了铅渣铅泥,私自填埋含铅废物。

据东部某省环保部门介绍,他们在多次对铅酸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后发现,受经济效益和技术条件制约,涉重危废处置能力与实际产生量相比相形见绌。企业产生的含铅危废存在无处可去、超期堆放甚至非法转移等问题,成为涉重企业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大量废旧电池流入“黑市”

由于回收能力有限、监管存在漏洞等原因,相当一部分废旧电池流向了“黑市”。而目前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业的无序状况依然存在,全国仍有一半以上的省份缺少具有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资质的单位。

走进位于-宁夏灵武市的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记者看到一块块废旧铅酸蓄电池正通过传送带进入到一个“大罐”内被机械拆解,在这过程中产生的电池酸液则通过水处理系统的层层净化最终变为较为清澈的中水。

据宁夏环保厅介绍,目前宁夏共有两家具有资质的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企业,总处理能力为18万吨/年。据测算,宁夏每年产生废旧电池约8万吨,但这两家企业每年也只能回收五六万吨,相当一部分废旧电池还是流向了“黑市”。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非法作坊式铅回收点污染案-件时有发生。如2017年6月,江苏南通通州区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破获了5起非法倾倒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液的环境违法案-件;2018年1月,山西省公-安部门打掉一个以废旧铅酸蓄电池为原料,进行拆解、熔炼、销-售铅锭“一条龙”的犯罪团伙。

“公-安部门对‘小作坊’打击严的时候,企业生意明显就好很多。”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文礼说。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铅酸蓄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据发改委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我国金属铅的产量为472万吨,约占全球铅总产量的44%。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乱象由来已久,早在2010年工信部颁布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预防方案(征求意见稿)》就指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废旧铅酸蓄电池有组织的回收率已经超过90%,而我国有组织的回收率不到30%。

事实上,为了规范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近些年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种政策措施。然而,目前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行业的无序状况依然存在。

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遭挤压

目前,在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领域已经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一些非法“小作坊”以几乎零成本的不当优势和正规企业抢生意。

记者调查发现,以下几方面原因导致在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领域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第一,正规回收处理企业生产成本高。杨文礼说,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公司环保设备占40%,加上运维、折旧等因素,环保成本占再生铅回收总成本的20%以上。而非法“小作坊”靠一把斧、一个炉子就够了,几乎零成本,这样他们就可以大幅提高收-购价格,和正规企业抢生意。

第二,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受访人士认为,废旧铅酸蓄电池面广量大,相关部门单打独斗难有作为,当前正规的汽车4S店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相对较为规范,但汽车维修点布局散乱、规模不一、数量众多,这也加大了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

第三,消费者回收意识弱。广东省循环经济协会负责人表示,由于消费者对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也就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致使生活中许多电池回收设备形同虚设。另外,不少消费者对非法回收渠道也没有抵制意识。

必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近年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成为业内解决铅酸蓄电池回收问题的共识,一些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正在积极推行落实铅酸蓄电池生产责任延伸制。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铅酸蓄电池市场,而每年产生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数量也超过300万吨。数量多且呈不断增长的状态,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市场潜力不容小觑。每块电池中,铅极板占74%的份额,硫-酸占4%,塑料占20%。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废旧铅酸蓄电池还未建立完善的回收体-系,大部分废旧铅酸蓄电池最终流入非法的小作坊进行简单拆解,铅极板留下,酸液直接倾倒,综合利用率极低,对人体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我国每年产生的330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中,正规回收的比例不到30%,埋下了污染隐患。

近年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成为业内解决铅酸蓄电池回收问题的共识,其核心是通过引导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激励生产者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从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对铅酸蓄电池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引导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支持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提高回收率,并探索铅酸蓄电池生产商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方式。

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召开铅酸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研讨会,讨论了完善统计、核查、评价、监督和目标调节等制度的方法和途径,提出回收利用目标和分解落实方案。

为了促进铅酸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正在通过不同层面积极推行落实铅酸蓄电池生产责任延伸制。

必须严厉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C. 再生铅合金中的铋含量达到0。0078%,可是别人的要求是0。004%怎么办啊

铅锑镉合金铋含量超标0.0078%,也是100公斤合金铅7.8克,该超标合金主要隐患是浇铸出的板栅.超温浇铸易脆疏松些及板栅合金表面局部发紫蓝色的氧化层.板栅存放时效表面氧化层不统一,在生产过程中会断裂及成品电池使用早期酸腐,会出现电池组大批量单只落等问题.该不合格合金应该要退货.如该合金讲究生产整浇铸温度适当降低,铸出的板栅消除了以上的几种问题后.缩短时效[不要超10天]检验冷脆性合格后涂片切可
每个企业的做电动车电池的合金成分都不一样,工艺也就不一样,所要求的含量所以比较严格

