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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发布时间:2022-07-30 04:18:11

㈠ 冬季给排水管道聚氨酯发泡需要施工方案

一、冬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冬季施工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应以气温条件为准,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
冬季施工期间要密切注意天气预报以及现场实测大气温度纪录,现场安排专人进行大气测温记录工作,质量检查员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提前进入冬施的工作准备。
对商品混凝土提前做好采暖与保温工作,以保证冬施期间砼施工的正常进行。搅拌站试验室开混凝土配合比等有关工作也应执行冬施的有关规定。混凝土掺加外加剂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不得由他人随意配制。
给排水管道施工时,管内严禁存水防止冻裂。管道焊接要做好焊前预热及焊后缓冷措施。
冬季施工管沟土方开挖、混凝土施工,为节约能源,降低成本,采用蓄热法保温和养护。开挖后的土方、管沟采用棉毡和草袋保温覆盖。
做好技术准备工作,进入冬季施工前,技术人员向有关班组作冬施工作的技术交底,在重要部位施工时要针对工程的特殊情况做好冬施措施和安全施工交底。
对参加施工的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之了解冬施的重要性及应注意的事项,现场施工前对作业人员做技术、安全交底。

二、管道工程冬施主要技术措施
冬施期间多风沙、多雨雪、气温低。进入冬施期前要好管道焊接防风防沙防护棚的准备工作,防护棚采用型钢及阻燃蓬布搭设。
冬施期间要做好施工场地排水工作,严禁水流入施工的沟槽和材料堆放地,并避免沟底存水结冰。
冬季施工的管道内均不得存水防止冻裂。
焊条应装入性能良好的焊条筒内才能进入现场,现场严禁敞口。焊条在筒内存放时间以2-3小时以内为宜,超过时间应及时退换。
在气温低于0℃时焊接,应对焊接部位进行预热,焊件在始焊处100mm范围内预热到15℃以上。预热采取氧乙炔火焰预热,预热温度测量使用远红外测温仪测量。
当环境温度低于-20℃施焊时,管道焊接必须搭设防护棚,防护棚采用型钢及阻燃蓬布搭设,以提高焊接环境温度、防风沙。
每道焊缝应一次完成,以确保焊接的层间温度,耐热钢管道及加热炉管焊接完成后应进行后热,并采取保温措施,采用保温棉被包裹。
焊接应避风、雨、雪的影响,相对湿度不高于90%,焊接过程中严禁锤击焊件。
焊接焊口时,应用氧乙炔火焰加热,焊接必须连续焊完,不应中途停止。焊后药皮的清除,应在焊缝温度降低后进行。焊缝焊接后,严禁在低温下矫正其变形或用大锤敲击焊缝。
阀门水压试验应在环境温度高于5℃时进行,否则应采取措施。在环境温度低于5℃的情况下,阀门试压应在防护棚内进行,并保证棚内温度高于5摄℃。阀门试压完毕后,应将水及时排出防止冻裂。
管道水压试验冬施措施
冬季在环境温度高于5℃时方可进行水压试验,在环境温度低于5℃的环境下不采取措施严禁水压试验。
试压完毕后,必须将管道内积水放尽,排水阀敞开,不允许管道内有水过夜。
当试压介质温度低于管道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时,试压介质必须加温。
凡已通水的管道必须采用保温措施。
对已经在冬季前试压过的管道,应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放净存水。

三、土方、混凝土工程冬季施工技术措施
1、土方开挖
地下给排水管线沟槽开挖采取机械开挖、人工开挖结合的方式进行。
开挖面积较小的沟槽或冻土层较薄的砂质土壤、砂质粘土以及不具备其它方法的条件下开挖土方时,采取人工开挖,采用撬棍、钢钎、尖镐施工。

2、土方回填
把回填用土预先保温。在入冬以前将挖土堆积一处进行严密保温,等冬季需要回填时,将内部含有一定热量的土挖出进行回填。
在冬季挖土中将不冻土堆在一起加以覆盖,防止冻结,留作回填用料。
所有回填的地方均必须排除积水,清除冰块等杂物,其每层填铺厚度,应比夏季小为宜,一般不超过20cm。回填土工作应连续进行,防止基土或已填土层受冻。

