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布草的国家洗涤标准是什么
布草的国家洗涤标准参考洗染业管理办法
2. 洗染业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
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
第八条
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执行新的行业排放标准。
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洗染店、水洗厂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离。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洗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成立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开展洗染质量鉴定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洗染行业消费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洗染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倡导诚信经营、组织实施标准、提供信息咨询、开展技术培训、调解服务纠纷、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等促进行业发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全封闭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配置溶剂回收制冷系统,在除臭过程中,机器内气体和工作场所气体不进行交换,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干洗机。
开启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采用水冷回收系统,在打开装卸门之前,通过吸入新鲜空气排出机器内干洗溶剂气体混合物进行除臭过程的干洗机。
染色:仅指洗染店对服装的复染或改染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3. 洗衣厂属于什么行业,有知道的朋友请相告,急!!!
洗衣厂属于洗染行业。
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
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
第八条
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执行新的行业排放标准。
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洗染店、水洗厂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3)干洗行业废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4. 干洗是怎样的啊
在洗涤机械行业和社会上对干洗机及其所用的干洗溶剂的环保要求众说纷纭,针对这一混乱局面,我对“绿色干洗”做进一步阐述。 一、绿色干洗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的 全球著名的美国科学与健康委员会(ACSH)拥有将近400名科学家和物理学家,专门从事宣传健康知识、推广环保、营养和有关化学知识的工作。通过持续有效的科学分析,向大众阐明真正的健康风险和假设的健康恐惧两者之间的重大区别。ACSH的各种研究结果为人们展示了环保与健康的判断依据,因此深受全球众多人士的重视。2003年ACSH发表了一份白皮书,为人们提出了“四氯乙烯干洗溶剂在典型使用范围内没有危害”这一最新报告,为在干洗行业继续使用四氯乙烯溶剂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众所周知,所谓干洗是指使用化学溶剂对衣物进行洗澡的一种方法,它包括:洗涤、脱干、烘干和溶剂蒸馏再生的各个过程,而一百多年来,四氯乙烯一直是去污力最强、最安全的干洗溶剂。直到大约10年前,一项研究报告中提出“长期与大量四氯乙烯接触的家鼠和公野鼠,分别患了肝癌和肾癌。”这一结论在干洗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开始对四氯乙烯的有毒性重视起来,一些激进的人告诫人们,干洗后的衣物及干洗店附近生活的人群会受四氯乙烯毒性的影响,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10几年的要替代和禁用四氯乙烯的争论。现在10多年过去了,一方面能够完全替代四氯乙烯的溶剂还没找到,不是洗力不好就是易燃、易爆、不安全。另一方面,四氯乙烯干洗机的性能也在不断完善,第五代全封闭干洗机的出现和不断改进,为符合环保条件下继续使用四氯乙烯创造了条件。目前,全球仍有85%以上的衣物干洗是用四氯乙烯干洗溶剂,在中国几乎99%的干洗机使用四氯乙烯溶剂,只有1%的干洗机在使用碳氢溶剂如DF2000等。在欧盟,现有近七千家干洗企业中85%左右是使用四氯乙烯做干洗剂,有10%左右使用碳氢溶剂,而所使用的碳氢溶剂中,使用最多的溴化氢溶剂,简称HYD溶剂。近年来,西欧北美等先进国家曾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新的干洗溶剂的研究,最新推出“绿色地球”溶剂(GREENEARTH)和RYNEX溶剂,前者是一种清澈无味的液体,比重0.95,沸点210度,闪点76度,去污力和碳氢溶剂差不多,但低于四氯乙烯,而且价格昂贵;后者则是最新出现的新型干洗剂,据称这种溶剂去污力和四氯乙烯差不多,但含水量较高而且蒸发慢,不容易再生和回收,使干洗周期加长。 由于新型干洗溶剂至今不能可靠取代四氯乙烯,而使用四氯乙烯作为干洗溶剂又潜在有污染环境和影响人类健康的危险,于是近年来几乎全世界的干洗界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绿色干洗”的口号,她说明了干洗界的一个共同目标和美好愿望。 二、“绿色干洗”的定义及技术内涵 “绿色干洗”是指衣物在进行干洗的全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危害或者危害极少,对人类健康无危害或者危害极少,干洗设备的能源消耗最低、效率最高。