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河南久鼎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开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于一体的压滤机专业生产制造商。以先进的设计理念、专业的生产技术、完善的检测手段与强大的售后服务团队为后盾,多年的从业经验配合自主的科技与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因人而异的为客户解决各种复杂的过滤问题;使公司产品始终运行在最佳状态!系统的为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解决方案! 公司主要研发设计有板框式压滤机、厢式压滤机、隔膜压榨压滤机、程控自动拉板压滤机、液压自动保压压滤机、千斤顶小型手动压滤机等环保系列产品。生产型号有:320、450、630、870、1000、1250、1500等各大小压滤机,在化工、冶金、石油、化工、印染、陶瓷、食品、制药、建材、洗煤矿山及污水处理等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公司设有客户档案,定期为客户设备进行保养,并承诺客户一旦遇到设备出现问题,2小时内给出专业的电话解决方案,本省客户24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设备维修,全国客户72小时内到达使用现场为客户排忧解难。 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荣幸!
法定代表人:陈文生
成立时间:2014-03-10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108100006705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禹州市小吕乡黄榆店村
『贰』 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西南王村村长听说贪污了几百万,是不是真的
几个赌徒聚赌,欠债几十万,曾联合敲诈,没能得逞,连养老院的床单被子都拿,还想当村主任,没被选上,肆意报复,又开始诬蔑,耍尽手段,又有什么用?真理永远站在正直的一面
『叁』 禹州市小吕乡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基本是由当地国土局制定,国土所实施的。
在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搜索,未发现相关实施办法。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信息来源:http://www.hnyzgtj.cn/News_View.asp?newsid=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肆』 禹州市小吕乡刘坡村为什么不给宅基地领导都是干啥吃的啊
为什么不批?有说原因吗?
目前农村建房不像以前那样自由了,很多朋友都在问现在农村为什么不允许建房了,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在这次土地确权过程中发现很多农房建设并未经批准,“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违法现象也很多。以前可能因为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对种种违法建房行为管理并不到位,但现在各地在宅基地审核方面是越来越严格了,违法建房肯定是不允许的。
2、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
也有朋友向我们提问说我有宅基地证,可是为什么也不让建房。这里我们说个例子大家就都明白了。
市民陈女士打电话向记者反映,自己有宅基地使用证。但是当陈女士近期想回老家盖房子的时候,当地村委会却不让盖。即便是陈女士向村委会出示了宅基地使用证,对方还是不让盖。
记者就此事联系到了当地国土资源局。该局的工作人员表示,陈女士现在想盖房子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两年以上没有恢复使用的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的宅基地,土地是要收回的。
该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如果当年宅基地批下两年之内,房屋就建好了,那肯定没问题。但是现在过去了这么多年,一直都没有盖房子,国家也不能一直等着,闲着这块地。所以,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这块土地就要被收回,即使手上有那本宅基地使用证,也不好使,不能再建房。”
3、宅基地不够分
上面我们提到,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家庭存在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现象,这可能就导致当地的宅基地短缺,有些村民可能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也是没宅基地可分的,所以就不能建房了。
目前部分地区开始统一规划建房了。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当中也指出,要“强化新建农房规划管控”、“持续推进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建设”。
4、不符合乡镇规划
如果不是以上原因,那可能就是这个原因了。农民建住宅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已经纳入规划,那也是不允许建房的。
『伍』 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派出所服务态度特差!!!!!!!
