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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水成本侧算监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22:56:48

㈠ 事业单位如何进行成本监审

一、提高质量,确保成本调查工作的准确性。
一是下大力气做好新核算体系及相关制度的实施工作。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新核算体系的全部内容,做到对每一项指标的含义都了如指掌,对每一种情况的处理方法都心中有数;二是按照“早、新、准、精”要求做好各项调查、预测工作。大力加强分析研究水平,充分发挥成本调查为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三是认真做好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要认真总结在开展重要商品成本调查的经验和问题,重点研究提高企业上报数据真实性的有效方法,进一步完善调查制度,加强对企业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使重要商品成本调查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注重方法,确保成本调查工作的灵活性。
一是抓紧制定价格成本核算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是开展成本监审的技术基础。对于开展范围较广的地方性品种,国家要组织制订统一的成本核算办法,避免各地各自为政,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成本监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二是注意把握成本监审的具体方式方法。成本监审是个新生事物,工作制度和审核方法尚不完善,经验尚不成熟,人员素质也尚待提高。同时因为目前我国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大多数都是垄断行业和公用公益事业,都需要一定的财政支持,价格调整与当地政府财政状况紧密关联,很多情况下难以完全按照价格理论的要求制定价格。因此,成本监审工作要立足现实,放眼长远,正确处理好理论目标和实际成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努力使成本监审工作既能够得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的支持,实现成本监审的目的,保证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又能够得到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尊重和理解,得到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基本认同。

三、加强管理,确保成本调查工作的规范性。
一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我们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做好成本监审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事前管理,就是要做好日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熟悉每一项工作制度,了解每一道工作程序,严密制定工作方案。事中管理,就是要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过的全部会计报表、原始帐册为基础,严格按照价格成本核算办法审核企业成本。认真履行相关工作手续,做到事事有记载,条条有依据。事后管理,就是要注意听取价格业务股室、企业、社会、媒体以及群众对成本监审过程和成本审核结论的意见和反映,不断完善成本监审工作方法。二是建章立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要在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测算方法上下功夫,以保证成本监审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四、提高素质,确保成本调查工作的高效性。
一是加强价格成本调查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帮助调查人员系统、全面、准确地掌握价格成本监审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作为物价系统的同志,既要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也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部门行业的业务基本知识,有助于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二是提高成本调查人员综合素质。要注重用理论武装头脑,用理论水平的提高来推动工作水平的提高。要注重掌握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注重学习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农村经济和财会、统计、电脑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分析研究能力。

五、建立成本数据库。
成立成本数据库,是对以前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以后成本监审工作的打下数据基础,提供借鉴。文字表达能力和现代化办公技能,努力把成本调查机构建设成为一支“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说话”和“助农民增收”等方面的权威调查机构、优秀咨询机构和贴心服务机构。

㈡ 海波访谈污水处理费

摘要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定于10月21日举行开平市苍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㈢ 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 需要提供的哪些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
总则
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目标与原则
2.1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2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2.5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3.1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污水处理
4.1工艺选择准则
4.1.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先确定.
4.1.2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削减单位污染物、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4.1.3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1.4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4.2处理工艺
4.2.1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二级处理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4.2.3二级强化处理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4.3.1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4.3.2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4.3.3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4.3.4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处理
5.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
6.2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进行充分论证.
7.2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治传染性疾病传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
7.3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防治恶臭污染.
7.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机械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置时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㈣ 为什么成本监审 对象不能是 机关

