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厂绩效评审应注意什么问题
摘要 迟到和旷工是污水处理厂较为常见的考勤现象,应该引起特别重视。在执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同时,经理人应该制定政策或者规范来管理员工的行为和出勤情况。较差的考勤往往预示着考勤结果往往会变得更差。这时,负责人应该及时加强监督管理,使员工认识到考勤问题的存在并得到改善。经理人应该避免调查引起员工工作业绩下降的工作外的私人问题。但是,他们应该告知员工污水处理厂可以提供给员工的协助办法,例如,员工援助计划,以帮助员工解决影响其工作的外部私人问题。该计划可以提供专业咨询,以便帮助员工处理存在的困难问题,。而尽快投入到本职工作中来。
Ⅱ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试运行申请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制度。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及水质、水量和污泥等监测档案,并按月、季、年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属国控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管网有效运行。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线应当按雨污分流进行建设,未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管网应当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十五条市、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Ⅲ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Ⅳ 如何提高县级污水处理厂使用效率
虽然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大江大湖,但我国却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水环境面临三大难题,形势严峻。
这位负责人表示,确保人民喝上干净的水,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十多年来,我国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依法关闭、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淮河、太湖、巢湖水体中有机污染逐步降低。
这位负责人表示,尽管我们作出了巨大努力,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但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国水环境面临三大问题。这三大问题分别是: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水环境容量。据专家测算,去年我国COD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的70%。二,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七大江河水系741个监测断面中,41%的监测断面水质劣于五类标准;全国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三,生态用水缺乏,水环境恶化加剧。辽河、淮河、黄河地表水资源利用率已远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40%的河流开发利用率上限,海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更接近90%。一些北方河流呈现出“有水皆污、有河皆干”的局面,生态功能几近丧失。
这位负责人介绍,合理利用水资源、切实改善水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环保部门将根据国家环保“十五”计划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水污染,不断改善水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完)
环保总局将采取五大措施改善水环境
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水污染又比较普遍。确保人民喝上干净的水,是我国环保部门的一件大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表示,今后我国将重点采取五大措施,切实改善水环境。
这五大措施是:一,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落到实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济发展必须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在超出水环境容量地区上新项目,必须通过优化结构、治理污染,对原有污染源排污量进行等量削减。要进一步加快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速度,着力解决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的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要做到依法持证排放污水。
二,集中力量抓紧治理重点流域的污染,及早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防治项目的建设。各地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治理重点,逐个企业、逐条河流地解决问题,增强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信心。
三,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按照国家环保“十五”计划要求,2005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45%,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缺水城市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同时安排回用设施的建设,开展污水的深度处理,提高污水的回用率和资源化水平。
四,科学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生态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以保护水环境功能为前提,要兼顾流域上、下游之间的水资源需求,保证生态用水,维持河流的自净能力。 五,依法管理水环境,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坚决扭转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今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开展以“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为主要内容的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
资源节约方面。狠抓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资源节约,突出搞好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节能工作。依法淘汰了一大批落后生产能力,已关停小火电2157万千瓦,小煤矿1.12万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炼钢产能3747万吨、水泥产能8700万吨。实施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流域区域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仅2007年,通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即形成节能能力2550万吨标准煤。国家还制定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组织能效水平对标活动。2007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27%,为完成“十一五”规划中的节能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
环境保护方面。五年来,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有所减缓,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工业污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综合措施,污染减排出现重要转机。“十一五”规划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受国务院委托,环保总局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各省(区、市)都成立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2006年,将两项污染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了责任,加大了力度,两项污染物增加的趋势明显减缓。2007年,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年来首次出现双下降,比上年分别下降3.14%和4.66%。
二是加大污染防控力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持续推进。国家将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调查,初步摸清了全国县级以上城市的情况,发布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70%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达到了规范要求。取缔关闭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依法严厉打击了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松花江流域、三峡库区、丹江口水库及上游污染防治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周边6省(区、市)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成立了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共同采取行动,为绿色奥运提供环境保障。
三是严格执行环评制度,遏制“两高一资”行业过快增长。国家提高了电力、钢铁、石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否决了一批违法违规项目。全国9000多个新开工项目开展了环保专项清理检查,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1194个项目依法予以处理,否决或暂缓10家企业84亿元的上市申请。同时,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努力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是加大执法立法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紧紧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连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突出执法重点,集中整治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以及涉铅和造纸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开展环保后督察。五年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70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300余万家次,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2余万件,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近2万家,挂牌督办2余万件,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五是全面启动农村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发布了《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确定了主要目标和任务。首次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截至目前共采集农产品和土壤样品3.6万个,完成了3万多个样品的分析测试,获得近84万个有效调查数据。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地方建立了“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转、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力度,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15%以上,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
六是开展“加强地方环保年”活动,全面增强地方环境保护能力。国家财政预算设立了“211环境保护”科目,经费渠道日趋完善。2007年,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146亿元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拿出235亿元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重点工程。近两年来,全国环保投入共5560亿元,约占同期GDP的1.24%。中央财政设立了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指标、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能力建设,总投资32亿元,是2006年的4.2倍,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有力带动了地方对环保能力建设的投入
Ⅳ 污水处理及时性怎么考核
1.
