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现在的水污染这么严重,怎么办国家有哪些政策来处理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下称计划),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② 工业钢铁厂废水处理有哪些方法
1 .混凝沉淀法
传统焦化废水的深度处理选用的混凝剂有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铁等,卢建杭[1]开发出宝钢焦化废水专用混凝剂M180,处理宝钢生化处理后的污水,出水COD 在40~70mg/L,F-浓度为3.0~6.0mg/L,色度为50~100 倍,总CN-在0.3~0.5mg/L左右,各指标的平均去除率COD 约为70%、F-约为85%、色度约为95%、总CN-约为85%。
2. 吸附法
吸附法是利用多孔性吸附剂吸附废水中的一种或几种溶质,使废水得到净化。通常采用的吸附剂有粉煤灰、熄焦粉、活性炭、树脂等。蒋文新[2]等采用混凝沉淀、 活性炭吸附以及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工艺对焦化厂生化出水进行深度处理,单独混凝沉淀或活性炭吸附均可以将水样中COD浓度降到100mg/L以下,达到国家污水一级排放标准和冷却用水建议标准;对于焦化厂生化出水,煤质炭Ⅰ和果壳炭均表现出良好的吸附效果,并使出水COD<100mg/L,但处理成本较高,当COD从147mg/L降至100mg/L,采用煤质炭Ⅰ的成本为1.2元/m3。
3. 高级氧化技术
(1)Fenton氧化法
Fenton试剂法是以过氧化氢为氧化剂、以亚铁盐为催化剂的均相催化氧化法。Fenton试剂是一种强氧化剂,反应中产生的•OH是一种氧化能力很强的自由基,能氧化废水中有机物,从而降低废水的色度和COD值。许海燕等人[3]在生化处理后的焦化废水中加入Fenton试剂,之后又加入絮凝剂 FeCl3和助凝剂PAM,过滤除去废渣,处理后水样中的COD从223.9mg/L降至43.2mg/L。
(2)臭氧氧化
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能与废水中大多数有机物,微生物迅速反应,可除去废水中的酚、氰等污染物,并降低其COD、BOD值,同时还可起到脱色、除臭、杀菌的作用。刘金泉[4]等人分别用O3、H2O2/O3 及UV/O3对焦化生化出水进行深度处理,接触时间40 min,溶液pH 8.15,反应温度 25℃,在此条件下废水COD及UV254的去除率最高可达 47.14%和73.47%,COD可降至67mg/L。臭氧是一种高效干净的氧化剂,但臭氧发生器耗电量大,运行及投资费用高,在自来水厂做为消毒设施使用较多,但在工业废水处理中应用较少。
③ 钢铁工业废水如何除盐
钢铁工业作为我国工业发展的基础产业, 既是用水大户也是排污大户。随着现代化工业的迅速发展, 用水量剧增,水资源短缺,已成为钢铁工业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 钢铁企业仅靠节水是不够的, 必须要寻求新的供水来源,而最直接、 最经济、 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将综合排放的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钢铁工业废水回收利用技术及设备研究工作是一项极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工作。但是在钢铁企业的废水处理过程中, 如果不涉及脱盐工艺,处理后的水的含盐量会很高,仍不能满足工业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的要求。循环水经高倍浓缩后, 水中各种离子浓度增加, 会产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 导致管道系统腐蚀、 结垢严重, 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甚至缩短设备的使用寿命。因此,在钢铁工业废水处理技术中,研发高效低耗的新型除盐技术具有积极意义。目前钢铁厂废水脱盐技术主要有3 种: 即离子交换工艺(阳床+ 阴床+ 混床)、 膜法除盐工艺(超滤和反渗透)和电吸附除盐工艺。长期实践已证明,离子交换是一种成熟有效的水处理工艺,脱盐效果好。但该工艺存在设备占地面积大、 系统操作维护频繁复杂、 出水水质呈周期性波动的缺陷,并且需要投加絮凝剂和耗费大量的酸碱,不利于环境保护;膜法除盐工艺和电吸附除盐工艺集技术性、 可靠性、 环保性、 经济性为一体,比离子交换工艺更具有综合优势,目前得到广泛重视,下面对这两种工艺分别进行介绍。1、膜法除盐工艺的应用双膜法工艺主要指超滤+ 反渗透( RO) 的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膜分离技术制取脱盐水。超滤原理是一种膜分离过程原理, 是利用一种有机或无机超滤膜,在外界推动力(压力) 作用下截留水中胶体、 颗粒和大分子量的的物质,而水和小的溶质颗粒透过膜的分离过程。当水通过超滤膜后,可将水中含有的大部分胶体硅除去,同时可去除大量的有机物等。超滤的采用大大提升了预处理的效果,增强了对反渗透系统的产水率,并且延长了膜的使用寿命。反渗透是用足够的压力使溶液中的溶剂(一般是水)通过反渗透膜而分离出来,这个过程和自然渗透的方向相反,因此称为反渗透。经过反渗透处理, 使水中杂质的含量降低, 提高水的纯度,其脱盐率可以达到99%以上, 并能将水中大部分的细菌、 胶体、 大部分盐类和有机物去除。反渗透法能适应各类含盐量的原水, 尤其是在高含盐量的水处理工程中,能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目前, 超滤及反渗透装置已经实现模块化设计,可任意拆卸、 组装,配置灵活,安装调试方便;且设备结构紧凑,占地少,重量轻,便于运输和安装调试。采用反渗透脱盐工艺,以超滤作为反渗透的预处理,设计出一套试验装置。并且考察了用该装置处理某钢铁企业总排口污水的效果,确定了水通量、 回收率、 清洗周期及清洗药剂配方和药剂最佳浓度。实验证明, 双膜法在钢铁工业综合污水处理回收应用中是可行的。此外,还对太原钢铁集团, 邯郸钢铁集团和首钢集团采用的膜法脱盐技术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用超滤代替传统的多介质过滤器、 活性炭过滤器等作为反渗透的预处理方法, 可为反渗透系统提供更优良的进水水质, 并可以减轻膜污染,延长膜的使用寿命。