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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21 23:55:26

㈠ 生活污水的各项指标一般多少

常用污水指标一般有以下九种:

1、BOD5:污水平均浓度/(mg/L)200mg/L

生物化学需氧量表示在20℃下,5d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机物所消耗水中溶解氧量。第一阶段为碳化(C-BOD),第二阶段为消化(N-BOD)。

BOD的意义:a、生物能氧化分解的有机物量;b、反映污水和水体的污染程度;c、判定处理厂效果;d、用于处理厂设计;e、污水处理管理指标;f、排放标准指标;g、水体水质标准指标。

2、CODMn/CODCr:污水平均浓度/(mg/L)100mg/L500mg/L

化学需氧量表示氧化剂有KMnO4和K2Cr2O7。COD测定简便快速,不受水质限制,可以测定含有生物有毒的工业废水,是BOD的代替指标,也可以看作还原物的量。
CODCr可近似看作总有机物量,CODCr-BOD差值表示污水中难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用BOD/CODCr比值表示污水的可生化性,当BOD/CODCr≥0.3时,认为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好;当BOD/CODCr<0.3时,认为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差,不宜采用生物处理法。

3、SS :污水平均浓度/(mg/L)200mg/L

悬浮物质简写,水中悬浮物测定用2mm的筛通过,并且用孔径为1μm的玻璃纤维滤纸截留的物质为SS。交替物质在滤液(溶解性物质)和截留悬浮物中均含有,但大多数认为胶体物质和悬浮物质一样被滤纸截留。

4、TS:污水平均浓度/(mg/L)700mg/L

蒸发残留物简写,水样经蒸发烘干后的残留量。溶解性物质量等于蒸发残留物减去悬浮物质量。

5、灼烧碱量(VTS)(VSS):污水平均浓度/(mg/L)450mg/L150mg/L

蒸发残留物或悬浮物质在600℃±25℃经30min高温挥发的物质,表示有机物量,蒸发残留物灼烧减量的差称为灼烧残渣,表示无机物部分。

6、总氮有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污水平均浓度/(mg/L)35mg/L15mg/L20mg/L0mg/L

氮在自然界以各种形态进行着循环转换。有机氮如蛋白质水解为氨基酸,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为氨氮,氨氮在硝化细菌作用下转化为亚硝酸盐氮(NO2—)和硝酸盐氮(NO3—);另外,NO2—和NO3—在厌氧条件下在脱氮菌作用下转化为N2。
氮是细菌繁殖不可缺少的物质元素,当工业废水中氮量不足时,采用生物处理时需要人为补充氮;相反,氮也是引发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7、总磷有机磷无机磷:污水平均浓度/(mg/L)10mg/L3mg/L7mg/L

在粪便、洗涤剂、肥料中含有较多的磷,污水中存在磷酸盐和聚磷酸盐和聚磷酸等无机磷盐和磷脂等有机磷酸化合物磷同氮一样,也是污水生物处理所必需的元素,磷同时也是引发封闭性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8、PH值:污水平均值6.5~7.5

生活污水PH值在7左右,强酸或强碱性的工业废水排入PH值变化;异常的PH值或PH值变化很大,会影响生物处理影响。另外,采用物理化学处理时,PH值是重要的操作条件

9.碱度(CaCO3):污水平均浓度/(mg/L)100mg/L

碱度表示污水中和酸的能力,通常是以CaCO3含量表示。污水中多为Ca(HCO3)2和Mg(HCO3)2碱度,碱度较高缓冲能力强,可满足污水硝化反应碱度的消耗。在污泥消化中有缓冲超负荷运行引起的酸化作用,有利消化过程稳定。

除了以上的指标外还有活性污泥的指标,例如:污泥沉降比、污泥体积指数、污泥负荷、容积负荷、有机负荷、泥龄等来判断污泥的活性存活情况。

(1)上海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标准扩展阅读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㈡ 工业废水总磷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国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涵盖了各类工业污水排放指标,概括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0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9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8年等最新排放标准。其中总磷的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0.3.一级A类标准0.5mg/l,一级B类标准1.0mg/l。备注:对于污水排放标准而言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

㈢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㈣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
不同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不同的,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其中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

法律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条 标准分级:(一)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三)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五)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衍生问题:
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
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
(三)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四)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
(五)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
(七)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㈤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具体是什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具体是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5)上海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标准扩展阅读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㈥ 上海市政府对废气排放采取了哪些措施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总则

1.1为了防治本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排放废气的一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1.3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监督执行。

1.4本标准包括第一类标准(表1)和第二类标准(表2)。

表1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第一类)

