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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直入南明河

发布时间:2022-06-20 05:41:48

『壹』 南明河起源于哪里

贵阳

还有段资料也给你吧

长118公里的南明河,是贵州省贵阳市人民的母亲河。她曾经被绵绵不断的污水染黑身躯,被两岸低矮的棚户区遮住容颜。2001年,贵阳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作为“环境立市”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举全市之力,用三年时间让母亲河———南明河水变清。
三年后的今天,南明河旧貌换新颜。“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的三大目标正变成美好的现实。
母亲河成了臭水河
自古以来,清澈见底的南明河一直是贵阳居民的直接饮用水源,两岸风光旖旎,是游玩的好地方。人们在河中游泳垂钓、淘米浣衣的情景,至今还留在贵阳老人们的记忆中。
然而,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河水逐渐变黑发臭。到90年代,南明河污染状况已经触目惊心:沿河两岸近百个生活污水和207家工业企业排污口,每天向河中倾泻45万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到处是煤灰垃圾,破烂的棚户区遍布河道两岸;河水水质严重恶化,鱼虾绝迹,进入市区的河段为劣五类水体。曾经是“明河清流”的南明河,变成了藏污纳垢的黑水河、臭水河。按照国际河流生命学说的观点,南明河已经成为一条“失去生命的河流”。
为了治理南明河,贵阳市历届党委、政府多次进行过清淤和疏浚,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局限和单一的局部治理,始终未能得到根治。
治理越早越主动
迈入新世纪,南明河污染问题列入了贵阳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2000年,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王晓东带着市几大班子的成员徒步沿南明河考察调研后认为,南明河污染是涉及到贵阳市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而且南明河作为长江上游的一条支流,其水质好坏直接关系到长江中下游的水体质量。越早治理越主动,越晚治理付出的代价越大。
2000年9月,贵阳市委、市政府在长江源头立碑铭志,表达了全市300多万人民对长江生态环境的关注和治理南明河污染的坚定决心。王晓东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市民承诺:从2001年到2004年,用三年时间,使南明河“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
总结历次南明河治理的经验,贵阳市决定改变以往局部的单项治理,把南明河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全流域治理,从根本上改变南明河污染状况。
国内外知名规划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按照以“水”凸现灵性,以“山”展现秀美,以“绿”提升品位的要求,对南明河沿岸绿化、景观、古建筑、历史遗迹修整、城市防洪、沿河截污沟建设等进行了整体规划。贵阳市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市民参与建设家园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贵阳市最终确定了南明河环境综合整治的三大目标———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八大工程———上游生态建设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十里河滩整治工程、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工程、河道疏浚工程、沿河企业达标排放工程、沿河景观建设工程,总投资22亿元,共计44个子项目,计划在三年内全面完成。
河变清了景变美了
从2001年5月开始,“南明河三年变清”这项贵阳有史以来最大、也最为复杂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面展开。
“水变清”———三年来上游两座水库加高扩容,新增库容1180万立方米,为南明河提供了充足的水源。同时,改造后的水库使城区河段防洪能力大大提高。建成了3座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日处理16万吨,有效改善了南明河水域环境质量。两岸修建了99公里的截污沟,避免了城区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清除河床淤泥60万立方米。对207家沿河工业企业进行整治,82家达标排放,120家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生产工艺或整体搬迁,5家治污不力的企业被依法关闭。
“岸变绿”———完成上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79.78平方公里,造林8.25万亩,沿岸绿化总面积45万平方米,沿线景观绿地率达86.5%,比2000年提高了60%,形成了沿南明河滨河绿色环带。原来住在岸边的2864户棚户区居民全部迁入了新居。
“景变美”———沿河两岸景观建设贯穿以人为本的宗旨,打造了滨河帆影绿地、冠洲桥绿地、人民广场、甲秀广场等绿化地带,形成了风格各异的溪水园、南明砚、民俗廊、斜阳谷、景石园、清心园、映月湾、民族广场等“八景连珠”景观,两岸完成了民族风情、秀丽山川等5组大型城市浮雕。
2003年3月至今总计46次水质监测数据表明,南明河PH值、透明度、色度、石油类、漂浮物、臭味等指标已达到水环境目标值。
母亲河重新焕发风采,“失去生命的河流”再度恢复生机。昔日植被稀疏的沿河两岸如今处处花红柳绿,景色宜人;当年发臭发黑的河水,如今清流悠悠,鱼虾重现;过去两岸低矮破旧的棚户区变成整洁美观的居民社区;滨河步道、沿河景观交相辉映,市民重新回到河边休闲漫步,锻炼健身,泛舟垂钓……
南明河又流进贵阳市民的生活里。
其他资料
贯穿城南的南明河,发源于广顺之南的河沙坝,经由爱溪,接摆古水,经一宿河,纳自党武山而来之山溪,一并流过天生桥,继而又与来自广顺之北的龙潭、兰花坡等溪水所汇成的慈姑水合股。再往下又接斗角山脚的九十九潭水和刘土水一同汇于湖潮。以下再纳入由广顺方向而来大黄泥水,接冷饭河而入芦荻付家桥,一起涌入济番(即今花溪河)。花溪河经中曹司而下,在其北岸又纳改毛水、沙井水、陈亮水和摆朗水,而后注入四方河,流向五眼桥。至此又接自牛角坡而来得翁井水,此水经白岩与浑水滩、野鸭塘而来的溪水在金吴汇合,并纳自麦坪屯而来的溪水同入小车河,而后南明河水流加大,河面加宽向太慈桥、杨柳湾前奔,此段即为南明河上段。
杨柳湾之水流至新桥(即原贵阳一中校址处),又源于玉龙山的溪水汇入,此水经三桥纳源自黑石头的桥下水及经凤凰关入大罗溪的黔灵湖水(以下经二桥、头桥入磨河,即今市西河),此段即为南明河中段。以下又纳来自茶店的贯城河,穿过虹桥(即今南明桥),再穿甲秀楼两边的浮玉桥,平衍而去。在南明堂的南侧,又有来自八里屯之富水汇入,然后向团坡桥奔腾而下,经水口寺的普济桥,过打鱼寨,穿乌当,与龙洞河汇合于麦穰,再向东流入乌江,以下便为南明河的下段了。

