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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外溢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22 10:08:26

污水处理监管机构对污水外溢及环境污染所能施加的最高罚款额是多少

根据当地的环保条例或者市容环卫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金额以当地的政策为准。

❷ 镇干部不经过地主同意私自在地里倒垃圾怎么

这是一种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侵犯他人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视情予以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❸ 居民楼总管道漏水导致我家厨房水斗污水外溢,下渗到一楼发生纠纷。请问该如何解决纠纷维护权利。

在过程中,您这个案例是由两宗有联系的个案组成的

首先是您家楼下的邻居和版您,由于您权家漏水导致了邻居家的损失

第二是您家和物业,由于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日常维护,导致水管事故,出事故后也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污水下渗不但给您家造成损失,还需要您家对邻居家做出赔偿,扩大了损失。

所以,您这个事情,是需要分开处理的。

❹ 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环境质量,保障市容整洁,有效地控制市区污水外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产权住房和其他建筑物的污水外溢治理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排水管理处负责本市市政排水干管设施的养护管理。第四条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是各区人民政府治理本区污水外溢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区污水外溢治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本区市政排水支管设施的养护管理。第五条由于市政排水设施干管、支管堵塞、塌陷或排水泵站故障引起污水外溢的,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第六条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和区房管局及代管公产住房的市房产信托公司,对公产住房排水设施分工养护管理的界线是:新式楼房以墙体为界,老式楼房和平房以院墙为界,墙体外、院墙外由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负责养护管理;墙体内、院墙内由区房管局或代管公产住房的市房产信托公司负责养护管理。
前款养护管理分工的规定,不改变排水设施的产权。第七条公产住房外的其它各类产权住房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及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所有的其它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公产公共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使用者负责养护管理。
前款规定中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也可将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委托给排水管理部门代为养护管理,受委托的部门按市政养护定额收取养护费用。
凡共同使用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的,其养护费用由共同使用者按房屋的使用面积均摊。第八条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负责对各类排水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污水外溢,应责令负责排水设施养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治理,并负责清除地面污物。第九条凡新建排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排水设施市、区分工管理范围将排水设计分别送市排水管理处、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审查同意后,城市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市区新建住宅房屋墙体外的排水工程(含化粪井、检查井)原则上由市或区排水专业部门组织施工。由建筑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由排水管理部门依分工范围分别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网;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予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第十一条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不符合排水管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改造。建设单位已经解散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投资改造。其中公产住房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的改造,由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会同区房管部门协商解决。第十二条各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应建立健全本区排水工程资料档案。
各类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均须向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提供入户支管竣工图或现状图。第十三条各区治理污水外溢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筹集,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部分专项治理资金;
(二)房管部门(含市房产信托公司)每年从公产房屋全部修缮资金中提取2%作为治理资金;
(三)城市维护费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排水管理部门代为养护管理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收取的费用。第十四条市市政工程局负责污水外溢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要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污水外溢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对做出成绩的,给予表彰。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水外溢的,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应责令负有养护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除由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组织治理并收取治理费用外,还视情节轻重,对负有养护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入户支管”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或个人的排水设施。
对不能确定产权的排水设施,化粪井以里(含化粪井)属于入户支管的范围;没有化粪井的,楼房和平房院墙以里属于入户支管的范围。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❺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具备运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运行。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十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七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❻ 工厂有污水溢出怎么处罚

由于工业废水成分复杂、毒性大、波动性大,给城市污水处理厂带来较大冲击。同时,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混合后对处理技术和成本也有着更高要求。一些人问:工业废水直排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和佰佰安全网给大家解答下吧。

工业废水直排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具体处罚多少钱根据情节严重性规定。

一些人问:哪些方法对净化污水有作用?

