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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应急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3 01:46:48

① 工业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怎么写

水处理厂的应急预案有很多个有事故,停电,尾水不达标,等等!我这有一些预案,大体都是一样的你改一下就行了!留下邮箱我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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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医院污水处理操作规程

1、曝气生物滤池法

医院污水主要来自诊疗室,病房,化验室,手术室,洗衣房,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食堂,宿舍等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为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及病毒。医院污水现在只经格栅除渣及消毒后处理既排放,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剂,余氯和细菌学指标能达标,但有机物未被去除。

为了全面达标,医院增加了曝气生物滤池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污水。考虑到该医院污水处理厂占地有限以及水中含有一定量消毒剂的特点,决定采取负荷高,占地少,对进水有机物浓度范围适应性钱的曝气生物滤池工艺。

曝气生物滤池具有以下特点:

(1)有机负荷高,占地少

(2)生物量大,活性高,抗冲击能力强

(3)具有生物降解反应与过滤双重功能,不需二沉池

(4)由于滤料的切割作用,氧利用率高

(5)运行稳定可靠,管理方便

2、氯化法

(1)次氯酸钠法。次氯酸钠是普通的化学试剂,起运输,储存和购买都比较方便。次氯酸钠溶于水生产次氯酸根离子,可用于消毒杀菌,但它不稳定,光照,受潮易于分解,消毒能力很弱。

(2)液氯法。液氯在水中能迅速产生次氯酸根离子。该方法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医院的污水消毒。液氯中有效氯含量比次氯酸钠溶液高5-10倍,消毒能力强且价格便宜。由于氯气是一种强刺激性有毒气体,因此要用专用的存储设备进行存储。

(3)二氧化氯法。二氧化氯是一种强氧化剂,它可以杀灭细菌,繁殖体,真菌和病毒等。有关研究表明,二氧化氯溶于水后,有50%-7o%转变为次氯酸根离子和亚氯酸根离子,对红细胞有损害,会干扰人体对碘的吸收,还可以使血液胆固醇升高。因此,目前一般用前两种方法处理医院污水。

(2)污水应急处理制度扩展阅读

处理原则

1、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2、减量化原则。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

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处理原则。为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在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4、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5、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6、生态安全原则。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③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④ 污水处理厂的紧急预案该怎么做

那要从石化企业污水处理厂可能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来写出届时人员、物质、处理等等方案。各个企业有不一样的可能性,别人是没法写出来的。

⑤ 求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应急预案

篇一:污泥处置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污泥处置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特大污泥污染事故,保障人们群众身心健康及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处置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我厂环境保护系统应对突发污泥外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我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全厂环境保护系统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污泥外漏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厂环保应急领导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厂长

副组长:生产副厂长

成员:调度室、化验室、维修班、生产车间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

①宣传学习国家突发污泥外漏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污泥外漏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

②掌握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

③负责部门间污泥外漏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④负责有关突发污泥外漏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等工作;

⑥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厂应急领导组下设应急处置小组主要职责:

应急处置小组:组长 各班班长

成员 生产部门全体职工

①调度人员、设备、物质等,指挥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展开工作; ②指挥应急处置小组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工作;

③指挥应急监测小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范围、程度; ④协调有关部门,知道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

⑤根据现场调查、取证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 ⑥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领导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⑦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主要任务

①划定隔离区域,制定处置措施,控制事件现场;

②进行现场调查,认定突发污泥外漏事件等级,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环保局报告; ③查明事件原因,判明污染区域,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④负责污染警报的设立和解除;

⑤负责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并参与对有关负责人的处理;
⑥参与指挥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等方面的工作。

四、基本原则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小污染范围;

3、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

4、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5、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6、建立以生产部为主、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五、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

发现污泥外漏事件报警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对重特大污泥外漏经认定后及时向当地政府环保局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2、快速出击

接到指令后,应急现场指挥组率各应急小组携带环境应急专用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

3、现场控制

应急处置小组达到现场后,应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4、现场调查

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

5、现场报告

各应急小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

应急现场指挥组按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负责向应急领导组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应急领导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质前往现场增援。

6、污染处置

各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对造成污泥外漏事故的,应急监测小组需测量流速、流量,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

迅速联合当地环境监察人员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

7、污染跟踪

应急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标,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突发事件消失。

8、污染警报解除

污染警报解除由应急现场指挥组根据监测数据报应急领导组同意后发布。

9、调查取证

全程详细记录污泥外漏事故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

手材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

10、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总结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污泥外运应急预案