考核范围:污水站所有操作人员。
2.
考核内容:从劳动纪律,工作表现能源消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平均百分考核制,根据考核结果,在绩效得分中扣减。 劳动纪律: 1、 严格遵守工厂的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视情节扣3~5分。
Ⅵ 污水处理工作有什么需要考的资格证么
可以考水处理工程来师证源书。
水处理工程师又名污水处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有关水处理的设计、咨询工作,包括生活污水、部分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工艺设计,以及进行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调试的技术人员。
环保产业中,水处理工程发展较早,因此其相关职位———水处理工程师一直炙手可热。随着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涌现,水处理工程师的入门要求也越来越高,除了相应理论基础,更要求有实际操作经验。水处理工程师的发展路径为:水处理工程师——资深水处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6)对污水处理厂无任何考核扩展阅读:
工作内容:
1、负责完成水处理项目的需求调查及方案编写。
2、依据制定的水处理方案,对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3、指导水处理工程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解决技术难题。
4、对水处理所用的药剂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5、负责编制水处理工艺的指导手册,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技术支持工作。
6、协助商务人员进行水处理项目的技术交流与谈判。
Ⅶ 污水处理厂员工考核制度
污水处理厂考核制度内容提要:
一、总则
1、根据集团有关精神,为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奖惩分明,结合我厂自身特点,拟定本考核办法。
2、考核对象:厂内所有生产运行人员。
3、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规范。
4、考核依据:以岗位职责为主要考核依据,安全设备指标完成以消除安全隐患、设备完好状况、设备的及时修复状况为主要依据。每天检查一次,平时不定期抽查。
5、考核方式:对于表现积极、工作突出、完成技术革新、对设备进改造、发现或解决重大生产隐患的员工进行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分别给警告、罚款、待岗处罚。待岗期间待遇参照集体相关政策执行。 环保产业人才网
二、考核细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总公司及厂内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2、上班时要举止文明,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爱护公共环境及办公用品,严禁在上班时间睡岗、离岗、酒后上岗。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因违纪造成生产事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3、按时对厂区各设备各建筑进行巡查,及时和按实记录各仪表数据。每30分钟观察一次进水水质,并记录进水口COD在线监测仪数据。每2小时对厂区进行一次巡查,观察记录提升泵、搅拌器、回流泵、在线仪表、刮吸泥机等设备的运作情况,对运转不正常的设备及时上报。
4、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各生产设备并保证其运转正常,如按要求对设备更换油脂、疏通刮吸泥机堵塞的吸泥管、在交接前对污泥脱水机进行清洗等。因错误操作或者疏忽致使设备损坏或者运转不正常的情况,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四条、保持所在值班室及车间整洁、卫生,要求地面无杂物、纸屑,墙角无蜘蛛网,各生产设备无灰尘及蜘蛛网,每天的白班值班人员上班后及时捞进水口垃圾及清运格栅垃圾,若发现卫生问题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5、值班人员应做好污水处理运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水质和水量达到月生产计划的要求,若不能达到计划要求,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Ⅷ 城镇污水处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是污水处理总量及什么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2、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
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略)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请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Ⅸ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污水治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的规划,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包括乡(镇)、场镇和村庄。乡村污水,是指乡村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在乡村从事民宿、餐饮、畜禽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第三条乡村污水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第四条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配套建设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污水处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农户户用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以及农户粪便、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乡村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自行管理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乡村污水治理和保护污水处理设施。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需要,可以采取政府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乡村污水综合处理能力。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制度。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污水处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乡村污水处理规划。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污水处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成的设计不合理、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管网不配套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场镇,应当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网应当全覆盖。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