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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生产废水工业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17 17:12:11

1.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内容

1.总则
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2.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 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
2.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 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
2.6 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7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3.收集
3.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4.运输
4.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
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禁止将3.1中规定需要重点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贮存
5.1 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 2 批量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6.资源再生
6.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
6.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6.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
6.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6.8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7.处理处置
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2. 锂离子干电池厂废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自行处理自行地方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废旧铅蓄蓄电池回收收集贮存么

本人觉得适用

4. 蓄电池废水处理回用工艺方法主要有哪些

针对抄蓄电池废水处理的废水水质特点,废水处理设备采取pH调节、混凝沉淀、膜处理工艺,首先对酸性重金属废水进行pH调节,使其处于理想的碱性环境,采用混凝沉淀去除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沉淀出水再经二次pH调节,出水水质已基本满足排放标准,而膜处理工艺是为了确保水质达标以及回用的深度处理。

蓄电池生产废水回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反渗透法。

2.电渗析法。

3.化学沉淀法。

4.活性炭吸附法。

5.离子交换树脂法电解法。

6.蒸发浓缩法和生物法。

蓄电池废水回收运行管理与处理标准介绍

采用混凝沉淀和膜处理组合工艺可进一步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废水回收处理公司经过多年的实际运行表明,该工艺具有运行稳定,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一级排放标准,并且实现了70%以上的回收再利用率。

5. 铅酸蓄电池生产废液包括哪些,环保方面有哪些要求

废电池中含有哪些有害物质,这些物质通过什么样的机理释放到环境中,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程度的损害,国内外有无废干电池引起严重污染的案例,发达国家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带着疑问,课题组作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得出的结论与一些新闻报道相去甚远,这些报道确有不切合实际和偏激之处。
聂教授介绍说,电池产品可分一次干电池(普通干电池)、二次干电池(可充电电池,主要用于移动电话、计算机)、铅酸蓄电池(主要用于汽车)三大类。用量最大、群众最关心,报道最多的是普通干电池。下面所说的电池均指普通干电池。
电池主要含铁、锌、锰等重金属元素,此外还含有微量的汞,汞是有毒的物质。有报道笼统地说,电池含有汞、镉、铅、砷等物质,这是不准确的。事实上,群众日常使用的普通干电池生产过程中不需添加镉、铅、砷等物质。
在治理废电池的领域上,随着电池产业的不断发展,不同类型、规格的废电池所需的处理方式、处理技术也相应形成。因此我们提出了三点建议:固化深埋、存放于旧矿井、回收再利用。而废电池回收利用是当前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采用“三化”原则管理废旧电池,即对废旧电池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
加强废电池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指南,根据废电池产生及管理现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法规及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国家极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尽早颁布指导全国废电池管理、处置的基本政策、法规。各省、市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发展需求,制订相应废电池管理、处置的地方政策、法规。小城镇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必要的实施细则,具体落实废电池的回收利用及处置工作。
废旧电池回收箱很少,市民的意识还很薄弱。我们希望政府能做很多的废旧电池回收箱挂在每个单位门口、学校门口、商场商店门口、人员密集的地方,营造一种人人习惯动手回收废旧电池的氛围。政府派专人收集废旧电池。把废旧的电池的危害宣传给每个市民。对积极参与废旧干电池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还要表彰。从而做到统一回收处理,为减少城市污染。
我国是电池生产和消费大国,废电池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但废旧电池处理回报率低、效益周期长,很难吸引投资者,因此就很难形成产业化规模,并产生效益。
事实上,废旧电池回收业并非无利可图。废旧电池中含有大量可再生利用的重金属和酸液等物质,如铅酸电池的回收利用主要以废铅再生利用为主,还包括对于废酸以及塑料壳体的利用。目前,国内废汽车用铅酸电瓶的金属回收利用率大约达到80-85%。
据业内人士估算,按每天处理10万只废电池计算,除去各种费用后,可获利2万元左右;以70亿只电池、50%的利用率计算,年利润可达6亿多元。可见,在此领域实施规模经营完全可以创造效益。

