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支持和鼓励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营工作的开展,提高本地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建设和改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排水口,并将排水口的设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控设备联网。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自建设项目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其实际污水处理负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或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实际应收污水量的百分之九十。第十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排污单位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还必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连续稳定运行。因设施、设备大修、检修、维护等原因可能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恢复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收集证据,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第十三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第十五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
Ⅱ 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
废水来是指居民活动过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径流雨水的总称。它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雨径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无用水,一般指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后不能再循环利用或者一级污染后制纯处理难度达不到一定标准的水。那么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下面和佰佰安全网给大家介绍下吧。
废水超标水污染物超标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排放的废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浓度超过了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Ⅲ 环保自动监测标红数据属于超标范围吗
环保自动监测标红数据属于超标范围。文件中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处罚会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出台的污水、废气综合排放标准,废气排放以小时数据、污水排放以日均值数据是否超标判定。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性能不成熟、不稳定,数据还不能放心使用。那么,通过近些年的改进,自动监测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成熟、稳定,只要没有人为蓄意干预,监测数据是可靠的,完全可以放心作为依据。
这3个监测点与自己项目距离在3km评价范围以内可以引用。噪声监测最好在1km以内。
是的,环评报告当中有要求,是对环境现状进行监测。当然也可以引用原有的监测数据,但不得超过3年。如果现状的环境质量很差,并且新建项目还有相对应的污染物排放,证明环境条件已经恶化,不适宜在建设项目了。环评报告中的现状监测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3)河北省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界定扩展阅读:
如果评价区域缺乏权威的历史监测资料,或者建设项目某些特定污染物需要补测时,应该严格根据评价技术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状环境质量监测。如果时间允许应该尽量进行分期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采暖季和非采暖季,每季监测时段取环评导则中时间范围的上限。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分丰、平、枯3 个水期,评价等级较低的项目尽量掌握平、枯两个水期的数据。特别是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时需要注意
。虽然环评导则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每日采样时间为4 一6 次,每次30 分钟,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5 一196) 要求日均值N02、S02、CO每日至少有18h采样时间,TPS 则在12h 以上。
所以,按照标准要求,必须委托具有连续监测设备和能力的监测部门进行,以保证这一时间段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切忌在监测计划制定和实际采样中偷工减料、投机取巧。
Ⅳ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备数值多少为正常
污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一、项目背景
水是个世界性问题,目前水源的缺失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究其缺水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来自水源地被污染,相对污染的最大比例是城市污水的排泄,城市污水大多来自于企业污水排放,垃圾的污染。规模化养殖场每天排放的污水量大、集中,并且污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如重金属、残留的兽药和大量的病原体等,因此如不经过处理就排放于环境或直接农用,将会造成当地生态环境和农田的严重污染。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同时产生的生活污水也高于以往。由于农村居民污水治理意识薄弱,导致农村地区污染日益严重。因此投资于监测和监管,提供一个有效、实用先进的监测系统和解决方案,加强环境监测变得迫在眉睫,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污水处理校验系统,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势在必行。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值、电导率、氨氮、总磷、CDD、浊度等。
二、系统概述
污水水质监测系统是由污水排放监测点(图像站、水质站、流量站)、污水水质在线监测平台组成。系统可实现对企业废水、城市污水、农村污水、养殖业污水的自动采样、流量的在线监测和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以及现场情况的抓拍;实时掌握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监测数据自动传输;由监测点对水质参数自动采集、处理、保存和远程通讯传输,污水水质在线监测平台部署于云服务器上,对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综合分析。水质站用于监测河道排污口水质信息,采用有人看管、无人值守的管理模式。
污水排放监测点系统由采样系统、测量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三部分组成。采样系统由泵、采样管路、专用采样器、控制单元等构成。测量系统由测量仪器及数据采集终端构成。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由数据采集终端及通讯模块构成。
三、系统拓扑图
四、系统主要功能
1)实时监测污水的主要指标PH值、电导率、氨氮、总磷、CDD、浊度,为污水排放是否达标提供依据;
2)实时监测污水排放量;
2)实时回传现场抓拍照片,监测现场环境;
4)平台对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综合分析。
五、平台介绍
1)水质在线监测平台利用计算机对遥测数据快速处理和加工成各种数据报表,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并提供相应的业务支持和管理功能。
中心平台系统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云服务器、平台软件、数据库。
服务器主机:阿里云平台
平台软件: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数据库:mysql数据库
2)平台管理
登录界面
设备系统管理
数据管理
Ⅳ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监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质量的监测。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测,是指对生产、建设或者其他人类活动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辐射、噪声和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监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以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促进环境监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工作服务的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监侧资质认证合格证书,并按照环境监测资质认证合格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一)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的年度经费预算;
(二)有与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
(三)取得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四)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从事环境监侧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考核并取得环境监侧人员上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环境监侧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下列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侧和环境质量的预测、预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警报所需的环境指标及监测数据;
(二)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环境统计资料和对环境质量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
(四)组织实施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工作有关的服务性监测。
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地区,其环境监测工作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估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进出口商品,以及室内环境中的有关环境指标和生态指标进行监测。第十条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初检、年度检测和监督性抽测活动。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并对网络的运行情况以及网络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临测的规定、网络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二条环境监侧网络是区域性的跨行业业务协作组织,由环境监测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军队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组成,承担有关的环境监侧及其数据、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十三条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必须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监测资质认可合格证书,并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有关质量保证、监测结果报告的规定,以及环境监测网络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Ⅵ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在线监测发现数据有超标该怎么办
立即停止外排,把不合格的水重新处理
Ⅶ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监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质量的监测。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测,是指对生产、建设或者其他人类活动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辐射、噪声和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监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以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促进环境监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工作服务的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技术考核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下列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环境质量的预测、预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预警预报所需的环境指标及监测数据;
(二)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环境统计资料和对环境质量、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
(四)组织实施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工作有关的服务性监测。
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地区,其环境监测工作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估、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进出口商品,以及室内环境中的有关环境指标和生态指标进行监测。第九条已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应当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第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并对网络的运行情况以及网络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监测的规定、网络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一条环境监测网络是区域性的跨行业业务协作组织,由环境监测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军队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组成,承担有关的环境监测及其数据、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十二条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有关质量保证、监测结果报告的规定,以及环境监测网络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上报监测报告。其中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监测报告。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资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监测。第十五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并能够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Ⅷ 废气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是日数据还是小时数据
废气数据 每小时公开一次
市环保局表示,考虑到各国控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知提出分期分步实施,对已经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公开自动监控数据,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每小时公开一次,废水监测数据每两小时公开一次,并要在取得监测数据一小时之内公开。对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一方面要抓紧安装调试并申请验收,同时还要至少每日开展1次手工监测,并于次日公开监测结果。
通知要求国控企业要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市、区县环保部门将对各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和数据公开情况实施检查。
Ⅸ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监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质量的监测。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测,是指对生产、建设或者其他人类活动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辐射、噪声和振动等污染物的排放源的监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以及与环境监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促进环境监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工作服务的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下列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环境质量的预测、预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预警预报所需的环境指标及监测数据;
(二)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等。第八条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与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第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并对网络的运行情况以及网络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监测的规定、网络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条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有关质量保证、监测结果报告的规定,以及环境监测网络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上报监测报告。其中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监测报告。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资料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第十三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当依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并能够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四条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一经认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取消。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工作时,被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如实、按期出具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迟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第十七条经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向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调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但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和非环境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
Ⅹ 2020年污水超标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