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关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的设计主要依据污水处理厂接受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比例,因此,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应该清楚的知道所接纳的工业污水的主要污染物,因此是否需要检测你所提出的如做烷基汞、总隔、总铅等,要看是否含有这些污染物,如:烷基汞属于国家严格控制排放的指标,如果这样的污水由生产企业未经预处理而接入市政管网,则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这种废水的能力和条件,这类废水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会造成很大冲击;二是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未经预处理而接入市政管网,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故,在了解这些问题后,你应该很清楚是否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测。
根据国家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例行监测的常规项目如你所说,据我了解,除19项外,其他项目的检验频次最短每周一次,最长半年一次,考虑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资金问题,检测频次较少的而所用仪器设备是大型的,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机构检验,如环保监测站。
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检验多少个项目一般根据自身特点而定,原则上只要能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真实反映进、出水质量指标,及时对污水处理运行提供指导性技术依据即可,国家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各地具体情况不同,除非上级检查(如省级、国家级)。
B. 浅谈如何提高污水水质检测的准确性及稳定性
显然这样的评判是不正确的。文章在详细介绍水质检测结果的目的及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指出提高水质检测结果正确性的可行措施。水质检测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判别断水环境的质量状况。 一、水质检测目的 在自然界中,绝对纯净的水是不存在的。水质监测,换个说法就是监视和测定水体中污染物的种类,及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和变化趋势。是一个用以评价水质状况的过程。水质监测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未被污染的天然水,也包括已受污染的江、河、湖、海、地下水及各种各样的工业排水。水质监测的主要监测项目从污染物的指标和种类大体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反映水质状况的综合指标,例如水质的温度、色度、浊度、PH 值、悬浮物和生物需氧量等;另一类是水中含有的一些有毒物质,如酚、氰、砷、铅、铬、镉、汞和有机农药等。以上两类方法不仅可以评判饮用水的水质,也可以客观的评价江河和海洋水质的状况,但是在评价江河湖海水质的质量时,除上述方法外,还必须进行流速和流量的测定。 针对于地表水及地下水,作为检测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监测,因为这些水源是与我们生命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构成部分,全民的生活及生产需要都离不开这些水源的供给。 水质监测的质量准确在这部分的应用是相当重要和必不可缺的。当然,水质的好坏直接与环境的优劣相辅相成,水质的变化优劣也将在未来导致我们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以上说明,水质监测的目的并不止仅仅在于为我们的生活生产用水提供保障,长远的目标更是为了环境的管理和科学研究提供数据和依据。 二、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影响因素 对多种水样进行检测,其中包括海水、中水、湖水、深井水、矿井疏水、水库水、反渗透装置出水(R0产水)、超滤装置出水等并采用不同方法对同种水样进行多次检测,发现不同方法往往带来较大的差异。因此,应针对不同水质选择不同的检测方法,若方法选择不当,会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检测仪器除了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外,还要按时送检,这是保证测定结果准确性的关键。 玻璃器皿、试剂、药品等在使用前一定要确认有无被污染。有些药剂经过多人使用后,不可避免带来污染,会对某些测定项目产生影响。 另外在水质检测过程中能够影响水质检测的因素主要有来源因素和类别因素。 1、 类别因素 负责检验水质的人员必须根据不同的水质,采取相应不同的水质监测方法。例如地球地面水质监测方法与地下水质监测方法就各有不同。通常情况下地面水质的收集可以通过对水体的水位流速及流向的变化,一些水体沿岸城市分布、工业化工厂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况、以及本城市的给排水情况等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并实施监测。但是城市地下水质的采集则需要根据不同水质区域内的不同的城市发展和工业分布以及土地利用,特别是要对地下工程的应用来了解查清其中的污水灌溉、排污纳污等情况来进行水样收集。如果检测人员不能正确区别各类水质的差别,也会成为导致影响水质监测的因素之一。 2、 来源因素 来源因素是指进行水质监测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混淆了被监测的水质来源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无法正确提供解决水质问题的方式方法。比如某个地区的水质已经受到污染,基本上来源可以确分为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就工业废水而言,它的水样采样地点都是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的废水排放口设置采样点。 能测出的一类污染物可能会有汞、镉、砷、铅、有机氯化物等。如果把采样点放在工厂废水总排放口。则是测二类污染物,如悬浮物、硫化物、氰化物,有机磷化合物、硝基苯等。相对于城市污水的监测原理,则是检测部门在一个城市的主要排污口或总排污口设点采样,然后根据城市污水管的不同位置以及污水进入水体的排放口,也有在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出口处设点,对城市的生活水质进行准确监测处理。因此,工作人员做好对水质进行监测和分析,是最终能获得水质准确结果的关键因素。 三、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及提高水质检测的准确性措施 1、数据的质量控制 (1)检测之前应确定水样种类,然后根据水样的性质选择分析方法,以增加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2)检测过程中重复2次测定,并通过加标回收率试验进行质量控制。这样做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对数据的准确性起到关键的作用。 (3)检查仪器、玻璃器皿、试剂、药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保证所配制药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对使用期限短且易变质的药品应现配现用。 另外,在检测中,需对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记录进行规范,各项检测指标应根据相应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所有必须填写的信息都应反映到原始记录中。 2、 提高水质的措施(1)检测点污水渗透容易造成地下水的块状污染.在缺乏卫生设施的居民区尤其严重,这时候的水质检测点不但要设在水流的垂直方向上还应该在水流的平行方向上也设置检测点。这样就能够防止污染物在两个方向上的扩散程度。对与渗透度比较小的蓄水层及渗井、渗坑等地区我们的检测点应该设置在距离他们比较近的地方,这样就不容易造成污染。在检测水体的时候,我们要综合考虑污染物的分布和扩散形式,根据地质条件、水源开采情况以及水化学特征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水质检测点。这就是根据污染源的物理位置来进行水质检测点的选择。 (2)科学的管理方法 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水质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有很大的影响。在对传统的水质检测的方法使用的同时,我们要想保证正确的水质检测结果,应该大量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仪器。现在的设备仪器功能强大,不但能提高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还能够实现快速检测的目的。可以大大节省取样、化验
C.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检测技术中,污水流量测量的直质量保证有哪些
(1)必须对废水排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2)污水流量计必须符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在国家正式颁布污水流量计系列化、标准化技术要求之前污水流量计必须经清水测评和废水现场考评合格;
(3)流量测量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测量精度,应选用测定范围内的测量装置进行测量;
(4)测流时段内测得流量与水量衡算结果误差不应大于10%;