6. 如何解决废旧电池污染

利用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废电池。
(二)应根据废电池特性选择干法冶炼、湿法冶金等技术利用废电池。干法冶炼应在负压设施中进行,严格控制处理工序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三)废锂离子电池利用前应进行放电处理,宜在低温条件下拆解以防止电解液挥发。鼓励采用酸碱溶解-沉淀、高效萃取、分步沉淀等技术回收有价金属。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氨氮废水,鼓励采用精馏、膜处理等技术处理并回用。
(四)废含汞电池利用时,鼓励采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馏等技术回收汞。
(五)废锌锰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应在密闭装置中破碎。
(六)干法冶炼应采用吸附、布袋除尘等技术处理废气。
(七)湿法冶金提取有价金属产生的废水宜采用膜分离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处理技术。
(八)废铅蓄电池利用企业的废水、废气排放应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其他废电池干法利用企业的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废水排放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九)废铅蓄电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由《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
处置(一)应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
(二)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
(三)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废电池高附加值和全组分利用技术。
(二)智能化的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等技术。
(三)自动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模组分离、定向循环利用和逆向拆解技术。
(四)废锂离子电池隔膜、电极材料的利用技术和电解液的膜分离技术。

7. 太阳能电池片污水排放标准

《标准》中规定,太阳电池分为“硅太阳电池”和“非晶硅太阳电池”,“硅太阳电池”中又分“硅片制造”和“电池制造”两种工序,以及“硅片+电池制造”。其他类型太阳能电池均按照非晶硅太阳电池计算,允许排放浓度只有太阳电池的不到1/5。

现在问题来了。一个太阳能电池组装厂(购入电池模块,组装成大型太阳能组件),适用《标准》吗?因为产品是太阳能组件,所以这个厂的名称、营业执照上均包含电池字样,也参加经济部门的相关太阳能电池行业统计。从国民行业分类来说,确实落在电池工业中。

现实的情况是。由于是组装厂,它没有生产废水,只有生活废水。但由于人员多,折算排放浓度无法达到《标准》要求。但是《标准》只规定厂区总排口浓度,刻意不区分生活和生产用水。

在《标准》讨论过程中,2004年专家会上专家就提出了,”建议标准分为电池装配厂和原材料、原器件生产厂两种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编制说明)。这个建议最终并未反映在《标准》正式版中。

经多方咨询,最终,经征求《标准》制定者中国轻工业生产中心意见,明确,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不属于《标准》控制范围。原因是根据1989年《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GB 2297),”组件(太阳能电池组件)“作为独立术语有明确定义。这个1989年的标准未在《标准》中进行引用,业内人士都难以察觉。此外,从石英砂到多晶硅的上游过程,也不在《标准》控制范围内。

8. 铅蓄电池生产废水处理要用隔油池吗若用,是为什么

第3章 含铅污染物的处理

铅酸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铅烟、铅尘及含铅废水。如果将它们直接排放,那不容置疑的会对大气、土壤和水资源造成污染,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和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它们都应各自不同的排放标准和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和净化,达到国家标准后再排放。

3.1 含铅废水的防治

工业废水中的重金属铅属一类污染物,排放时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因此如何寻找一个效果良好,运行经济的处理办法便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经过不断的努力,国内在含铅污水的处理上的技术也不断成熟。根据铅污染物正常情况下污水量不大、有机物浓度不高、呈酸性的特点。现在国内处理废水中所含重金属铅,一般采用:(1)化学沉淀法;(2)离子交换法;(3)电解法;(4)生物法等。其中化学沉淀法较为实用,下面对这几种方法进行简要介绍。