D. 再生铅生产中铅的大气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再生铅生产中铅的大气排放执行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是首个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2015年4 月3日,环保部批准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对再生铅企业来说,环保技术先进的再生铅企业的破碎分选、脱硫除尘、炉窑和铸锭冷却几个环节产生的废水,以及冲洗地面用水可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拆解环节对废酸进行有效的收集,避免外溢,含酸废水、脱硫母液采用酸碱调节、过滤与脱色、蒸发和结晶回收硫酸钠,中间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然而一些中小型再生铅企业环保治理的压力是巨大的,在新标准执行后,加上严厉的新环保法,预计将加速淘汰大批无力进行升级改造的再生铅企业。

E. 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注册成立,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家“城市矿产基地”——界首高新区田营产业园的支柱企业。公司以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加工为主导产业,主要产品有粗铅、电解铅、精铅、合金铅、ABS塑料等。
公司目前占地189亩,固定资产投资6.5亿元,建有标准钢构厂房6万平方米、再生铅研发大楼1幢,现有职工700人(其中技术人员90人)。公司年回收废旧电瓶、含铅废物约35万吨,年产再生铅能力达21万吨。与天能集团、超威电源及国内各大电源厂有密切合作,供货区域遍布全国各地。已成为全国生产规模最大、装备最强的再生铅加工企业之一。
公司拥有达国际先进水平的废旧蓄电池自动拆解线3条,可有效分选出破碎子系统处理后的各种重量、性质不同的物料,用工少、自动化程度高,废水、废气、废渣可实现零排放,对环境无污染;拥有达国内先进水平的富氧侧吹炉3台,渣铅均在0.5%以下,远低于国标2%,环保效益十分突出;公司自主开发了废旧蓄电池铅栅熔铸系统在耗能方面属于行业内最低,铅综合回收率99.3%,整个生产过程在密闭、微负压状态下进行,无烟气泄漏,完全超过清洁生产要求的标准;安装有年产电解铅16万吨的电解系统及年产5万吨的精铅熔炼系统;配有科研实验检测设备20多套,以及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烟尘、废气、废水处理系统,保证公司生产过程达到环保要求。
公司与合肥工业大学、中南大学、安徽省冶金科学技术研究所等全国知名科研单位建立了责、权、利分明,利益双赢的再生铅清洁生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于2017年3月正式通过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等8个省级部门认定。截止到目前,公司已申报国家发明专利28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9项;承担省级科技项目“废铅蓄电池再生精炼过程中废料的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主持和参与制定了《再生铅和铅合金锭》、《再生铅生产废水处理回用技术规范》、《再生铅废气处理技术规范》3项国家标准;发布《电解铅锭》、《合金铅锭》等4项企业标准;先后获得“安徽省创新型企业”、“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
2016年公司实现工业产值80亿元的可喜成绩,上缴税收4.5亿元,荣获安徽省民营企业“二十强”第十二名。2017年上半年实现工业产值55亿元,上缴税收3.3亿元。
法定代表人:陈博
成立时间:2014-04-14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4128200004233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界首市田营工业园区