就全通量陶瓷膜在国内钢铁企业污水深度脱盐处理中,作为超滤的应用前景做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指出了全通量陶瓷膜具有合适的机械强度和高渗透通量,对理想的渗透组分具有选择性, 在工业污水预处理方面,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涟钢中心软水站改扩建工程采用了反渗透系统,其工艺设计、 设备选型及材料的选用, 均能够保证工艺流程的前后协调和脱盐水制备过程的正常运行, 产水水质、水量稳定。该工艺运行平稳可靠, 实现了整套工艺自动化控制, 具有产水质量高、 自动控制程度高、 易于操作控制等特点。整套工艺处理中膜分离不发生相变化,与其它分离方法相比能耗低,没有三废排放(浓盐水回收集中处理) , 不会对周围反渗透造成二次污染。超滤加反渗透的脱盐工艺已经逐步应用于钢铁企业污水的深度处理中,为企业减少新水消耗开辟了新途径。与传统法处理工艺相比,有着很大的经济、 技术和环保优势。鉴于钢铁企业高含盐量水质特点以及回收利用要求, 许多钢铁企业采用膜法处理技术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对回收利用水进行脱盐处理, 以保持企业循环系统的水质、水量能满足要求, 膜法工艺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种合适的钢铁工业废水脱盐方法。但需要指出的是, 膜法工艺也有其不足之处: 对进水水样要求高,抗冲击能力小,膜损伤不易修复等缺点,同时膜法出水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阻垢剂等化学药剂。
甘**度**环**境
④ 中国最新的水资源现状 污水处理现状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年底,我国污水处理及其再生行业企业个数达到了213个,资产总计844.13亿元,较2011年增长了11.43%,销售收入为236.64亿元,较2011年增长了16.16%,扩张速度较快。
但是我国当前污水处理费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在我国36个大中城市中还有14个城市的污水处理费低于0.8元/吨,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上涨幅度,虽然当前我国污水处理及其再生行业的毛利率较高,2012年华东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毛利率超过了100%,但是由于污水处理费的工业事业特征,其市场调节能力较差,2012年我国污水处理及其再生行业七个地区有四个毛利率在下降,而且华东、华中地区连续两年处于下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企业投资这个行业的积极性。
前瞻产业研究院污水处理及其再生行业小组认为,从我国污水日处理能力和污水排放总量对比来看,我国污水处理能力尚不能满足需处理的污水量,加上污水处理行业存在产能利用率低的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没有得到处理的污水流入水体中污染水环境,行业需求大于供应。
受到经济回暖,国家政策推动以及环保行业热度增长等有利因素作用,污水处理行业整体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基于多项政策的利好作用具有持续性,加之随着工业的持续增长,污水处理的行业需求将稳定增加,预计2013年污水处理行业的财务运行仍将保持较好水平。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环保投资将达3.1万亿,较“十一五”期间1.54万亿的投资额上升121%。“十二五”期间,随着环境税费改革,市场化和特许经营制度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和处理费用征用水平提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运行服务市场将迅速发展,环境咨询、环境设计、环境贸易等服务领域也将进一步扩大,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总体来说,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前景比较良好,行业增长空间很大。
⑤ 国家级工业园区水十条任务是什么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⑥ 中国城建院 污泥标准
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的规定。
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1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CT/T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填埋。不具备士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污泥处理: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⑦ 钢铁焦化废水处理使用材料有哪些
化学混凝和絮凝是用来处理废水中自然沉淀法难以沉淀去除的细小内悬浮物及胶体微粒,以降低容废水的浊度和色度,但对可溶性有机物无效,常用于焦化废水的深度处理。该法处理费用低,既可以间歇使用也可以连续使用。
混凝法的关键在于混凝剂。目前一般采用聚合硫酸铁作混凝剂,对CODCr的去除效果较好,但对色度、F-的去除效果较差。浙江大学环境研究所卢建航等[12]针对上海宝钢集团的焦化废水,开发了一种专用混凝剂。实验结果发现:混凝剂最佳有效投加量为300 mg/L,最佳混凝pH范围为6.0~6.5;混凝剂对焦化废水中的CODCr、F-、色度及总CN都有很高的去除率,去除效果受水质波动的影响较小,混凝pH对各指标的去除效果有较大的影响。
