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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医疗废水

发布时间:2022-08-16 18:21:00

㈠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㈡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物的排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排放进入环境,影响环境正常组成、导致环境性质发生变化,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生物和人类的物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资金投入,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激励措施。第六条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予以举报。第二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七条自治区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本条例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的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本条例所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现状,制定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落实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年度计划、控制措施,并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第九条环境容量是公共环境资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容量、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衔接的量化管理体系。第十条自治区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第三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第十一条自治区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许可制度。
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核、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城镇、工业园区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三)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三条申请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防治污染设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六)按照规定安装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名称、许可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排污单位。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生产期满投入正式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既有排污单位暂时达不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十六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数量、排放方式、有效期限、排污口设置、监测方案、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等事项。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权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与排污权转让方的剩余使用期限相同。
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㈢ 超标排放废水环保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㈣ 医疗废水处理后直接外排怎么处罚

医疗废水处理后直接外排处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条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的违法界限。即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将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5)违法排放医疗废水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㈥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每张病床每天200-1000L左右。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㈦ 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㈧ 私排工业废水处罚

法律分析: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要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㈨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准则

医疗废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如下:医疗废水PH:6-9。医疗废水SS:≤20(mg/l)。医疗废水cod:≤60(mg/l)。医疗废水BOD:≤20(mg/l)。粪大肠群数:≤500个/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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