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稀释排放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Ⅱ 环保对污水的处罚
法律分析:视地方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Ⅲ 环境污染罪 污水排放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罪 污水排放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Ⅳ 超标排放废水环保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Ⅳ 环境污染罪污水排放怎么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污水排放处罚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Ⅵ 违规排放污水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的规定排放污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四十六、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Ⅶ 污水排放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警察非法搜查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主观上出于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对他人身体、住宅非法搜查的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4、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Ⅷ 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怎么处罚
违规排放废水废物的量刑: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Ⅸ 排放污水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排放污水罪判几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随意排放未经处理合格的含有放射性物质,强酸强碱的污水导致非常严重的污染环境的,将会面临着拘留并且缴纳巨额罚款,甚至是面临最少三年,或者比七年还要久的刑罚;2、要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比如导致公共或者私有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则面临三到七年的处罚;3、因排放污水导致农田或者森林被毁五亩及以上的,会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Ⅹ 稀释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近期,一些企业为维持经济效益,无视环保法规,偷排漏排污染物,用稀释排放等方式逃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环境保护部对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作出解释。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费力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费力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该解释对加强水污染防治执法,严惩规避监管排污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今后,对“稀释排放”排放水污染物或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规避监管的,环保部门可依据该解释进行认定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