『贰』 贵阳市南明河的变化

先讲水质,八十年代前水较干净而到90年代末期到达谷底。这除了由于人口增版长和工业发展,使污权水量增大外,还因为清水水量的减少。由于上游花溪河水使用过度(大部分花溪河水进入中曹水厂)使城区段河水大多来自受污染的支流陈亮河,城市发展产生大量污水,过多修坝使污泥沉积。现在水质又有所恢复,是由于“三年变清”工程的作用,上游建了一些污水处理厂。但在城市下游水依然很脏!这一切可在下游新庄污水处理厂修好以后可以改善。你在你的文章里都可展开谈谈。还有关于下游的下坝水电站和大花水电站等你也可以谈谈。详细资料可在网络中搜“洛旺河”或者“南明河”,或者是在网络中搜索“停止在南明河下游建下坝等水电站的建议”等相关的文章,来获取资料。

『叁』 污水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中有哪些危害

自然界中有着各种各样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生物与水、生物与生物之间进行着复内杂的物质和能量的容交换,从数量上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但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这种平衡遭到了破坏。
当人类向水中排放污染物时,一些有益的水生生物会中毒死亡,而一些耐污的水生生物会加剧繁殖,大量消耗溶解在水中的氧气,使有益的水生生物因缺氧被迫迁栖他处,或者死亡。
特别是有些有毒元素,既难溶于水又易在生物体内累积,对人类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汞在水中的含量是很低的,但在水生生物体内的含量却很高,在鱼体内的含量又高得出奇。假定水体中汞的浓度为1,水生生物中的底栖生物(指生活在水体底泥中的小生物)体内汞的浓度为700,而鱼体内汞的浓度高达860。
由此可见,当水体被污染后,一方面导致生物与水、生物与生物之间的平衡受到破坏,另一方面一些有毒物质不断转移和富集,最后危及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生命。