F. 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正文)

《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7]68号“关于编制2008年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及全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色协综字[2008]242号“关于下达2008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家标准《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编制任务由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完成时间2009年
二、编制原则
依据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具体情况,本次标准的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产业可持续发展,突出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2、规定能耗统计范围,统一能耗计量计算方法,确定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限额指标。
3、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GB/T1.2-2000、GB/T20001.4和《有色金属冶炼产品、行业标准编写示例》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标准编写模板》的电子文本要求。
三、编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再生铅冶炼企业规模小,能耗高,在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中难以形成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而且小规模冶炼遍地开花,给我国再生铅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200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铅锌产业准入条件》,该《条件》对铅再生利用项目、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要求。《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有利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保持铅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规划有序发展,限制铅冶炼能力盲目增长。
1. 再生铅冶炼规模和外部条件: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2. 再生铅冶炼工艺装备: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需要提高铅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项目,废杂铅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破碎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过程中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
3. 再生铅冶炼能源消耗: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要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新建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现有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4. 再生铅冶炼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但是,对于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各冶炼工序能耗以及能耗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此来规范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管理,完善再生铅产业体系,限制小规模、能耗高企业的准入并逐步淘汰,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和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针对上述问题,本标准对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进行了规定。
四、编制过程简介
为了使新制定的标准更科学、准确、合理,组织了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填写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确定了制定原则,并对再生铅主要冶炼企业进行了调研。
1. 2007年11月,成立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2. 2008年2月,编制小组提出标准草案;
3. 2008年3月-5月,数据收集、调研。
4. 2008年6月,编制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并完善标准草案
5. 2009年6月, 编制小组提交送审稿。
五、主要编制内容说明
1.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基本是采用国家标准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4.2、4.3、4.4条。
2.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
本标准制定了“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某种燃料实物消耗量”计算公式:
企业的燃料实物消耗量=企业购入燃料实物量+期初库存燃料实物量—外销燃料实物量-生活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燃料实物量—期末库存燃料实量。此公式的实际内容和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第6.2、4.3条一致。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致。”采用国家标准GB2589一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4.2条第2小段。
3.能源实物量的计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标准GB/T17617的规定。
4.各种能源的计量单位
所列能源品种的后面标了其单位符号和单位名称。
5.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煤量的方法和《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7条基本一致。
6.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的规定
所有产量,按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正式上报的数据为准”。
7.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或称间接综合能耗)的分摊方法,仍是“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个产品”。
10.要求
本部分为产品能耗指标总汇.具体包括对废电池-再生铅工艺、废电池预处理(废电池-铅屑、铅膏)工序、铅膏冶炼(铅膏-再生铅)工序、铅屑冶炼(铅屑-再生铅)工序、金属态铅废料-再生铅工艺等5类再生铅冶炼单位产品能耗所要求的等级指标。
为提高再生铅冶炼准入门槛,促进现有再生铅冶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明确再生铅冶炼企业能耗指标应达到的目标,优化能耗先进水平,标准对再生铅冶炼产品的能耗等级指标规定为三级:能耗限额限定值(现有企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新建企业)、能耗限额目标值。能耗限额限定值(现有企业)是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再生铅冶炼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准入条件前的能耗强制性限定指标。能耗限额准入值是新建再生铅冶炼项目能耗的强制性准入条件。能耗限额目标值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能耗的先进水平或者达到或接近世界同类产品能耗的先进水平,是节能型再生铅冶炼企业要求达到的推荐性能耗指标。
11. 能耗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①工序(工艺)实物单耗、能源单耗和综合能耗
主要有工序(工艺)实物单耗、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和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及说明.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的计算公式和国家标准GB2589一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一致。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
…………………………………………………(3)
式中:
Es——某工序(工艺)的实物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千瓦小时每吨(kW•h/t)、立方米每吨(m3 /t);
Ms——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总量,千克(kg)、千瓦小时(kW•h)、立方米(m3);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再生铅总量,单位为吨(t)。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按式(4)计算:
…………………………………………………(4)
式中:
EI——某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H——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之和,单位为千克标煤(kgce);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再生铅总量,单位为吨(t)。
工序(工艺)综合能耗按式(5)计算:
EZ= EI + EF …………………………………………(5)
式中:
EZ——某产品综合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I——某产品工艺(工序)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F——某产品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②废电池-再生铅能耗
分废电池预处理工序(废电池-铅屑、铅膏)、铅膏冶炼工序(铅膏-再生铅)和铅屑冶炼工序(铅屑-再生铅)能耗三种。对工序能耗和工序实物单耗计算方法给予说明,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设置了等级指标。工序能耗不再设置等级指标。
③金属态铅废料-再生铅能耗
对工序能耗和工序实物单耗计算方法给予说明,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设置了等级指标。工序能耗不再设置等级指标。
附录A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参考折标煤系数》(资料性附录)
考虑所有折标煤能耗指标建立在现行折标煤系数上,故设置此附录。附录A资料的折标煤系数如遇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能耗等级指标则应另行设定。
附录B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资料性目录)
本资料来源于GB258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中的附录A。本附录B资料的能源等价值如有变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椐为准。
六、标准水平
本标准的制定填补了国内空白,规范了再生铅行业能源消耗管理,对节能降耗和资源的循环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外未查到相关标准。
七、标准属性
本标准属首次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编制小组
2009年6月

