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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污染源采样数量不能少于

发布时间:2022-09-04 21:28:42

『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内容中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监测频次分别是几天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7. 验收监测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贰』 采样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

断面法
对于江、河水系或某一河段,要求设置三种断面:

a对照断面、b控制断面、c削减断面。

对照断面

设置目的:了解流入某一区域(监测段)前的水

质状况,提供这一水系区域本底值。

设置方法:(位于该区域所有污染源上游处,排污口上游100~500m处)

a. 设在河流进入城市或工业区以前的地方

b. 避开各种废水、污水流入或回流处

断面数目:一个河段区域一个对照断面。(有主要支流时可酌情增加。)

控制断面

设置目的:监测污染源对水质影响。

设置方法:(主要排污口下游较充分混合的断面下游)根据主要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河水流量和河道水力学特征确定,在排污口下游500—1000m处。因为在排污口下游500m横断面上的1/2宽度处重金属浓度一般出现高峰值。

对特殊要求的地区,如水产资源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发病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及地球化学异常区等的河段上也应设置控制断面。

断面数目:多个。根据城市的工业布局和排污口分布情况而定

削减断面

设置目的:了解经稀释扩散和自净后,河流水质情况。

设置方法:最后一个排污口下游1500m处。(左中右浓度差较小的断面。小河流视具体情况)

断面数目: 1个。
背景断面:

③ 湖泊、水库监测断面的设置

首先,判断是单一水体还是复杂水体:

考虑汇入的河流数量,水体的径流量、季节变化及动态变化,沿岸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扩散与自净规律、生态环境特点等。

然后,按照监测断面的设置原则确定监测断面的位置:

a.在进出湖泊、水库的河流汇合处分别设置监测断面;

b.以各功能区为中心,在其辐射线上设置弧形监测断面;

c.在湖库中心,深、浅水区,滞流区,不同鱼类的洄游产卵区,水生生物经济区等设置监测断面。

湖、库监测断面设置示意图

④采样点位的确定

小结:三断面法采样部位的确定

河流上 ——选取采样断面;

采样断面上 ——选取采样垂线;

采样垂线上 ——选取采样点。

(3)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

所采水样要具代表性,能反映出水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规律。

一般原则:

①对于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样不少于6次;采样时间为丰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样两次。流经城市工业区、污染较重的河流、游览水域、饮用水源地全年采样不少于12次;采样时间为每月一次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样1次。

②潮汐河流全年在丰、枯、平水期采样,每期采样两天,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应采集当天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

③排污渠每年采样不少于3次。

④设有专门监测站的湖、库,每月采样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枯、丰水期各一次。有废水排入、污染较重的湖、库,应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⑤背景断面每年采样1次。

『叁』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专车间处理设施排属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 其他规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肆』 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满足什么条件时停止监测

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即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样1次,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样1次,但每个生产周期的采样次数不得少于3次。水污染监测系统是对公共水域或污染源水污染状况进行监视的装置系统。它一般由取样、测试和信号处理三部分组成。由取样、测试和信号处理三部分组成。取样可通过采样器采集水样送测试或将传感器与采样器一起直接安装在水体中完成。水污染监测系统监测参数通常有水温、流速、流量、pH值、电导率、溶解氧、铵离子、氰离子、硝酸根、COD、TOC等。传感器随测试的参数不同而不同。如溶解氧采用隔膜式原电池或极谱式传感器;pH采用玻璃电极传感器;氨和氰离子采用电极传感器等。信号处理部分主要完成数据采集、传输、显示、记录、贮存等功能。水污染监测系统分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类。自动监测系统可连续自动进行监测、信号处理和传输。它一般安装在人群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水体,其运转和维护费用亦较高。

『伍』 水污染源监测中应该怎样确定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

工业废水的污染物含量和排放量常随工艺条件及工作时间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故采样时间、周期和频率的选择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即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样1次,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样1次,但每个生产周期的采样次数不得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绘制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线(浓度一时间、流量一时间、总量一时间),并与所掌握的资料对照,如基本一致,即可据此确定采样频率。对于稳定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可以采瞬时样;对于排放曲线有明显变化的不稳定排放污水,要根据曲线情况分时间单元采样,再组成混合样品。正常情况下,混合样品的单元采样不得少于2次。如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则在各单元采样时的采样量应与当时的污水流量成比例,以使混合样品更有代表性。 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更多分析测试、标准物质相关信息,见国家标准物质网www.rmhot.com

