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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发布时间:2022-06-18 21:39:07

污水处理后,能不能排放

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排放。

⑵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

是缴纳 污水抄排污费

根据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⑶ 工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4)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⑸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什么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分析:针对排放废水污水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⑹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明河水体、设施和景观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明河流域应当科学治理、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开发、发挥综合效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和麻堤河、陈亮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的水体、设施及两岸绿线范围内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花溪、南明、云岩、乌当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南明河段的保护和治理,监督、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水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并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治理、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环境卫生的保护;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的监督和管理;

(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渔业、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明河的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投资治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南明河。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南明河的义务,对损坏设施、污染水体、破坏绿地等危害南明河环境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南明河的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举报电话和受理范围。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水设施有效使用。

有关管护单位应当及时疏通、修复堵塞和损坏的截污沟,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积污泥,清除两岸垃圾。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运营、管护和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每月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应当包括各监测点上一个月和上一年度同期水质监测结果的比较。第九条向截污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污水排入排水官网许可证,控制和削减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

应当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设置。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计划并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所需工程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投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划要求;

(二)不影响行洪、排水;

(三)不污染水体;

(四)不损坏河道及其附属的水利、市政、绿化等设施;

(五)不破坏环境风貌。第十二条南明河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办证取水;

(三)毒鱼、炸鱼、电鱼、用网捕鱼;

(四)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五)损坏路灯、堡坎、截污沟、护栏、路面等市政设施;

(六)弃置煤灰、泥土、垃圾、动物尸体等;

(七)乱涂、乱画、乱贴、乱吐,随地便溺,摆摊设点;

(八)践踏绿地、攀折树木花草,损坏雕塑、亭阁、喷泉等景观设施;

(九)在南明河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挖砂、洗砂、取土、堆放物料;

(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污染水体;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⑺ 2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法律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⑻ 净化后的污水可以直接排放水体

(1)A.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会造成水污染,说法正确;
B.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会造回成水体的污染答,故说法错误;
C.经沉淀、过滤、吸附净化处理后的水中还有可溶性杂质,仍然不是纯净水,故说法正确.
(2)生活中常用煮沸的方法降低水的硬度;
(3)肥皂水可以区分软水和硬水,软水加肥皂水会形成较大的泡沫,硬水加肥皂水生成的泡沫少;
(4)过滤实验中所用的仪器有:铁架台、烧杯、玻璃棒、漏斗、滤纸.
故答案为:(1)AC.
(2)煮沸.
(3)肥皂水.
(4)①③④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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