序号 污 染 物 单位 排气筒或排出口高度(m)

15 20 30 40 50 60

1 氰化氢 kg/h 0.13 0.23 0.55 0.91 1.40 2.00

2 铬酸雾(换算成Cr6+) kg/h 0.01 0.02 0.05 0.09 0.14 0.20

3 氨 kg/h 1.70 3.00 6.80 12.00 18.00 27.00

4 苯(甲苯、二甲苯) kg/h 2.50 4.50 10.00 18.00 28.00 40.00

5 苯乙烯 kg/h 0.09 0.15 0.34 0.61 0.95 1.30

6 酚类(换算成酚) kg/h 0.17 0.30 0.68 1.20 1.90 2.70



青烟

气 炭素 mg/Nm3 50

7 油毡浸油涂油冷却 mg/Nm3 100

熔炼搅拌 mg/Nm3 150

表2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第二类) KG/H

序号 15 20 30 40 50 60

1 溴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2 溴化氢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3 氯乙烯 1.10 1.90 4.50 8.00 12.00 16.00

4 砷及其化合物 0.07 0.09 0.20 0.37 0.56 0.80

5 锰及其化合物 0.17 0.26 0.66 1.20 1.80 2.70

6 镉及其化合物 0.06 0.09 0.22 0.40 0.63 0.90

7 甲醛 0.29 0.51 1.10 2.00 3.10 4.50

8 乙醛 0.06 0.10 0.23 0.41 0.63 0.91

9 丙烯醛 0.60 1.00 2.30 4.10 6.30 9.10

10 丙酮 0.43 1.86 2.10 4.30 6.70 10.00

11 苯并(a)芘 0.00029 0.00054 0.0014 0.0026 0.0044 0.0061

12 三氯乙烷 0.99 1.90 4.80 9.30 15.00 19.00

13 四氯化碳 1.20 2.30 5.80 11.00 18.00 27.00

14 甲醇 1.70 3.10 8.30 16.00 24.00 40.00

15 甲硫醇 0.11 0.19 0.43 0.76 1.20 1.70

16 苯胺类(以苯胺计)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7 氯苯类(以氯苯计)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8 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 0.06 0.10 0.23 0.40 0.60 0.87

2标准的执行

2.1对现有的污染源,必须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施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

2.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新污染源,除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外,还须执行第二类标准。

2.3锅炉排放烟尘,执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2.4对本标准未作定标的污染物,可按国家有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3标准的说明

3.1本标准所称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系指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高度的最大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

3.2表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是指从地面起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直距离,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列最低高度。实际高度与规定不对应的,用高度平方内插法确定排放量;高于表列最高高度的,应以表列最高高度排放量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排放量。

3.3同一单位内若干邻近的排气筒(以下简称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地面距离不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的,则该排气筒组的同一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按一个排气筒计算,其高度由下式计算:

式中:Hi——构成排气筒组第I个排气筒高度(M);

Qi——构成排气筒组第I个排气筒排放量(KG/H);

H——代表排气筒组的高度(M)。

3.4排气筒出口处的排气速度不得低于该高度平均风速的1.5倍。各高度的平均风速见附表1。

3.5排放废气的监测可以排气筒或处理装置的出口为采样点;也可以在排气筒下部采样,换算成实际排放量或排放浓度。

3.6执行本标准的采样和测定方法见附表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各高度的平均风速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10 2.96 40 4.51 70 5.34

20 3.65 50 4.82 80 5.56

30 4.13 60 5.09 90 5.76

100 5.95 120 6.28 140 6.59

110 6.12 130 6.44 150 6.72

注: 1. 排气筒高度在表列值之间,取邻近上限值。

2. 排气筒高度在150米以上,风速取6.72m/s。

附表2 上海市废气污染物的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测定方法来源

1 氰化氢 异烟酸__吡唑啉酮比色法 (1)

2 铬酸雾(换算成Cr6+) 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 (1)

3 氢 (1) 钠氏试剂比色法

(2) 百里酚蓝检气管比长度法 (2)

(3)

4 苯(甲苯,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2)

5 苯乙烯 气相色谱法 (2)

6 酚类 4__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 (1)

7 沥青烟气 紫外分光光度法 (1)

8 溴 (1) 甲基橙比色法

(2) 溴化银比浊法 (4)

(4)

9 溴化氢 品红比色法 (4)

10 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2)

11 砷及其化合物(换算成呻) (1) 钼酸铵比色法

(2)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比色法 (3)

(2)

12 锰及其化合物(换算成锰) (1) 高碘酸钾氧化比色法

(2)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2)

13 镉及其化合物(换算成镉)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14 甲醛 (1) 酚试剂比色法