3.1.1 化学沉淀法

化学沉淀法是指向废水中投加化学药剂,使药剂与重金属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形成难溶的固体生产物(沉淀物),然后进行固液分离,从而除去废水中污染物的一种处理方法。化学沉淀可认为是一种晶析现象,即在控制良好的反应条件下,可形成结晶良好的沉淀物。结晶的成长速度,决定于结晶核的表面和溶液中沉淀剂浓度与其饱和度之差。按沉淀剂不同又可分为:(1)氢氧化物沉淀法;(2)硫化物沉淀法;(3)碳酸盐沉淀法等等。其中氢氧化物沉淀法较为普遍应用。
氢氧化物沉淀法,即向含铅废水投加碱性中和剂,使铅离子与羟基反应,生成难溶的氢氧化物沉淀,从而予以分离。用该方法处理时,应知道各种重金属形成氢氧化物沉淀的最佳PH值及其处理后溶液中剩余的铅离子浓度。在饱和溶液中不仅有游离的铅离子,而且有不同的羟基络合物,它们都参与沉淀→溶解平衡。铅属于两性金属,PH过高时会形成络合物而使沉淀物发生反溶现象,因此,严格控制和保持最佳的PH值是该法的关键。

3.1.1.1 化学沉淀法处理工艺

此工艺可分三步:第一步,利用石灰石膨胀中和滤塔调节PH值。
这步就是中和就是指调节废水PH值的过程。将含10%氢氧化钠溶液以400ml/h 的流量添加,然后测定进水口的PH值,PH在7.5-8.5最适宜,其化学反应式为:
H2SO4+2NaOH→Na2SO4+2H2O
PbSO4+2 NaOH→Na2SO4+Pb(OH)↓
前者是中和反应(是离子反应的一种),后者是离子反应,这两个反应速度很快,可立即完成,因此所需反应时间很短。
其流程为:(1)车间含铅废水首先通过隔油池,然后进入调节池,对废水的水质、水量进行调节。(2)由于生产废水水质偏酸性,所以经调节后的废水进入中和塔进行中和处理。中和塔中填料为石灰石,其粒径为0.2-5mm ,碳酸钙含量应大于90%。(3)经中和后的废水二氧化碳的含量较高,进入中间水池,使废水中的二氧化碳尽量散逸出来。(4)经中间水池停留后的废水进入PH调节池,调节废水的PH值,使废水的PH值达到6左右。(5)调节PH值的废水进入絮凝沉淀池,在泵前投加NaOH,将废水的PH值调至7-8,同时加入PAM絮凝剂,使废水中的悬浮物沉淀下来。
第二步,向初级沉淀池内投加絮凝剂捕捉重金属。
该步是利用向废水中投加絮凝剂的方法,捕捉重金属,然后靠重力沉降予以分离,目前国内常用的絮凝剂有多金属盐类和高分子聚合物两大类。前者主要有铝盐和铁盐,后者主要有聚丙烯酰胺等。
絮凝沉淀后的废水进入一步净化器,一步净化器分为五个部分即高速涡流反应区、渐变缓速反应区、悬浮澄清沉淀区、强力吸附区和污泥浓缩区。在一步净化器中可以除去水中各种氢氧化物、氧化铅粉、悬浮物等杂质,然后调整PH值后由变频供水装置送至各用水点。
第三步,用快滤池内的双层滤料(无烟煤、石英砂)过滤沉淀出水。
由一步净化器絮凝产生的含铅污泥经污泥池沉淀后,送至污泥浓缩脱水,其含水滤降至70%左右,最后连同其他含铅固废送有资质的危险固废处理单位处理。浓缩池的上清液回流至调节池进行处理。
用此法处理后的水质,PH值达标率为100%,Pb离子达标率为78%左右。工艺采用投加石灰石操作、工人劳动强度大有泥渣产量大,斜板易堵塞,清运泥渣难度大、设备操作技术落后等等不足之处。现一般采用改进工艺,即化学中和与絮凝沉淀及过滤综合处理。

