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⑵ 新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要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与环保《排污许可证》有何区别
许可对象不同:排污许可针对向环境排污,排水许可针对向城镇市政下水道;
许可内依据不同:排污容许可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排水许可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许可目的不同:排污许可对环境负责,属于谁污染谁治理;排水许可对排水设施安全负责,属于有偿使用市政设施;
许可标准不同:排污许可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排水许可适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
发放主体不同:排污许可由环保部门发;排水许可由排水主管部门发;
发放范围不同:排污许可针对向环境直接排污的工业企业,特别是环保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污户;排水许可主要针对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四类企业,以及地方确定的可能威胁排水设施安全的单位,对于可能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可以发双重许可。
一般来说,只要你是接入城镇下水道的,就只需领排水许可,无需排污许可。
办理排水许可不收费。
⑶ 污水管网铺设要求和规范
法律分析: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建设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传统的排水管材由于其本身固有的一些缺点,已经 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近年出现了许多新管材,且管材 呈现价格不一、类型多样的趋势。. 如何正确选择排水管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⑷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工程排水管网运维要点有哪些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排水管网运维要点如下:
1、检测应符合现行《城市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CJJ181)的相关规定。功能性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包括检查井、雨水口、排放口及管渠的沉积、结垢、障碍物、树根、洼水、残墙、坝头、浮渣、雨污水混接,水位和水流、井盖破损有毒有害气体。结构性检测每3年宜不少于1次,主要因包括灌渠脱节、变形、支管暗接、错位、渗漏、腐蚀、胶圈脱落、异物侵入、倒坡、塌陷、异管穿入。
2、管渠的积泥深度应低于管内径的20%,对沉淀和淤积现象频发的管段增加清扫频次。管道堵塞宜采用专用机械疏通。
3、修复结构破损管道应根据评估报告,制定修复设计方案。开挖修复应符合现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非开挖修复应符合现行《城镇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210)的相关规定。
4、管道淤泥运输和处理装置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5、管渠封堵的设置和拆除应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封堵时应按降水,封堵上游,封堵下游的顺序操作,拆除时应按拆除下游、拆除上游的顺序操作。封堵方法可采用充气管塞、机械管塞、止水板、木塞、黏土麻袋或墙体等。
6、气温在0度以下地区或季节在冻土层以上的管道宜做管道保温措施。
7、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主干管渠、泵站的维护应符合现行《城镇排水管渠和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相关规定。
⑸ 对于工厂建立生活污水管网有什么严格要求
1、严格的雨污分流
2、化工废水与生活污水各自独立
3、具体可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⑺ 哪些废水可以排到市政排水管道有没有什么相关规定
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1规定: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7)污水管网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污水综合排放要求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3、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⑻ 针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哪些方面
污水处理厂安全检查内容
一、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1、施工、监理招投标。是否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将监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2、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办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拨付。
4、施工单位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该项目的行为。
5、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报监理审批、落实。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五大员是否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项目经理是否现场带班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7、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是否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具有针对性,是否落实到位;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对沟槽开挖、燃气管道和高压电杆防护、箱涵施工用电、箱涵施工防洪等危险性较大工作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程。
9、质量安全监督员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是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按规程处理。
10、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维护设施是否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是否有序;是否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是否做到工完清场。
二、运行管理
1、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三、设备维修保养
1、设备维修人员是否具有电工资格操作证;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 2、是否有设备维修计划,是否按计划落实;设备档案是否齐全,维修台账和记录是否齐全。
3、变压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接地电阻值是否满足要求;变压器三相负载是否平衡;变压器油位是否合适;变压器接线柱是否牢固;变压器是否洁净无灰尘。
4、高压柜。联锁机构是否有效,操作是否灵活;操作手柄是否专人保管;高压间是否干净整洁;干粉灭火器是否配齐。
5、低压柜。抽屉柜联锁装置是否完好;操作机构操作是否灵活;接线柱是否牢固、颜色是否正常;抽屉柜内元器件上是否无灰尘;空调运转是否正常、温度是否适宜;干粉灭火器是否配齐。
6、曝气机。地脚螺栓和转鼓连接螺栓是否紧固、锈蚀;碟片是否有打滑、松动、位移现象;运转是否平稳、无异响和振动;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减速机及尾部轴承座油位油温是否正常、油质是否可继续使用;急停装置是否完好。
7、潜污泵。自耦装置是否完好、起吊装置是否牢固、连接螺栓是否紧固齐全无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油腔室电阻值是否在标准范围内;温控、过载、泄露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防水电缆是否完好。
8、推流器。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起吊装置是否牢固、完好;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温控、过载、泄露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防水电缆是否完好。
9、格栅。支撑是否牢固、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钢丝绳是否完好。
10、桨叶搅拌机。支撑是否牢固、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油位是否正常;能否平稳调速;润滑是否及时。
11、浓缩脱水机。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个系统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主机纠偏保护装置、急停开关是否灵敏;主机润滑是否及时;设备周边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各电机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
12、除臭装置。风机、水泵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现场控制柜内风扇运转是否良好、通风是否畅通;
13、紫外消毒设施。水位控制装置是否完好;现场控制柜空调运转是否良好、通风是否畅通。
四、管网维护
我厂所说管网维护只允许作业人员在检查井内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管径在D800以下管道内作业。
1、下井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和监护人是否进行安全事项教育,是否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2、下井作业人数和分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是否具备都功能气体检测仪(H2S、CO、CH4、含氧量)。
3、下井作业前是否提前1小时以上打开工作面井盖及其上下游的检查井盖;是否对检查井内气体进行检测;是否有通风设施。
4、作业区域周围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打开井盖的检查井周围是否设置围栏并有专人看守;作业完成后检查井盖是否盖好。
5、下井前,作业人员是否穿戴齐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手套、胶鞋、安全绳、腰带、保险钩、安全帽、防爆手电)。
6、作业现场是否配置使用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
五、化验室
1、化验室门窗是否有防盗网、门锁是否完好。 2、化验室通风是否畅通。
3、用电线路、插座、空开是否完好;灭火器配置是否齐全;是否遵守用电操作规程。
4、是否定时对仪器进行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5、药品放置、使用是否规范。
6、化验结束后废水、废液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⑼ 雨污系统管网检查内容及标准
你好 楼主。
很幸运的看到你的问题。
但是又很遗憾到现在还没有人回答你专的问题。也可能你现属在已经在别的地方找到了答案,那就得恭喜你啦。
对于你的问题我爱莫能助!
可能是你问的问题有些专业了。或者别人没有遇到或者接触过你的问题,所以帮不了你。建议你去问题的相关论坛去求助,那里的人通常比较多,也比较热心,可能能快点帮你解决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也能够帮到你!
祝你好运。
快过年了,
最后祝您全家幸福健康快乐每一天!
⑽ 园区企业从落地到投产接市政污水管网流程及管理办法
摘要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