『肆』 生活污水都是直接排放到江河里吗

如果城市有较完善的市政污水管网系统,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到河流水系。其中有一部分处理成中水,回用作为绿化、消防、清扫或生产用水。 如果无污水管网、无污水处理厂或者管网不完善,污水直排进入纳污河流或者水体。 不管是哪种方式,生活污水都最终回到循环中,进入的方式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同。

『伍』 污水需要达到几级排放直接排到河流

市政排放的污水 要达到GB18918-02一级A标准
其他污水达到GB8978-1996最高的标准,如各地有要求,要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陆』 不经过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江河中,可能造成哪些危害

污水外排根据成分不同,需要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最好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否则差别需要和地方政府协商

『柒』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河流水质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以下统称设置)、使用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禁止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及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第五条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须进入截污沟,不得直接流入景观水体。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贵州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十条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回执。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三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按规定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捌』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明河水体、设施和景观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明河流域应当科学治理、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开发、发挥综合效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和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的水体、设施及两岸绿线范围内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花溪、小河、南明、云岩、乌当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南明河段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的监督和管理;
(四)林业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渔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投资治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南明河。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南明河的义务,对损坏设施、污染水体、破坏绿地等危害南明河环境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南明河的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举报电话和受理范围。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设施有效使用。
有关管护单位应当及时疏通、修复堵塞和损坏的截污沟,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积污泥,清除两岸垃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运营、管护和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每月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应当包括各监测点上一个月和上一年度同期水质监测结果的比较。第九条 向截污沟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控制和削减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
应当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设置。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计划并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所需工程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投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要求;
(二)不影响行洪、排水;
(三)不污染水体;
(四)不损坏河道及其附属的水利、市政、绿化等设施;
(五)不破坏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办证取水;
(三)毒鱼、炸鱼、电鱼、用网捕鱼;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五)损坏路灯、堡坎、截污沟、护栏、路面等市政设施;
(六)弃置煤灰、泥土、垃圾、动物尸体等;
(七)乱涂、乱画、乱贴、乱吐,随地便溺,摆摊设点;
(八)践踏绿地、攀折树木花草,损坏雕塑、亭阁、喷泉等景观设施;
(九)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挖砂、洗砂、取土、堆放物料;
(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污染水体;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玖』 污水处理厂卫经过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里,会受到怎么样的法律处理

污水处理厂的复污水,未制经处理直接排到河流里面,触犯环保法规,单位要受到巨额经济处罚,罚款金额由环保局决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水体污染,要追究当事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到当地环保局执法大队举报。

『拾』 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两岸景观保护,防止水质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绿化条例》、《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明河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河道保护、两岸绿化美化及景观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南明河区域,是指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包括沿途支流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等)河道及两岸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第三条南明河区域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域内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对区域内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河水水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确保河水不受污染;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域内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清扫保洁,确保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及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域内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保持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和设施完好;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和清障,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花溪区、小河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南明河段环境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工商行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区域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文化、教育、广电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护南明河,保护南明河的宣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南明河,保护南明河,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并有劝阻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权利。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按规定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责任书所确定的责任范围,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第七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南明河排放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八条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必须进入截污沟有组织排放。第九条向南明河及其支流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减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或治理。第十条向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等南明河支流河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危害南明河水体的,应当限期关闭。第十一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领养绿地。愿意领养的,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养申请,采取划片包干签定合同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南明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堤防防扩林除外);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
(四)移动或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程以及各类测量、监督等附属设施;
(五)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砷、铅、镉、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九)损毁区域内的堤防、护岸、闸坝、水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等设施;
(十)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十一)挤占河道;
(十二)损坏路灯、护栏、雕塑等景观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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