3.1.2 离子交换法

离子交换法是一种借助于离子交换剂上的离子和水中的离子进行交换反应而除去水中有害离子的方法。
采用离子交换法,具有去除率高,可浓缩回收有用物质,设备较简单,操作控制容易等优点。但目前应用范围还受到离子交换剂品种、性能、成本的限制。目前国内外在用此法处理含铅废水已有一定基础,利用离子交换树脂去除含铅废水比较常见。有人使含铅废水通过双层过滤和732树脂的处理,出水达到排放标准,并用15%醋酸铵洗脱饱和树脂,产生的醋酸铅浓液经处理后可回收化工原料—醋酸铅。缺点是再生剂昂贵,需要开发易脱铅的新型树脂。离子交换纤维是继离子交换树脂之后发展的一类新型离子交换材料,用脱脂棉,腈纶棉进行改性处理制得黄原脂棉等离子交换纤维的技术也获得发展,腈纶棉经化学改性的离子交换纤维对铅离子产生螯合吸附;强酸性阳离子交换纤维对铅离子的最大吸附容量高达206.6mg/g。这些新型的离子交换纤维表现出比表面积大、交换速度快、吸附效果好、易于解吸再生等优点。
工艺流程为先采用过滤柱对废水过滤,后进入732号强酸树脂柱进行离子交换,离子交换柱采用单柱。工程还设有再生系统,使用NHCOOH为再生剂。根据报道,经过离子交换处理后,排水中的铅离子的质量浓度在0.5mg/L。再生系统产生的再生废液也可回收利用,实现资源化。工艺流程如下:
含铅废水→过滤柱→交换柱→排水

再生液 → 再生柱 → 再生废液处理
然采用离子交换工艺设计治理工程来处理水量小、仅含铅离子的废水是可行的。工程具有占地面积小,处理效率高,可以实现自动化,管理方便等优点。但单独使用离子交换处理工艺来处理水量较大、含铅浓度高的废水,会存在设备投资大,运行成本高等问题。

3.1.3 电解法

在对废水进行电解反应时,废水中的有毒物质在阳极和阴极分别进行氧化还原反应,结果产生新物质。这种新物质在电解过程中或沉积于电极表面或沉淀下来或生成气体从水中逸出,从而降低了有毒物质的浓度。该处理技术的优点在于没有或很少产生二次污染,能量效率高,电化学过程一般在常温常压下就可以进行,电解设备及其操作一般比较简单,如果设计合理,费用并不昂贵。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阳极区氢离子的消耗和氢氧根离子浓度的增加,很容易在阳极形成氧化膜,进而阻碍阳极电离反应。目前,国内电解法处理含铅废水的研究应用已有一定的基础。

3.1.4 生物法

生物法除铅大都通过生物吸附,利用某些生物体自身的化学结构及成分特殊性来吸附溶于水中的铅离子,再通过固液两相的分离达到去除的目的。目前已发现:细菌、真菌、藻类以及一些细胞提取物都具有吸附金属离子的能力。对细菌吸附的特性研究发现,细菌对铅离子的吸附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细胞表面的络合,在3min内吸附量达总吸附量的75%;二是向细胞内部缓慢的扩散过程。目前研究的选用适当的包埋技术对龟裂链霉菌菌体进行固定,以制得铅离子生物吸附剂用于含铅废水的处理。颗粒污泥是另外一种方法,其生物吸附与化学机制是除铅的主要作用机理并初步显示了颗粒污泥内部的深层次生物与化学效应对除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9. 电池行业标准规范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于年9月7日发布,文件中规定,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50Wh/L,循环寿命≥4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1]
锂电池国家标准
锂电池检验标准
负极材料
锂离子动力电池
规范目的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据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规范内容
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2]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

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

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

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

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

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

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电极制造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注液时具备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具备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铁、锌、