水、气、暖,这类商品因为具有自然垄断性,它们的定价如果任由市场发挥作用,就会损害社会福利,所以需要政府进行价格监管。其中,成本监审就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而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原来的成本监审方式亟需创新。经济之声报道《成本监审:让定价更合理》,以浙江省为例,介绍成本调查和监审的机制创新。
监管理念该怎么变?
成本监审的对象,主要是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或服务,由物价部门对经营者记录的成本数据归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定价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核。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成本是政府定价的依据:
韩亚明:从管制价格来讲的话,比方说公用事业,它的定价就是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实际上成本是大头,利润到底是百分之四是合理的、还是百分之五是合理的等等,这个其实差距并不大。所以成本监审是定价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但韩亚明说,过去的成本监审属于征询决策,企业自报成本收益账难免不真实,比如当地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四次上报成本,数据都不一致。
韩亚明:我们原来定价说要看看成本,主要就是企业报,调查了解一下,他不是把成本当作单独的一个环节来处理。因为以前不需要这么细。现在这样不行了。
浙江省宁波市的污水处理收费从2004年开始一直随自来水费按固定标准收取,但随着处理能力扩展,企业反映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如果按照原来的程序,物价部门会根据企业上报的成本,开会论证,再做相应调整。在转变监管理念后,宁波物价部门在调价前,先对五个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成本监审,情况属实后,才把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从8毛调整到1元,同时,还对十三五期间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预测。宁波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局长邬晓红说,现在,价格部门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行业成本变动情况:
邬晓红:不是说像过去,企业打报告我们就调价。现在有成本监审的手段,政府的服务能力由被动变主动。现在省里有两项定期成本监审,每年我们都要了解企业的监审情况。过去的监审只能反应过去的成本情况,但定价是服务未来年份的,所以这一块我们现在正在不断探索。
此外,构建监管标准体系也是成本监审理念的一大创新。浙江先后出台管道燃气、污水处理等11个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或指导意见,今年又拟定了景区门票和养老服务等2个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强峻说,制定监管标准将成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强峻:定价权很多是在市县里面,我们如果不出台规则,市县就不知道怎么做,这是为我们系统服务。同时,这个规定出去,企业、监审单位就会知道该怎么审核,这是双向。我们的目录里一定要有规章、制度全覆盖。
但韩亚明提醒,成本监审的精细化不意味着过度监管,他建议,国家层面应该对成本工作出台限制性条款:
韩亚明:成本工作一些限制性的条款要有,就是说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能做的。如果成本调查的手段放开后,看到一个什么东西都要调查一下,那企业就受不了。这就要有规定,这种情况发生了、经过什么的程序才可以做调查。
成本监审怎么借外力?
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工作的公信力事关政府定价的权威性。浙江省尝试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和大数据技术,提高了成本监审的公信力和准确性。
自来水、地铁等价格听证会往往成为“涨价会”,这一现象曾广受舆论质疑。如果的确是企业经营成本上涨而调高价格,其实无可厚非。关键在于物价部门能否真正弄清楚企业成本收益情况、监审工作能否取信于民。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审核,提升成本监审的效率和公信力。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这一创新模式的特点在于把监管职责和事务性职责分开:
韩亚明:如果自己陷入具体工作,自己来监督自己的工作质量,那就比较难。我觉得行政的工作主要是组织监审。由于监审的具体性事务很杂,一个数据要翻来覆去的,所以如果第三方来做我就要求你一定把事情做好。这样,行政工作就能跟事务性工作分开了。
具体来看,第三方主要提供成本审核的技术服务,包括财务票据处理、数据汇总和初审等。以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目前已参加50多个成本监审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在2014年的教育成本监审中,核减成本55亿元,而监审费用只有7.9万元;2012年电力成本监审中核减成本22亿元,监审费用是9.36万元。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局长周永泽说,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提高了成本监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周永泽:专业的会计师在遵循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做的报告,就非常客观、真实。价格要听证,我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社会公众要进行质询,你们这个数据怎么来的?那么就有一大摞的资料来支撑,经过会计事务所的审核,可以讲的很清楚。
有了第三方技术支持后,物价部门就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管标准体系的构建上。浙江提出争取在2017年前实现所有监审项目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全覆盖。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杜建说,第三方也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
杜建:通过这么多年专业机构参与,物价部门包括成本监审部门可以博采众长,形成很多成本监审的技术、流程、方法和标准,为今后的监审以及做好分行业的监管和服务,提供扎实的基础。
作为互联网科技强省,浙江的成本监审工作不但借助第三方机构,还开始玩转大数据、智能化。浙江已建立了集数据上报、汇总、查询为一体的成本监审平台,共有城市供水等9个项目模块、30多万条成本数据。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强峻说,大数据的应用提高了成本工作的准确性:
强峻:浙江一直在做定期监审,以前一到汇总的时候,市县的数据上来,我们都用excel自己汇总,容易出错。现在的平台是智慧型的,可以进行配比、校对,自动把历年的数据形成柱状图、饼状图,我们自己每年都可以做成本分析报告以及政策建议,这个真正发挥了数据的作用。
放开价格商品该怎么晒成本?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对于公益性较强或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在加大“放开”力度的同时,提高监管水平同样重要。
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验:一些商品虽然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但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卖方往往趁机乱喊价,损害消费者利益。以浙江温州市为例,当地的瓶装液化气在上一轮价格改革中就放开了定价权。但群众不断举报企业定价偏高,区域之间销售价格差距大。
成本监审的对象是政府定价商品,成本调查的对象不仅有政府定价商品,还包括市场定价商品,如何在引导市场定价商品上发挥作用呢?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他们通过成本调查、公开成本信息,把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让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韩亚明:瓶装液化气的问题,因为它是放开价格商品,我们该怎么监管他?我们就先进行成本调查。定价权确实是企业的,我们不干涉,但是价格不在合理区间的,我们就可能会把成本公开,让老百姓评判。如果老百姓觉得可以接受的,我们也没意见;如果老百姓觉得太高了,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因为如果没问题的话,应该是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下来的。
在这里,成本调查是监管的主要手段。但放开价格商品调查的难点在于没有现成的规则和办法,无法核增或核减成本。温州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局长潘朝霞说,他们进行了三方面的探索:
潘朝霞:第一,我们体现合法、相关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力求最真实地反映成本构成情况;第二,自制液化气成本调查表格5张,直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第三,合理分摊。
尽管放开价格领域的成本工作初显成效,但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认为,像成本信息公开环节在一些领域仍有挑战,这项工作需要继续探索。另外,韩亚明强调,对放开价格商品的成本调查要审慎,避免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