『陆』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第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如料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十五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排放许可证制度第九条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第十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根据水体功能或水质目标的要求进行总量分配,根据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确定污染物削减量。第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
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排放许可证》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污染物排放量:
(一)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排污单位;
(二)特殊性质的排污单位(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三)特大型(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四条《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排放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第十五条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监测。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第十八条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立标志,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计量装置。
所有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第十九条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
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第二十条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被中止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排放许可证要求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其被中止的排放许可证。
被吊销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排放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互相调剂。但必须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跨地区或跨省界的水体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时,应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质规划的要求,统一协调。第二十二条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区已颁发《排放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抽测、检查,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柒』 一般污水处理厂的取样有什么要求

1、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点
(一)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水物, 取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 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
(二)第二类污染物取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 排口。
(三)对整个污水处理设备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 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放口 设置取样点。
(四)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 理设施单元污水处理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放 口设置取样点。
(五)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口、出口设 水量监测点。
2、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频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规定,城镇污 水处理厂采样频率至少为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 以日均计。 工业废水监测频率按《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生产周期<8h,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 >8h,每4h采集一次。其他污水样,24h不少于2次。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3、污水处理厂污水采样器具
取样可用无色具塞硬质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
(1)浅水采样 当废水以水渠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 时,应设适当的堰,可用容器或用长柄采水勺从堰溢 流中直接采样。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样时,应在具 有液体流动的部位采集水样。
(2)深层水采样 适用于废水或污水处理池中的水 样采集,可使用专用的深层采样器采集。
(3)自动采样 利用自动采样器或连续自动定时采 样器采集。可在一个生产周期内,按时间程序将一定 量的水样分别采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动混合采样时 采样器可定时连续地将一定量的水样或按流量比采集 的水样汇集于一个容器中。
4、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量
原则上根据监测项目的多少计算水样的需要量,按 照需要量的1.1 ~ 1.3倍采集水样。单个监测项目的采样 体积应在50 ~ 500ml之间,供一般物理性质、化学性质 分析用水样有2L即可。
5、污水处理厂取样方法和注意事项
1)取样方法
污水处理厂采集水样的基本要求是所取的水样具有代表性。在取样时要注意:定时间、定起点、定数量、 定方法。同时做好记录。
2)注意事项
取样时要根据取样计划小心采集水样,并使水样在 进行分析以前不变质或受到污染。
6、水样的保存
一、影响水质变化的因素
物理作用:易挥发成分的挥发、逸失;容器壁及水 中悬浮物对待侧成分的吸收;待测成分从器壁上、悬 浮物上溶解出来等。
化学作用:氧化还原作用的发生等 生物作用:细菌等微生物和藻类的活动,使待测成 分发生改变;另外微生物和藻类死亡又向水中释放出某些成分。
二、水样的存储容器
常用存储水样的容器材料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 和聚四氯乙烯。
A、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例如测定硅及硼时就不 能用硼硅玻璃瓶。
B、 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例如,测 定有机物时,不能用聚乙烯瓶。
C、 容器不能与某些待测组分发生反应,例如,测定 氧时,水样就不应贮于玻璃瓶中。
D、 测定对光敏感的组分,则水样应贮于棕色试剂瓶 中。 污水处理厂污水 污水处理厂污水水样的保存 水样的保存
三、水样的保存方法
A:冷藏或冷冻 能抑制微生物的活动,减缓物理作用和化学反应速度。如将 水样保存在-18~-22°C的冷冻条件下,会显著提高水样中磷、氮、 硅化合物以及生化需氧量等监测项目的稳定性,并对后续分析测 定无影响。
B: 加入保存药剂 在水样中加入合适的保存试剂,能够抑制微生物活动,减缓 氧化还原反应发生。加入的方法可以是在采样后立即加入;也可 在水样分样时,根据需要分瓶分别加入。
C:过滤和离心分离 水样浑浊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用适当孔径的滤器可以有效地 除去藻类和细菌,滤后的样品稳定性提高。一般而言,可用澄清、 离心、过滤等措施分离水样中的悬浮物。 污水处理厂污水 污水处理厂污水水样的保存 水样的保存 四、水样的保存条件
四、水样的保存条件
水样允许保存的时间与水样的性质、分析指标、溶 液的酸度、保存容器和存放温度等多种因素有关。 不同的水样允许的存放时间也有所不同。一般认为, 水样的最大存放时间为: 清洁水样 72小时,轻污染水样 48小时,重污染水样 12小时。