(2) 乙酰丙酮比色法 (2)

(2)

15 乙醛 气相色谱法 (2)

16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2)

17 丙酮 (1) 气相色谱法

(2) 糠醛比色法 (2)

(2)

18 苯并(a)芘 (1) 高压液相色谱法

(2) 纸层析法 (2)

(2)

19 三氯乙烷 硝酸银法 (5)

20 四氯化碳 吡啶比色法 (4)

21 甲醇 气相色谱法 (2)

22 甲硫醇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比色法 (2)

23 苯胺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24 氯苯 吡啶比色法 (3)

25 硝基苯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注: 1. 测定方法来源:

(1)《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技术标准出版社,1983年)。

(2)《大气污染监测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1987年)。

(3)《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年)。

(4)《化工企业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1983年)。

(5)《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有机部分)》(上海市化工局职业病防治所汇编)。

2. 排气采样内容和方法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技术标准出

版社,1983年)。

㈦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㈧ 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国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8)上海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标准扩展阅读:

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参考资料:

网络--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㈨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及个体经营者超标排污染物均应按月缴纳排污费。二、关于排放标准: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国家排放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公布一批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正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相应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的地方排放标准未颁布之前,除《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外,暂仍按本市1973年制订的《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执行。
含动植物油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暂按石油类执行。
废水化学耗氧量排放标准500毫克/升只适用造纸、化纤行业的蒸煮制浆和制革行业的脱毛车间,其余都应按50毫克/升执行。
营业灶、炊事灶的排烟标准为林格曼浓度一级以下,排尘浓度暂不考虑。三、排污单位收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发来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后,应在限期内按表式要求如实填写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审查,核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四、排污单位因生产量增加、工艺变动或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排放量增大,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重新填报排污收费监测报表。不如实上的,经环保部门发现查实后,除须补交累计少收的排污费外,还要按《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论处。
对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浓度变化不大的单位,可按上个月的排污费缴纳。五、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一般先由排污单位与区、县环保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排污单位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仲裁,以市监测中心的技术仲裁意见为准。六、《办法》第八条中,“开征的第三年”,以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开征之日起计算,在本《办法》颁布执行之日前满两年的,一律从1984年6月1日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以前的不再补缴。七、环境保护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经会同检查,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治理或未完成治理项目,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加倍收费。八、凡被加倍收费的单位,除按规定缴纳的那部分排污费可从企业生产成本或单位事业费中列支外,其余加倍收费部分,企业分别从税后留利、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九、对个人的罚款,其所在单位接到区、县环境部门发出的《罚款通知》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连同对单位的罚款一并在限期内向指定银行缴付。十、第一、第三类废气收费计算方法,以排出口的超标浓度、风机的实际风量和开班时间或实际排放时间连乘的积数为排污量;第二类废气如排出口的浓度超标,则按烟气总量计算收费。敞开式生产排放的,以物料平衡计算排污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十一、蒸汽锅炉、工业炉窑、营业灶等,无消烟除尘设施或配套不齐的,一般烟尘都超过排放标准,均须按《办法》收费标准缴费,对于消烟除尘设备齐全的炉、窑用重量法测试。超过标准的,根据测试浓度缴费(见附件3)。以油为燃料的炉、窑、灶可用林格曼图目测,黑烟浓度超过林格曼对比图一级的,按燃油量计算缴费金额。凡超标的炉、窑、灶都复无起征排污费基数。十二、炉、窑以焦炭、废弃物为燃料(严禁在居民集中区使用沥青、油毛毡及有害的化工原料下脚。在非居民集中区焚烧上述废弃物,按耗用总量计算,每吨缴排污费10元)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根据2:1的比例折合用煤量计算缴费(即每两吨焦炭、废弃物换算为一吨煤)。
10吨/小时以下的化铁炉,凡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按其超标准 尘量计算缴费。每超标一公斤缴费壹角。十三、废渣的计算,以废渣的比重与堆放的体积相乘即废渣重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十四、废水收费计算:第一类废水经过处理后,五日生化需氧量已达到排放标准,但因技术上原因,化学耗氧量尚达不到标准 可暂不缴费;未经处理或虽经过处理的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与化学耗氧量均未达到排放标准,则按其中超樯倍数高的一项计算缴费;悬浮物、色度、酸碱度三项指标,按其中超标倍数最高的一项计算缴费。其余第二、三类废水中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应按其超标情况分别计算,逐项累计。十五、废水量根据计量装置的实测流量数计算。在计量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可按用水量扣除一定比例的消耗量推算。

㈩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专车间处理设施排属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 其他规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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