絮凝剂在废水中与有机胶质微粒进行迅速的混凝、吸附与附聚,可以使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取得更好的效果[13]。马应歌等[14]在相同条件下用3种常用的聚硅酸盐类絮凝剂(PASS,PZSS,PFSC)和高铁酸钠(Na2FeO4)处理焦化废水,实验结果表明,高铁酸钠具有优异的脱色功能,优良的COD去除、浊度脱除性能,形成的絮凝体颗粒小、数量少、沉降速度快、且不形成二次污染。
⑧ 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的废弃物,该怎么处理
人类在城市中产生的排泄物,可以在生活区、公共场所、工业企业中找到,也可以在一些大中型群众活动场所的临时移动公厕中找到。
传统做法是将冲洗水沿排水管道收集到化粪池,停留90天以上,灭活寄生虫卵、传染性致病菌和病毒等。化粪池由环卫清洗车定期清洗,然后运送到专门的处理场地进行进一步处理和处置。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特殊处理厂采用的处理技术也不同。基本上,粪便和污物是无害的(如生物发酵和堆肥),脱水干燥,然后使用或填埋。
附近有城市污水,来源稳定,易于收集,是可靠稳定的供水来源。净化后的城市污水可回用于城市绿化、景观用水和工业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工程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净化处理技术及系统、污水分配系统、回用水应用技术及监控系统。其中,污水净化再生技术和系统是关键,污水净化处理工艺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由城市经济实力承担,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满足回用要求。
⑨ 污水处理多少是标准的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⑩ 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哪些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钢铁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包括清洁生产、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噪声污染防治、二次污染防治、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内容。 (三)本技术政策所称的钢铁工业是指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和铁合金等工序的钢铁产品生产过程,不包括采选矿和焦化生产工序。 (四)钢铁工业应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钢铁工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以及消纳社会废弃资源的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 (五)钢铁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支持建设独立的炼铁厂、炼钢厂和热轧厂,不鼓励建设独立的烧结厂和配套建设燃煤自备电厂(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的机组除外)。 (六)钢铁工业应推行以清洁生产为核心,以低碳节能为重点,以高效污染防治技术为支撑的综合防治技术路线。注重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对余热余能、废水与固体废物实施资源利用,采用具有多种污染物净化效果的排放控制技术。 二、清洁生产 (七)鼓励烧结选用低硫、低氯和低杂质含量的配料,炼铁应采用精料技术,转炉炼钢应实行全量铁水预处理技术。 (八)鼓励充分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最大限度回收利用高炉、转炉和铁合金电炉的煤气,以及烧结烟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电炉烟气的余热。 (九)烧结生产鼓励采用低温烧结、小球烧结、厚料层烧结、热风烧结等技术,减少设备漏风率。 (十)高炉炼铁生产鼓励采用提高球团配比、富氧喷煤等技术。 (十一)转炉炼钢生产鼓励采用铁水一包到底、“负能炼钢”等技术;鼓励电炉炼钢多用废钢,不鼓励热兑铁水冶炼碳钢,不鼓励废塑料、废轮胎作为电炉炼钢的碳源,不应在没有烟气急冷和高效除尘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废钢预热。 (十二)热轧生产鼓励采用铸坯热送热装、一火成材、直接轧制、在线退火、氧化铁皮控制、汽化冷却和烟气余热回收等技术。冷轧生产鼓励采用无铬钝化技术。 (十三)鼓励采用节水工艺及大型设备,实现源头用水减量化;鼓励收集雨水及利用城市中水替代新水;应采用分质供水、循环使用、串级使用等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三、大气污染防治 (十四)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石灰(白云石)焙烧、铁合金、炭素等工序各产尘源,均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鼓励以干法净化技术替代湿法净化技术,优先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 (十五)烧结烟气应全面实施脱硫。治理技术的选择应遵循经济有效、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因地制宜、不产生二次污染的总原则。脱硫工艺应是干法、半干法和湿法等多技术方案的比选优化,特别是对于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宜兼顾氮氧化物等多组分污染物的脱除。鼓励采用烟气循环技术、余热综合回收利用等技术集成。 (十六)鼓励高炉煤气干法除尘。高炉炼铁车间应采取有效的一、二次烟气净化措施,高炉出铁场(出铁口)烟气优先采用顶吸加侧吸方式捕集,摆动流嘴烟气和铁水罐烟气优先采用顶吸罩捕集。 (十七)鼓励转炉煤气干法除尘。