『捌』 现行的国家的和广东省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1993-07-17

实施日期:1994-01-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J26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2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1

序号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
-
<3

13

-
-
<1

14
总 汞
-
-
<15

15
总 铅
-
-
<0.05

16
总 铬
-
-
<1

17
六价铬
-
-
<1.5

18
总 镍
-
-
<1

19
总 镉
-
-
<0.1

20
总 砷
-
-
<0.5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标准与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括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 ——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不同建立时间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 ——增加对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环保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单位产品排放量 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水泥窑 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水泥制品生产 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

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 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0 0.30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0.0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0.15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02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恶英排放浓度最高不得超过0.1 ng TEQ/m3。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 4915-1996;现有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作业场所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1,mg/m3 水泥厂(含粉磨站) 水泥制品厂 厂界外20m处 1.0(扣除参考值*2) 注:*1 指监控点处的总悬浮颗粒物(TSP)一小时浓度值。 *2 参考值含义见第6.2.1条。 其它管理规定 1.1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排气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机)生产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注:*现有立窑排气筒仍按35m要求。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 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1.2 其它规定 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 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执行。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序号 分析项目 手动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离子选择电极法 - 5 二恶英 HJ/T 77 色谱-质谱联用法 -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

『玖』 污水采样瓶标签的格式

污水部分 
一.出发前准备工作 
出发前,了解任务对象的监测相关项目,监测的因子,应根据废水特性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进行采样。通常,有机样品使用简易玻璃采样瓶,无机样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样瓶(桶)及应在现场加入的保存剂,现场所需的记录表。对现场测定因子的测试仪器进行检查,校准,查看电量。 
pH计的准备(便携式pH计 MP125) 
1.试剂和蒸馏水 
配制标准溶液所用的蒸馏水应符合下列要求:煮沸并冷却、电导率小于2×10-6S/cm的蒸馏水,其pH以6.7~7.3之间为宜。(必须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不含CO2)配制) 2.测量pH时,按水样呈酸性,中性和碱性三种可能,常配制以下三种标准溶液: 2.1 pH标准溶液甲(pH=4.008,25℃) 
称取先在110~130℃干燥2~3小时的邻苯二甲醉氢钾(KHC8H4O4)10.12克,溶于水并在容量瓶中稀释至1升。 2.2 pH标准溶浓乙(pH=6.865,25℃) 
分别称取先在110~130℃干燥2~3小时的磷酸二氢钾(KH2PO4)3.388克和磷酸氢二钠(Na2HPO4)3.533克,溶于水并在容量瓶中稀释至1升。 2.3 pH标准溶液丙(pH=9.180,25℃) 为了使晶体具有一定的组成,应称取与饱和溴化钠(或氯化钠加蔗糖溶浓(室温)共同放置在干燥器中平衡两昼夜的硼砂(Na2B4O7·10H2O)3.80g,溶于水并在容量瓶中稀释1L。 3. 标准溶浓的保存 
3.1 标准溶液要在聚乙稀瓶中密闭保存。 
3.2 在室温条件下标准溶浓一般以保存1~2个月为宜,当发现有浑浊、发霉或沉淀现象时,不能继续使用。 
3.3 在4℃冰箱内存放,这样可延长使用期限,且用过的标准溶液不允许再倒回去。  选择两个缓冲溶液对仪器进行校准,首先用6.86的缓冲溶液进行校准,待数据稳定,仪器数据锁定后再用第二个缓冲溶液进行校准。两次校准后查看仪器显示的斜率,在范围内仪器就可以使用,进行水样的pH测试。 
流量计的准备 
1.开机,按住开/关机键,直至液晶显示器亮 
2.按Enter键进入主菜单,按2键进入系统功能设置,在系统功能设置菜单中按5键查看电池数据(电压低于9.6伏时应更换电池),按0键返回主菜单,关机。 3.检查测杆,是否正常调节高度,螺丝刀、卷尺相应工具是否具备。 
色度的准备 
50ml具塞比色管,其标线高度要一致。 蒸馏水 
温度计的准备 

