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周口市位于河南省东南部、黄淮平原腹地,东邻安徽阜阳,西接漯河、许昌,南与驻马店相连,北与开封、商丘接壤。辖淮阳、鹿邑、扶沟、沈丘、太康、郸城、西华、商水8个县和项城市、川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面积1196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60724.56公顷,总人口1091万人。周口市有6400多年的灿烂文明史,享有“华夏先驱,九州圣迹”之誉,是羲皇故都、老子故里,是中华农业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也是中华龙文化、根祖文化、道家文化的重要发祥地。
张楸A 党组书记、局长
杨安生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窦中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洪义 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大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组长
孙绍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思龙 助理调研员
侯奇助 理调研员
成富才 助理调研员
张楸A简介:河南省周口市人,1961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1年11月~1986年12月,在周口市广播事业局工作;1986年12月~1988年8月,周口团地委办事员;1988年8月~1990年4月,任周口团地委学校部副部长;1990年4月~1993年1月,任周口团地委学校部部长;1993年1月~1996年5月,任周口市团地委副书记;1996年5月~2001年4月,任周口莲花味精厂副处级干部;2001年4月~2004年3月,任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副主任;2004年3月至今,任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科、规划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财务科、耕地保护科、用地审批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与地质管理科、信访工作科、人事科教科、离退休干部科、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等15个科室。设川汇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地产估价事务所、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室、市地产中心(周口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执法监察队7个二级机构。全局及局属单位共有干部职工252人。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周口市土地总面积为1196104.3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972616.22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97119.78公顷,未利用地面积26368.32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81.32%、16.48%和2.20%。农用地中,耕地面积860724.56公顷,园地面积5328.97公顷,林地面积44660.22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面积25935.0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沟渠)面积3465.47公顷,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田坎)面积1502.00公顷。建设用地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185065.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除外)面积10293.7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面积1760.63公顷。未利用地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坑塘,沟渠除外)面积26214.73公顷,草地(其他草地)面积115.71公顷,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田坎除外)面积37.88公顷。
周口属于平原地带,耕地坡度都小于2度,平地面积860724.56公顷。周口市可调整地类总面积为8082.49公顷,其中可调整果园154.02公顷,可调整其他园地10.46公顷,可调整有林地5784.73公顷,可调整其他林地2131.49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1.79公顷。
【耕地保护】201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周口市签订的责任目标为耕地保有量指标不低于85.3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72.02公顷,周口市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制度,坚决杜绝只占不补、占优补劣现象。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的补充耕地项目,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逐宗现场踏看和认真筛选,并严格核对审查相关材料和图件。按照规定程序,全市批准立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12个,可新增耕地727.1514公顷;建设占用耕地用地报件35批次,共计占用耕地518.354公顷,全部实现了先补后占、占补平衡。2010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达到1292万余亩。
【土地综合整治】周口市上报33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项目,至2010年底,第一批5个项目已经周口市政府批准,上报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经开工建设或正在做开工准备工作;5个已经市级审查,正在做最后修改。通过整治和开发,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
【土地出让】2010年,出让土地171宗,总面积561.45公顷,合同总价款16.1亿元;收回闲置土地1宗(周口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面积9.65公顷;盘活存量建设用地367.93公顷;全市标准化厂房总建筑面积46.5万平方米。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先后完成了漯阜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东郊变电站,沙北污水处理厂,东新区二路、三路、四路、十五路等20多个重点项目的用地报批工作,全市共报批50个批次和2个单独选址,报批总面积达961.55公顷,批准征收面积743.20公顷;办理用地预审15件,面积79.19公顷;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的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的房地项目,将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为商服用地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开展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编制工作,全年城市住房供地计划总量为19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占73%;全市普通商品住房供地151.9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38.3公顷。
【节约集约用地】为有效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周口市政府构建三级组织和相关部门领导保障体系,首批确定川汇区为试点单位,制定创建方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同时,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鼓励建设和使用三层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外资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产业集聚区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县域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省级开发区相应标准,严禁向不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的产业项目、“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粘土砖瓦窑整治】2010年拆除死灰复燃粘土窑厂49座(包括吊丝窑),捣毁砖坯168万块;没收销毁制砖设备35台;累计复垦窑厂占地26100多亩,至2010年底,全市新型墙材企业170家,年生产能力70亿标砖,年节约耕地2000亩以上。
【地籍管理】完成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和统一试点更新、年度变更调查等任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53%。
【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全国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电视电话动员会后,周口市国土资源系统按照“五步查找法”(自己找、大家提、群众评、组织点、领导审),强力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参加廉政风险点排查2335人,排查出廉政风险点7234条。其中,A级廉政风险点422条,B级廉政风险点754条,C级廉政风险点6058条。制定防范措施8109条。经过自查,在土地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现有突出问题,但是也存在着补充耕地投资标准低、补充耕地所需资金拨付慢、补充耕地储备工作开展缓慢、无地可补影响建设用地的正常报批等现象。主要原因是,各县(市、区)普遍存在财政困难,对耕地保护工作实际投入不足,尤其是对耕地开垦费拨付缓慢,导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不能及时实施,不能形成足够的、及时的补充耕地储备,个别县(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用地正常报批。各县(市、区)按照边查边改要求,均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推行窗口办公】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行政审批科,全面推行窗口办公。实行窗口接待、首问负责、封闭运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行政服务的一条龙审批服务模式,按时办结率达95%以上。2010年5月,此窗口被河南省纪委命名为“河南省优质服务窗口”、被河南团省委命名为“河南省青年文明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0年,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面完成,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省政府正式批复,192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复。
【基础测绘】周口市D级GPS三维空间大地控制网项目顺利通过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
【科普工作】《周口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研究》科研项目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河南省三项整治农村土地流转与耕地保护研究》和《周口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研究》通过省厅专家论证。
【信息化建设】完成国土资源业务网系统建设项目,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
【乡所建设】“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创建扎实推进,沈丘县、项城市被表彰为河南省基层国土资源所先进县(市),淮阳县鲁台镇等109个国土资源所分别被省厅表彰为优秀国土资源所、先进国土资源所和标准国土资源所。对基层所1100多名干部职工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轮训。