EWP高效污水净化器 对净化污水有作用。EWP 高效污水净化器不会用任何的滤料或者填料当作滤床,所以不会出现堵塞的问题,有效的避免了砂滤池或其他过滤装置不可避免的反冲洗的过程和多余的环节支出。除此之外,它还轻而易举的解决了处理装置在偶然停用后出现的滤料干涸板结引起的堵塞现象。这一技术的突出特点是借助先进生产方式的污水中的悬浮与絮凝剂反应后生成的絮凝沉淀物形成吸附过滤对连续进入的污水完成净化任务。关键是EWP 高效污水净化器可以使污水中的絮凝沉淀物形成稳定的流化,污染物会发挥活性碳的吸附作用,同时能借助新鲜进入的絮凝沉淀物推动老的絮凝沉淀物排出,这样就可以保持净化器的长期治理效果。尽管它只是一级物化处理工艺,但是它比气浮、沉淀等同类工艺多了9.8~19.7%的效率。总而言之,这一技术的工艺简单、设备可靠,同时易于管理,成本低,对所需的有效空间要求低,最重要的优点就是高效与低运行费用,经它处理的废水能达标排放并可回用

污水在经过了有效的净化处理后再利用是合理的,同时也是可行的。污水净化再利用是一种有效缓解水资源缺乏的方法,并且它也满足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研究资料显示,净化污水的成本会随着废水处理规模的变大而逐渐减少,同时其利润还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增加,因此它的竞争能力很强。污水净化再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非常明显的,同时,它能够有效节约大量的有限水资源,缓和城市水的供需矛盾,减少城市排水系统的负担。除此之外,污水净化再利用还可以控制水污染,改善生态与社会经济环境。经济发展的脚步逐渐加快,水资源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大,污水净化再利用技术将会在未来的时间里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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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责任谁负

先协商吧,起诉不一定可以解决问题,他们可以拖着不办。法院判决执行难是很现实的问题。而且你住那归物业管,现实生活也会有很多不便。

1。找物业,让他们清理化粪池或下水道。如果还不行,请他们动用你们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对老化的主管道进行重新施工更换。

2。在征得物业和其他同楼住户同意下,把自家下水管外接。(估计二楼会有意见,下次反水就成他们家了)

3。以上做了还不行,就起诉物业不作为。《物业服务协议》排除物业责任或加重业主责任的条款无效,他们仍然要担责任。这个可以就你家遭受的损害提请赔偿,包括地面被浸泡,家具毁损以及疏通费用。