水温计:水温计为安装于金属半圆槽壳内的水银温度表,下端连接一金属贮水杯,使温度表球部悬于杯中,温度表顶端的槽壳带一圆环,栓以一定长度的绳子。通常测量范围为-6℃~+40℃,分度为0.2℃。 
二.现场工作 
到达现场后,必须全面掌握任务对象的生产概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有无排污设施、排污设施是否正常、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污水管网走向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位 
1 污水监测的布点 
1.1 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1.1.1 布设原则  
1.1.1.1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1.1.1.2 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1.1.1.3 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1.1.1.4 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b 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2 监测采样 
2.1 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原则 
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h 的过程监测;小于24h 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 
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 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 
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 h的,每2 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2.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2.2.1 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总量收费等方面的依据。 
2.2.2 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 2.2.3 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和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对于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 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2.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 吨的企业)每年4 次以上(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 吨以下的企业)每年2~4 次(上、下半年各1~2 次)。 2.2.5 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 2.2.6 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或有废水调节池使废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如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监督监测可采集瞬时水样。 2.3.采样位置 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废水采样位置一般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巴歇尔槽出水处,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 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 氰化物和Pb、Cd、Hg、As和Cr(VI)采样,应避开水表面进行。 含油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其中油全量转移测定。 2.4.废水样品采集 所采集的废水样主要是瞬时样和比例混合样。 2.4.1 瞬时水样 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可以用瞬时采样的方法。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监测时亦可采集瞬时废水样。 2.4.2 时间比例混合水样 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水样混合。 2.4.3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取。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废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取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 2.5 污水采样方法
2.5.1 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COD、BOD、DO、硫化物、油类、有机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2.5.2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的水样体积和容器的洗涤方法等见表1.