G. 废蓄电池在炼铅的过程中容易铅中毒吗

废蓄电池在炼铅的过程中很容易铅中毒的。
该类炼铅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对周边环境影响极其的大。基本很难预防,不过铅中毒或铅超标后服用排铅药是比较容易排铅的。
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文件规定:电动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责任,建立与销售点配套的废旧蓄电池回收系统,也可委托销售商或专业的回收单位进行收集。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或运行。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中规定,首先,企业应满足铅回收率大于95%;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并强调,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H. 涉铅行业对职业健康人员配备国家有没有要求

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下同)。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二)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有关要求,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企业应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
(三)再生铅企业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及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同时应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等装置。企业应严格执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确保废水、废气等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一)利用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铅废料的企业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应参照《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2007年第13号公告)有关要求执行。
(二)单独处理含铅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废水实现全部循环利用。
(三)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85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6%,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应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建项目标准。

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现有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两年,位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再生铅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有熔炼设施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鼓励企业封闭化生产。
(二)从事涉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的相关要求。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废铅蓄电池外壳应经过彻底清洗后,满足环保标准《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 364)的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三)再生铅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要求,工人洗衣、洗浴、车间冲洗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再生铅企业生产的废渣、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现有再生铅企业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再生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按照要求制定方案,对所有排放的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特别是要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每日向公众发布自行监测结果,每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四)废气中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排风系统,应建有通风除尘系统对车间内含铅烟气进行收集处理,鼓励企业将收尘灰返回熔炼系统处理。废水、废气等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要求。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企业将沉淀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没有处置能力的再生铅企业,要求其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含铅量大于2%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要经过二次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再生铅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企业应当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铅冶炼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对再生铅企业关键生产环节推行岗位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包括废酸水处理、含铅废弃物处理、废弃物清除、空气污染防治、职业灾害急救、铅作业技术等关键岗位。要求2013年底前,再生铅企业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资质的比例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10%。
(五)企业用工制度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监督与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再生铅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再生铅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协助做好本准入条件的实施工作,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

附 则
(一)再生铅是指以含铅废料为原料,主要是废铅蓄电池金属态铅废料等经过冶炼加工工艺而生产出再生铅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再生铅行业包括废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的回收利用。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再生铅企业和项目。
(三)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1]

I. 再生铅的再生方法

(1)火法冶金工艺
火法冶金工艺又分为无预处理混炼,无预处理单独冶炼和预处理单独冶炼三种工艺。铅蓄电池经去壳倒酸等简单处理后,进行火法混合冶炼合金。该工艺金属回收率平均在8500^9000,废酸、塑料元素未得到合理利用,而且污染比较严重。无预处理单独是废铅蓄电池经破碎分拣后分出金属部分和铅膏部分,两进行火法冶炼,得到铅锑合金和精铅,该工艺金属回收率
平为9000^-9500,而且污染控制较第一类工艺有较大改预处理单独冶炼工艺就是废铅蓄电池经破碎分选后分出金和铅膏部分,铅膏部分脱硫转化,然后两者再分别进行火炼,得到铅锑合金和软铅,该工艺金属回收率平均为95 0o艇如德国的布劳巴赫厂金属回收率达到98. 5 0 o。我国“间曾对无污染再生铅技术进行科技攻关,掌握了先进的再产技术,并建成了三个无污染再生铅示范厂。这些先进的再采用M. A破碎分选技术,但在脱硫方案及脱硫剂选择、
技术条件、燃烧技术、加料系统等方面做了较大的改革,适合我国国情。
(2)固相电解还原工艺
固相电解还原是一种新型的炼方法,采用此方法金属铅的回收率比传统炉火熔炼法高出右,生产规模可视回收量多少决定,可大可小,因此便于推于供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就更容易推广。该工艺是把各种铅的放置在阴极上进行电解,正离子型铅离子得到电子被还原铅。其设备采用立式电极电解装置。其工艺流程为:废铅污相电解~熔化铸锭一金属铅。每生产一吨铅耗电约700kW收可达95%以上,回收铅的纯度可达99. 95 0 o直接利用矿石冶炼铅的成本。
(3)湿法冶炼工艺采用湿法冶炼工艺,
产品成本大可使用铅泥、生产含铅化工产品,如三盐基硫酸铅、丹和硬脂酸铅等,可在化工和加工行业得到应用。

J. 国家对铅企业的环保政策

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环保总局的批示!国家对铅企业的政策就是能少则内少!估计容达到不了A级的环保要求基本批不下来的!!鼓励还是做点环保的吧!!具体的还是要在你们当地咨询工商部门!一般有便民服务窗口的!不同地域政策不同~!如果你的企业是在丽江的话!我保证就算5A的要求人家也不会批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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