现在的很多机关都这个样,你可以向小吕乡派出所的上级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陆』 我想知道有没有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女孩子
在网上找,大海捞针
『柒』 小吕乡的介绍
小吕乡位于河南省禹州市南部,距城区9千米。东邻范坡镇,西连张得乡,北接梁北镇,南界襄城、郏县境。面积59.9平方千米,人口5.2万人(2006年),耕地面积6.2万亩。
『捌』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上官建平 党组副书记、局长(2009年7月任)
王长仁 党组书记(2009年7月任,2010年4月离)
李清堂 党组书记(2010年4月任,2010年8月离)
许红涛 党组副书记
刘新法 党组成员
李敏增 副局长(2010年4月离)
李顺兴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金红 党组成员、副局长
范志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俊甫 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4月任)
柴建强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艺军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郑英杰 党组成员
杜仲选 党组成员
董耀伟 党组成员(2010年4月任)
上官建平简介:195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7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禹州市粮食局副局长,禹州市外资外经办主任、党组书记,禹州市商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9年7月至今,任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全局现有干部职工761人,其中,行政编制19人,事业全供、自收自支共742人。局下设机构45个,其中,一级机构11个,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股、规划耕地保护股、用地审批管理股、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股、人事教育股、综合股、矿产开发管理股、计划征收股、矿产储量股;二级机构34个,分别是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冶金矿产管理办公室、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土地估价事务所、地产交易中心、矿产技术服务中心以及26个国土资源管理所。
【土地资源概况】截至2010年底,禹州市辖区总面积为2203534.35亩。其中,耕地面积1346556.55亩;园地面积为2663.25亩;林地面积为179291.85亩;草地面积为138048.15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65013.60亩;交通运输用地51798.60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4459.65亩;其他土地85702.80亩。
【耕地保护】2010年,建立健全了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全市耕地保护面积稳定在90501公顷,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75681公顷,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体要求。2010年,实施许昌市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3个,新增耕地256亩;禹州市投资土地整理项目6个,新增耕地380亩;完成了范坡小吕省级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1367亩。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2010年5月7日,禹州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许昌市政府批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无超计划批地现象。完成了禹州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项目和河南地方铁路改建工程预审,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改扩建项目预审上报国土资源部,许昌供电公司(禹州神垕变电站顺店变电站)预审上报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管理】2010年,高度重视对城市存量土地的摸底排查和盘活收储工作,采取“实物储备、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收储土地786亩。全年出让土地18宗,面积885.34亩,出让价款45098.9365万元。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方面,教育引导用地单位转变观念,科学规划,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设中,加大投资强度,建设标准厂房。2010年以来,新建标准厂房17.63万平方米,其中,单层标准厂房16.87万平方米,二层及以上标准厂房0.76万平方米。
【地籍管理】深入开展二调后续工作,完成了全市1469平方公里的外业调查、农调内业建库、城区60平方公里和乡镇政府所在地22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和上图工作,并通过国家级外业核查和省厅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主体统一、权属明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土地证书、登记卡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的基本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以证管地”,贯彻“五不登记”,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进程。2010年以来,颁发土地使用证252宗,其中,国有土地证222宗,集体土地使用证30宗。
【建设用地管理】2010年,在全市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用地需求逐年递增、用地计划指标日趋紧缺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年申报批次用地20个,单独选址项目用地2个,涉及用地108宗,总面积495.4832公顷(其中,耕地419.3285公顷)。
【禹州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禹州市人民政府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将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纳入采购统一管理,由市政府采购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是由政府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省、市政府不断加大项目资金拨付力度,仅2009~2010年,禹州市就计划安排项目17个,使用国家、省、市资金4515万元。上级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要求更加规范。随着招投标工作标准越来越高,任务量越来越大,由禹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已难以适应当前的要求。为确保全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更加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彻底杜绝由此产生的腐败行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积极申请将本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