表1 部分指标保存技术 序号 项目 采样容器 保存剂及用量 保存期 采样量/ (ml) 备注 1 悬浮物 G或P 1-5℃暗处 14d 500 平行 2 COD G 加H2SO4,pH≤2 2d 500 3 高锰酸盐指数 G 1-5℃暗处 2d 500 尽快分析 4 BOD5 溶解氧瓶 1-5℃暗处冷藏 12h 250 注满容器,密封 5 DO 溶解氧瓶 加入硫酸锰,碱性KI溶液,现场固定 24h 500 尽量现场测定 6 总磷 G或P 加H2SO4,pH≤2 24h 250 7 氨氮 G或P 加H2SO4,pH≤2 24h 250 8 硫化物 G或P 先加入一定量的乙酸锌-乙酸钠溶液,再加水样至小半瓶,然后滴加适量的NaOH,生成硫化锌沉淀,充满水样,不留气泡,倒转混匀,固定硫化物 24h 250 水书第四版分析方法中(平行及加标样) 9 六价铬 G或P 加NaOH,pH=8~9 14d 250 10 铜、锌 P HNO3,1L水样中加浓HNO310ml 250 11 重金属 G HNO3,1L水样中加浓HNO310ml 250 12 油类 G 加HCl至,pH≤2 7d 250 (平行及加标样) 1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G或P 1-5℃冷藏 2d 500 14 氟化物 P(聚四氟乙烯除外) 1m 200 2.5.3 注意事项 a 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3次后再行采样。但当水面有浮油时,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b. 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c. 用于测定悬浮物、BOD、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d. 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
采样。 e. 采样时应认真填写“污水采样记录表”,表中应有以下内容:污染源名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具体格式可由各省制定。 f. 凡需现场监测的项目,应进行现场监测。 2.5.4.污水样品的保存、运输和记录 污水样品的组成往往相当复杂,其稳定性通常比地表水样更差,应设法尽快测定。采样后要在每个样品瓶上贴一标签,标明点位编号、采样日期和时间、测定项目和保存方法等。 2.6.细菌的采样 2.6.1.采样用具、容器灭菌方法 2.6.1.1.玻璃吸管、长柄勺、长柄匙,要单个用牛皮纸包好,经高压灭菌。 2.6.1.2盛装样本的容器要预先贴好标签,编号后单个用牛皮纸包好,经高压灭菌消毒,密闭、干燥。 2.6.1.3采样用棉拭子、玻璃平皿、生理盐水、滤纸等,均要分别用牛皮纸包好,经高压灭菌消毒备用。 2.6.1.4镊子、组织剪刀、手术刀等用具,分别用牛皮纸包好,经高压灭菌消毒备用或在使用前在酒精灯上火焰消毒。 2.6.1.5消毒好的用具要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2.6.2.无菌操作步骤 2.6.2.1.采样前,操作人员先用75%酒精棉球消毒手或戴好无菌手套,再用75%酒精棉球将采样开口处周围抹擦消毒,然后将容器打开。 2.6.2.2.固体、半固体样本,可用灭菌小勺或小匙采样,液体样本用玻璃吸管或注射器采样,样本取出后,将其装入样本容器,样本容器在酒精灯上用火焰消毒后加盖密封。 2.6.2.3.用具、设备、食具采样,可用经灭菌的手术刀,把表面干燥的污物刮下装入干燥的灭菌容器中送检;用具、食具表面检查,可用灭菌棉拭子沾湿灭菌生理盐水抹擦表面,将棉拭子抹擦的一端对准采样容器瓶口剪断放入容器内,或用灭菌生理盐水沾湿预先灭菌的滤纸,然后贴附于样本表面,1min后,用无菌镊子夹取滤纸放入样本容器内送检。 2.6.3.无菌采样注意事项 2.6.3.1.预先包好消毒的采样工具和容器,必须在采样时方可打开所包的纸。 2.6.3.2.采样时最好两人操作,一人负责取样,另一人协助打开采样瓶、包装和封口。 2.6.3.3.检查微生物样本,要在采样后6小时以内送检验室。气温较高的季节,送检样本应保存在有隔热材料的采样箱,箱内放冰块或冷却剂保存。但应注意勿使冰块融化的水污染样本。 2.6.3.4.样本送到检验室应立即检验,如不能立即检验,应冷藏保存于4℃。不能冷冻保存。 2.6现场测定 2.6.1 pH的测定 2.6.1.1 样品测定 测定样品时,先用蒸馏水认真冲洗电极,再用水样冲洗,然后将电极浸入样品中,小心摇动或进行搅拌使其均匀,静置,待读数稳定时记下pH值。
e. 受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重要湖泊、水库,应在污染物主要输送路线上设置控制断面。 2.1.3.10 选定的监测断面和垂线均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在地图上标明准确位置,在岸边设置固定标志。同时,用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的详细情况,并配以照片。这些图文资料均存入断面档案。断面一经确认即不准任意变动。确需变动时,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作优化处理与审查确认。 2.1.4 采样点位的确定 在一个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数应符合表2和表3,湖(库)监测垂线上的采样点的布设应符合表4。
表2 采样垂线数的设置 水面宽 垂线数 说明 ≤50m 一条(中泓) 1.垂线布设应避开污染源,要测污染带应另加垂线 2.确能证明该断面水质均匀,可仅 设中泓垂线 3.凡在该断面要计算污染物通量 时,必须按本表设置垂线 50~100m 二条(近左、右岸有明显水流处) >100m 三条(左、中、右)
表3 采样垂线上的采样点数的设置 水深 采样点数 说明 ≤5m 上层一点 1.上层指水面下0.5m处,水深不到 0.5m时,在水深1/2处 2.下层指河底以上0.5m处 3.中层指1/2水深处 4 封冻时在冰下0.5m处采样,水深不到0.5m处时,在水深1/2处采样 5 凡在该断面要计算污染物通量时,必须按本表设置采样点 5~10m 上、下层两点 >10m 上、中、下三层三点