4。把你的房子卖掉,换个楼层高些的地方住。

❽ 影响煤矿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和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公司所有单位、部门和全体职工的行为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职工行为规范
第3条 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每迟到或早退一次,1小时之内,罚款10元,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4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否责,一次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处以100元和50元罚款。
第5条 工作时间脱岗、串岗,每人次罚款10元,并对单位领导联责罚款5元,生产要害场所发现脱岗的罚款50元,睡岗的是农民工的予以辞退,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因不负责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定性给予除名或停工三个月处分。
第6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职工有事必须持请假条向单位领导请假,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请假到期必须及时销假。否责,按旷工处理。
第7条 严禁在工作场所打牌、下棋、看小说、干私活,否则,给予下岗处分。
第8条 严禁穿拖鞋入公司、上岗(特殊岗位除外)。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对公安科门卫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联责罚款5元。
第9条 工作人员上岗要穿劳动保护服。否则,一次罚款10元 。
第10条 严禁酒后上岗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喝酒,禁止值班时间饮酒,执行禁酒令。发现不执行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11条 严禁赌博。一经发现,交公安科处理,对参赌博者罚款500元,并对赌博地点所在单位联责罚款200元 。
第12条 各有值班任务的单位和要害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脱岗、空岗、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查出的问题不向接班者交待或交待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3条 认真执行逐级请示制度,做到工作、外出事先有请示,事后有汇报。凡公司安排的工作,必须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14条 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打骂职工,凡打骂者,每次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15条 单位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好本单位的政治、业务学习。凡无故不组织者,对单位责任人罚款10元。
第16条 严格学习和会议制度。对无故不参加的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
第17条 在职工中提倡讲文明语言。凡讲粗话脏话,影响正常工作、同志关系和损坏公司形象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8条 团结同志、互敬互爱。出现一次争吵、打架、闹不团结的,对责任者所属单位罚款100元,视情节情况,给予停工反省,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打架造成别人伤害的,根据分析对责任人予以除名,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9条 机关人员和地面管理人员上班期间着装要整洁大方,悬挂标志牌,单位有规定时,按规定着装。否则,一次罚款10元。
第20条 夏季上班期间,职工不准穿短裤、背心、拖鞋,女同志不准穿超短裙,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第21条 严禁在公司内吸烟,违者罚款50元,在卫生区域内发现烟头一个,罚卫生负责单位50元,外来人员吸烟的,由接待单位做好处理,否则,每发现烟头一个,罚接待单位50元。
第22条 严格考勤制度,做到考勤公开,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弄虚作假,对单位责任人处以每人次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第23条 办公场所、工作岗位要使用文明用语,凡不使用者,一次罚当事人10元。
第24条 环境卫生区域保持清洁。发现一处有垃圾、脏杂物、纸屑、果皮、等杂物,每次(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
第25条 垃圾、杂物倒放在指定地点,发现乱倒垃圾、堆放杂物的,一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26条 办公楼下水道保持畅通,无堵塞。否则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27条 室内地面清洁,见本色,无杂物、纸屑等。不见本色,罚款20元;有杂物、纸屑等,一处罚款10元。
第28条 办公室内桌椅、橱柜等摆放整齐美观,否则每件罚款5元。
第29条 办公场所墙上悬挂的牌板、镜框、图纸等整齐干净。否则每件罚款5元。
第30条 室内物品无灰尘、污垢。否则,每处罚款5元。
第31条 地面、墙壁无痰迹。否则,一处罚款20元。
第32条 门窗、玻璃明亮、干净。否则每处罚款10元。
第33条 桌面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否则每次罚款5元。
第34条 脸盆、毛巾、痰盂等卫生洁具清洁、无污垢、无异味。否则,一件罚款5元。
第35条 不准乱倒污水、乱扔杂物。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36条 公用厕所卫生设备齐全完好,使用正常。发现一处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公用厕所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37条 公用厕所无积水、无杂物、无异味,无积垢,通风良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
第38条 宣传牌、标志牌等巩固设施保持完好,有一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对故意损坏宣传牌的,对责任人处以原价值5倍罚款。
第39条 遵守卫生间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准随意开关水龙头、损坏供水设施,确保上下水道畅通。不关水门、一次罚款5元,故意堵塞下水道,造成污水外溢,一次罚款20元。
第40条 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是干部的撤职,是工人的除名。
第41条 外来人员需进入要害工作岗位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有本公司人员陪同,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少登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42条 要害岗位严禁烟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43条 自觉爱护厂区内的花草树木,严禁攀花折枝,违者按树木每棵100元、花卉每棵20元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44条 公司机关人员要热情、及时、周到,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否则,每发现一次与工人争吵或说脏话,罚款50元。
第45条 职工连续旷工15日,累计旷工达30日者,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
第46条 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经常违反操作规程的,经排查不适合工作岗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7条 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给公司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8条 聚众打架斗殴,严重破坏公司形象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9条 煽动工人擅自停止工作,给公司生产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50条 从事饮食服务工作严禁披肩发、长指甲、染指甲、长胡须、戴首饰,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联责对等罚款,因食品卫生造成中毒现象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承包方1000元,情节严重的另外处理。
第51条 就餐人员有将脚放在桌椅上、猜拳行令、酗酒闹事、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的,一次罚款50元。
第52条 下班时,要将办公室内的用电器关闭,并将电源关闭,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53条 要节约用水、用电,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每发现一次浪费现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54条 就餐人员破坏公共碗筷、桌椅和供冷、供热设施等公共财务的,发现一次按原价赔偿。
第55条 饮食人员上岗必须身着工作服、帽,并保持整洁,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
第56条 公司招用工人,公司人力资源部严格把关审查,对私招滥用或私自改变用工性质的,除退回所招人员外,每招一人,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57条 凡公司招用的人员,在上岗工作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立劳动关系,否则,不予上岗。
第58条 公司内部人员调动时,人力资源部要下发调动通知单,对拖延报到时间的职工,每拖延一天处以100元罚款,并按旷工处理,对不服从调动的职工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
第59条 各单位在接到调动通知单后,要立即通知本人,对延误通知时间或不服从调动的单位负责人,每拖延一天处以50元罚款。
第60条 职工违反操作规程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61条 各单位工资核算员要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报表报人力资源部。否则,每拖一天,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单位主管罚款20元。