1、污泥由签订合同的公司运输填埋,当泥饼仓的污泥太多时,应立即通知运输单位及时运走污泥,以防泥饼仓负荷过重。

2、当发现污泥重金属含量超标时,应立即通知运输单位运走污泥进行卫生填埋。

七、日常防范

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数据库。加强对污水处理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职责,严防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安全环保部2010年6月

篇二:污泥厂应急预案汇总

目 录

第1章 应急预案编制目的……………………………………………2

第2章 基本情况介绍…………………………………………………3

第3章 突发事件的种类………………………………………………5

第4章 应急组织体系…………………………………………………7

第5章 运行机制………………………………………………………9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14

第1章 应急预案编制目的

1、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适当的服务,作为公用事业的服务机构,配合合肥市城市应急系统的工作,编制本案。

2、加强制度管理,建立预警体系,在目前污泥工业化处置未能实现的过渡阶段,处置手段极为原始落后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3、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有章可循,及时启动应急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尽可能降低危害程度。

第2章 基本情况介绍

一、 单位简介

处置合肥市污水厂污泥的实体,同时是安徽沃特星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二、污泥及处置方法简介

1、污泥性状及危害

污泥,是城市污水生化处理的伴生物,经过浓缩脱水处理的污泥呈胶粘状的半固体,含水80%,其中富集了城市污水中的大部分污染物,含有重金属和病原菌以及有机污染物等,如不妥善处置,弃置于环境中,将导致水体、土壤和大气的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运行中不断产生大量的污泥,如不能及时从系统中排出,造成处理效率下降,甚至造成系统崩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污水处理率的逐年提高,污泥产生量急剧增加,污泥安全处置问题逐步凸现,并成为污水处理发展的制约因素。

2、污泥处置方式及合肥污泥处置现状

污泥处置的方法很多,主要有卫生填埋、土地利用、污泥焚烧(烧

结)、干化和热处理和堆肥等方式。

合肥市已建成运行王小郢、望塘一期、朱砖井、龚响塘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能力为53.5万吨/天,每天污泥产量350吨(含水80%),预计在十一五期间,望塘二期、蔡田铺和十五里河等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污水处理规模达71万吨/天,污泥的日产量将超过500吨。

目前,合肥市城市污水处理污泥的处置手段主要为弃置填埋、自然晾晒(减量)处理和直接林用等方式。这些方式原始粗犷,受季节、天气,道路交通制约,效率低下,不能形成稳定的处置能力,也不能达到减量、稳定、无害化的环保要求,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影响环境安全。

我厂现有晒场有严店晒场,复兴晒场,及其他数个合作晒场。采用日光自然晾晒污泥处理方法,将污泥通过自然干化进行减量处置,在提供给林场苗圃和园林绿化部门作为基质土使用或填埋处置。

部分湿污泥采用给补贴的政策直接送至郊区和三县的林场苗圃用作土壤改良。

目前,我厂和上级主管部门正在积极进行有关工业化处置方式的调研,方案的征集,争取尽快立项建设,从根本上扭转污泥处置的被动局面。

第3章 突发事件的种类

1、污泥流失

合肥城市污水厂脱水污泥的含水率一般在80%左右,在半干化(40%~50%含水)之前,几乎可以和水互溶,成为稀泥浆,四处漫流,污染水体、农田等。造成污泥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大暴雨或长时间的连阴雨,处置现场没有防雨设施,污泥过量集中堆放。特别在每年春季,阴雨天多,污水厂处于出泥高峰,生产压力大,而处置处于低谷,巨大反差逼迫下,不理智的使用场地,超量堆放,容易造成污泥流失,产生大面积污染,近几年污泥发生的事件基本由此造成。而小范围的污泥流失(包括含泥雨水)一般由于强降水冲刷引起。

2、污泥臭味扰民

污泥臭味问题是近两年来时刻困扰处置工作的难点,主要由于管网系统的不断完善,污水浓度的提高,导致污泥中有机组分的上升,易降解物质增加,污泥容易腐败,产生臭味,污泥堆放时间一长,发生厌氧发酵(目前的处置方式无法对污泥供氧),特别是雨水淋泡的污泥,极易发酵产生恶臭。

3、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基本上由上述两种问题引起,尤以臭味扰民为甚。如果不能适当增加投入,做好除臭及周边环境工作,协调各方利益,就容易产生纠纷。

4、环保部门的督查

篇三: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通用范文

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环保事故发生。对污水处理系统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积极防范;在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控制污染的扩大;确定潜在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确保经过处理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本厂污水处理系统工艺特点,本着“预防第一,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污水处理系统应急预案》。

二、编织目的

本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目的如下:

1、全面调查了解污水处理系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危险源以及所造成的环境危害,评估确定该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2、加强该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能力,全面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3、提高该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4、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危害,通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应急监测、事故信息的及时发布、受影响人员迅速转移等措施,将事故所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事故应急救援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基本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
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由于重大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在日常生产管理中,教育职工学会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自救,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必要的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态,对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

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有效进行救援。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设备抢险队,与救援人员一起迅速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不同的事故发生,以及对人体、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封闭、隔离、洗消、检测等措施,防止对人体的继续危害和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基本状态。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调查。

五、实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责任制

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成员:

2、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制(修)定《污水处理厂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训练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污水厂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宝洲总部、主管行政部门和事故现场周边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

发出救援指令;组织事故调查,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3、指挥部人员分工

a.总 指 挥:组织指挥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b.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c.成员: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总协调工作;按污水厂内部预案规定负责突发事故的一般处置和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污水处理厂厂长

副组长:

成 员:有关主要科室领导。

2、应急救援职能组:

⑴联络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办事人员。

⑵抢险组:生产安全副厂长任组长,生产科人员。

⑶救护组:生产安全副处长任组长,行管办公人员。⑷疏散组:技术科科长任组长,科内人员。

⑸保卫组:保卫科科长任组长,保卫人员。

⑹调查组:工会主席任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

⑺义务消防队:生产副厂长任组长,现场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污水处理厂区发生事故时,负责指挥厂区内抢救工作,向各职能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9、120、110、市建委、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部门有关部门报告和求援。日常生产时,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在厂内,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应急求援领导小组组长未到现场前,值班带班者即为临时代理组长,全权负责落实抢险工作。

4、各职能组职责:

⑴联络组: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污水厂主要领导,根据情况酌情及时通知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公司技术科、分管副总、市环保局、电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劳动部门、当事人的家属等。

⑵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领导小组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立即通知联络组拨打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⑶救护组:其任务为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和陪受伤人员到医院急救。

⑷疏散组:其任务为在发生事故时,负责人员的疏散、逃生。⑸保卫组:负责损失控制、物资抢救,对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阻止与抢救、抢险无关人(原文来自:www.cDfdS.com
池 锝范 文网:污泥应急预案)员进入现场,保护现场不遭破坏。⑹调查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及经济损失等,

篇四:危险固废含铬污泥处理应急预案

危险固废含铬污泥处理应急预案

一、目的

确保从生产源头到危险固体废物处理末端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二、范围

适应于全体员工、运输方、处理方及外来人员。

三、参考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3.3三废治理作业指导书

3.4废铬液回收作业指导书

3.5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3.6环境信息交流程序

四、职责

4.1公司所有员工:发现意外的第一线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或直接反映给污水处理站,由污水处理站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4.2污水处理站:对于意外情况都要向主管环保的生产总监汇报。并且协助生产总监处理相关事宜,并且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理。

4.3生产总监:对于意外情况时主管环保的生产总监及时汇报总经理,并且实施预案决定权。

4.4总经理:任何突发意外情况做决定权。

五、应急小组

成立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小组设立一个组长,一个副组长和8位组员。 组长:孙军

副组长:杜昌路

组员:庄新惠、姜科、张小宁、张观潮、王如彬、于永泉、胡昌松、仝泽响

六、紧急情况应急措施:

6.1厂内危险固体废物含铬污泥未按规定地点贮存。

6.1.1这些意外由于代表潜在的污染事故,任何危险固定废物乱堆乱放,有可能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发现意外第一线人员应及时报告污水处理站。

6.1.2对乱堆乱放的污水处理站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清理,打扫干净,运到含铬污泥贮存处。

6.1.3事后由污水处理站写调查报告,上报生产总监或总经理,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6.2危险固体废弃物在厂外未按规定运输、处置。

6.2.1委托处置单位对这些意外由于代表潜在污染事故,任何固体废物乱堆乱放,有可能渗入地下水,污染地下水,须报告污水处理站。

6.2.2对乱堆乱放的,污水处理站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清理,打扫干净,运到含铬污泥贮存处。

6.2.3事后污水处理站写出调查报告,上报公司生产总监或总经理,并且提出纠正措施。

6.2.4分析可能造成污染的程度,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由主管环保的污水处理站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6.2.5对已经造成的污染事故,由污水处理站对举报反映情况进行了解登记,并上报生产总监,对正在发生的污染首先要安排相关部门的清理回收工作,再查明原因进行整改。

6.2.6污水处理站调查事故的情况,调查完成3天内完成报告,包括污染情况描述与本公司的关联、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上报主管生产总监审查后上报总经理。