转炉、电炉炼钢车间应采取有效的一、二次烟气净化措施,电炉烟气宜采用“炉内排烟+大密闭罩+屋顶罩”方式捕集,并应优先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鼓励对炼钢车间采取屋顶三次除尘技术。 (十八)鼓励轧钢工业炉窑采用低硫燃料、蓄热式燃烧和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洗及酸再生培烧废气优先采用湿法喷淋净化技术,硝酸酸洗废气优先采用湿法喷淋与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相结合的二级净化技术,有机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或催化焚烧净化技术。 四、水污染防治 (十九)长流程钢铁企业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以及转炉炼钢工序,各类生产性废水优先在本生产单元内循环使用,排出废水(烟气脱硫废水除外)送原料场、高炉冲渣等串级使用。 (二十)热轧废水处理后应循环和串级使用。冷轧废水应分质预处理后再综合处理。含铬废水优先采用碳钢酸洗废酸或亚硫酸氢钠还原处理,低浓度含油废水优先采用生化法处理。 (二十一)铁合金煤气洗涤废水和含铬、钒废水应单独处理,可采用硫酸亚铁、亚硫 酸钠、焦亚硫酸钠等还原处理后循环使用。 (二十二)鼓励对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及其他外排废水,统筹建设全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站,有效处理并回用。 五、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二十三)鼓励各类固体废物优先选用高附加值利用方式或返回原系统利用。 (二十四)鼓励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收集的含铁尘泥造球后返回烧结(球团)工序,锌及碱金属含量较高时应先脱除处理后再利用;含油较高的含铁尘泥、氧化铁皮应脱油处理后再利用。 (二十五)高炉渣应全部综合利用,水渣优先生产矿渣微粉,干渣优先生产矿渣棉、保温材料等。 (二十六)钢渣应采用滚筒法、热闷法、浅盘热泼法、水淬法等工艺处理,处理后的钢渣宜用于生产钢渣微粉(水泥)或替代石灰(石灰石)熔剂用于烧结等。 (二十七)连铸、热轧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废酸再生回收的金属氧化物,宜优先作为原料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二十八)轧钢废酸、废电镀液和废油优先处理后回用,活性炭类废吸附剂宜优先用于高炉喷煤或其他方式安全利用。 (二十九)使用废旧钢材时,应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钢铁产品。 六、噪声污染防治 (三十)应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三十一)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空压机、放散阀等应安装消音器,必要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噪声较大的各种原辅燃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冶金渣和废钢的加工处理,应采取隔声措施,振动较大的破碎、筛分等生产设备的基础应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三十二)生产及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油、废酸、废碱、废电镀液、含铬(镍)污泥以及含铅、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渣(尘泥)等,应妥善贮存、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十三)脱硫副产物应合理处置和安全利用,严格预防和控制二次污染的产生。 八、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三十四)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烟气循环技术、二?f英和重金属联合减排技术。 (三十五)鼓励研发和应用电炉烟气二?f英联合减排技术。 (三十六)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烟气脱硝技术和工业炉窑低氮燃烧技术。 (三十七)鼓励研发和应用减排挥发性有机物的水基涂镀技术。 (三十八)鼓励研发和应用基于废水回用的深度处理技术。 (三十九)鼓励研发和应用基于冶金渣显热回收利用的工艺技术。 (四十)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脱硫副产物的安全利用技术,高锌含铁尘泥脱锌技术及不锈钢钢渣、特种钢钢渣和酸洗污泥的资源化安全利用技术。 九、运行与监测 (四十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化学需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点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和传输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监控系统联网。 (四十二)企业应加强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厂区绿化植物品种设计应因地制宜,最大限度满足抑尘、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及隔声吸声地要求,原辅燃料场绿化隔离带应合理密植或复层绿化。 (四十三)企业应加强对原料场及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想了解更多关于不锈钢槽钢的信息,请登录www.tzdzbxg.com了解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