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石材加工厂环保要求
要求如下:
一,厂区内
1,厂区除绿化带外全部硬化。对厂区进行划分,设置荒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成品堆放区、半成品堆放区、下脚料存放区、污水处理区、办公生活区,并设立标示牌。院内荒料、板材码放齐整。
2,生产车间外的露天厂区,安排专人每天早上9点前清扫地面积尘,扫后及时清洗,保持地面清洁卫生,同时对露天存放的荒料、成品和半成品板材进行冲洗。加工车间全部密闭,车间地面每天早9点前专人打扫,保持湿润。
3,下脚料存放区全部密闭,运输下脚料车辆全部平斗、密闭、遮盖,按照渣土车标准进行管理,避免遗撒。所有切割机械必须湿法作业,加工废水经收集系统进入沉淀池。所有石材加工企业一律取消干化池自然干化工序。
4,在能够覆盖冲洗站和过水池的位置统一 安装摄像头,在能够覆盖沉淀池和压滤机的位置统一安装摄像头,在雨水排放口统一安装摄像头,所有摄像头均要连接到大平台。
二,厂区外
1,厂区院墙外禁止摆放原料、产品,院墙外已摆放的物品8月底前清理干净。禁止在园区道路上装卸货物。
2,厂区门口每天上午9点前必须打扫冲洗干净,并保持整洁。锯泥、下脚料、渣土运输车辆驶出厂区后必须密闭运输,禁止洒落。企业生产污水禁止外排,必须在厂内循环使用。
(1)石料加工企业废水排放扩展阅读:
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存续状态;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纳税申报处于正常状态(提供近期的缴税凭证);企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2,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已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工业用地但未缴纳相关规费;企业应通过有资质的部门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检测》;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贰』 碎石加工厂污水处理办法
在制砂生产线中,洗砂废水处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特别是现在环保日益严格的情况下。沉淀池能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净化制砂污水。根据沉淀池的形状和水流特点,可分为平流式、竖流式、幅流式和斜板管式四种。
平流式沉淀池多呈长方形,废水从沉淀池的一端流入,从池的另一端流出。在沉淀池的进口处底部设置贮泥斗。
平流式沉淀池施工方便,沉淀效果好,能很快的适应冲击负荷和温度变化,节省占地面积。适用地下水位高和地质较差的地区,以及大、中、小型污水处理厂。
竖流式沉淀池多为圆形,或者方形、多角形。废水从沉淀池中央的中心管进入,再从中心管下端经过反射板后,均匀分布在沉淀池的横断面上,出水口设置在池面及池墙四周,水自下向上流出,污泥沉淀在底部的污泥斗。
竖流式沉淀池属于无机械刮泥设备,排泥方便,管理简单,占地面积小。适用于处理水量不大的小型处理厂。
幅流式沉淀池多呈圆形,是一种大型沉淀池,沉淀池的进出口布置和竖流沉淀池基本相同,进口在沉淀池中央,出口在四周。但沉淀池半径和深度比竖流池大很多倍。
辐流式沉淀池多为机械排泥,运行较好,管理比较方便,结构受力条件好。适用于低下水位高、工程地质条件差的地区,或者是大中小型污水处理厂。
斜板(管)式沉淀池是根据浅池理论,在沉淀池的沉淀区加设斜管或者斜板,主要由斜管(板)沉淀区、缓冲区、进水配水区、清水出水区和污泥区组成。
斜板(管)式沉淀池沉淀效率高,停留时间段,水力的负荷高,是其他沉淀池的一倍以上,而且占地面积小,能有效节省土建投资。适用于城市污水的沉淀池。
『叁』 石材切割废水怎么处理
使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水净化再排放
『肆』 石材厂污水排放标准
摘要
『伍』 环保局为什么要调查石材加工厂的水用量和损耗量
摘要 八项必查!