6.2.7发生重大污染由主管环保的污水处理站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6.2.8在上级环保部门级公司总经理指导下,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

6.2.9对事故因素能消除的应该消除,由污水处理站协调委托有资质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单位联合处理。

6.2.10对污染事故需要作出赔偿的,由污水处理站同相关方协商处理,处理协议生产总监审查后上报总经理。

篇五:含铬污泥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2010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单位:昆明市嵩明大营皮革制品厂 (盖章)

日期: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一、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应急的各项措施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在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突发时,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高效处置,降低危害,保护环境的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厂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手册》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厂全体员工、运输方、处理方和外来人员。

四、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马顺有

副组长:张昌伟

小组成员:马顺有 张昌伟 马炳帅马炳奎 张昌永

2、救援机构

(1)内部救援机构:安全培训过的所有员工

(2)外部救援机构:当地环保局、消防队、医院、当地政府部门及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等。

五、应急响应程序

1、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应急的所有人员应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危管应急处置准备,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准备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受领任务,了解有关情况。

(2)分析判断情况,定下初步行动计划。

(3)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2、应急处理与处置

(1)判定污染源的种类与性质。

(2)对污染源进行定性的鉴别签定,准确判定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

(3)向当地环保局环境应急办公室或现场指挥组报告鉴别签定结果,并提出处置建议。

3、判定污染区的危害范围

根据污染源的种类和性以及应急监测分队通报的监测数据,对污染或危害范围作出概略判定,及时提出人员撤离及防护建议。

4、消除污染

根据危险废物事故产生源的类型作出相应的对策最快时间内消除

污染,对本厂的碱可以用酸中和或沙子覆盖减少污染面积的扩大,对含铬污泥和含铬边角料在人员带上防护罩后可以用相应的根据进行围堵和清除,收集后放于相应的场所

5、处置危险废物

对事故发生后收集的碱液、含铬污泥和含铬废渣不能随便堆放,应放于专门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联系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场所进行处置,并安全转运走相应的危险废物。

六、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终止是指应急处置现场需要完成的总任务及各专业组织的任务均已完成,应急处置阶段结束,是一次应急处置的最后阶段。 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有毒有害物质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而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专业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后果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 应急终止的步骤

(1)由应急总指挥确认和决策终止时机,当地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宣布;

(2)对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应急终止,可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

经现场应急总指挥批准,并经当地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宣布;

(3)当地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公室向所属应急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当地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可根据国家、省环保局或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七、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根据实践经验,修订现有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审批。

八、有关保障

1 应急仪器设备

应急器材保障,包括应急鉴别仪器设备、防护器材、指挥通信器材、消除去污器材等应急处置所需的仪器设备器材。对于仪器设备等可多次使用的设备器材,应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随用随保养,确保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各种一次性消耗物资器材,应采取定量储存、定期更换的方式,确保消耗物资器材的数量和质量。各应急车辆必须随时保证行车用油。

2 培训

应急小组应急人员的培训,以参加环保局相关技术培训为主,也可聘请专家授课,适时组织全市环保局应急分队应急人员的培训。培

⑥ 污水在线指标超标应急处理方法

摘要 现场处置措施

⑦ 求污水处理厂环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赶紧帮忙解决一下。。急急急!!!

①市场准入监管。准人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一环,是维护污水处理市场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政府要在明确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准人条件的情况下,把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污水处理产业的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严格审查要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的资金、技术及管理能力,择优选择中标者。对新建、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对已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对其运营资质进行审查,政府部门和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②建设过程和运营的监管。建设过程监管。必须坚持建设和采购的招标投标制。作为监管部门。必须对承包主体的采购、施工等过程实行监督。使建设过程体现竞争性和择优性。同时,加强对政府及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完善投资建设监管体系运营监管。运营过程的监管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质量和服务监管。主要从进水水质、进水水量和排水水质上把关,制定相关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并对企业提供的质量与服务实施定点、定时监测。二是成本与价格监管。污水处理价格应根据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货膨胀,原材料涨价等因素而变化。为此。必须要有成本监管,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奠定基础。三是安全运行监管。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要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③形成公众和舆论监督。应扩大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污水处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完善社会监管。政府应加快制定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扶持企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确的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为实现社会监管到位,政府还应加快对信息公开、审计查账、违规处罚、管网建设的问责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进行污水处理BOT等市场化相关办法的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 的法律或法规,为了解决立法现状与实践需要的真空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一部详尽的污水处理BOT 专项法律,以消除法律冲突,促进我国BOT 模式的发展,以规范城镇污水BOT项目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 城镇污水BOT 项目的衔接,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⑧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8)污水应急处理制度扩展阅读: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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