(5)应加强流量计量装置的维护和保养;
(6)流量计必须定期校正。
D. 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有哪些内容
1运行考核的主要指标;
对处理成本、处理总量、处理质量、设备(设施)完好率、设备运转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运行系统总体状况。
2记录与统计;
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统的记录与统计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做好收集、保存、积累分析、整理与汇总等工作。
3管理制度;
在污水处理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证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需要污水处理运行系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通过奖励和批评,鼓励职工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主动、熟练地投入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之中。
4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术管理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的组织、计划和控制活动。主要包括: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对生产环境安全的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标准。
5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危险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主要危险源。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要环节。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艺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
6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是保障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其中厂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及建筑物、电网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总体布置、危险护栏、地面、墙壁、天花板、采光、降温、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如气体、粉尘和危险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要求。此外厂房设计、防火单蹄、仓库堆场安全、电气线路安全等也才有专门规定或标准。
7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定工人操作机器仪表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技术文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根据生产工艺、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特性,参考安全操作经验和事故教训。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要合乎生产操作步骤和程序,有安全技术知识、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和设备维修保养事项等。这些都是从控制人的操作行为上预防作废事故的有效方法。
8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人个防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工作事故和各种职业毒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辅助措施。
9防火防爆与压力宣传品管理;
(1)火灾与爆炸
(2)防火防爆的管理
10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国务院最新规定: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加强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11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泽大仪器的污水处理全过程监管系统不错,
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者可以了解下这个系统。
E. 农村污水处理站如何做运营管理,保证出水达标
水质管理的目标在进行生产质量的管理时,污水处理厂不仅仅只是对出水水质的监测化验与记录,还应该分析参数根据环境情况而变化的原因,做到在确定科学合理的工艺运行参数时,要考虑来水的水量和水质,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优化和出水的达标。同时,在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管理中,还要求摸索出水质变化的规律,以及实验和研究水质的可生化性,寻找出提升cod、tp等指标的去除率和水质的可生化性的有效操作方式,最后还要统计出水量并及时地汇总上报。 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操作管理目标首要目标就是要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要求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知系统运行的紧急情况处理手册,并能在故障或紧急情况下作出及时正确的处理,想尽一切办法杜绝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出水的水质符合标准。与此同时,为了降低系统的运行成本,还要尽努力,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减少能量的消耗,通过对污水处理系统的改进,以及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确保操作人员在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时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及资金管理目标确保污水处理设备、仪表,以及构筑物的完整性和良好运作,当设备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故障时,技术人员能够及时地进行维修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转,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维护成本符合预算标准。污水处理厂的检测与化验管理目标对于污水处理厂来说,它的检测与化验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通过检测和化验,可以有效而又准确地得到污水处理厂的适时运行状态参数。而对于污水处理厂的检测和化验的管理,就是要使得该项工作开展的正规化,以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能保证化验员以及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工作的安全
F. 化验室检测质量保证体系 是什么
化验室的检测质量保证是在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之下运行。应该属于公司质量保证体系下的一个子体系。包括:仪器设备、人员资质及培训、分析方法、试验室环境条件等方面的管理及运行。
G. 污水厂化验取水样应注意什么
污水厂化验取水样注意事项
(1)采样时,除生物检测项目的盛装容器外,其它应在采内样时涮洗1~2次。用样品容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行采样。但当水面有浮油时,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2)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3)采样时应认真填写“污水检测委托合同单”
H. 化验室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化验室检验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应包括检验过程质量保证,检验人员素质保证,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保证,检验质量申诉处理,检验事故处理等各个方面。
I. 污水流量测量的质量保证有哪些要求
(1)必须对废水排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2)污水流量计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内护总局颁布的污水流容量计技术要求,在国家正式颁布污水流量计系列化、标 准化技术要求之前,污水流量计必须经清水测评和废水现场考评合格;
(3)流量测量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测量精度,应选用测定范围内的测量装置测量;
(4) 测流时段内测得流量与水量衡算结果误差不应大于10%;
(5)应加强流量计量装置的维护和保养;
(6)流量计必须定期校正。
J. 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及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3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