3、土方防冻
对冬季待开挖的地基土要进行保温防冻工作。土的防冻工作必须在冻结前进行,采取覆盖保温材料法,开挖完的沟槽土层要做好保温防冻工作。
已挖的沟槽铺设在沟底表面,靠近沟壁处的棉毡或草袋要加厚。未开挖的沟槽,棉毡或草袋铺设宽度为土层冻结深度的两倍与沟槽宽度之和。
土方开挖完毕,要立即施工上部基础,防止基土遭受冻结,如有间歇(1~2天)要覆盖岩棉被等保温,如果间歇时间较长,要在地基上预留一层松散土层(200~300mm)不挖除,并用保温材料覆盖,待基础施工时再清除到设计标高。
冻土的一次松碎量要根据挖运能力和气候条件确定,松碎后的冻土要挖掘清除,避免重新冻结。

4、钢筋工程
钢筋在加工、运输、绑扎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撞击、刻痕等缺陷。
冰雪天要采取护盖措施,防止钢筋表面结冰瘤。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钢筋上的积雪、冰屑,必要时用热空气加热,绑扎完毕后尽快进入下一道工序。
钢筋冬季焊接工艺要求:钢筋电弧焊时,增大焊接电流,减低焊接速度,电弧帮条焊或搭接焊时,第一层焊缝应从中间引弧,向两端施焊;以后各层控温施焊,层间温度控制在150—350℃之间。多层施焊时,采取回火焊道施焊。雪天现场不宜焊接作业,必须施焊时,应采取有效遮蔽措施。焊后未冷却接头不得碰到冰雪。

5、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冬期施工时,混凝土采用蓄热并掺外加剂、上部覆盖的方法养护,覆盖采用铺一层聚氯乙烯薄膜保湿,然后覆盖棉毡和草袋保温。
在冬期施工开始之前,在基坑或基槽东北侧(主风向)采用搭设挡风墙,可采用钢管脚手架和篷布搭设,搭设挡风墙时要注意,基坑、基槽与挡风墙之间要留有足够的空间,同时要注意围护严密、不透风,并绑扎牢固。
商品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储存、搅拌、运输由搅拌站及入模前的混凝土保温由搅拌站控制.
水泥使用前要运入暖棚内存放。
混凝土组成材料加热温度要根据需要混凝土拌合物的最终温度按计算确定,混凝土的温度要控制在35℃以内,冬季施工期间用砂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cm的冻块,不得使用冻灰膏、冻灰浆。
组成材料要优先考虑加热水,(加热方法由商品混凝土站统一考虑)当水加热达不到要求温度时,考虑对砂石加热,当石子干燥无冻块时,可只加热砂子。拌合水加热≤80℃,骨料加热≤60℃。
混凝土浇筑时间应尽量选在上午9:00以后,下午16:00以前气温较高的时间,浇筑完毕要及时覆盖保温。
在混凝土冬季施工中,应在混凝土拌制过程中,掺入一定量的化学外加剂,如调节混凝土凝结、硬化性能的早强剂;改善混凝土抗冻的防冻剂等。在进入冬季施工前,搅拌站对所选用的外加剂要进行钢筋锈蚀试验、7d抗压强度试验和碱含量试验,以及7天、28天强度比试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见证试验。

6、混凝土搅拌、运输、浇筑、养护要求
搅拌时要先投入砂石和水拌合,然后再投入水泥拌合,不得将水泥与热水直接搅拌,以免产生假凝。搅拌时间比常温季节延长50%,严禁将带有冻团和冰雪的砂石装入搅拌机内。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对混凝土搅拌运输冬施要求按照规范规定来控制。
严寒季节浇筑混凝土要对运输机具进行适当的护盖保温,尽量缩短运输距离和装卸次数,浇筑时要快浇快盖,工作面尽量缩小,以减少热损失。随时对混凝土入模温度采用温度计测温。
混凝土浇筑后要随时测量入模温度,并及时做好保湿保温覆盖,先覆盖一层塑料布来保湿,然后再覆盖一层棉毡或草袋来保温,各层要相互搭盖严密,敷设后要注意防潮和防止透风。

㈡ 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指的是什么资料

公司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能力满足甲方要求,通过ISO体系认证,能够不断改进质量体系,提升质量保证能力。拥有必要的检测设施,加强进货检验,确保产品质量达到要求。对人、机、料、法、环、测作为重点加以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措施是指:
1、建立了质量信息传递系统,保证质量信息快速传递到相应部门,对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研究产品质量状况,寻找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制定质量改进计划。