10. 废电池的污染量

近两年,废电池对环境的影响成为国内媒体热门话题之一。有的报道称电池对环境污染很严重,一节电池可以污染数十万立方米的水。有的甚至说废电池随生活垃圾处理可以引起诸如日本水俣病之类的危害,这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有很多热爱环保的人士和团体开展或参加了回收废电池的活动。
然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士却认为,废电池不用集中回收,以前有关废电池危害环境的报道缺乏科学依据,在某种程度上对群众造成了误导。那么,废电池怎样处理才科学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以简要介绍,以期帮助大家更科学地认识废电池处理问题,更好的保护我们的环境。
废电池里面到底有哪些污染物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的博士生导师聂永丰教授,带领课题组专门对废电池的危害和处理做过研究。他介绍说,近年来关于废旧电池给环境带来危害的报道的确很多,但是遗憾的是,这些报道未向读者或观众说明支持其结论的科研内容,没有向读者介绍其分析推理过程,也没有列举因干电池造成污染的实际案例,只有“污染严重”的结论。
废电池中含有哪些有害物质,这些物质通过什么样的机理释放到环境中,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程度的损害,国内外有无废干电池引起严重污染的案例,发达国家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带着疑问,课题组作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得出的结论与一些新闻报道相去甚远,这些报道确有不切合实际和偏激之处。
聂教授介绍说,电池产品可分一次干电池(普通干电池)、二次干电池(可充电电池,主要用于移动电话、计算机)、铅酸蓄电池(主要用于汽车)三大类。用量最大、群众最关心,报道最多的是普通干电池。下面所说的电池均指普通干电池。
电池主要含铁、锌、锰等,此外还含有微量的汞,汞是有毒的。有报道笼统地说,电池含有汞、镉、铅、砷等物质,这是不准确的。事实上,群众日常使用的普通干电池生产过程中不需添加镉、铅、砷等物质。
废电池中的汞没有对环境构成威胁
汞的挥发温度低,是一种毒性较大的重金属。很多地方的土壤中也含有微量的汞,在汞矿开采、提炼、含汞产品加工过程中,如密闭措施不够完备,释放到空气中的汞(蒸气)对操作人员的健康影响很大。
电池中虽然含有汞,但由于是添加剂,其含量很少。即便是高汞电池,含汞量一般也在电池重量的千分之一以内。我国电池行业全年的用汞量,大体上与一个汞法聚氯乙烯,或汞法炼金,或高汞铅锌矿采选的企业年排放废水中的含汞量相当。由于电池消费区域大,含汞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以后,对环境的影响比前述一个化工企业排放含汞废水所造成的影响要小得多,况且电池使用了不锈钢或碳钢做外包皮,有效地防止了汞的外漏。因而废电池分散丢弃在生活垃圾中,其危害微乎其微,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水俣病之类的危害。日本的水俣病是化工企业几十年向一条河流排放大量含汞废水,下游水系中汞逐渐累积造成的。
含汞电池正在被无汞电池代替
当然,含汞废电池毕竟对环境有负面影响(哪怕是轻微的)。因此,在1997年底,国家经贸委、中国轻工总会等9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汞含量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要求国内电池制造企业逐步降低电池汞含量,2002年国内销售的电池要达到低汞水平,2006年达到无汞水平。
从实际进展来看,国内电池制造业基本按照《规定》要求在逐步削减电池汞含量。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电池年产量为180亿只,出口约100亿只,国内年消费量约80亿只,基本已达到低汞标准(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其中约有20亿只达到无汞标准(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1%)。
聂教授最后强调,截至目前国内外均无废电池造成严重污染的报道或科研资料,有关废电池污染环境的说法的确缺乏科学根据,对群众造成了误导。
废电池集中回收处理不当会造成污染
如果按某些报道呼吁的那样,在我国建造一个专业的、能够批量处理废电池的工厂,是否可行呢?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固体处彭德富工程师介绍说,建设一个废电池回收处理厂,需要投资1000多万元人民币,而且还要每年至少回收4000多吨废旧电池,工厂才能运转起来。而实际上要回收这样大数量的废电池十分困难。以首都北京为例,在大力宣传和鼓励下,3年才回收了200多吨。在环保模范城杭州市,废电池的回收率也只有10%。据了解,目前瑞士和日本已建好的两家可加工利用废旧电池的工厂,现在也因吃不饱经常处于停产状态。这不得不让我们慎重考虑投资建回收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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