第62条 对发生偷盗行为者,取消当年一切福利,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并对所在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连责单位项目经理、班组长(车间主任)各600元,本单位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偷盗的,对单位正职诫勉半年,诫勉期间工资下调10%。
第63条 借工作之际弄虚作假,损公肥己者、里勾外联者,取消当年的一切福利,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
第64条 严禁单位内部工资、资金、津贴、实物等“二次分配”。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处以500元和100元罚款。
第65条 在厂区行走,要按指定的路线,违反行走规范罚款10元。
第66条 对于擅自离岗人员,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与其本人和家属进行联系,确认是否为擅自返乡,若未返乡,超过24小时,联系不到本人的,应及时将人员上报公司调度室,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67条 对于及时发现、避免灾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第68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职工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所有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使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录用
第3条 新招聘职工必须经矿同意,方可进行招聘。
第4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必须经过公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健康检查,确定录用。
第5条 由矿或其他单位调入的职工按劳务输合同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组织
第6条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动组织状况的调查,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组织,结合上级定员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定编定员。
第7条 按照定员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合理的调配,同时做好职工转岗的培训工作;严格履行逐级聘用试行办法,做好职工聘用、续聘、解聘等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第8条 对长病(连续病休六个月及以上者)、非因公负伤、体弱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工负伤的鉴定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办理。根据鉴定结果办理伤、病休或上岗手续,经鉴定上岗人员不服从分配者,从次月停发伤、病休工资。
第9条 职工调动管理。外部调出、调入职工要有调出单位的介绍信,各项内容填写真实齐全。调入职工本人需持介绍信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目测,并到指定医院进行综合查体,女职工必须由计生办提供查体合格证明。人力资源部持介绍信及查体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后,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调入。在正式调入以前对被确定调入人员实行调查审核,对弄虚作假者,公司不予接收。
第10条 职工调出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公司分管领导签属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公司同意调出的人员,本人持介绍信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公司物品以及保险缴纳等清理手续。不清理完毕者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否则追究调配人员的责任。
第11条 职工内部调动。个人调动程序: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另调出、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交人力资源部→由公司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12条 专业内部职工调动由专业分管领导审批,井下调井上的人员和机关部室人员调整一律由公司研究决定,总经理批准。
第13条 本单位缺员的不准人员调出,单位负责人不准签字同意,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14条 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办理。
第15条 对于单位旷工人员及安全薄弱人物,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查,每月18日集中报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
第16条 各单位对职工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必须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再调整,并填写工资变更表,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单位100元,罚个人50元,由此造成后果由责任人负担。
第17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擅自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否则,每发现一人,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单位5000元,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职工劳动关系
第18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职工在正式上岗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20条 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列各项条款。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变更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2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准调出公司。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公司聘用的工人技师。
(2)在涉及公司重要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的。
(3)担任重要工作项目,任务尚未完成需有本人继续处理的 。
(4)对单位债权债务负有责任的。
(5)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通知本人,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第23条 人力资源部设专人管理职工劳动合同,对不能及时签订、鉴证或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争议的,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2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
二、无理取闹,破坏公司稳定者;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的责任者;谩骂或殴打各级各类管理人员者。
三、破坏公共设施,造成5000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盗窃矿山物资或职工个人财产者。
四、 因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
五、违犯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违法生育的。
六、违犯党纪、政纪规定,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
七、违反集团公司安全指令、命令及其它规定,有关开除条款者。
八、因不负责任或违章作业造成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九、故意破坏有关设施,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者。
十、在合同期内出现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者。
十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
十二、本矿人员纠集外来人员来矿扰乱秩序的。
十三、职工以虚假信息,蒙骗公司,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予以除名。
十四、《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解除条款。
十五、劳动者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第25条 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已分别与翟镇煤矿签订了劳动合同, 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其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由矿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26条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所在单位必须考核劳动纪律、出勤、工作态度等关键事项,经考核合格后,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
第27条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以“按劳取酬为主,多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公司相关工资分配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分配职工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上重点向井下一线和高技能岗位倾斜。
第28条 严格按照上级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标准执行。