【执法监察】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际监测周口市土地444宗。其中,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的26.57%,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1.41%。通过整改,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由11.41%降为9.80%,如扣除漯阜铁路项目违法用地,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4.2%。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曝光10起严重违法占地案件,国土资源违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同比分别下降27%、45%。
【涉土信访】全面实施周口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出台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普遍提高20%以上。组织有关县(市、区)拆迁安置部门到洛阳、济源等地学习留地安置先进经验,并结合市内实际研究留地安置办法,启动建设了张寨、康店两个占地260亩的安置小区。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避免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健全信访评估制度,强化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坚持领导包案、责任到人,分类指导、因案施策,把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有效化解了涉土矛盾纠纷。2010年,全市(含各县市区局)国土资源系统共接待群众来访174起395人次,受理群众来信71件,电话93次,其中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接待45起61人次,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下降近11%。因违法违规用地、破坏耕地等导致赴京上访24起,赴省上访12起,较上年同期下降21%,结案率99%,群众满意率86%。
(李北斗)
2. 污水处理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费一般是在水费中一同收取。我就是自来水的员工,这个我很明白。 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后也不是自来水所享有,而是交往市政管理部门。用于对城镇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改造和维护。 所以 居民附近有下水道堵了 都是给市政部门打电话 而不是给自来水打电话。但是这个费用是自来水代收的。 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3、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排污费、污水处理费 各归哪个部门征收
一、排污费是属于环保部门来征收。
第一条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注意:湖北省目前是环保部门核定,由税务部门征收,详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污水处理费 一般是包含在水费里面,由自来水公司收取。
第一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需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注意:如果你们当地已经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且你单位或个人所排污水全部进入处理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需要再缴纳排污费。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4.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部分建设费用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者调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第七条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九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第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第十五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第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七条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5.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局机关财物管理、信息报道、会议组织、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后勤事务、信访以及催办督办工作。
人事教育科(老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生育、妇联及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与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局系统年度财务计划和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各项资金及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市政管理科 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园林、环卫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园林、环卫行业管理业务;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方案、设计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市政、园林、环卫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养护管理作业的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负责城市游园、绿化带、绿地、小区绿化、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检查城市防汛抢险工作。协助技术监督科做好市政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工作。
公用事业科 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城市供水市场、燃气市场、热力市场和制订作业服务规范;贯彻落实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公用事业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水质监管、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单位的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经销站(点)、液化气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核、审批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协助技术监督科做好公用事业各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工作。
技术监督科(总工程师室) 编制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负责科研项目评审鉴定,申报评鉴管理工作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科技信息交流管理工作,组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技术及科技档案的管理;组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园林、环卫、热力、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等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宜。
市容管理科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及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城区市容景观和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城管执法队伍队容风纪、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工作。
6. 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7.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7)周口污水处理征收办公室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的下属机构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负责行使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履行的城市管理职能和原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有关监察管理职能及市政府委托的有关职能。办公地址:周口市文体路6号 建志 8593166
周口市市政管理处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
周口市公交总公司 企业化管理,负责城市公交客运。办公地址:周口市八一路南段192号 刘宏 6015367
周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管理及公厕、垃圾中转站的维修管理工作。
周口市园林管理处 财政供给事业单位,负责城市绿化带、行道树、公园、游园、苗圃、绿地及城市园林绿化
周口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财政供给事业单位,负责城市供气、供热管理工作。办公地址:周口市中州
周口市市政工程处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涵等设施新建和改造施工任务。办公地址:
周口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 负责市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办公地址:周口市五一路南段、高速公路南 周鹏程 8305669
周口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企业化管理,负责城市生产生活用水供给。办公地址:七一路西段26号
9.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除外。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没有装水表的,按实测排水量核定。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自来水公司(厂、站)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辖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第七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区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缴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后上缴市财政,集中用于主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上缴同级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集中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20%由市集中统一使用,其余8O%由区县(自治县、市)编制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返还,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予以行政处罚;
(一)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按规定补缴应征费额外,处应缴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谎报排水量的,除按规定补缴拒报、谎报排水量应缴费额外,处应缴费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0. 污水处理行业增值税怎么收收多少
污水处理费是没有增值税的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专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属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