㈢ 农村污水处理终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生产厂家需要向用户提供设备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购机发票等。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污水处理设备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前,务必经环保部门验收。用环评报告书或表中环保措施要求中的标准,或环评批复中给出的标准,厂家应协助用户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级监测站或由其委托下一级监测站完成验收,假如实际建设与环评不相符合,根据当地水功能区划找相应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标准》确定农村污水的处理方法。结合当前农村需求和技术成熟度,结合“水十”的要求,该县是该单位。“标准”建议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此外,还借鉴国内外农村污水处理集中分散处理的经验,提出了生活污水处理,乡村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等城市污水管网的处理方法。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流程。

㈣ 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及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3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 (中央法规)

㈤ 污水厂运营管理如何改善

1、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在管网建设改造中,施工单位要切实按照相关规范施工操作,加强施工队伍人员的素质建设,进一步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确保污水管网长期健康运行。通常,污水管网设在地下,施工与日常检修都比较困难。应从一开始对管网的设计、施工就综合考虑其从初期规划设计到未来在使用、检修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隐患,对铺设路径与方案进行统一规划,熟悉现有管网布局,明确管网的责任部门。
2、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设计质量的措施有3种:①全面重视设计变更给工程造价和进度等方面带来的的影响,力求做到“零变更、零签证”,推进项目建设;②加强项目源头设计质量的管控,提升设计效率和精准度,确保设计的可信度和准确性;③探索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审批联动机制,加快变更审查审批时限。
3、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提取相关费用。污水厂的运营已经实现了运行的自动化,但人的作用是机械不可比拟的,也是不可忽视的,比如进水的波动、微生物的状况等都需要实时监控与调节。这些是自动化机械还不能全部替代人工的。在此,要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引进专业人员等方式完善管理。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以上,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15%以上,专项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4、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积极协调市督查办,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网配套、运行等情况纳入区市县、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内容中,每月督查通报一次。对工作推动不力、实施进度缓慢、完成质量差的项目,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未运行、污水处理不达标的乡镇,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达标后再运行。如果需要更好的回答指导,中大咨询好像就有这方面的业务。

㈥ 污水处理厂有管网工程保修期多久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上下水管的质保年限保修期为5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㈦ 市政污水管网工程检验批划分

法律分析:将道路及排水工程作为一个单位工程,道路工程、污水工程及雨水工程分成三个子单位工程,然后各子单位工程再划分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㈧ 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的布置遵守怎样的原则或方法。

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的布置,遵守的原则或方法如下:

1、雨水管道开始处专的埋深为2.0米,通常布置在道属路的北侧和北侧,在距路缘石1.5-2米的慢车道下方,不应将其布置在快速通道下方,以免在积水时影响交通,如果道路宽度大于40m,请考虑在道路两侧设置雨水管。

2、雨水管的最小管径为400mm。 在计算雨水流量时,整个集水区的雨水被认为是收集在管道的末端,管网布局上显示的管直径是管末端的管直径。

3、雨水管道直径超过2000mm时,应采用沟渠,雨水管与沟渠连接时,应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以保证连接处的良好水利条件。

(8)污水管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扩展阅读:

雨水管道是从地面收集天然雨水并输送至天然水体的管道。污水管是收集人们生活污水的污水管。通常在排入水体或回用之前,将其运至污水处理厂达到排放标准。污水管道是污水排放和输送的网络。

为了保证雨水在人行道上的顺利排泄,雨水出口之间的距离一般为30至50米。 应适当增加小坡度和低地形道路的密度,以防止雨水及时清除。

对于在山脚附近建造的工厂和居民区,除了工厂和居民区的雨水管外,还应考虑设置排水沟以拦截流域内排放的雨水,并将附近的水体引入,确保工厂和住宅地区的安全。

㈨ 市政工程雨污水管网材料质量控制有什么要求

市政工程雨污水管网材料质量控制的要求: (1)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回半成品、配件、器答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完好,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包装上标有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代码。 (3)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4)HDPE钢塑复合缠绕管土管、HDPE双壁波纹管管材及管材辅件规格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的出厂合格质量证明书,颜色应均匀一致;内壁光滑、平整、无裂口、凹陷、变形。各类材料抽检试验合格,做到先检后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合格材料及时清理出场。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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