㈤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六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第八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第九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第十条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应当包括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标准等内容。对于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第十五条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㈥ 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污水处理建设速度,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政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范围内,向市政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和统建的居民生活小区,其所排污、废水中的化学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物等项指标中的任何一项超过排入水体标准的,均应按照污水治理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处理。排污单位应把原用于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基建投资费作为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规划统筹建设市政污水处理厂。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经环保部门批准,正在建设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的单位除外。第三条凡应交纳而未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和环保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户,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则按现在的排污总量的50%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以后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户,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则按现在的排污总量的100%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第四条排污量计算标准: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型、等级档次和用水设施的情况分类计算。
(一)居民生活小区: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计。居住人口数按建筑总面积换算:
1.包括有学校、幼儿园、居委、派出所、银行、邮电等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综合人平建筑面积15M2/人换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人平建筑面积12M2/换算。
(二)酒楼、宾馆、旅店、招待所、饮食店、综合楼、综合商场等商旅饮食业,按下列办法分类计算:
1.床位:
(1)酒楼、宾馆、旅店、综合楼中的旅业,视等级档次,按0.8~1.4M3/床·日计;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计;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标准计算。
2.餐厅:属对外营业的餐厅,按0.16M3/座·次计;属内部职工饭堂,按0.005M3/人·次计。
3.办公、服务人员:按0.05~0.08M3/人·日计。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计。
5.洗车水:按1M3/辆计。
6.空调、锅炉和冷却循环用水:按一次注入总水量的10%计。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积除以换水天数,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医院、卫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计;门诊部按0.005M3/人·次计。
(四)影剧院按0.008M3/场·座计。影剧院内附设的饮食业,按本办法本条第(二)项第2款标准另计。
(五)用水资料不全或难以确定的,可按建设项目或用水单位的自来水日用量的90%计算。
(六)对饮料厂等以水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其污水量的计算,由市政管理部门与企业具体商定。第五条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计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吨·日计收。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有关批文、污水排放资料到市政管理局办理缴费手续,一次交清。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和综合开发小区,可申请分期交纳。如排污量在2000~3000吨/日范围,建设周期在三年以内的,可分两期交纳,第一期交付总数的60%,第二期缴清;排污量在3000吨/以上,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纳,第一、二、三期分别交付总数的50%、30%、20%。
经批准分期缴费的排污户,第一期应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交付;其余各期交付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由缴费单位与市政管理部门具体商定,并签订协议。第七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应纳入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并在该项目投资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项目,此项费用可从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中支付,列入单位的生产成本。
需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排污户,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一次过交付完毕。一次交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过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应交付不少于总数的50%。对个别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或亏损户,确无能力补交污水集中处理费的,需由审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缓交或减交。

㈦ 如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充分利用

一、监审目录的主要内容。监审目录的直接依据是《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监审项目名称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的确定原则,纳入监审目录的项目为19项(定价目录为37项),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减少18项,减少的主要项目涉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部分药品、工业消费品、交通运输、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房地产等,同时,新增了管道运输、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危险废物处置等;
二、成本监审职责界定明确。按照国家明确的“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权限,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定价权限移交交通部门的项目,由交通部门的定价管理机构实施监审权。定价成本监审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清晰。成本监审和调查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通过成本监审目录的清单化,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更加清晰。
四、合理确定成本定期监审周期。为适应价格动态监管要求,我们对原监审目录的定期监审周期的设定做了修订,将固定周期制修改为确定周期制,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定期监审周期,便于操作,符合实际,更能体现“管细管好管到位”的价格改革监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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