因此干洗行业要达到绿色干洗的要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硬件条件 所使用的干洗溶剂本身符合环保和不危害人类健康,或者通过规范使用达到环保健康和不危害人类健康。 所使用的干洗设备的各种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准和环保要求。如:能耗、环境污染度、噪声、干洗后笼内残存污染度等等。 2、环境条件 干洗工厂环境通风、光照良好、不会危害操作者及周边居住环境人们的健康。 在干洗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外排废气、废水能妥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不会或极小污染生态环境。 由于目前全球范围内仍然以四氯乙烯作为干洗溶剂,而四氯乙烯(下称per溶剂)本身又潜在着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某些影响,因此对于使用per溶剂的干洗机,要达到“绿色干洗”的要求,就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设备条件: 必须使用第五代干洗机,或使用干洗设备组合功能达到第五代干洗机的功能,即具备如下功能: (1)在性能上达到:溶剂耗量〈 1%;干洗结束后笼内残存污染度〈 300ppm;干洗周期时间〈 40分钟。 (2)在结构上必须采用全封闭结构,无外排废气;同时采用:双过滤系统(尼龙过滤和碳吸附过滤);双回收系统(体内电制冷回收和二次碳吸附回收);整机内吸收防漏系统(开启干洗机的任何一盖或门均能产生内吸现象,防止机内气体外漏);蒸馏箱自动清理系统;干洗剂自动装排和防漏底盘;笼内残存污染气体自动检测系统等等。 所使用的四氯乙烯的纯度应 〉99.9,含水率〈 0.1%,PH值为6—7之间。 水分离器排出的废水有专门的处理装置。 2、环境条件 干洗工厂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一般应配备1比6排风量的通风设备(即6倍工厂容积的通风量) 干洗溶剂四氯乙烯必须密封包装存放在阴凉地方,防止强烈光照和高温。 3、软件条件 干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的上岗证书,能正确了解干洗设备的性能、原理,进行正确的干洗操作和设备维护保养。 干洗业主应制定对四氯乙烯干洗机的使用保管范围,正确使用干洗溶剂及辅助用剂,规范对水分离器外排废水的处理制度和工厂通风设备的维护使用制度,保证干洗过程的规范管理。 综上所述,绿色干洗的真正内涵是保证衣物在干洗的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目前,许多人把使用石油干洗溶剂的干洗机称为“绿色干洗机”,这种说法并不全面,因为石油产品在气化过程中同样会产生环境污染,特别是分体式石油干洗机,污染会更为严重,而且潜在易燃的危险。此外,由于石油溶剂的去污能力比四氯乙烯差很多,洗涤度低,在中国就更不适用,希望干洗从业者在选购干洗机时要慎重。 三.正确使用四氯乙烯 经过近10多年来对四氯乙烯在使用中可能对环境和人类产生不良影响的研究,以及不断研制替代四氯乙烯新溶剂的结果不尽人意,再加之使用四氯乙烯作干洗溶剂的干洗技术不断完善,使其在使用四氯乙烯的前提下仍能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和不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这样,干洗业人士对继续使用四氯乙烯作为干洗溶剂的信心又重新建立。人们对四氯乙烯的性能及潜在可能的危险性认识更清楚了,现在人们的统一认识是:主要是正确使用,使用四氯乙烯做干洗剂干洗同样能达到绿色干洗的要求。关于四氯乙烯干洗机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具体的污染途径及其防护方法,在“干洗环保适应性”一文中已有详细陈述,这里就不再详述。希望干洗从业者能正确认识四氯乙烯的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四氯乙烯是有机溶剂,其化学特性是:不可燃、去污能力极强、干洗效果很好,不属于破坏臭氧层,不属于温室效应气体, 也不是形成化学烟雾的气体,在安全浓度下对人体健康没有长期负面的影响。关于浓度,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OSHA)安全浓度标准每天8小时工作暴露标准为50ppm,15分钟内短暴露标准为100ppm。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者联合会(ACGH)建议安全浓度:每天8小时工作暴露标准为25ppm,15分钟内短暴露标准为100ppm。 英国是四氯乙烯的最大生产国,对环保要求也是最严的,经过近20年的实践证明,正确使用四氯乙烯是完全可以符合环保要求的。根据最近的厂家消息,英国力士集团于2001年1月收购了ICI氧化产品部,成为欧洲最主要的氧碱公司,继续在英国Romcorm工厂生产四氯乙烯,并用PERKLON商标向世界倾销。现已推出了专用于全封闭干洗机使用的专用四氯乙烯—PERKLONEDXPLUS,这将更有利于使用四氯乙烯的干洗机达到绿色干洗的要求。 我国的干洗业正在蓬勃发展,我国现有干洗机近五万台,其中90%都是开启式干洗机,特别是近两年推出了大批量低价位开启式干洗机,其排放浓度都不符合环保要求,尽管我国的安全排放浓度在制订之中,实践证明,要达到绿色干洗的要求,每天8小时工作暴露浓度标准应〈 50ppm,因此大批开启式干洗机必须进行改造。 倡导绿色干洗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我们应正确理解技术内涵,严格按要求去办,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干洗业迅速跟上国际干洗业发展的步伐。
5. 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第七条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第八条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执行新的行业排放标准。