表4 湖(库)监测垂线采样点的设置 水深 分层情况 采样点数 说明 ≤5m 一点(水面下0.5m处) 1.分层是指湖水分层状况 2.水深不足1m, 在1/2水深处设置测点 3 有充分数据证实垂线水质均匀 时,课酌情减少测定 5~10m 不分层 二点(水面下0.5m,水底上0.5m) 5~10m 分层 三点(水面下0.5m,1/2斜温层,水底上0.5m处) >10m 除水面下0.5m,水底上0.5m处外,按每一斜温分 层1/2处设置 2.2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
2.2.1 确定采样频次的原则 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既要满足能反映水质状况的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2.2.2 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 4.2.2.1 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2.2.2 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2.2.2.3 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2.2.2.4 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2.2.2.5 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2.2.2.6 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5日至10日内进行采样。 2.2.2.7 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见第9章“应急监测”)。 2.2.2.8 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中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规划中,以及为此所进行的同步监测,按第7章“流域监测”执行。 2.2.2.9 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具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3采样方法 2.3.1 采样器 (1)聚乙烯塑料桶。 (2)单层采水瓶。 (3)直立式采水器。 (4)自动采样器。 2.3.2. 采样数量 在地表水质监测中通常采集瞬时水样。所需水样量见表1(污水部分)。此采样量已考虑重复分析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2.3.3. 在水样采入或装入容器中后,应立即按表1(污水部分)的要求加入保存剂。 2.3.4. 油类采样:采样前先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用直立式采水器把玻璃材质容器安装在采水器的支架中,将其放到300 mm深度,边采水边向上提升,在到达水面时剩余适当空间。 2.3.5. 注意事项 (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 (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的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 (3)认真填写“水质采样记录表”,用签字笔或硬质铅笔在现场记录,字迹应端正、清晰,项目完整。(4)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 (5)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 (6)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和实际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并将此现场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7)测定油类的水样,应在水面至300 mm采集柱状水样,并单独采样,全部用于测定。并且采样瓶(容器)不能用采集的水样冲洗。 (8)测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时,水样必须注满
容器,上部不留空间,并有水封口。 (9)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则应分离除去。分离方法为:将所采水样摇匀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2 L量筒),静置30 min,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水样移入盛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测定水温、pH、DO、电导率、总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除外。 (10)测定湖库水的COD、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总氮、总磷时,水样静置30 min后,用吸管一次或几次移取水样,吸管进水尖嘴应插至水样表层50 mm以下位置,再加保存剂保存。 (11)测定油类、BOD、DO、硫化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要单独采样。 2.4现场测试项目 2.4.1.水温的测定 将水温计插入一定深度的水中,放置5min后,迅速提出水面并立即读数。从水温计离开水面至读数完毕不超过20s,读数完毕后,将筒内水倒净。当气温与水温相差较大时,尤应注意立即读数,避免受气温的影响。必要时,重复插入水中,再次读数。同时做好数据的记录。 2.4.2. pH的测定(MP125) 见污水pH测定部分 2.4.3. DO的测定(HQ30D) 2.4.3.1将溶解氧探头与HQ30D测定仪连接。 2.4.3.2按下电源的ON/OFF键打开测定仪。(如果测定仪不能开机,要检查一下电池的安装是否正确。) 2.4.3.3创建样品编号 a. 按下SAMPLE ID(样品编号)按键。 b. 