【全面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知识培训】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国土资源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熟、能战斗、能吃苦”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联合举办国土资源管理培训班,对全系统600余名干部职工进行全面培训。这次培训采取封闭式集中学习的方式,分3期进行,每期学习时间约120学时,半个月时间,培训内容以土地、矿产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管理和相关知识,采取课堂讲授、研讨交流、案例分析等多环节教学法,研究式、案例式和互动式教学等方式相结合,使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和正确理解当前国土资源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要求,系统学习土地管理、土地规划、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土地管理与规划方面的最新专业技能,提高驾驭全局、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增强大局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立足当前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拓创新,提高业务素质和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
【矿产资源】禹州市矿产资源丰富,境内共发现矿产4大类、24种。分别是能源矿产1种,金属矿产7种,非金属矿产14种,水气矿产2种。主要优势矿产是煤炭、铝土矿、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建筑石料等。煤炭探明资源储量16.16亿吨,远景资源量70亿吨,位居全省第三位。分布在禹州市整个辖区内。铝土矿探明资源储量2940.3万吨,远景资源量2000万吨,位居全省第四位。分布在苌庄、浅井、磨街、鸠山、方山、文殊、神垕、鸿畅等乡(镇)。耐火粘土探明资源储量572.1万吨,它与铝土矿是伴生矿产,分布情况与铝土矿相同。水泥用灰岩探明资源储量50亿吨,位居全省第十位,分布在角子山矿区、大鸡山矿区、灵山矿区、杨垌沟矿区。建筑石料灰岩估算资源量超过10亿立方米,主要分布在苌庄、浅井、无梁、神垕、鸿畅、方山、鸠山等乡(镇)。
【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完成了采矿权人年度开发利用报告检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了解和掌握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摸清了全市矿业权分布现状、更新了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提升了矿业权管理水平。对7个探矿权项目进行了实地检查和年度审查,对91个甲类矿产资源矿山和76个乙类矿产资源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进行了备案。全面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矿业权数量由264个整合为176个。加强资源税费征缴工作,全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305万元,征缴冶金矿产品资源税1200万元。深入开展“矿山百日执法”等专项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发、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累计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车辆600余台(次),摧毁非法采矿点120余处(次),拆除、收缴发电机组等大型采矿设备37台、水泵等小型设备100余件,办结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08宗。
【禹州华夏植物化石群遗迹被评选河南省“十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在河南省首届“十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评选中,由禹州市申报的“禹州二叠纪中州华夏植物化石群遗迹”名列第六位,成为河南省“十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之一。禹州市位于嵩箕地块南部,地貌上处于伏牛山与华北平原的过渡地,境内二叠纪地层出露完整,发育最佳,层位连续,保存良好,不仅形成了著名的“北型南相”含煤地层,而且古植物化石含量极其丰富,河南中北部地区分布的石炭纪—二叠纪地层共发现古植物化石约130属、540种,仅禹州地区就发现了112属、306种(其中新属25个,新种137个),绝大多数是华夏植物群的特有属种,从区系组成上属于典型的二叠纪华夏植物群。根据豫西各地若干剖面对比综合,禹州华夏植物群已知植物化石至少在40层,占总数的2/3,并出现大量地方性特有分子,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其中,大羽羊齿目植物极其丰富,包括了该类群自始现、繁盛至消失全过程的代表分子,是研究二叠纪华夏植物群得天独厚的理想地区。中国地质大学杨关秀教授等将其命名为“禹州植物群”,具有特殊的科学价值,在国内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禹州市非煤矿山数量缩减三成以上】截至12月底,禹州市非煤矿山总数为176个,较上年同期的264个缩减了33%。禹州市矿产资源丰富,优势矿产资源与劣势矿产资源并存,采矿权分布广泛,设置分散,由于一些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不符合要求,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进一步集中,禹州市自2010年3月起全面开展了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他们坚持“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原有矿山企业以乡(镇)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营、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开展整合工作,根据各矿山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资源分布实际,因地制宜划定矿区范围,合理设置采矿权,顺利实现了在原有采矿权总数基础上缩减30%以上的目标。
【执法监察】在执法监察大队重点巡查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分片包干巡查相结合的同时,在全市聘请657名村级土地协管员,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多方位、全覆盖的国土资源监察信息网络,及市、乡、村三级动态巡查监管体系,确保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得到及时制止和查处。深入开展了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监测到的106个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实地勘测,立案44宗,结案44宗,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实施拆除复耕,确保各类图斑处理到位,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7.18%,顺利通过了上级验收。
【信访工作】2010年,从解决信访遗留问题入手,加大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力度,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和重大信访案件会审制,努力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成立了土地矿产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土地、矿产纠纷调解工作组,对涉土涉矿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进行调处解决,全市涉土涉矿信访案件大幅度减少,未出现重大群访事件,赴京、赴省访同比下降50%以上;省厅、市局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结案率达到100%,本级受理信访事项办结件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李红彬 张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