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洗染店、水洗厂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第十四条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6. 三亚市洗涤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洗涤业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海南省关于洗涤业的质量标准要求,结合三亚洗涤行业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洗涤业,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涤业的经营单位。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洗涤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涤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环保、工商、质监、水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洗涤行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涤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涤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质监、水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洗涤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洗涤业的经营单位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洗涤业项目宜选址在市政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将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前应当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向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所排出的污水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达到国家、省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方能排放。选址在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口设置许可证,所排出的污水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达到国家、省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向自然水体。
新建或改、扩建洗涤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名录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并将备案回执单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涤店、水洗厂使用干洗设备的,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第六条洗涤业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涤、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第七条从事洗涤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八条洗涤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正确选择和使用合格的洗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和洗涤用品。
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
干洗溶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洗涤用水须使用自来水等清洁水源,洗涤用燃料应使用燃气、燃油及其他清洁能源。
生产废气和生产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达到国家、省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液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运输、装卸、贮存残渣时应采取密封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经营者应当保证环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第十条洗涤业经营者应确保生产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装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安全生产器材,配置安全生产标志。
洗涤场所应当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洗涤业经营者必须规范经营管理。
(一)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应制定各项服务的操作流程、服务规范。所有制度必须上墙,要有完整的业务流程记录。
(二)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表、客户须知、投诉受理及电话。遇到投诉纠纷,应即时妥善解决,避免发生冲突。
(三)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对衣物、布草进行认真检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标示本企业字号、地址、电话,服务单据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开具。
(四)应制订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岗前应对从业人员的洗涤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及基本的安全技能进行培训,定期对员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确保洗涤质量和服务质量。