使用UP和DOWN按键选中Create New SampleID(创建一个新的样品编号)。按下Select下面的GREEN/RIGHT键。 c. 使用UP和DOWN按键在字母和数字之间滚动。如需接受某个数字或字母,则按下GREEN/RIGHT键。光标将会移动到下一个字段。 d. 重复前面的步骤来增加其它的字母或数字,直到完成这个名称。如需增加一个字段,则使用UP和DOWN按键滚动到A和9之间的空白位置,并按下 GREEN/RIGHT键。如需更改一个字母或数字,按下BLUE/LEFT按键,并重新输入字母或数字。 e. 按下GREEN/RIGHT键,直到OK键取代了功能栏中的向右的箭头。选择OK键完成输入。按Exit返回主界面。 2.4.3.4、创建操作人员编号:如果需要,可以创建操作人员编号,按下OPERATOR ID(样品编号)按键,其余操作和创建样品编号一样。 2.4.3.5、将LDO电极放置到样品中。 2.4.3.6、按下Read下面的GREEN/RIGHT按键。 2.4.3.7、显示屏上将会显示“正在稳定…”,随着电极在样品中的稳定,屏幕上会有一个进程条显示稳定的进程。然后会出现锁定光标,结果会自动存储在数据日志中。 2.4.3.8、如需进行下一个测量,请重复上述步骤。同时做好数据的记录。 2.4.4. 透明度(塞氏盘法测定) 将塞氏盘在船的背光处平放入水中,逐渐下沉,至恰恰不能看见盘面的白色时,记取其尺度,就是透明度,以cm为单位。观察时需反复二三次,同时做好
数据的记录。 2.4.5 电导率 (Sension5电导率仪) 2.4.5.1 将带有5针连接头的电导率电极与仪器的电导率感应输入端相连,注意让探头连接头上面的箭头冲着仪器的上面。将电极连接头插入仪器内部; 2.4.5.2 按一下exit键打开仪器; 2.4.5.3 按CON/TDS/SAL键,屏幕左下方出现电导率图标,但不出现TDS和Sal图标; 2.4.5.4 将探头放入样品中,确保探头尾端的开槽完全浸没; 2.4.5.5 用探头搅动样品5-10秒钟,以驱除尾端开槽中可能存在的气泡; 2.4.5.6 按READ键,屏幕上出现Stabilizing… ,同时出现样品的电导率和温度读数。这些值在系统稳定之前会波动; 2.4.5.7 读数稳定后,Stabilizing… 消失。如果显示锁定功能开启,屏幕将“锁定”电导率及温度; 2.4.5.8 记录或存储电导率值; 2.4.5.9 将电极从样品中拿出,用去离子水冲洗后放入下一个样品中。每个样品重复步骤4-6;同时做好数据的记录。 2.4.5.10 实验完毕后,关闭仪器。用去离子水冲洗电极并轻轻抹干电极上的水份。把保护罩装在电极上,然后将电极放在电极盒中。 2.4.6. 浊度(2100P浊度仪) 2.4.6.1 打开仪器底部的电池盒盖,按标明的电极顺序正确安装上4节AA碱性电池并盖上电池盒盖。 2.4.6.2用一个清洁的容器收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将样品加入样品池至刻度线(约15mL)。操作时小心拿住样品池的上部。然后盖上样品池盖。 2.4.6.3用不起毛的软布擦拭样品池,以除去水滴和手指印。 2.4.6.4 滴加一小滴硅油,用油布擦拭,使整个表面均匀分布一层很薄很薄的硅油。(在样品池外面涂上一层薄薄的硅油可以掩盖样品池上的微小瑕疵和划痕,这些瑕疵和划痕也许会引起浊度或漂移光。) 2.4.6.5 按“POWER/IO”键开机,建议在”RANGE”中选择至屏幕下方出现“AUTO RNG”(表示选择“自动选择范围”)。然后将仪器放在平坦稳定的板面上。当测试时,不要用手拿着仪器。 2.4.6.6 将样品池放入仪器的样品池盒中,使菱形标记或方向标识对准样品池盒前面凸起的方向标识。盖上盖板。 2.4.6.7 如果样品引起噪声信号(即显示值不断变化),则需使用信号平均模式。按“SIGNAL AVERAGE”键,选择合适的信号平均模式。当仪器使用信号平均模式时,屏幕上将显示SGI AVG。 2.4.6.8 按“READ”键进行样品的浊度测定。屏幕上将显示----NTU,然后显示以NTU为单位的浊度数值。在灯信号关闭后记录浊度值。 2.4.6.9 测试注意事项: 2.4.6.9.1始终在良好条件下使用干净的样品池,样品池中的样品测定前应作脱气处理。 2.4.6.9.2测定过程中请始终盖上样品池盖,防止样品溅洒到仪器中。 2.4.6.9.3读数时,仪器放在平坦稳定的板面上。测试时不要将仪器握在手中。同时做好数据记录。 2.4.7. 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
颜色:用相同的比色管,分取等体积的水样和蒸馏水作比较,进行定性描述。水的气味(嗅)、水面有无油膜等均应作现场记录 三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 3.1 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切实掌握采样技术,熟知水样固定、保存、运输条件。 3.2 采样断面应有明显的标志物,采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动采样位置。 3.3 用船只采样时,采样船应位于下游方向,逆流采样,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造成水样污染。采样人员应在船前部采样,尽量使采样器远离船体。在同一采样点上分层采样时,应自上而下进行,避免不同层次水体混扰。 3.4 采样时,除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油类、DO、BOD、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要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2~3次,然后再将水样采入容器中,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应使用正规的不干胶标签。 3.5 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四 样品的运送 空样品容器运送到采样地点,装好样品后运回实验室,都要非常小心。包装箱可用多种材料——譬如泡沫塑料、波纹纸板等,以使运送过程中样品的损耗减少到最低。包装箱的盖子,一般都有隔离材料,用以对瓶塞世家轻微的压力。气温较高时,防止生物样品发生变化,应对样品冷藏防腐或用冰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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