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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废水废物

发布时间:2022-07-09 15:15:20

Ⅰ 深圳环保局的电话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原环保局)业务咨询、联系、投诉电话:12369 。

环境监察支队的责任:

一、负责对市管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新建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二、负责市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执法稽查。

五、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六、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的环境监察,参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及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核发工作。

八、负责市管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环境监察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十、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1)深圳废水废物扩展阅读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的责任:

1、负责制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环保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完成对我局环保工作和我市重大环保情况的文字、图片、影视的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的环保宣传活动,制定全市性大型环保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

4、负责组织我市重大环境新闻的发布工作。

5、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环境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各类环境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市环保对外宣传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7、负责环保宣传教育资料的编辑、环境报刊的发行工作和环保宣教档案的管理工作。

8、负责《中国环境报》驻深圳记者站工作。

9、负责组织对先进企业的考评和推荐工作。

10、指导和协调各区环保局及全市有关部门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Ⅱ 深圳有什么环境问题

深圳是全国第一个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的城市。现有11座污水处理厂,在建5座污水处理厂。市政城市排水管道总长度6222公里,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1.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6.0%,主要饮用水源水库水质达标率96.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1分贝,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值69.2分贝。
2004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主要饮用水源水质良好,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6.7%。河流污染较为严重,主要河流水质劣于国家地表水水质Ⅴ类标准。城市声环境处于轻微污染水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程度提高。环境辐射处于安全状态。

Ⅲ 深圳哪里有废水回收处理

办理环保手复续,提供五联制单
1、 协助14000环境质量体系品质
2、 协助欧美日本等客户验厂
3、 协助应付各政府环保局查厂提供手续
4、计协助公司各种执照环保类的年审
本公司专业回收废油,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天那水,废洗板水等,价格高,请看我账号电议

Ⅳ 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前身来为深圳市超自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4日。 2011年9月6日,深圳市超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超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刚
成立时间:2004-03-24
注册资本:5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05684926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盛路1号康和盛大楼三楼310-315

Ⅳ 深圳环保局的电话是多少

市环保局办公室: 82002613

市环保局传真电话: 82002469

市环保局审批处:82105837

市环保局规划处 :82105387

市环保局法规处:82105739

市环保局法规处:82105739

市环保局监督处:82105745

市环保局水保处:82105727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25893634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83594452

市环保局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84155372

投诉方式:

1、您可以拨打12369投诉热线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投诉。

2、您可以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二楼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投诉。

3、您可以通过网上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投诉,请填写下表中的信息。

4、您正准备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咨询问题!请记住您的投诉编号,以便于查询。

提示:在您通过本网站投诉时,请务必做到实事求是,并留下您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我们将为您保密并及时回复。否则,作匿名处理,不予回复。

(5)深圳废水废物扩展阅读:

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深圳市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深圳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深圳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污染物削减计划等等有关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以及企业上等级的环保考评工作。

(四)负责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负责对有关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开展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管理。

( 六)深圳市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协调、指导村镇的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有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和环保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对区环保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市人大、政协交办的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接待和处理有关环境污染的信访及群众投诉。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

(九)拟订全市环境科技政策和环境科技规划,组织开展环保科研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交流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环境工程单位的技术资格认证;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各区环保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负责对国外环保局审查接待工作。

Ⅵ 关于深圳市民环保意识的调查

1.a 2.a 3.a 4.a 5.b 6.c 7.a 8.b 9.a 10.a 11.c 12.b 13.b 14.b 15.c 16.c 17.a 18.d 19.c 20.a

Ⅶ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污染防治,另行规定。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主治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的建设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
使用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应支付处理、处置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的立项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在项目开工前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及技术评估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环境风险评估应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处理、处置的经营活动,但必须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资格认证。第八条直接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人员,应经市环境保护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第九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种类和产生源,开展有固体废物的再利用。第十条医疗单位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进行焚烧处置。
因化工、制作生物制品、科研、屠宰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两款规定的废物不得混入其他废物和垃圾中进行收集、运输和倾倒。第十一条对废轮胎、废蓄电池、废电器等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不得随意弃置和倾倒,应交给具有技术、设备条件的单位回收。第十二条港口、码头、航空港的建设,应配套设置固体废物接收设施和贮存容器。第十三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待运的固体废物应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妥善贮存。第十四条运输固体废物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在可能情况下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运输过程中发生散漏、流失的,应立即停止运输,并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第十五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应采取防渗漏、防扬散及相应的监测措施。
关闭填埋场,应经市或区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关闭后的填埋场,应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恢复植被。第十六条贮存、填埋过固体废物的土地需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因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或利用固体废物作能源、生产原料确需转移固体废物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其他省份引进固体废物,应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后报广东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持有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二)从广东省其他地区引进固体废物,应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持有移出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三)在本市特区内外之间转移固体废物,应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并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运输、处理、处置。第二十条待运的危险废物,应按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容器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运往场地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须严格控制的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可制定深圳市危险废物补充名录,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列入深圳市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的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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