『陆』 石料厂石料冲洗污水怎么处理
石料厂粉尘使用袋式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清理,在除尘风机的负压作用下,含尘气体由进风口进入除尘设备箱体,粉尘被滤袋阻隔,经过滤袋过滤后的净化气体由风机吸入直接排出。
『柒』 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石材生产加工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石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材生产加工活动产生的粉尘、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废水等的污染防治。
石材采掘的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生产清洁化、污染减量化、废物资源化。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市石材产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石材生产加工污染。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对石材废物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组织开展石材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评价等途径,促进石材废物的综合利用。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存在石材生产加工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七条石材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在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规范作用,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并且倡导遵守严于强制性标准的污染防治团体标准。
鼓励、支持石材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石材废物综合利用领域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条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当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接受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石材生产加工的环境污染,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章保障和监督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石材产业发展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石材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产业健康发展、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要求。
石材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石材生产加工项目的选址、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保障石材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和贮存、处置等设施、场所的用地。第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修订石材生产加工产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石材废物的贮存、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
建设石材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第十二条石材生产加工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制止石材废物清理、运输、综合利用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和废物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建材、电力等行业企业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石材废物。第十六条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建设项目需要的石材废物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其他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石材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捌』 小型石材加工环保要求
1、粉尘:切割、打磨要安装水洗除尘设备,并尽量采用湿法加工,排放标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CSBZ 001—2013《石材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车间内粉尘排放颗粒物浓度≤10mg/m3。
同时工人要佩戴符合标准的口罩及其他防护用品。
2、噪声:作业车间需作隔音处理,噪声源产生的噪声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CSBZ 001—2013《石材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厂界环境噪声/dB(A)要达到:昼间65,夜间55。
同时工人要佩戴防噪耳塞、安全帽等防噪声护具。
3、废水:生产用水配置独立的循环水及净化处理系统。
生活污水满足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CSBZ 001—2013《石材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4、用电:建立企业安全用电及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供电局对企业用电功率因数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合理用电。
单位产品综合电耗/(kW·h /m2)≤20。
5、危险物废料:废胶、废胶包装桶等危险物需委托具有政府相关机构颁发的回收及或利用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要求建立转运台帐,保存清运记录(包括危险物品的清运数量、车次、日期、承运公司及资质证书,以及承运人、车牌号及危险物堆场进出登记的详细记录)。
保证危险废物的合理处置(注:对使用胶料较多的以树脂为粘接剂的有机人造石企业)。
6、厂区内部环境及围墙建设
(1)、合理规划布局:工艺流程、加工设备、辅助设施的布局符合GB 50987-2013《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要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走向满足最近距离原则,保证转运流畅、出入方便;厂区整体设计符合一般工业企业安保、消防、交通、绿化要求,生产、生活、办公设施适当分开;厂区、车间标识清晰。
(2)、厂区硬化绿化:生产作业车间地面应铺设混凝土,厂区内及厂区外连接道路应硬化,保持路面干净,并作适当绿化。
(3)、车间环境管理:车间实行全封闭生产,用水量较大的框架锯、圆盘锯、多股绳锯等组合锯的轨道、排水沟应低于车间地面,不靠墙一侧挂设防溅挡板,车间四周应建设排污水沟,保证生产污水全部排入循环池回用。
各锯切工序需配套一只以上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的石材边角废料收纳箱(铁桶),将各类边角废料集中分类收集,并做到日产日清。
手工研磨、抛光场地应设置吸尘装置,配套吸附水池,并与循环水回水沟合并。
(4)、厂界围墙建设及规范用地:厂区范围宜加设围墙,如围墙作为生产车间一面应加盖,确保车间封闭。
企业生产加工、物品堆放等不得跨越围墙范围。
7、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
(1)、工厂需根据产品类别、设备用水量及产生污泥量配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大理石加工厂宜采用竖式分离干燥石粉处置装置,花岗岩加工厂宜采用榨泥设备实行干渣分离)及循环水系统。
(2)、循环池的建设。
循环池应用混凝土浇灌,防止生产废水渗入地下;同时应配套建设防雨棚,循环水池应设置四周围堰,围堰须高于池面30厘米,不得留有排水口、溢流口及其他形式的排放口,保证生产废水"零排放"。
(3)、干渣场的建设。
需储存干渣的企业,应规范设置干渣场,干渣场地面应铺设混凝土,建设防雨棚,干渣场应建有不低于1.5米的三面护砌围墙,防止渣粉扬散,干渣场四周应建设排污水沟,保证渗漏污水全部回流循环池。
(4)、给排水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厂区要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实行雨污分流。
环厂区雨水沟应砖砌水泥抹面,并加强厂区卫生防护,防止雨水管道堵塞和生产污水渗入,严禁设置生产污水外排放口。
8、石粉石渣的清运
(1)、签订清运合同。
石材企业应与当地政府认可的清渣公司签订清运合同(如所在地无清渣公司的可以与周边政府认可的清渣公司签订),缴纳清渣费,及时将石粉、石渣转运到指定的中转站。
或者可以与周边需要石粉石渣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但该类企业应报当地政府认可并由环保部门现场勘查审核,确保不对他人及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2)、健全转运台帐。要有详细的清运记录、转运联单和交接记录,包括石粉、石渣清运数量、车次、日期、承运人、车号及石粉、石渣堆放场进场登记的详细记录。
(3)、及时清运石粉、石渣。各沉淀池水位高度常年不得超过水池总高度的4/5,初沉池水位应比池中石渣面至少高出50厘米,现场石渣和石粉堆放不得超过15立方米。
(8)石料加工企业废水排放扩展阅读:
小型石材加工的基本条件:
1、企业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处于存续状态;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纳税申报处于正常状态(提供近期的缴税凭证)。
2、企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3、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工业用地但未缴纳相关规费。
4、企业应通过有资质的部门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检测》。
5、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参考资料
网络-石材生产工(加工)
『玖』 石材加工环保新规
法律分析:1,厂区除绿化带外全部硬化。对厂区进行划分,设置荒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成品堆放区、半成品堆放区、下脚料存放区、污水处理区、办公生活区,并设立标示牌。院内荒料、板材码放齐整。
2,生产车间外的露天厂区,安排专人每天早上9点前清扫地面积尘,扫后及时清洗,保持地面清洁卫生,同时对露天存放的荒料、成品和半成品板材进行冲洗。加工车间全部密闭,车间地面每天早9点前专人打扫,保持湿润。
3,下脚料存放区全部密闭,运输下脚料车辆全部平斗、密闭、遮盖,按照渣土车标准进行管理,避免遗撒。所有切割机械必须湿法作业,加工废水经收集系统进入沉淀池。所有石材加工企业一律取消干化池自然干化工序。
4,在能够覆盖冲洗站和过水池的位置统一 安装摄像头,在能够覆盖沉淀池和压滤机的位置统一安装摄像头,在雨水排放口统一安装摄像头,所有摄像头均要连接到大平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