第29条 由于个人原因,月度无工资收入的,个人必须及时补交全部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否则,因间断缴费年限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30条 各单位的工资计算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凡有在工资计算中有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加分带钱现象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去该项目部项目经理或车间主任职务,连责正职每人1000元。
第31条 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从工资中代扣个人应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当个人月度工资不足各项代扣时,暂停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扣缴。
第32条 由矿输出到公司的员工,其社会保险金由公司转到矿后,由矿统一缴纳。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33条 职工应当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34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填报出勤,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职工要做到严格履行各种请、销假制度,管理人员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一般职工请假三十天以内者由各单位审批(保勤期间按保勤规定),三十天以上者由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到期返回销假。未经审批,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第35条 严格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职工的工伤、病假、产假等有资假期工资以及相关待遇。因工负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伤工资由单位承担,医疗期满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等级及结论由公司支付。
第36条 因病、体弱等原因被基层单位解聘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予以调整。确定为病休的人员,执行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各种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需要调整岗位的,根据公司生产岗位实际,予以调整岗位,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分配的,按旷工处理。
第37条 对于卖淫、嫖娼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于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以500-3000元罚款;为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提供条件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七章 职工绩效管理
第38条 为建立持续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找出职工客观存在的工作差别,为评优树先、报酬管理、转岗落后寻求客观公正的依据,同时改善职工的工作表现,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对全体职工实施绩效管理。
第39条 目标管理和工作实绩相结合;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要有侧重,不考评无关的内容;考评和绩效管理的动静结合。
第40条 考评范围及组织。按职工所从事的岗位的差异,分以下几大类:公司领导班子,部(室)、基层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部(室)一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工人技师,安监员及督察员,基层单位一般职工。公司领导班子、部(室)、基层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工人技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其余考评由各单位组织。
第41条 考评指标及细则的制定。
(一)各岗位的考评项目及实施细则在本制度基础上由考评负责人、被考评人及所在单位共同制定,既要科学全面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量化指标要清楚。要与所在单位的目标和管理重点紧密结合。
(二)考评项目划分为:主导项、参与项、激励项、否定项。
(三)一般应包括:目标任务、成本管理、工作态度、思想品德、工作创新、工作纪律等。对于管理人员还应增加关键事件、目标管理、勤政廉政等项目。对于一般职工应加强行为观察和劳动纪律的考核。
第42条 考评奖惩兑现
对考评成绩优秀的根据实际可予以奖励、晋升,对考评不合格的各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转岗处理或诫勉。
第八章 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
第43条 机关(部室)管理岗位、各基层单位副职以上管理岗位,在设岗定员的前提下,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职位出现人员空缺;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成立新的工作机构,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44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按照层次,在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层次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可扩大竞争上岗人员的范围,有必要的可面向社会公开竞聘。
涉及专业重要机密的岗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范围。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权限由公司确定。
第九章 职工培训和开发
第45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对公司职工分副总以上领导、区队长、生产班组长、生产工人和部室管理人员五个层次从安全生产、技术业务、企业经营、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编制试题库,为培训考核和竞聘上岗提供题源。
第46条 招收新工人,要严把人员入公司关,按照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需要持证上岗的工种,无就业资格证者一律不得招收录用。对新入公司工人、转岗工人和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报相关安监机构办理安全工作资格证。
第47条 职工全员培训。人力资源部每月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把学习内容分解下达给工区,工区根据计划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每周自行组织学习培训。
第十章 附 则
第48条 本条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49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制定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

201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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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第四条新建小区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就地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第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其施工图应当经法定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污水处理设施用房、用地、通道、电源接入点等内容。第九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雨污管线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第十一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依法取得污水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排放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第十二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运营维护费的资金渠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营。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小区污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检查档案,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污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污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四条污水应当达标排放,若未达标即进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其他有损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后,鼓励使用中水对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以及生态景观、居民卫生间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❿ 公共的污水管堵了,往外冒污水要找哪个部门

公共排水管堵了,往外冒污水的话,一般可以找这类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如果没有这类物业管理单位的话,也可以找所在社区的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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