(五)应配备监控设备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有完整的业务台账记录,影像至少保存三个月。
(六)应确保洗涤服务达到行业质量标准。特殊情况下,经营者可以根据客户意愿进行保值清洗,但应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作出书面洗涤约定,包括清洗费用、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保值额度。
(七)承接旅馆业、餐饮企业的布草及客人衣物、员工制服洗涤业务,应有相对独立的洗涤车间及设备,不得用于医院、辐射、危化等特种行业的布草及衣物洗涤。
(八)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九)经洗涤的衣物应符合《衣物洗涤质量要求》(SB/T10989-2013)的卫生标准,经洗涤的布草应符合《商业洗涤服务质量规范》(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349-2016)的卫生要求。
(十)洗涤场所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
7. 废水的可生化性指标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考虑废水的B/C,如果在0.3以上,可认为可生物处理,如果低于0.2,基本可不用考虑生化处理,在0.2~0.3之间尝试如何提高B/C——水解酸化,高级氧化等。
(7)干洗行业废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模拟实验法是指直接通过模拟实际废水处理过程来判断废水生物处理可行性的方法。根据模拟过程与实际过程的近似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培养液测定法和模拟生化反应器法。
1、培养液测定法
培养液测定法又称摇床试验法,具体操作方法是:在一系列三角瓶内装入某种污染物(或废水)为碳源的培养液,加入适当N、P等营养物质,调节pH值,然后向瓶内接种一种或多种微生物(或经驯化的活性污泥)。
将三角瓶置于摇床上进行振荡,模拟实际好氧处理过程,在一定阶段内连续监测三角瓶内培养液物理外观(浓度、颜色、嗅味等)上的变化,微生物(菌种、生物量及生物相等)的变化以及培养液各项指标:pH、COD或某污染物浓度的变化。
2、模拟生化反应器法
模拟生化反应器法是在模型生化反应器(如曝气池模型)中进行的,通过在生化模型中模拟实际污水处理设施(如曝气池)的反应条件,如:MLSS浓度、温度、DO、F/M比等,来预测各种废水在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去除效果,及其各种因素对生物处理的影响。
由于模拟实验法采用的微生物、废水与实际过程相同,而且生化反应条件也接近实际值,从水处理研究的角度来讲,相当于实际处理工艺的小试研究,各种实际出现的影响因素都可以在实验过程中体现,避免了其他判定方法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误差,且由于实验条件和反应空间更接近于实际情况,因此模拟实验法与培养液测定法相比,能够更准确地说明废水生物处理的可行性。
但正是由于该种判定方法针对性过强,各种废水间的测定结果没有可比性,因此不容易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而且小试过程的判定结果在实际放大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误差。
8. 洗衣厂偷排废水是怎么回事
3月16日,大兴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于凌晨对某洗衣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洗衣厂正在生产,洗衣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里。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大兴区环保局对该洗衣厂处以5万元罚款,并初步判断该企业偷排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要件,立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大兴区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任明介绍,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洗衣厂没有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夜间直接将超标污水直接排入没有防渗漏措施的渗坑里,污染了水体和土壤。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也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措施。
北京市环保警察成立以来,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已成功破获多起污染环境案件。
9. 洗澡水,洗衣用水,厨房用水的污水多排入化粪池好,还是分开排好,在农村的。合流入化粪池会洗化粪池容
分开排好。要知道便便是靠细菌和微生物来发酵和化解的,你的沐浴露 洗发水 牙膏 洗衣粉(液)都是含有大量的化学品在里面的,这是不利于细菌和微生物的生存,而且有大量的水进入化粪池内循环流出,频繁大量的水流动会带走大部分的细菌和微生物。
正常的便便要半个月到一个月才化掉(不含便秘的),要是都排进化粪池这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化不化的了的问题了,要是几个月都化不了的便便,这还得考验化粪池的容量大小的问题呢。
工艺原理
化粪池是一种利用沉淀和厌氧发酵的原理,去除生活污水中悬浮性有机物的处理设施, 属于初级的过渡性生活处理构筑物。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粪便、纸屑、病原虫...悬浮物固体浓度为100~350mg/L,有机物浓度CODCr 在100~400mg/L之间,其中悬浮性的有机物浓度BOD5为50~200mg/L。
污水进入化粪池经过12~24h的沉淀,可去除50%~60%的悬浮物。沉淀下来的污泥经过3个月以上的厌氧发酵分解,使污泥中的有机物分解成稳定的无机物,易腐败的生污泥转化为稳定的熟污泥,改变了污泥的结构,降低了污泥的含水率。定期将污泥清掏外运,填埋或用作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